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

合集下载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创新示范、经济技术先导区,可以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开展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八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科技创新规划,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环境。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六条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专利申请正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专利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发明专利拥有量稳步增长,切实提高发明专利质量,规范和加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我们对《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1〕54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6月22日附件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管理,决定对原《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1〕541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费等项费用的补助资金。

上述的发明专利不包含国防专利。

第三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金额第四条补助对象凡我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为准。

第五条补助范围1、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3、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辽财企[2010]573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专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573号)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利技术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辽政发〔2008〕3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省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1.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区域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

重点支持促进新兴产业形成与发展及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和发明专利的转化与产业化项目;2.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行业骨干企业,支持国家和省每年确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3.支持专利信息公共平台建设。

加速专利信息传播与交流,支持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对接洽谈会等;4.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5.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支持方式。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辽财企[2003]132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3〕132号2003年3月27日)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专利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25号)精神,加强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良性投入机制。

第四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第五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

第六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2.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3.专家评估、评审及项目招投标费用。

4.经批准有利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省重点推广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可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章申报、审查和拨付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对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将第二款中的“实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修改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二、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领域,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三、在《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对严重失信的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的表述。

四、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分类管理”修改为“分级分类监管”。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辽财企[2011]541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1〕541号)各市、绥中县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现将《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我省设立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等费用的补助资金,其中不包含国防专利。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金额第四条补助对象凡通过电子申请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以下简称沈阳代办处)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且第一申请人为我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范围及标准1.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补助;2.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按每件每个国家人民币5000元补助,每件最多补助3个国家的费用。

已获得国家资助的国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补助资金,已经领取的补助资金,应及时返还到省知识产权局指定账户;3.列入国家或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的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相关费用,按每件人民币4000元补助。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9号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9号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九号)《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等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辽政办发[2019]7号),经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7日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由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主任由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第六条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建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二)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根据申报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确定分组;(四)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五)公示初评结果;(六)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七)提请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八)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获奖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议;(九)授奖决定公示及授奖的后期工作;(十)其它。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现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订《辽宁省专利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2016年12月19日辽宁省专利行政执法随机抽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辽宁省专利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专利代理管理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执法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管理随机抽查工作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辽政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08〕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全面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和创新型辽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序言(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规范竞争,对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地区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辽宁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和地区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其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

未来市场竞争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这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到2007年底,累计专利申请160852件,累计专利授权80579件,均居全国第七位;累计注册商标85000余件,累计认定驰名商标40件,居全国第九位;注册地理标志6件,居全国第十位;拥有中国名牌产品60个,居全国第九位;拥有中国自主出口名牌5个;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10个,居全国第十六位;累计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309个,居全国第五位,获得授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114个,居全国第三位,获得授权的林业植物新品种35个;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登记逐年大幅增长。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发[2002]2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4.07【实施日期】2002.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四月七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实施“科教兴省”战略,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我省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速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切实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提高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知识与法规的宣传,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全省普法教育计划。

切实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要把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时也要将此作为对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能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衡量标准。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培育专利技术市场,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产业化。

每个县(区)要抓好一、两个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企业,各市要抓好几个专利技术产业化典型企业,省重点抓好十几个具有辐射与带动作用的专利产业化示范企业。

建立和完善专利技术及产品常设市场,并逐步形成手段先进、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专利技术市场体系。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XXXX年正式出台,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

这一条例为各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辽宁省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旨在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内容1.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分类: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条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实施细则。

2.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强调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府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个人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条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盗版、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4.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便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明确了相关保护措施。

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公示和登记,提高知识产权的知晓度和可查找性。

另一方面,加强技术防护,对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进行保护,防止知识产权的泄露和盗取。

三、影响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条例的出台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得到切实保护,激励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积极性,促进了科技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辽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日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两年一届,用以奖励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项目。

第五条省专利奖实行提名制。

可提名的机构、部门、个人包括:各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知识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直属机构、两院院士、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第二章奖项和机构设置第六条省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三等奖不超过30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省专利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列支,具体奖金数额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请省政府确定。

由省政府对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八条省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领导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二)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决议;(三)为完善省专利奖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解决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辽宁省专利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专利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专利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辽宁省专利条例(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专利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doc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doc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专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安、海关、商检、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冒充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专利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二章专利活动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及其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传播媒介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销售、仓储、运输、宣传、展示等场所和设备,为他人的专利侵权、冒充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实施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贴附由省专利管理部门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八条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申请有关部门实施保护。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检索。

第十条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在法人变更、终止及产权变动、专利权质押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的评估由依法取得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保护文化创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辽宁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这项条例将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该条例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作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将有力地保护辽宁省的创新成果和文化产业。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该条例规定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规范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

条例规定了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和途径,通过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制。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条例规定了加强知识产权审查和执法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力度。

4.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

辽宁省将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其他省市进行经验交流,提升辽宁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措施为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条例明确了一系列的惩治措施,包括:1.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其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

2.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专门机构或仲裁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确保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3.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条例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的途径和方法,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管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还明确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管理,包括: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机制。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废止《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废止《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废止《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废止《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创新主体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相关支持政策,推动我省专利创造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辽知发〔2019〕26号)于2021年5月31日废止。

自2021年6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发明专利资助申报申请。

特此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5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专利条例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辽宁省专利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辽宁省专利条例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专利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

第二章专利促进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
部门制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前款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第十条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相关专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能出具税收等相关证明的专利,以及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均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专利知识培训,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

鼓励大、中、小学学生开展发明创造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和专利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和保护机制,制定优惠办法,提供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吸引发明创造高级专业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和创业,壮大高级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章专利运用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权。

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