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1“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2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含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法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法
一,填制(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浅绿色)
1、适用范围: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此报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
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亦基本相同。
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除填具贸易性质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
“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外汇来源”一般为“不支付外汇”。
3〕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4〕在“成交价格”栏,进口外商免费提供加工装配用的料件,应按实际价格填报。
5〕如果同时进口料件和设备,料件和设备应分别填具报关单。
二,填制(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
1、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
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2〕“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3)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3)贸易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分别不同贸易方式填报“来料成品退运”(4400)或“进料成品退运”(4600)。
6、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后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按《登记手册》备案的贸易方式填报。
7、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8、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一)一般贸易(代码0110)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出口的贸易。
包括: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3、旅游宾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4、进料加工出口成品中进口料件价值占成品总值小于20%的;5、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6、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必须是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的产品,准予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海关整理出来,最新最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法
一,填制(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浅绿色)1、适用范围: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此报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亦基本相同。
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除填具贸易性质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
“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外汇来源”一般为“不支付外汇”。
3〕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4〕在“成交价格”栏,进口外商免费提供加工装配用的料件,应按实际价格填报。
5〕如果同时进口料件和设备,料件和设备应分别填具报关单。
二,填制(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1、适用范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2〕“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3〕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或“租赁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相应贸易方式填报。
4〕“外汇来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不支付外汇”或“其他”。
三,填制(普通白色)1、适用范围: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外,其余的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均适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某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物品,如捐赠物资,礼品,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进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适用本报关单。
2、栏目填写规范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
如文锦渡、广州等。
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增加"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
填制要求:属于"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属于"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的填"02";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83/EDI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备注"栏:使用海关H883/EDI系统申报的,填写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报说明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报一、常用报关单格式(一)进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进口口岸备案号进口日期申报日期经营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收货单位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税比例许可证号起运国(地区)装货港境内目的地批准文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合同协议号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千克)净重(千克)集装箱号随附单据用途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征免税费征收情况录人员录入单位兹声明以上审视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申报单位(签章)填制日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审单审价报关员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征税统计查验放行(二)出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出口口岸备案号出口日期申报日期经营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发货单位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结汇方式许可证号运抵国(地区)指运港境内货源地批准文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合同协议号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千克)净重(千克)集装箱号随附单据生产厂家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最终目的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征免税费征收情况录人员录入单位兹声明以上审视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申报单位(签章)填制日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审单审价报关员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征税统计查验放行二、报关单编号栏的填报(一)预录入编号1、含义预录入编号是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2、编号规则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1、含义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18位顺序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直属海关在接受申报时确定,并标示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一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不需填写。
2、编号规则报关单海关编号由18位数组成,其中前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关区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第10-18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
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
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栏目众多,而且对填写的要求比较严格,下面逐项介绍一下填写方法:1.进口口岸:填写货物入境的口岸名称;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进口贸易合同或协议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名称;3.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的实际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所在地区。
进口货物如果预知收货后的运往地区,其收货单位所在地以预知运往收货地区为准。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5.批准机关及文号:指需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进口货物的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舶名称;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即可。
7.贸易方式:可根据情况分别填写以下贸易方式(1)一般贸易;(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送物资;(3)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物资;(4)补偿贸易;(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6)进料加工贸易;(7)寄售代销贸易;(8)各作各价对口合同贸易;(9)边境地方贸易和小额贸易(不包括边民互市贸易);(1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11)租赁贸易;(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1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14)出料加工贸易;(15)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本栏填报应符合以上要求,尽可能详尽,不能简单地填报为“加工装配”或“赠品”等。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5)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5)征税比例/汇结方式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许可证号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类货物必须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运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装货港/指运港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批准文号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目前不必填报,今后将与外管局协商后制定填报管理规定。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成交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署通[1998]76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署通〔1998〕762号1998年12月15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进一步提高报关单数据质量,规范报关单的填制,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作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加工贸易通关管理业务的特点,对报关单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对《报关单填制规范》中部分条款作了局部调整,使其与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协调一致。
现将公告稿(见附件一)和修订后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二)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对外公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一:公告稿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附件一:公告稿公告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修订后已正式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日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一、本章概述1、第六章分值是50分左右。
2、考试的题型:(1)第六大题:“报关单填制”,以单选题的方式来出题。
两份报关单,一份报关单下面有12道选择题,另一份报关单下面有14道选择题,每题1分,共26分。
(2)第七大题:“查找报关单填制错误”,给出两份已填好的报关单,每份报关单有5个地方是填写错误的,让考生来查找。
一份报关单有5个地方是错误的,每个2分,一份报关单是10分,两份报关单共20分。
(3)除了第六大题和第七大题之外。
报关的填制规范(要求),在考试的时候也会以单选、多选或者是判断题的方式来出题,2-5分。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一、含义(了解)二、类别(了解)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掌握记忆)※进口报关单(一式四联):1、海关作业联2、海关留存联3、企业留存联4、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报关单(一式五联):1、海关作业联2、海关留存联3、企业留存联4、出口收汇证明联5、出口退税证明联(一)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加工贸易核销联(四)出口退税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申报出口并已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效力(了解)五、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注意第(四)点,要分单填报的情形,要理解记忆。
参见教材第332页。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各栏目的填报一、进(出)口口岸(一)含义进(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一般从所给出的单据或中文资料中能找到相应的内容(二)填报要求1、一般要求(1)本栏填写:隶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由天津新港进境,“进口口岸”栏填:新港海关0202(2)进口口岸是进入我国关境的第一海关,出口口岸是运离我国关境的最后一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HS编号HS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HS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HS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1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本篇文件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篇文件的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5月10日起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填写方法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
如文锦渡﹑广州等。
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
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
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填委托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 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 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以上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合同(协议)号﹔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
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
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 或“邮运”字样。
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7﹑贸易性质(方式)﹔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免税外汇商品其他贸易。
8﹑起运国别(地区)﹔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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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
一.报关单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 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报关单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 位数码,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统计、理单部门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以及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