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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集团有限公司单独出资,设立本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平面设计,三维动画设计,包装设计,图书装帧设计等各类美术设计制作业务;组织策划各类文化活动,会务及展览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公司实收资本: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一)股东名称:XXXX、XXXX

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股东XXXX,认缴万元,实缴0万元;三年内出资到位。

股东XXXX,认缴万元,实缴0万元,三年内出资到位。

(二)出资方式:货币

第七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董事、监事;

(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署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同意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但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所作决定由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但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须由三人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股东代表2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1人,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均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务: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时、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从公司设立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股东同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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