物权法期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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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共有(所有权分类的一种)
一、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别对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特征:1)数个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例如混合)
2)存在“应有部分”(既定的份额,抽象的);
份额的确定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
2、内部效力
1)应有份额的处分:
A、共有人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分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B、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
C、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设定负担;
D、共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
2)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需要协商确定,或者1/2以上的同意。
3)共有物的处分:处分或重大修缮,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不得为之。4)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共同管理。
5)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分担。
3、外部效力
1)基于应有份额得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请求权
2)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追偿。
3、按份共有的消灭:分割共有物、协议终止、归一人所有、灭失。
三、共同共有: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
1、特征:1)基于某一共同关系而产生(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合伙)
2)不分份额
3)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分出应有部分的条件不同
4)分割限制不同
5)共有物管理规则不同
6)存续期间不同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比较表】
1、内部效力: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受共同关系的制约
3)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2、外部效力:
1)任一共有人均有权就共有物之全部行使物上请求权
2)共有人对共有物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
3、共有关系的终止:按份共有以外,还有共同关系的破裂。
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共有关系中,某一共有人拟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都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谁更有优先购买权,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观点认为应在共有人中(包括拟转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形成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则采取抽签方式。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类期限自出让人同受让人实际交付宗地之日起算,原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注:五个不得对抗善意取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7、188、189条)
4、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物权法中对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遗失物拾得
遗失物是指基于占有人的意识而丧失占有,现在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物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占有的事实行为。
1.遗失物的构成要件:1)需为他人之物
2)所有人非出于自愿而丧失占有
3)动产
4)非为隐瞒物
2、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1)通知、交存和招领义务
2)保管义务
3)费用、赏金请求权(拾得人侵占的,无权索要费用)《物》11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五.所有权的主体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企业,可以是国家。
所有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是除了所有权外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