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二期项目溯源电子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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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二期项目溯源电子秤
资质要求
投标单位可以是系统集成商,也可以是设备生产厂商。
如果投标单位为系统集成商,必须满足以下所述的全部6项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及维护经验,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营业执照注册成立时间为准);
(四)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2000或2000以上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投标人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并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方面有较深入研究。必须具有承办至少一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经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果投标单位为设备生产厂商,则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须具有肉类蔬菜追溯体系或类似项目业绩(以业绩合同为准),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采购要求
1.1.1.招标设备名称、数量:
本包采购溯源电子秤产品,所采购产品的名称和数量见下:
1.1.
2.农贸市场溯源电子秤
1.1.3.电子交易磅秤
2、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
2.1.1投标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满足采购单位的使用需求,并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2.1.2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均为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瑕疵;
2.2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标准服务,即与投标设备制造厂商通
过网站等对外公布的有效服务标准相一致(投标人不得另行制作网页)。在标准服务基础上,投标人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2.2.1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详细的服务计划(售后服务内容、等级、相关服务指标、售后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情况及其联络信息),应承诺货物升级、故障排除、性能调优、技术咨询等售后技术支持服务情况。投标人应有完整的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质保期内均提供上门维护、升级服务,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和免费的。
2.2.2投标人应承诺,在投标货物质保期内,提供不低于7*24小时的现场质保和技术支持服务,对故障在1小时内响应,3小时以内到现场,12小时以内解决问题;不能当场修复的,必须采取提供备品、备件或备机等措施,以保证采购单位的正常使用。如果逾期未作出响应,投标人应承担由于故障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在三年质保期内,中标的设备供应商需按照每200台溯源电子秤配备一名技术人员,提供7×24×365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现场服务支持要求与农贸市场运行作息同步,每月至少对溯源电子秤巡检1次。
2.2.3投标人除在质保期内提供设备标准现场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外,还应另外提供电子交易一体机、溯源型电子秤、条码电子秤质保期满后2年服务的承诺及备品、备件支持,以满足最终用户硬件故障、升级的要求。
2.2.4 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必须为最终用户即时提供技术服务热线,负责解答用户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技术服务热线支持应是中文服务。
2.2.5当中标货物发生严重故障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中标人应当免费在七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2.2.6质保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设备或部件而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
2.2.7投标人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设备制造厂商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2.2.8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除非最终用户提供书面许可,否则不可使用此范围外的其他(非新的)配件。
2.2.9在质保期内,中标人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中标人仍须对因投标设备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相应责任。
2.2.10设备提供商应与软件与集成单位积极配合,具体包括硬件相关软件开发的及时响应、集成与联调时的充足人力配备。接口开发需求确认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一周内予以新版本提交;系统联调时保证按照甲方认可的
实施计划时间点派人到达所有节点现场,逐个节点与软件集成单位共同完成联调并通过验收。
3、质保期
设备质保期要求详见采购要求,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均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工期要求和误期赔款
本项目总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分三期实施,分期签订合同。分期合同期限内完成全部系统建设并进行试运行;试运行阶段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分期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按合同分期支付项目款。如果经验收,该系统不合格,则视为中标人没有如期交付,中标人应对采购人进行误期赔偿,误期时间自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验收不合格通知的第二天起计算。
误期赔偿费率为,每延迟1周,赔偿合同总额的1%(百分之一)。一周按7个日历日计算,不足7个日历日的按1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是合同金额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中标人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误期赔偿,并承担赔偿采购人因成交人误期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如果由于采购人的原因耽误了项目实施进度,则因此而延误的时间应从中标人的实施进度计划中扣除。在采购人的延误终止时,中标人的进度时间恢复计算。
5、项目工作内容及成果
文档的提交应覆盖以下内容,电子文档是成果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求如下文档:
5.1项目实施前:需求分析报告;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项目实施计划;
5.2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工作单、故障诊断及排除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衍生的其它相关资料;
5.3项目实施后:系统试运行和自测报告、故障诊断与排除手册、工作总结报告;
5.4培训期间:培训计划、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员使用手册;
5.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付款方式
6.1二期项目分三期实施,签订分期合同。中标人在分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中标人进行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系统建设计划、开发方案、实施方案、管理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向采购人提供上述文档并需经采购人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凭采购人签字盖章的支付通知书向采购人办理分期合同总额40%的预付款结算手续;
6.2在分期合同要求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通过分期项目初步验收,投入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