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4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四)
(五)绿卡通卡的凭证管理、密码管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六)
第三节准入、退出管理
第四节
第三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具体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三)资金划转业务: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四)
(五)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维护、冻结和扣划等。
(六)
第二十七条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同时,定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外币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
第五十四条
(一)境内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本人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向本人外币结算账户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同一主体类别的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
(二)跨境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对境外非经营性收付,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淄博分公司石慧
第六章 特殊业务
2. 特殊业务-挂失 修改
密码挂失 存折/单的凭证正式挂失 卡的凭证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含紧急挂失) 无密户、未激活卡的凭证挂失 挂失后续处理(不含解挂失) 柜面凭证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的人工解挂失 电子渠道临时挂失的人工解挂失 卡密码跨省挂失后的挂失事项更改
挂失业务办理范围(第四百二十二条)
规定。
第一章 基本业务
3. 存取款 新增
账户不能办理存款业务的状态
条目:第一百八十八条
内容:1.当账户为以下状态时,拒绝办理取款业务:挂失、账户止付、
账户冻结、密码锁定、可疑凭证锁定、未激活、长期不动户; 2.当账户为以下状态时,拒绝办理存款业务:挂失、长期不动户。
第一章 基本业务
4. 一本通 删除
入账汇款 删除
取消了大额汇款申请的要求。
说明:为改善客户体验,在借鉴其他银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取消了 办理大额汇款申请的要求。
新增
入账汇款特殊业务相关规定。
条目:第二百五十五-二百五十九条。 说明:储蓄逻辑集中以后,原国内汇兑系统的入账汇款业务与原储蓄 系统的转账业务进行了合并,并统称为入账汇款业务。原汇兑系统的入 账汇款特殊业务也纳入到储蓄逻辑系统中,相关规定也从邮政汇兑业务 制度中转移至储蓄业务制度中。
第一章 基本业务
5. 个人存款证明 修改
取消了时段存款证明期限最短三个月的限制
条目:第二百〇七条 内容:时段存款证明开立的期限由“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变更为 “最长不超过两年”。
修改
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范围
条目:第二百〇八条 内容: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范围由“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变更为 “全国联网网点”。
第六章 特殊业务
2. 特殊业务-挂失 修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2)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8)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0)第五章放款模式、贷款担保 (13)第六章合作项目准入 (19)第七章贷款业务流程 (23)第八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房屋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房的人民币贷款。
(一)根据贷款用途,本办法所涉及的个人房屋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商业用房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房。
(二)根据所购房屋是否为首次办理产权登记,本办法涉及的房屋包括个人二手房屋和个人一手房屋。
个人二手房屋,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单位或自然人名下,再次向自然人出售的房屋。
个人一手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新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自然人销(预)售的房屋。
第三条相关业务术语规定(一)借款人:如无特殊说明,是指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二)抵押人:是指房屋的购买人和共同购买人。
(三)售房人:是指房屋交易过户前的所有人和共有人,及一手房项目的开发商。
(四)交易型转按揭贷款:指已获得我行或他行贷款的申请人,拟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转让给第三人时,由我行向购房人(即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该房产的二手住房贷款。
(五)期房: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房地产开发商在销(预)售前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一手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山东分行杨森 (1)
条目: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依据:2013年机构改革《总行部门职责》
新增
营业机构认证管理方式由指纹或令牌方式变更为仅使用柜员号 和密码方式的审批流程。
条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内容:为加强营业机构人员登录和授权认证风险防范,营业机构认证管 理必须增加除柜员号外和密码外的其他认证方式(如智能令牌、指纹)。 特殊情况下需要设臵为仅为柜员号和密码认证的,需由营业网点填写 《机构认证方式变更申请》,经上级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时必 须写明:变更原因和起止时间。
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
3. 柜员管理 新增
柜员管理审批维护流程
条目:第三十五条 依据: 柜员管理系统、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1.储蓄业务系统新增柜员需柜员管理系统中存在其人员信息, 然后由储蓄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注册; 2.柜员调整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的,先由人力资源部 在柜员管理系统进行人力岗位或机构调整,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 务系统进行角色和权限调整。 3.柜员调整不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只涉及角色变化的, 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角色调整。
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
2. 岗位管理 修改
将“综合柜员”更名为“营业主管”
条目:全文 依据: 人力岗位设臵 说明:营业主管职责还与原制度综合柜员职责一致。
修改
组织营业机构安全保卫职责由营业主管调整为支行(局)长
条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依据:总行安全保卫部相关要求 修改内容:负责组织营业机构安全管理。对监控设备、安全设施及营 业机构人员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开户金额规定 系统修改 起存金额
3.3业务规定
新的储蓄业务制度将活期开户和卡申请起存金额调整为0元。 第318条:约定转账起存金额不能低于100元,且不能低于指定子账户 储种最低起存金额,根据其对绿卡通约定转账定制最低约转金额的新规 定,分别将绿卡通约定转账定制和绿卡通约定转账变更/撤销/查询交易 的最低约转金额调整为100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职责划分 (3)第一节部门职责 (3)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 (8)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 (11)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第七章安全管理 (14)第八章档案管理 (15)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共124页
业务制度(2014年版)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
第一编
第1章
第2章
第五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性、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六条
第七条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
第八条
第九条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非全国性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规定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应在开办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营业机构,可由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由一级分行代为执行。下同)代为一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分行报备时应至少提交开办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上一级行同意其开办该项业务的授权文件等。
第一十四条
第3章
第4章
第一十五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管理机构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营业机构指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及代理网点。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总行个人金融部主要职责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第二节产品定价 (13)第三节原料额度 (14)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第一节产品销售 (15)第二节实物提取 (18)第三节黄金回购 (18)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20)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0)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3)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7)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第一节订货 (29)第二节购入入库 (30)第三节库存调配 (30)第四节库存返厂 (32)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5)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8)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9)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1)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3)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4)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4)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5)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8)第十八章附则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计划 (5)第三章起草 (6)第四章审查 (9)第五章审批与执行 (10)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12)第七章附则 (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程管?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
?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
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性原则。
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
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
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具有较高契合度及较强可操作性,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五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但仅限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含分行管理层各委员会议事规则)、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并向上级行相应条线主管部门报备。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Hale Waihona Puke 段套取客户保费。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罚。待营业机构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网点授权集中系统操作手册(申请端)
网点授权集中系统操作手册(申请端)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网点授权集中系统操作手册(申请端分册)(第一册)目录1 总则 02 申请端功能介绍 02.1 基本规定 02.2 业务功能介绍 (1)2.3 系统操作流程 (5)2.4 操作注意事项 (7)2.5 申请端快捷键说明 (8)3 柜员提交材料 (12)3.1 储蓄业务(交易代码:01) (12)3.2 卡业务(交易代码:02) (22)3.3 特殊业务(交易代码:04) (26)3.4 查询业务(交易代码:05) (35)3.5 客户管理业务(交易代码:06) (41)3.6 国内汇兑业务(交易代码:10) (44)3.7 信用卡业务(交易代码:12) (46)3.8 跨行业务(交易代码:33) (47)3.9 电子银行业务(交易代码:97) (48)3.10 中间业务(交易代码:63) (49)3.11 移动展业(交易代码:98) (54)3.12 自助渠道 (55)1总则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授权集中业务管理,规范网点授权集中系统操作流程,本着加强管理、提高效率、规避风险的原则,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1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2〕87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0〕90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办发〔2013〕12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办发〔2013〕120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职责划分 (3)第一节部门职责 (3)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 (8)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 (11)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第七章安全管理 (14)第八章档案管理 (15)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第二节产品定价 (13)第三节原料额度 (14)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第一节产品销售 (15)第二节实物提取 (18)第三节黄金回购 (18)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20)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0)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3)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7)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第一节订货 (29)第二节购入入库 (30)第三节库存调配 (30)第四节库存返厂 (32)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5)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8)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9)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1)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3)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4)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4)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5)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8)第十八章附则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合规大行动题库及答案
()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1.5分]“新业务流程设计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属于新业务风险评估的主要指标之一。
[2分]《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2014年4号文件)要求包括()。
[2分]2014年7月25日李国华董事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2分]2014年7月25日李国华董事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在内控合规风险方面,要加强(合规教育),培养(合规意识),树立(合规文化),建立一个不愿、不能、不敢违规的内控管理体系和机制。
[1.5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规定,下列()情况下规章制度可以不废。
[1.5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规定,下列()情况下规章制度可以不废止。
[1.5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规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应当送制度。
[2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规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应当送制度牵牵头管理部门审查。
[2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规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应当送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
[2分]陈跃军监事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4年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上就防范和化解全行()[2分]陈跃军监事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4年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上就防范和化解全行主要风险严控操作风险要求是()[2分]代理网点合规检查应遵循“银行主导、邮政整改”的总体要求,主要由邮储银行负责检查,邮政企业负责督,实现共查、共防、共控。
这属于王点合规检查的()原则。
[1.5分]代理网点合规检查应遵循“银行主导、邮政整改”的总体要求,主要由邮储银行负责检查,邮政企业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实现共查、共防、共控。
这属于王点合规检查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3•【文号】银监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机构管理 (4)第一节机构设置 (4)第二节机构职责 (5)第三节机构准入 (6)第四节日常管理 (8)第三章人员管理 (9)第一节角色设置 (9)第二节人员职责 (11)第三节人员维护 (14)第四节权限管理 (18)第四章客户管理 (19)第一节客户归属原则 (19)第二节建立客户关系 (20)第三节解除客户关系 (20)第四节调整客户关系 (21)第五章营销管理 (21)第一节日常管理 (21)第二节引见管理 (23)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 (23)第四节专题营销管理 (25)第五节电子宣传品管理 (27)第六节理财规划 (28)第六章经营管理 (29)第一节网点晨会管理 (29)第二节一对一指导管理 (30)第三节网点行动计划管理 (31)第四节数据管理 (31)第五节客户经理积分管理 (32)第七章交易管理 (33)第一节基本要求 (33)第二节单证及凭证管理 (34)第三节事后监督 (35)第八章参数管理 (35)第九章风险管理 (36)第一节安全及保密管理 (36)第二节监督与检查 (37)第十章附则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按照《中国邮政金融IT总体规划》要求,依托“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搭建以客户关系管理、客户营销管理、客户理财规划及交易管理、客户经理管理和网点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全国性营销管理平台。
第二条为加强对本系统的管理,规范机构和人员使用、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此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代理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机构设置第四条本系统对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分为五级: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代理机构比照执行。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为管理职能机构,简称管理机构;二级支行为营业职能机构,简称营业机构或网点,含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统称为代理网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云南省分行2019年派驻营业主管技能竞赛题库(2019年7月)-修改版
11判断办理公司结算业务的网点设置公司柜员、营业主管两个岗位。
其中公司柜员分为柜面受理和现金出纳两类。
正确错误A 12判断公司柜员和营业主管不可相互兼任;负责柜面受理的公司柜员与负责现金出纳的公司柜员不可相互兼任。
正确错误A 13判断负责柜面受理的公司柜员可与网点其他低柜业务受理岗兼任;负责现金出纳的公司柜员可由个人柜员兼任。
正确错误A14判断公司柜员确认实物凭证、录入信息和凭证影像三者正确、一致后,方可将业务提交至集中处理中心。
部分高风险业务或需要加急办理的业务,须营业主管审核后方可提交至集中处理中心。
正确错误A15判断大额交易或验印强制通过的,应换人复核。
正确错误A16判断公司网点在办理机构签退后,原则上当日不允许再办理业务。
特殊原因需办理业务的,应向中心提交申请。
中心主任确认本中心是否有人员在岗,确认无误后,提交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中心主任办理机构恢复签到。
营业机构恢复签到的情况中心应登记备查。
正确错误A17判断司柜员应及时查询业务处理情况,当发现交易被集中处理中心退回或者撤销的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修改后重新提交。
属于客户原因导致的错误,应提醒客户重新办理该笔业务,包括指导客户重新填写凭证等。
若此时客户已经离柜,应立即电话通知客户,客户当日确实无法前来重新办理业务的,应在客户提交的业务单证上加盖“业务处理待办”戳记后,交营业主管专夹保管,待客户前来后重新处理。
正确错误A18判断因某笔交易的集中处理功能发生故障导致部分营业网点的该交易无法通过集中处理模式办理时,营业网点可向一级分行申请将本机构的该交易临时调整为前台分散处理模式。
营业网点填写“流程调整申请书”并注明流程调整的原因、调整机构、业务范围等内容。
正确错误A19判断营业网点和中心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现伪造开户资料和票据,虚假验印,网点和中心人员串通或与存款人勾结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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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
(2)
(3)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
(4)
(5)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
(6)
第79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
第80条
(1)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
(二)现有工作质量
为保证业务办理质量,降低授权拒绝率,不影响对外服务,考核网点上线资质时,需考虑其个人业务稽核情况。网点上一季度差错率,较全国同期平均差错率最高可上浮0.3‰,识1.营业网点使用的终端必须全部为图形终端,并按台席配备相应数量的拍照仪,确保每个台席配备一台拍照仪。
第86条
第87条如营业网点因实际工作需要,需在正常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由营业网点所属分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根据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的实际情况,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并列明延长时间的原因,提交授权中心。授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提供集中授权支持。
第74条
(一)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第7章授权业务管理
第8章
第1节
第2节
第75条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76条
第77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
第32条
第33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
第34条
第35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
第12条
第13条营业网点须在设备、网络、人员及业务质量等各方面满足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
第14条
第15条实施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16条
(1)控制风险原则。建立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模式,明确各岗位职责,保障业务处理的规范性,确保风险可控。
(2)
(3)服务客户原则。合理安排授权人员,确保集中授权业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保障特殊情况下授权工作的正常进行,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第44条
第45条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推广应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本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定期通报授权中心业务处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本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工作。
第46条
第47条授权中心负责执行和落实上级及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及时处理授权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负责开展集中授权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负责对授权业务处理提出流程优化或系统功能优化的建议;负责拟定本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
第58条
第3节
第4节
第59条集中授权相关岗位应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60条
第61条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营业网点系统中角色须有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其中,经办柜员即普通柜员,现场审核员可由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风险经理、营业主管、支行长等兼职。
第62条
第63条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第24条
第5章职责划分
第6章
第1节
第2节
第25条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工作涉及邮政企业和邮储银行的各级机构、多个部门,需要企业和银行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以确保邮政金融个人业务的均衡持续发展。
第26条
第27条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
(4)
(5)稳健高效原则。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在手续完备、操作规范的同时,保障处理时间,兼顾授权效率与质量。
(6)
第17条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仍遵循各项业务制度的规定。对于采用集中授权方式的业务,其在集中授权时的处理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18条
第19条营业网点在办理现场授权方式的业务时,仍然保持现有的授权权限,执行现场授权的相关要求。
第28条
第29条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负责组织安排代理网点的设备配置、网络扩容工作。
第30条
第31条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手册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全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各授权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全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并承担其中集中授权流程管理部分的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各级机构上报与集中授权有关流程调整需求;负责维护全国性的业务系统参数;负责与总行业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业务发展信息,不断完善和优化集中授权流程;负责与总行科技部门沟通,了解系统运行情况,确定系统功能变更,参与系统建设相关的开发、测试、试运行、推广等工作。
(2)
(3)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授权中心需在现场审核员予以确认后进行审批的特殊业务;
(4)
(5)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
(6)
第81条原则上以下业务类型应采用直接集中授权的方式:
第82条
(1)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不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相对较低的授权业务;
2.网点的图形终端和拍照仪需按总部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并保持完好,以便能正常进行业务处理。
(四)网络满足程度
网点的网络状况需能满足正常的业务办理,具体的网络要求需遵照总部制定的标准。
第85条营业网点具备集中授权上线资质后,方可申请采用集中授权模式。当营业网点撤销或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后不再适用集中授权模式时,可申请退出。营业网点集中授权的准入与退出流程可由省邮政公司和分行组成的联席会根据省内实际情况协商制定。
第72条
(一)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内集中授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
(三)负责组织辖内集中授权培训工作。
(四)负责及时向上级反映集中授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流程调整和功能优化的意见建议。
(五)负责辖内机构部分业务参数的维护。
第73条二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52条
第53条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协助总行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技术应急方案,确保本级行集中授权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第54条
第55条二级分行、一级支行须协助做好辖内网点集中授权业务的培训、检查、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56条
第57条营业网点负责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授权及集中授权的相关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试行,2014年版)
第1章总 则
第2章
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48条
第49条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负责确认营业网点开业、撤销、网点信息调整等内容。
第50条
第51条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
(7)对其他需复核的内容进行审核。
(8)
第67条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的岗位设置及职责,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的相关规定。
第68条
第69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会计与营运部应安排专人管理集中授权业务。
第70条
第71条一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20条
第21条授权中心采用专业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确保授权员在授权过程中标准统一、执行规范。
第22条
第23条授权中心的授权作业时间与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保持一致,24小时服务网点或金融夜市服务网点的集中授权作业时间可由各省综合考虑风险防控、网点人员情况、授权中心人员排班情况等自行制定。除24小时服务、金融夜市、系统升级验证以外的特殊情况,营业网点需在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按规定流程进行申请与审批,确保前台需集中授权的业务不受影响。
第66条
(1)对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进行卡把复点,对现金的真实性及其数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
(2)
(3)对需要审核客户身份的业务,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4)
(5)对挂失业务调查记录、账务调整类业务的调整理由等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6)
第4条
第3章基本规定
第4章
第5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6条
第7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