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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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本乡“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职能和职位规定,对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等进行明确规定的制度。

第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通过制作统一的岗位职责标识牌等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四条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第五条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将履行岗位责任情况纳入个人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时,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处理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适用于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要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推诿,要体现乡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按“首问接待、对口办理、全程负责”

的原则进行。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或者耐心解答;不能当场办结的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协助服务对象与业务关联人员取得联系,直到业务关联人员接手办理。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受理后,按办理程序及时请示主要领导,明确业务关联牵头责任人,落实承办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办理。关联多个责任人的,由牵头责任人承办,其他关联人员协办。

(四)对上级或相关部门的来电通知和群众投诉举报,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提出拟办建议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五)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经服务对象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条乡政府主要领导对乡机关首问负责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全乡工作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承诺的办事要简化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三条承诺的办事要缩短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岗位内的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负责领导不压不托,及时办;办事时

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承诺事项要提供优质服务。承诺事项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提供让服务对象满意的服务。

第五条根据本乡实际,做出服务承诺的事项包括作风、监督、收费、廉政等方面。

第六条岗位职责内的审批、报备、登记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要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实行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乡纪委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定期对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乡纪委为履诺行为的监督机构,设立投诉电话,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乡机关在受理行政审批、完成领导交办件、受理来信来访及其他需办理的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对服务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第三条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具体时限要求要遵循提高效能的原则,并按照乡机关各项管理制度予以确定。

第四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五条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有明确限时要求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八条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一律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主办人负责。

第九条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AB 岗位制

第一条AB岗位制是指乡机关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应实行AB岗工作制,AB 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 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全面评价其完成工作任务,好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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