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二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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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是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是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行法硕刑法法条分析题重要补充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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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条分析题一、历年法条分析题考察情况分析1.2018 年法条分析题:不可抗力我国《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2.2017 年法条分析题: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1)本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理解?(2)本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3.2016 年法条分析题:教唆犯我国《刑法》第29 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4.2015 年法条分析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第397 条第1 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l)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5.2014 年法条分析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国《刑法》第395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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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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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还要注意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时,行为人也可能采用绑架的方法,但是其目的与绑架罪的特定目的完全不同。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 “感谢费” 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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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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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题下一题
(12/2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丙的损害应当______。
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
上一题下一题
(8/10)多项选择题
第28题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C.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无特别规定的,表示完成时生效
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C.如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向甲主张退货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使用甲的信用卡所享受的折扣优惠价款
上一题下一题
(1/10)多项选择题
第21题
下列对于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正确的有______。
A.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B.表明认定犯罪需要正确“定性”及合理“定量”
上一题下一题
(4/20)单项选择题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
B.遗弃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一题下一题
(5/20)单项选择题
第5题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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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
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二十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二十](https://img.taocdn.com/s3/m/63af8c00580216fc700afd6c.png)
以上的;( 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 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淫秽物品等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並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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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 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A 项、 B项、C 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 条之 1 第 3 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D 项错误,当选.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司法部答案】A【考点】死刑适用对象【答案解析】本题实际考察死刑的适用对象问题. 《刑法》第48 条第 1 款第 1 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因此,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反过来,“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非充要条件). 因此, A 项符合题干要求,当选.B 项、 C 项忽视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有失偏颇,不选.D 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与当前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亦与刑事政策不符,不选.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司法部答案】C【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罪刑法定既约束法官,也约束侦查人员,罪刑法定原则需要贯彻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始终. 因此,第①②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也禁止适用习惯法. 因此,第③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因此,第④句正确. 综上, C 项当选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司法部答案】C【考点】不作为犯罪【答案解析】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 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A 项不选 .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 乙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 项不选 .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贺某溺亡于深水区是由于丙的行为造成的,丙应当为其先行行为负责,因此丙构成不作为犯罪, C 项当选 .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 秦某是成年人,丁虽然与秦某一同漂流,但是秦某应当对漂流活动所蕴含的风险自我答责,丁某并非负有刑法作为义务,因此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不选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司法部答案】D【答案解析】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当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A 项不选 .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其缺乏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 B 项不选 . 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欠缺强奸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C 项不选 . 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主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故意犯罪, D项当选 .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部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答案解析】甲与崔某素不相识,不可能主观上对后者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明知,因此排除犯罪故意, A 项不选 . 《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因此,甲的行为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B 项不选 .因果关系属“归因”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与行为人主观罪过无涉,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纯粹客观方面事实, C 项正确,当选 .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一定具有预见可能性,也就不一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能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看甲对崔某的患病事实是否负有注意义务, D 项不选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 2 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 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司法部答案】B【考点】正当防卫【答案解析】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的行为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扭送行为,扭送行为属正当行为,但是其对“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并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扭送行为亦有实行限度问题) . 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A 项不选 .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 2 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犯罪既遂的出现并不表明危害行为的结束,因此,乙是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机会的,但是其并没有实际对齐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尽管后者“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侧翻,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B 项当选 . 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 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由于不存在不法侵害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C 项不选 . 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同样不存在不法侵害人,D项不选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 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司法部答案】A【考点】犯罪停止形态【答案解析】题目所载案例需要前后分开判断 .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甲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未遂 . 虽然后来甲发现乙未死而连砍三刀,并且在其存在可能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机会的情况下甲放弃了可重复侵害行为,“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似乎成立犯罪中止. 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间存在互相排斥的关系. 只要成立一个未完成形态,无须考虑其他未完成形态,故本案不再成立犯罪中止. 综上, A 项正确,当选 .9.甲( 15 周岁)求乙( 16 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 1 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 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司法部答案】D【考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答案解析】《刑法》第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显然,甲不满16 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A 项正确,不选 . 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从而“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B项正确,不选. 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而是帮助犯, C 项正确,不选 . 甲与乙共同犯罪已经既遂,不再成立任何未完成形态, D项错误,当选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 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 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 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司法部答案】B【考点】共同犯罪陶某的重果,因此, A ,不 .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 人存在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因此, B 正确,当 . 丙明知李某低价售的汽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汽,李某成立盗窃罪,丙成立掩、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此,盗窃罪是上游犯罪,掩、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下游犯罪,然李某与丙不存在共犯关系(除非盗窃事前或者事中通). 因此, C ,不. 丁系国家机关人,召集开会,决定以位名将国有私分全体工,丁和之存在共犯关系,但和工之不存在共犯关系,因此, D ,不 .11.《刑法》第49 条定:的候不18 周的人和的候孕的女,不适用死刑.的候已75 周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与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判——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判——判——判——以特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判——判——以特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司法部答案】D【考点】适用死刑的象限制【答案解析】《刑法》第 49 条第 1 款定:“犯罪的候不十八周的人和判的候孕的女,不适用死刑 . ”第 2 款定:“ 判的候已七十五周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 D 匹配,当 .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15 年有期徒刑,剥政治利5年;因他人越国境被判14 年有期徒刑,并没收 5 万元,剥政治利 3 年;因取出口退税被判10 年有期徒刑,并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下列哪一符合《刑法》定?A.决定判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25 万元,剥政治利8 年B.决定判甲有期徒刑20年,金 25 万元,剥政治利8 年C.决定判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 5 万元,金 20万元,剥政治利 6 年D.决定判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 5 万元,金 20万元,剥政治利8 年【司法部答案】D【考点】数罪并(数刑并)【答案解析】《刑法》第69 条第 1 条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当在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和刑期不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二十年,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二十五年. ”第 2 款定:“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行,其中附加刑种相同的,合并行,种不同的,分行. ”因此, D 符合,当 .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情,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核准,行未达13 年的,可以假;在死刑期行期,如故意犯罪,属,由核准,行死刑;犯罪已2 0 年,如果必追的,核准.下列哪一与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司法部答案】D【考点】刑法“核准”【答案解析】《刑法》第48 条第 2 款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期行的,可以由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 50 条第 1 款第 3 段定:“(判死刑期行的,在死刑期行期,)如果故意犯罪,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行死刑 . ”《刑法》第63 条第 2 款定:“犯罪分子然不具有本法定的减情,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刑法》第81 条第 1 款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行十三年以上,如果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没有再犯罪的危的,可以假.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 89 条第 4 定:“犯罪下列期限不再追:⋯⋯(四)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必追的,最高人民察院核准 . ” 上, D匹配,当 .14.甲系海关工作人,被派往某国考察. 甲担心自己放走私被,拒不国. 得庇,甲向某国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外公布且影响我国安全的海关数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C.甲不数罪并D.即使《刑法》分叛逃罪未定剥政治利,也甲附加剥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政治利【司法部答案】C【考点】叛逃罪;境外窃取、刺探、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剥政治利【答案解析】《刑法》第 109 条第 1 款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在履行公期,擅离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政治利;情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是叛逃罪的基本情形及定. 因此,甲构成叛逃罪, A 正确,不. 《刑法》第111 条定:“ 境外的机构、、人窃取、刺探、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特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政治利. ”是境外窃取、刺探、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 因此,甲构成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 B 正确,不 . 叛逃罪与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之不存在或者吸收关系,理数罪并,因此, C ,当 . 《刑法》第56 条第 1 款第 1 段定“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当附加剥政治利”,因此, D 正确,不 .15.下列哪一行成立以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在公路弯高速行,撞翻相向行,致 2 人死亡B.乙越野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他人所汽,致 2 人死亡C.丙醉酒后,开出10 米就撞死 2 人D.丁在繁路段, 2 名老受到惊吓致心病作死亡【司法部答案】B【考点】以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解析】甲在公路弯高速行,撞翻相向行,致 2 人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A全罪, B 项当选 . 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 米就撞死 2 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须择一重罪处断, C 项不选 . 丁在繁华路段飙车, 2 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成立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 D项不选 .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 周岁少年的肾脏 1 只,支付少年 5 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 1 截小指头【司法部答案】D【考点】故意伤害罪【答案解析】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根据《刑法》第248 条第 1 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A 项不选 . 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根据《刑法》第238 条第 2 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B 项不选 . 经本人同意,摘取 17 周岁少年的肾脏 1 只,支付少年 5 万元补偿费,根据《刑法》第 234 条之 1 第 2 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C项不选 .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 1 截小指头,构成轻伤且得到被害人承诺,属刑法正当行为,因此, D 项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当选.1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 元的,构成强奸罪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C.雇用 16 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司法部答案】C【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罪若干问题【答案解析】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 元的,构成强奸罪, A 项正确,不选. 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无论被害人是否属自己职工),B项正确,不选 . 雇用 16 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无罪),C项错误,当选.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D 项正确,不选.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司法部答案】A【考点】侵占罪【答案解析】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构成侵占罪(衣袋内的钱有别于封缄物,甲的行为相当于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A 项当选 . 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B 项不选 . 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构成盗窃罪(钱包掉在乘客座位底下仍属乘客占有,钱包不属遗忘物), C 项不选 . 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构成职务侵占罪, D 项不选 .19.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 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部答案】C【考点】窝藏、包庇罪【答案解析】《刑法》第310 条窝藏、包庇罪之包庇罪,要求行为人“作假证明包庇”. 显然,只有 C 项符合, C 项当选 . 其余选项不符,不选.20.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 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 乙做假账将10 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 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 万元 .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 20 日后主动归还10 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司法部答案】D【考点】挪用公款罪【答案解析】《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因此, A 项正确,不选 . 《刑法》第384 条第 1 款所列挪用公款罪三种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即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因此, B 项正确,不选 . 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因此, C 项正确,不选 .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 1 款规定:“《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因此, D项错误,当选 .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 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 万元【司法部答案】C【考点】玩忽职守罪【答案解析】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官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刑法》第399 条第 3 款), A 项不选 .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检察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B 项不选 .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 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值班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 C 项当选 .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 300 万元,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D 项不选 .2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十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十](https://img.taocdn.com/s3/m/df8a210feefdc8d376ee32ec.png)
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
”“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 又不得回利为本。
”显然立法也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人高利贷。
唐后期的立法中,进一步降低法定利率,并对违法取利者加重处罚,如唐文宗时敕有规定,私人出举“不得五分以上生利……其利止于一倍……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
_婚姻家庭与继承【分析】关于婚姻的成立,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强化,其法律责任也相应加大,“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安排。
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亦处杖六十。
男家自悔者,不坐。
唐朝对婚姻缔结有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等。
关于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
允许女方以“三不去” 为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 之理由,仍可休之;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
不同于汉朝,“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
所谓“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
据《户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
”或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均为“义绝”。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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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刑罚报应的观念【分析】它是关于刑罚的根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人动用刑罚的见解之一。
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防止犯罪的效果,也必须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而不得将对犯人科处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手段”。
这种考虑,通俗地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科处刑罚就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再没有任何其他理由。
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预防犯罪的目的【分析】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因为,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
与刑罚报应观念主张的“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立场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
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分析】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的各个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以外,其他大多数刑罚的执行都采取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
可见,教育改造犯罪人-U K、r. 八 czi —L» t=i -ri、i==! ir»l cm var r»-5-力乂万寸拔公K,/) 找困TTUM土安rj谷。
■ _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分析】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惩罚了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
这就是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要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真题+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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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题 甲、乙系夫妻,1998 年 5 月儿子丙出生。2017 年 10 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 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丁担任甲的监护人。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 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______。
A.乙 B.丙 C.丁 D.戊 第 15告甲死亡。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 欠丁的 1 万元。后乙与丙组成家庭。一日,甲返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B.乙和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C.乙、丙婚后,丙可向乙主张 1 万元债权 D.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关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 1 万元债务 第 16 题 甲公司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 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______。 A.个人信息权益 B.身份权 C.信用权 D.姓名权 第 17 题 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现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后乙要求甲偿 还,甲拒绝。乙的付款行为属于______。 A.赠与 B.代为清偿 C.无因管理 D.情谊行为 第 18 题 甲听说乙有一祖传玉石,遂前往询价,甲问:你多少钱卖?乙说:你出多少钱?甲问:15 万 元卖不卖?乙说:20 万元可以马上拿走。甲未置可否。三天后,甲携款 20 万元前来购买, 乙说:25 万元才能卖。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乙说“你出多少钱”属于要约 B.乙说“20 万元可以马上拿走”属于要约邀请 C.甲携款 20 万元前来购买时合同成立 D.乙说“25 万元才能卖”属于要约 第 19 题 甲、乙、丙三人以 3:2:1 的比例按份共有一头骆驼,用于旅游服务。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 让给丁,乙、丙均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甲的份额应当______。 A.由丁购买 B.由乙、丙等额购买 C.由甲在乙和丙中指定一人购买 D.由乙、丙按所持份额比例购买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多选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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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多选真题及答案解析5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
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
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协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
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
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
选项A错误。
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即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甲后面推的行为。
所以,船工甲的行为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选项B准确。
甲、乙作为夫妻,在乙丧失独立生活水平或遇到危险的情况下,甲对乙有抚养、救助的义务,没有制止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甲作为公安局长,有制止乙实施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的义务,甲不是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制止乙实施贿赂犯罪的义务,所以甲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不成立不作为的协助犯,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选项C错误。
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有救助的义务,他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幼童溺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最初准备施救,是因为乙劝阻而放弃,因而乙构成甲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选项D准确。
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甲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承诺抚养乙,甲就必须履行抚养的义务;甲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犯罪(遗弃罪)。
5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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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定处罚。
第四,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第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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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是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是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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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此罪.甲谎称机场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社会秩序,应该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答案】D【解析】考点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则来自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而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者的限制,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具有明确性以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从而体现对立法者的约束.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国的基本宪政原则,体现的是法治在形式领域的要求.因此,四句话表达的内容都是正确的.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类推解释是一种对法条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对法条文义的突破:(1)新创犯罪构成要件;(2)超出法条可能意义而扩张犯罪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3)加重刑罚.由于类推的特点就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是何种对刑法法条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认为“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否为类推解释不取决于解释主体而取决于解释的方法.在一般人的口语中,汽车并不当然包含拖拉机,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志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所以《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是正确的.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所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自首又重大立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条,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原则,依据《刑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型重于“应当”型,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刑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B选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八》生效以后,所以只能适用《刑八》处理此案.《刑八》规定了新的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刑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八》规定,扒窃成立盗窃罪,但是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明显比旧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成立盗窃罪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对窃贼的惩罚.即新法重于旧法,在《刑八》生效前实施数额不大的单词扒窃行为的,不应成立盗窃罪,不得使用新法,否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解析】考点是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责难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依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C选项的设计也有问题.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不存在犯罪故意的,所以应该将C项改为“甲具有伤害乙的行为故意”.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即意欲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可能是数额较大财物.当行为人认定为不值钱之物而窃取时,则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没有盗窃故意.所以甲断定玉坠不值钱而拿走,即使玉坠实际上值钱,也因为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但是甲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欺骗丙购买的,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得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客观上骗取3万的,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可过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所以D选项错误.7.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 C【解析】考点是正当防卫能否产生救助义务,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官方答案的理由不外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四版)》(以下简称《刑法学》)第76——77页,第202页的相关内容.认为:(1)正当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应该有救助义务.理由:“如果否定甲的保证人地位,就意味着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但本书难以接受这样的结论.应当肯定甲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2)不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的情况.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D,甲仍然是正当防卫.理由:争议的处理依据不应该是某个学术观点,而应该是法条和客观现实.(1)学术观点违背法条本意.《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就意味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对手段的描述,“造成重大损害”是对结果的描述,这是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果不存在和刑法目的的严重违背,是不可以对文义解释随意篡改的.而且在生活中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情况.例如:乙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举枪开火还击的.此处甲的防卫行为是明显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的,但如果子弹并没有击中乙或者只是擦伤乙的皮肤就将乙吓退的,仍然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手段过当”而“结果不严重”);如果将乙打死或者打伤才成立防卫过当(“手段过当”而且“结果也严重”).再如乙仍然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拿起板凳挡住乙的拳头.很显然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但若乙因此而骨折或者不小心脖子撞在凳腿上死亡的,显然结果是重大损害(“手段不过当”但“结果严重”),甲的行为不可能因此被评价为防卫过当.因此,当题目中明确甲对乙的防卫属于防卫限度之内时,就意味着造成重伤的反击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超出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不应该成立防卫过当.(2)违背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指出,如果认为正当防卫者也具备对不法侵害人的救助义务,那么意味着无辜陌生人法益低于不法侵害者!因为对前者不救助是无罪的,而对后者不救助竟然是有罪的!张教授自己其实也不接受这一观点,他只是认为只要结果出现严重后果,就是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有阻止自己的行为由“正当”发展为“过当”的义务.按照张教授的这个观点,生活中大多数正当防卫人都会有救助义务,因为当防卫行为实施完毕后,防卫人并不能确信对方的伤情不会发展加重.很显然,给正当防卫人加诸如此义务是违背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的.用“本书难以接受”,作为对抗刑法界一般观点本身就缺乏论据,更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司法考试题目中.(3)原有答案自相矛盾假如认为张教授的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即甲由于不救助而成立防卫过当,甲有救助义务,就会出现多个正确答案.因为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即案例中的甲必然对应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很显然,若C 正确,则A和B中必有一个正确,单选题出现多选的答案.虽然出题者意图通过“独立的”来区分,但这种自创的文字游戏对考生来说毫无区别的意义.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解析】考点是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个别法益而非整体法益,即不考虑成本.甲持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勒令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二:侵犯人身权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或者侵犯财产权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所以持枪抢劫,也只有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是既遂.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的损失,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88元形成抢劫罪.最后,入户抢劫依据司法解释指得是为了犯罪,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空间抢劫,甲进入商店抢劫,不是入户.9.《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 D【解析】单独教唆、共同教唆都适用《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使从犯.A、B项的说法正确,并没有争议.争议点在CD项上.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D项说法错误,理由不外乎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410页的内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上述规定.”异议观点认为答案是 C.理由:依据《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俗称“三大本”)的内容只能选C,依据限制从属性理论导致没有答案.(1)辅导教材和答案矛盾.三大本第二卷第63页写的很清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这句话如果不是天书,而是要让人看懂的话,那么它的意思只能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了未成年人可以承担责任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重!而该书第62页在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下又写道:“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的知识点,辅导教材写这样,考试变成那样,这不是玩人嘛!(2)违法共犯理论以及张教授自己的案例都证明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认为D选项错误的理由应该在教唆他人“过失犯罪”一处.可是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要教唆犯引发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并不需要被教唆者有责任(包括年龄、责任、罪过),依照张教授在《刑法学》第381页的原话“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张教授还在紧随其后列举了两个案例“土药案”、“无身份挪用案”,都在证明D项的正确性.最让人奇怪的是,C和D的原理是一样的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如果C是正确的,D同样也是正确的.既然张教授把教唆不满14岁的间接正犯也解释为包括了教唆犯,就是采纳了限制从属性理论,不再看重被教唆者的责任,只在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那么在D选项中怎么又突然在乎起同属责任的“过失”了呢?这样的前后矛盾让考生如何取舍呢?1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考点是招摇撞骗罪的罪数,招摇撞骗(包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同时诈骗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论处.知识点来自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内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项特别法的说法错误,C项想象竞合犯的说法正确.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是《刑法》第269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模式,只定抢劫罪.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只有一个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所以不会数罪并罚.11.被宣告_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考点是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的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12.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保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所以对于发生在建筑工地的翻斗车施工事故应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导致对方死亡的,是对生命权的故意侵犯,属于故意杀。
2019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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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间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A项错误,表述得太过绝对。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B项错误。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故D项错误。
2.(答案】 C[解析】破坏选举罪的客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C项正确。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不包括单位,A项错误。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B项错误。
客观方面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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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推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
当然也包括选项c所说的科技发展对立法提出了挑战。
而选项D观点违背法治精神。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C。
2.关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B.有法律制裁必有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体现D.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互为条件【答案】B【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难度是0.772,区分度是0.3789。
从原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而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因此,选项A、C、D并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B。
3.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5条第1款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该规定集中体现的法律价值是A.正义B.安全C.秩序D.效率【答案】A【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价值。
难度是0.677,区分度是0.2026。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的目的价值有多重性,包括正义、安全、秩序、效率、自由、平等、人权等内容。
教育部的新规定强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显然,它强调的不是选项B、C、D中所列举的安全、秩序与效率,而是强调对学生的处分要有程序上的公平与公正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4.我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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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选项D正确;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B错误。
44.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答案】B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聚众斗殴罪及其认定。
难度是0.334,区分度是0.0455。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持械的含义和“携带凶器”大致相当,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
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D正确。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A.以次充好B.以假充真C.掺杂D.掺假【答案】A 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难度是0.835,区分度是0.329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据此,选项A、B、C、D正确。
46.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
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货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 15万元的合伙债务。
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A.甲B.乙.C.丙D. T【答案】A 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入伙与退伙。
难度是0.268,区分度是0.4132。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本题应选A和B。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丙退伙时,对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丙依照三人的约定承担了 15万元的合伙债务。
但该约定仅属于内部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产生效力,对星月公司不产生效力,丙退伙后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法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本题应选C。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与丁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产生效力,对星月公司不产生效力,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丁入伙后依法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本题应选D。
综上,本题的选项A、选项B、选项C和选项D都是正确的。
47.下列选项中,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有A.甲公司将其股权出质给银行B.乙公司将其轮船的所有权转让给高某C.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D.丁农户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钱某【答案】B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
难度是0.261,区分度是0.4024。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此,本题不应选A。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公司将其轮船的所有权转让给高某,不需进行登记。
对这个问题的解析参见本试卷对第34题的解析。
由此,本题应选B。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由此,本题不应选C。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必备条件,登记只是对抗主义。
由此,本题应选D。
综上,本题的选项A和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B和选项D是正确的。
48.志愿者甲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
2015年3月20日,乙病故,遗嘱执行人丙告诉甲,乙遗赠给甲3 万元和一套古籍。
5月15日,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
5月18日,甲联系丙,表示撤销此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
5月28日,甲请求丙执行遗嘱,丙A.应将3万元交付给甲B.应将古籍交付给甲C.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D.无需向甲交付古籍【答案】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赠。
难度是0.301,区分度是0.3410。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甲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对3万元的遗赠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依《继承法》应该视甲放弃了接受3万元的遗赠。
由此,本题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C是正确的。
受遗赠人甲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但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届满之前又表示撤销之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依照该条规定.,受遗赠人的反悔也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在未经人民法院审理之前,丙无需向甲交付古籍。
由此,本题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
综上,本题的选项A和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和选项D是正确的。
49.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 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
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
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 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幼儿园有权解除买卖合同B.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答案】A B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难度是0.5C M,区分度是0.2031。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取代转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当事人。
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故本题选项D是正确的。
本案中,丙幼儿园完全取代了乙幼儿园而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乙幼儿园完全退出合同关系,所以丙幼儿园享有乙幼儿园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
丙幼儿园验货,发现质量严重不合格,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丙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故本题选项A是正确的。
本案的甲公司与丙幼儿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甲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的丙幼儿园有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所以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本题选项B也是正确的。
虽然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存在转让合同,但乙幼儿园对甲公司履行债务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所以当甲公司违约后,丙幼儿园是不能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的。
故本题选项C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A、B、D都是正确的。
50.甲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A.有权占有B.善意占有C.直接占有D.自主占有【答案】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占有的分类。
难度是0.331,区分度是0.4915。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的占有,此处的本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对照上述几个概念,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直接占有和自主占有。
故本题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C、D都是正确的。
三、简答题51.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答案要点】连续犯的特征包括: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连续犯的特征。
难度是0.592,区分度是0.7089。
52.简述减刑的限度。
【答案要点】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年。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减刑的限度。
难度是0.439,区分度是0.7327。
53.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要点】权利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或对特定人如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效力。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难度是0.439,区分度是0.7168。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类,每类的法律后果都有不同。
平时学习这个知识点时,如果将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效力对比着学习,掌握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还是比较容易的。
这类知识点,需要强化记忆。
当然对基本理论也要加强理解。
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得牢固,也才能准确地运用到实践中去。
54.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
【答案要点】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
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表演者的权利中的有些权利,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权则有保护期的限制。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和邻接权。
难度是0.330,区分度是0.6596。
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这两个概念很接近,所以容易混淆。
回答这道题,首先需要分清表演者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这是答好这道题的前提。
这道简答题考的是比较具体的权利,这也给广大考生释放了一个信号,以后的简答题目可能会由以前的宏观、宽泛的题目向具体、深人、细小的题目转变,所以今后考生在备考时应注意这方面的变化。
四、法条分析题5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