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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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儒家思想在中国流传几千年而不衰,是因为它最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最符合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君主集权思想的巩固,最能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的的核心:礼、仁、忠、孝、节、义、信、中庸和积极入世。

其中“礼”成为封建统治的核心。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学院宗法关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儒家思想中的“礼”从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统一的宗法体制。

随着朝代的更迭,儒家思想中的“礼”不断演化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礼的实质在于确立了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建立以家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宗旨,实际上是用法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思想支撑和精神武器。

儒家思想的“礼”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个方面——1.重伦理,正名分;2.重国家,倡忠孝;3.重差等,别贵贱。

《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意思是说:做君主就应该像君主的样子,做臣子就应该像臣子的样子,做父亲就应该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就应该像儿子的样子,这样子齐国才有希望。

孔子最终以礼作为评价标准,即使“君不君”“不臣”的行为仍然是“不臣”。

孔子主张等级秩序制度,反对僭越,强调“卑己而尊人”。

强调的是群体利益,认为应当先“大我”后“小我”,群体利益高于个体价值,实现“大我”牺牲“小我”。

那么儒家思想是怎样一步步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礼起源于原始社会宗教仪式,表达了人们的敬畏天地鬼神以及祈福神灵保护。

西周统治者,吸取夏亡的教训,在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

而且注重完备“礼治”,将礼仪从宗教仪式逐渐转变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标准,确立“亲亲”“尊尊”的礼制。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论述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

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

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

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供养有缺成为专条。 礼,父母在,不蓄私财,于是私财有罚。 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释服从吉者有罪,居父母之丧 嫁娶者有罪。 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于是子报复仇,每得原减。 儒家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相隐,首匿不 为罪,不要求子孙为证,更不容许子孙告父祖。 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于是法律上明定为离婚的条件。 礼法关系亲密无间。礼入于法,即用有组织制裁的方式 处罚违背礼的行为,违礼即违法。礼未入法,即借教 化和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
法律儒家化
1.为什么会出现法律儒家化? 什么是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对比
夫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 伤三等。” 父子——“擅杀子,黥为城旦。”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 年。(翟小良案)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 过失杀者,各勿论。”(李增财案) 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 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 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
(1)汉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法信 于民)、与民休息
(2)形势在起变化
亡人;分封制与七国之乱;匈奴
(3)需要作出抉择——新儒学的崛起
武帝登基前的表现;武帝初登基的决策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 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 所从矣。”——《汉书· 董仲舒传》 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
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 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 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 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 杖甲,不应坐。 ——《通典》(卷六十九)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古代从奴隶制社会到清末的修律,始终贯穿着如何调整礼法关系问题而展开来,礼法结合时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而最终完成。

从现代法的角度看,离法制更远,从当时专制已成,中国的国情看,是对法家专制政治法律的有限制约。

以下为其发展过程:(一)西汉儒家对立法结合的法理探索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汉文帝时贾谊系统的论述了立法结合的思想,董仲舒又对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进行系统完整的论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使之成为正统思想,为儒家思想改造封建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儒家思想进入法律,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创造了条件。

(二)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作为基本法虽然其从内容到精神上仍继承秦律,属于法家思想指导下的法律,但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是司法过程,主要表现在1.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政治体制决定了各级行政长官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因此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从汉武帝开始,随着儒学的官学化,儒家学者仕途豁然开朗,大批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这就实现了司法主体的儒家化。

2.引经决狱,两汉儒学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这确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一旦形成之后,就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并未儒家经义直接引入法律进行了司法实践的探索。

(三)东汉时期“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东汉儒家学者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法律发起了儒家化的进攻,其实质是在法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这是对法律进行实质性改造的重要步骤。

通过引经注律,一方面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的解释之中,从而使法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使儒家思想在司法领域取得主导地位;一方面也是针对儒家学说进行法律化的改造过程。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作者:刘璐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2期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

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

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要点是:(1)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三纲”是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在这三种关系中,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分别处于从属地位。

“三纲”是封建道德的纲领。

(2)仁、义、礼、智、信等“五常”,是封建道德的准则。

“仁”是指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出发点,“义”是指对不同的人所赋的不同义务,“礼”是指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社会规范,“智”是指道德意识,“信”是指道德实践。

在“五常”中,“仁”被称为“五常”之首,“仁”和“义”合称为“仁义”,是“五常”的核心。

(3)基于“三纲”的要求,“忠君”、“孝亲”和“贞节”是封建道德的主要规范。

“忠君”居于封建道德规范之首,要求全体臣民对君主绝对服从和效忠,《宗经》说:“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履,莫大于忠。

”“孝亲”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经》说:“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意思是“孝亲”是效忠的基础。

“贞节”是专门为妇女制定的道德规范,反映了家族主义观念和轻视妇女的思想意识。

(4)基于“五常”的要求,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要贯彻“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良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这些各有其情、互负义务的精神。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1.引礼入法。

所谓“礼”。

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礼法融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黄昉轶涵法学0903班200917330307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学术舞台上百家争鸣。

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对后世影响巨大。

经历了秦朝的没落,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开始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

而儒家思想中的以礼治,仁政为核心的内容,也被统治阶级和众思想家政治家利用,引入到了法制建设中。

本文将简述从汉朝的《春秋决狱》到大唐的《唐律疏议》,儒家思想在其间起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儒家思想封建法制《春秋》决狱《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一.儒家思想概述西周时期,周天子逐渐掌控不了各诸侯国的势力,开始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经济上井田制的出现,加剧了奴隶制统治的瓦解。

思想学术上,各国的思想家们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儒家思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

孔子面对周王朝的礼乐制度的崩溃,提出“礼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希望恢复周礼。

“导之以礼,齐之以刑”。

1同时强调人性本善。

“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但是,在当时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子的儒家思想并没有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

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商鞅变法后,秦国强大起来。

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

自然而然的,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流。

同时,秦始皇“焚书坑儒”一举使儒家思想遭到了灭顶之灾。

二.法律儒家化过程汉朝初年,统治者采用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首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一举将儒家思想又推上了政治舞台。

同时,也开始了重要的封建法律儒家化进程。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

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

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摘要:文章从不同角度去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律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最后以法治建设的视角去简单剖析了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并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礼法结合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从而确立儒家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正是由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才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核心的中华法系,这不仅在朝鲜、日本等东南亚国家,甚至在西方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从礼法关系看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引礼人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并被后世所继承发展。

“礼法结合”就是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礼法结合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

(一)引礼人法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引礼入法早在西周时期的周公制礼中就有体现,后在汉朝董仲舒“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下礼法开始融合,最终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后,才构成了以“礼法合一”为本质特征的中华法系,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二)礼法融合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

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莺。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还扩大范围,据其它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时,需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
(3)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
(6)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是宋代主要的哲学思想。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其核心内容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认为人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实际上是为封建等级秩序辩护。
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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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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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PDF中国的法律儒家化历程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周朝时期,当时就已经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儒家文化渐渐深入人心,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并存,这种竞争与融合的现象,也进一步促进了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春秋时期闵损的“赏罚不明,则民心不务;法令不立,则民无所依,道德不修,则民无所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在清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并体现在了国家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上。

清朝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刑法、民法、商法等的法典,其中法律文本中融入了儒家思想,比如强调仁义和诚信,反对贪欲和奸邪。

但是,在20世纪初的中国,由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传统的法律制度出现了种种问题。

20世纪30年代,中国召开了“民主与法制会议”,目的是建设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律思想向西方法学借鉴,但是也仍然保留了传统的儒家思想精髓。

比如,宪法的制定中就体现了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如强调爱国、尊老爱幼、合法援助等。

建国后,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创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

但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化历史使得儒家思想作为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直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能出现在酒吧和迪士尼乐园等场所,这正是基于中华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

总的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可以归纳成三个阶段: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传统法律制度的确立;法学西化时期的对儒家法律思想的保留与融入,以及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确立,并逐步发展为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上 到皇 帝、 臣、 大 百官, 还是下到普通 的民 纷 , 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 魏 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 善 ,到隋唐 时期 众, 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 , 因此 , 讲 , 它也否定 了通过制 度化、 法律化 的司 馆 律疏 的颁布 , 标志着礼法 结合 的全 在 中国古代 , 违反礼 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 法诉讼程序 来解决各种 社会 纠纷 的必要 面完成, 儒家思想遂成 为了封建法律 的正 禁止, 导致很 多本应属 于 民法 、 行政 法调 性 。从 司法制度上讲 , 诉讼是 依法 治国基 统思想 , 将中国法律史推 向一个具有划 时 整 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 的管制范 围内, 本方针得 以实现 的重要保 证, 但儒 家的无 代意义的阶段 。 自此 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
格 的规范性 。但是 , 儒家 的礼法思想将二 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 中, 中“ 其 无讼 ”
不受礼 的不成文 、 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 不
儒家思想对 中 国社会 的影 响既是全
者进行融合 , 也就导致法律在 形式上很难 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 面性 的例子 。 一 方位 的又是深层次的,体现在法律 方面 ,
透 融合, 肇始于两汉 , 发展 于魏晋 , 形成于 《 国志 ・ 三 魏志 ・ 刘庚传》 : 载 刘庚“ 与丁 仪 势、 ’ 合 , 术 结 在统治者 的支持 下完成 了中
隋唐。因而 , 法律儒家化成为 中国传统法 共论刑礼, 皆传于世 ” 由此可见 , 时, 。 此 礼 国历史上第 一次 的统一、 建立 了第一个封
因此 有“ 礼之 所去 , 刑之所取 。失礼则 入 讼 思想将许 多纠纷排 除在 司法 管辖 的范 不变, 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 了深刻
刑 ,相为表里者也 ” 《 (尚书・ 康诰》 的说 围之外 ,这就为人治留下 了广 阔的空间 , 而广泛 的影响。时至今 日, ) 我们依然能从 法 , 终形成 重刑轻 民的特点 。 最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

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

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

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面对汉朝国力的强盛,和其所面临的外忧内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主张正好迎合了汉武帝的要求,并得到了汉武帝的确立,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虽然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但是还无法做到对法律的完全影响,法家思想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外儒内法”。

为了使儒家思想成为真正的正统思想,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学者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体现以下三个原则: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矜老恤幼原则)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逐渐实现儒家思想对立法、司法的指导地位,使汉代法律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每一新的政权的建立,都会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典,统治者开始直接任命儒臣来立法,这样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并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从而使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实现“纳礼入律”。

这个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主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①“伦理纲常”入律:a、“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次将“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定刑量刑的依据;b、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利益的言行归纳为十条,臵于律典的首篇。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内容摘要
儒家化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封建成文、 司法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在封建成文方面,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礼仪规 范,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这些特点在土地制度、 官制、刑法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天人合一和以德 治国,形成了“执法原情”的司法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可以从多方面看出。首先,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 法律的基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 并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和解释法律。其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经典开始被作 为法律审判的依据,这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深入到法律实践中。最后,在唐朝时 期,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中也充分体现出了儒家的价 值观和道德观。
内容摘要
观念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司法审判更加注重调解和和谐。最后, 在法律文化方面,儒家思想也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例如, 儒家思想强调的“礼”和“仁”等概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风 尚。
内容摘要
总的来说,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既体 现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上,也体现在法律实践的价值观和方法上,同时还影 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儒家思想在中国 法律发展中的历史贡献和现代价值,以及探讨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和发扬儒家 思想的积极因素,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内容摘要
这一原则要求在执法时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 在法律意识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即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 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有意识地吸收儒家文化思想,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法律儒家化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西周时期。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始于西周时期,此时的法律就已经在开始吸收儒家思想,例如《尚书》中的“以义治国”,以及关于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这一时期,儒家主义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加强,出现了《春秋》等文献,中国第一部法律学著作《法宗经》也诞生了,儒家对法律的影响逐渐深入人心。

第三阶段:汉代。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儒家学说影响最大的时期,儒家的礼仪道德思想渗透到汉代的法律中,形成了汉代的法律文化。

汉朝法律中的“惩戒重责”、“宽恕轻责”等思想,三晋法书中的“温故而知新”、“古之弗违今之弗变”等思想,都是儒家文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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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

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

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

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

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

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

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

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

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开始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
代法律的蓝本。

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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