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资料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
(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物权法期末
一、名词解释:1.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2.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性,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4.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5.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6.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公信原则,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7.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去除妨害的权利。
8.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9.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之中并能够供不特定第三人查阅的制度。
10.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1.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12.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
物权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物权法的性质:●私法属性●财产法属性制定:从1994年开始制定●至2007年开始颁布●历时13年●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幻灯片8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物权概述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原始取得自物权——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取得方式继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法体系地役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
第一章物权概述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2、有体性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限电视讯号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50条】3、可支配性物的分类(相关法条:物权法2、115、116条;合同法163条)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条件: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尚未分离,则为原物之组成部分。
注意:孳息的所有权:(1)天然孳息:如无相反约定,归用益物权人,无,则归所有权人(2)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易习惯(3)合同法:交付——仅针对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保留所有权期间,孳息归买受人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物权客体的特点是:有体物/特定物/可交易的独立物/非人格性的物质体物权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根据有无期限,物权可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第二章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5.王、潘两家同住李村。
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
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
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
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6. 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划分成中农。
该500块银元()。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第一章物权法导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
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具有如下基本属性:(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1.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
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
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
问由谁来承担风险?A.甲B.乙C.甲乙各一半D.甲1/3 乙2/3答案:B2.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C.甲承担赔偿责任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3.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4.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估价分割答案:D5.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案:A6.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案:D7.以下合同中,()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A.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C.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D.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答案:C8.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无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9.物权的客体是()。
154.华师《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精简版
《物权法》期末复习单项选择题1、下列几项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D.租金和利息2、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D.估价分割3、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B.六个月5、在下列民事关系中,哪种情况不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D.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6、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
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
王某逾期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得。
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并以市价在街头卖给善意第三人杜某。
现该手机应当归谁所有?()D.赵某7、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D.国家8、下列各项中,哪个不是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的条件?()A.当事人约定9、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需要经过他人土地引水灌溉,这一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中的()。
C.地役权10、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1、下列哪些担保形式属于法定担保形式?C.留置权2、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物权是对人权3、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月后被甲发现,但乙拒绝返还。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甲若拒绝给付乙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乙不可以留置该羊4、以下合同中,()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C.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5、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
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
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
问由谁来承担风险?B.乙6、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B.权利凭证交付之日7、周某到某家俱城购买家俱,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的"352"号红木家俱一套。
物权法期末复习整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出于农业经营目的,农户或者个人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等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征:登记的效力: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而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非所有人对国有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于非农业目的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间由法律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有偿和无偿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1.行政划拨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划拨国有土地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相关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合同设立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取得,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3.转让行为。
4.出资行为(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得1.继承 2.法律的直接规定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的成员为了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而使用其所在集体的土地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复习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物的几种重要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主物与从物(三)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四)特种物:货币与有价证券(五)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七)特定物与种类物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优先原则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法定优先权>抵押权(2)在动产担保的场合——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变动(一)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变更:数量增减、受偿顺序升降(三)消灭:原因——混同、抛弃、届满、撤销等(四)变动: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先占:对象是无主物,标的物为动产,有占有的意思。
(二)添附:附合(有形物)、混同(动产)、加工(三)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有返还义务(四)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五)善意取得:条件: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善意;完成交付或登记;基于有偿法律行为。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七、共有(一)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八、用益物权1、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3、以不动产为标的物4、独立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生效登记要件主义(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采取意思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占有十、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一)抵押权(二)质权(三)权利质权(四)留置权(五)保证合同:要式、单务、无偿、诺成、从合同、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
期间:未约定——6个月,还清为止——2年。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期末重点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
(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是指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享有和处分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继承性和追索性等特点。
物权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物权按照物的性质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货物、家具等;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建筑物等。
物权还可以按照方式分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主体对物享有最高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二、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包括合法来源和合法取得两个方面。
合法来源是指物权的起源合法,如依法继承、依法创造等;合法取得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如依法约定、依法登记等。
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和变更方式两个方面。
转让是指原权利人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实现物权变更;变更方式是指物权人通过契约、遗嘱、法律等方式变更物权的内容和条件。
三、物权的限制和消灭物权的限制主要指国家法律对物权实施的一种制约,如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终止或失去有效保护力。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合法方式和非法方式两个方面。
合法方式包括物权消失、物权人放弃、物权终止等;非法方式包括抵触法律的行为、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等。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为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行为保护是指借助国家机关进行合法维权行为,包括查封、扣押等措施;诉讼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救济主要包括撤销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
撤销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解除他人的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返还物或被动行为的权利;损害赔偿是指物权人因他人侵害其物权而受到损害,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效力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物权关系,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排他性和绝对效力。
物权法的实施要坚持平衡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维护主体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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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共有(所有权分类的一种)一、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别对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特征:1)数个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例如混合)2)存在“应有部分”(既定的份额,抽象的);份额的确定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
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权利;4)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
2、内部效力1)应有份额的处分:A、共有人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分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B、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C、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设定负担;D、共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2)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
但需要协商确定,或者1/2以上的同意。
3)共有物的处分:处分或重大修缮,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不得为之。
4)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共同管理。
5)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分担。
3、外部效力1)基于应有份额得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请求权2)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追偿。
3、按份共有的消灭:分割共有物、协议终止、归一人所有、灭失。
三、共同共有: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1、特征:1)基于某一共同关系而产生(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合伙)2)不分份额3)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4)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成立原因不同2)权利的享有不同3)分出应有部分的条件不同4)分割限制不同5)共有物管理规则不同6)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比较表】1、内部效力: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2)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受共同关系的制约3)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2、外部效力:1)任一共有人均有权就共有物之全部行使物上请求权2)共有人对共有物承担连带责任3)承担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3、共有关系的终止:按份共有以外,还有共同关系的破裂。
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共有关系中,某一共有人拟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都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谁更有优先购买权,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观点认为应在共有人中(包括拟转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形成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则采取抽签方式。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类期限自出让人同受让人实际交付宗地之日起算,原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注:五个不得对抗善意取得1、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127、129条)2、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3、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7、188、189条)4、善意取得。
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物权法中对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基于占有人的意识而丧失占有,现在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物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占有的事实行为。
1.遗失物的构成要件:1)需为他人之物2)所有人非出于自愿而丧失占有3)动产4)非为隐瞒物2、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1)通知、交存和招领义务2)保管义务3)费用、赏金请求权(拾得人侵占的,无权索要费用)《物》11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五.所有权的主体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企业,可以是国家。
所有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是除了所有权外的所有人。
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合同、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1.先占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
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
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
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5.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在构成要件上:第一,《物权法》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规定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第二,对于动产强调已经交付;对于不动产则强调已经办理登记。
第三,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仍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条件发生了变化: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及“支付对价”这两个构成要件没有变化。
第五,《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因此善意取得不仅仅在所有权上存在,还可以在其他物权上存在。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84条、第108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2)根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丧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同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3)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经常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联系在一起,应当将这两者的关系分清。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
具体方式有:1.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
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
2.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接受遗赠公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