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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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刑法是一门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学问,是保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法格言旨在以简洁的文字表达深邃的思想,在短短的几个字中传递着众多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

读完这些格言,我深感其背后蕴含着丰厚的法律智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经验。

首先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宁可假释一千有罪,不可枉杀一个无辜”。

这句话道出了刑法的最重要的两个原则:罪刑相适应和推定无罪。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大小要与罪行的轻重相匹配,刑法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依法处罚,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而推定无罪的原则是指在一个人没有被证实有罪之前,他应当被视为无罪的。

这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这两个原则并不冲突,恰恰相反,它们相辅相成、统一于司法实践中,保证了犯罪被惩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格言中的“法律适用面面俱到,法外施仁心系院士”表达了刑法的适用和审判的尺度问题。

法律的适用应该是面面俱到的,它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的平衡。

法律适用的广泛性和合理性需要刑法学者长期的法学研究、判例分析和司法实践的总结。

同时,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人文关怀,有仁爱之心,而非只是机器般的程序执行者。

法官在判决犯罪分子时,应该兼顾刑法的目的和效果,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人权和社会效益,做出全面和公正的判决。

刑法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也应该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另外一句让我深有感触的是“修缮天地,根纳弗纷”。

这句格言意味着刑法的重要任务是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

刑法是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法律家杨坚曾经说过:“修法者宜专事修法,断事者宜专事断事。

”此言可谓刑法之要义,法律必须以严谨的逻辑、系统的法律体系和明确的法律制度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实际上,刑法正是通过定义犯罪和制定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和规范社会秩序。

因此,在修缮天地的同时,根纳弗纷是刑法必须重视且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分享】荐读《刑法格言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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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正义理念的人不可能对正义理念进行阐述与贯彻。

——张明楷对于曾经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张明楷这个名字大概一定不会很陌生。

大家熟知的是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刑法卷命题人的身份,但是我更喜欢称呼他为一位学者。

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了许多著作。

在他的众多作品中,我最爱的就是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律格言通过简洁而精辟的谚语,表达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

法律格言是千百年来法律文化的遗产,它是河边的彩石,虽然经过岁月长河的洗礼、看过王朝更迭,但它依旧熠熠生辉、历经弥新。

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拘泥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以由浅入深的方式对甄选的刑法格言从其起源、发展历程、各国立法体现和经典判例等方面全景展开,帮助我们清晰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深入的去了解刑法法谚背后的法律精神。

比如法谚“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Cullum crimen sing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 ”,也可译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与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与刑罚(C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格言的含义完全相同,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格言表述与经典表达,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与刑罚的,只限于制定法。

我国刑法学的知识体系来自西方,而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被有的学者称为中国刑法学的“橡树种子”,将国外生长的“枝繁叶茂”的大橡树移植到中国的土地上,让其更加蓬勃的生长。

就像雪莱的那句诗一样:“一切高尚的诗都是无限的,就像第一粒橡子,潜藏着所有的橡树。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一场在刑法学领域的奇妙冒险,让我这个刑法学的“小菜鸟”有了不少新奇的感悟。

一开始接触,感觉就像是推开了一扇通往神秘世界的大门。

张明楷老师的阐述可不是那种干巴巴、让人打瞌睡的理论堆砌。

他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导游,带着我在刑法的各种概念和原则里穿梭。

他的很多观点让我感觉像是脑筋急转弯,但又特别在理。

比如说在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就不只是简单地告诉我这是一个既定的规则,而是深入地分析为什么要有这个原则,它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到底应该怎么把握那个“度”。

就像走钢丝一样,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让老百姓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另一方面,又不能让这个原则变得死板,把一些实际上应该被惩罚的恶行给漏掉。

这让我意识到,刑法不是简单的“惩罚坏人的工具”,而是一个需要精心雕琢的艺术品,每个原则、每个条文都得恰到好处。

再说到犯罪构成这一块,那简直是像拆一个超级复杂的机械装置一样。

老师的观点就像是一把特制的螺丝刀,帮助我把那些看似杂乱无章的部件(犯罪的各个要素)给一一分解又重新组合起来理解。

以前觉得犯罪构成就是几个条件凑一块儿,满足了就定罪呗,但读完之后才明白,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

每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权重变化,都像是在玩一个高难度的拼图游戏,而张明楷老师给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拼图思路。

在看待刑法的机能方面,我感觉自己像是戴上了一副新的眼镜,看到了之前从未注意到的景象。

刑法原来不仅有惩罚犯罪的机能,还有保障人权的机能,这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了哪一面都不行。

有时候看到一些新闻里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更加深刻地理解了保障人权这一机能的重要性。

如果只想着惩罚犯罪,那很可能就会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用力过猛”,一不小心就把无辜的人给牵连进去了。

而且,张明楷老师在阐述这些观点的时候,会列举好多实际的案例。

这些案例就像是一部部生动的小电影,让那些晦涩的理论一下子就鲜活起来了。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法谚是法律文化遗产,虽经时代更迭、沧桑变迁,仍内涵丰富、熠熠生辉。

品读法谚,可感古代法学家的思想精华,并与当代法律制度相照应,得知制度诞生的历史渊源。

置身于当代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大背景下,张明楷教授以一句句的法谚为引,以其高超的理论素养,探寻法谚的思想源头、本国内涵、理论争议及疑难适用。

全书以24句法谚为题,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暗含内在的逻辑性,以“刑法原则与任务—犯罪构成要素与阻却事由—刑罚与刑事政策”的框架分而述之,将其紧密地串联。

其充分展现了在刑法学领域中的基本立场、价值取向、思维模式、研究方法等,充满着张氏解释论的独特风格,令读者领略到刑法研习之乐趣。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你不可能坚持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却不知道为什么。

在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格言的起源、发展过程、各国立法体现、经典案例等方面对所选刑法格言进行了全景展示,帮助法律初学者清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深入地理解刑法格言背后的法律精神。

很多法律格言的起源是很难追溯的,这可以说明法律格言很长,很优秀。

对比世界各地的谚语,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智慧的核心是相同的。

书中主要论述了以下24条格言:(1)法律不是嘲讽的对象;(2)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3)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4)罪责越重,刑法越重;(5)没有人会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6)法律应该在惩罚之前发出警告;(7)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囚徒;(8)法律忽略琐事;(9)无罪不罚;(10)没有人会因为思考而受到惩罚;(11)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12)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13)紧急情况下没有法律;(14)承诺的行为不违法;(15)年轻人和精神错乱的人没什么区别;(16)不犯法,不犯人;(17)不知道法律不豁免;(18)法律没有强制性;(19)被执行的恶行应归于执行人;(20)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1)因犯罪而未犯罪受刑罚处罚的;(22)处罚宜轻不宜重;(23)没有人会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惩罚;(24)当有疑问时,对被告有利。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对收集到的部分刑法格言所作的展开说明,在展开过程中主要说明了该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在适用过程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以说该书在形式上来看是在介绍刑法格言,但实际上是对一些经典刑法问题的教义学和解释学的分析。

因此该书对于储备刑法理论、深化学习研究来说应该是大有裨益,由于该书加上序言总共有24个刑法格言,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印象深刻的几个格言进行介绍。

1.任何人不受思想处罚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处罚的对象。

其内在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原则肯定公民的思想自由,主要是因为思想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第二,用法律规制思想必然是徒劳的,这样必然导致法律没有适用标准,丧失自身特性,而且会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受损;第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而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教育人彬彬有礼、举止端庄;第四,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侵犯法益的只能是行为。

此外,该格言的一个适例就是不能犯,因为不能犯的部分理论实际上就是将思想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说将食盐给他人食用以及在野外向稻草人开枪等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就会面对如下困境:对于将食盐、白糖提供给他人食用的任何人,司法机关都可以乃至应当侦查,到头来,所有的行为都将成为被怀疑的对象,结局必然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也会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于是任何人的权利都无保障可言。

因此,我们应当确立如下观念: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只有在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时,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犯罪故意时,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2.紧急时无法律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而紧急避险则是最能印证这一格言的例子。

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应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来处理,其成立应当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也即刑法上被允许但民法可能要进行规制和处罚;第二,仅适用于紧急时,此处的紧急既包含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也包括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排除;第三,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损害的场合。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完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在刑法的神秘大森林里被点亮了一盏明灯,不过这盏灯有时候也晃得我有点晕乎,但更多的是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一开始接触,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高手过招的擂台。

张明楷老师强调的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就像是擂台上的两个风格迥异的大侠。

结果无价值论这个大侠呢,感觉特别实在,眼睛就盯着最后的结果,有点像那种“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态度。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时候,就看这个行为最终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结果。

比如说,一个人不小心开车撞了人,结果无价值论就会先看这个被撞的人伤得有多重,这是最直观的东西。

而行为无价值论这个大侠就有点不同啦,他更关注的是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样子,就像是看一个人的举止是不是符合“江湖规矩”。

哪怕这个行为没有造成什么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只要这个行为的样子就像是要干坏事,那这个大侠可能就觉得有问题了。

比如说,一个人拿着一把仿真枪在大街上对着人群比划,虽然枪是假的,也没真的伤害到谁,但行为无价值论就会觉得这个行为本身就不妥当,有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我感觉张明楷老师好像更偏向结果无价值论一些,但又不是完全抛弃行为无价值论的优点。

这就像是在做菜的时候,以一种食材为主料,但是又巧妙地加入其他食材来调味,让这道菜更加美味。

他这种观点对我理解刑法的适用就像是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

以前我看刑法条文,就觉得那些字都认识,但是组合在一起就有点懵,现在就有点明白为什么有些案件会这么判,有些案件又会是另外一种判决结果了。

读的时候也有一些地方让我抓耳挠腮。

有些概念真的是很绕,感觉就像一团乱麻,好不容易理出一点头绪,又被新的解释给绕进去了。

但这也正是刑法的魅力所在吧,就像一个复杂的迷宫,每一次找到出路都有一种成就感。

读完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被刑法的魔法棒点了一下脑袋,对刑法的世界有了更清晰、更有趣的认识,虽然这个认识可能还很初级,但也足够让我在这个充满规则和正义的领域里继续探索下去了。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姓名:牛彤学号:111927037刑法学既是一门施展才华、申张正义的学科,也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科.我们的目光只有不断地往返于正义与刑法条文之间,才能领悟刑法的真谛。

刑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刑法格言便如影随形,经久积淀,并逐渐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

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则是刑法的谦抑性所要求的.所以,深入研究刑法格言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对刑事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刑法格言,也是洞悉刑法精髓的重要途径。

一、特色鲜明,结构紧密完整格言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的精辟思想,其思辨的原则性、题旨的永恒性、内涵的深远性、思维的睿智性,显示出了民族宝典的神韵,因此也备受人们的青睐.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和引导。

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

张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下称《格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用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的源与流。

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的光芒.张明楷先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的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

张在其他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的规训下正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

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刑法。

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的法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的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的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那些不会解释刑法的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二、说理透彻,论证详略得当本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每个文章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首先阐明基本内容,然后叙述其理论依据和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并在结尾归纳重点。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_读后感_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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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_读后感_模板有感于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最近利用闲暇之余把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通篇略读,受益颇多,刑法理论、体系和内容蔚为壮观、博大精深,自己学习到的或者懂得的仅是皮毛,又或不及皮毛。

预想掌握更多的刑事法学知识和提升刑事法学思维还有更多的路要走。

修行,修心,修未来!受智商和情商的影响,自己在这方面只能而且只能是苦修了。

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我要随时随地对自己的不足进行补值。

细细想来自2010年以来已五年之余未曾翻阅有关刑法、刑诉法之书籍。

既有残存之记忆亦所剩无几。

因从事工作之缘由,急需补齐自己法感和法律思维方式的短板。

”法学是关于神道与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价值追求。

法律必须被信仰。

有人就有法,有人就需要法,有社会就需要法,有法就要被遵守被确信。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刑法不仅是部门法,更是护法的法,保障其他法律实施。

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对所有人均一视同仁地同等保护同等适用。

对刑法原则的再认识。

翻开法制史不难发现,在每个时代刑事法律都是最先进最全面的。

我国现行刑法的条文有452条,是现在法律中条文最多的部门法。

正是由于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和对刑法的重视,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法律追求完美,刑法也概莫能外,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每个刑法原则也在古老格言中不断的被提炼。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格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格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格言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处罚”格言就是”罪责自负原则”,等等。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读《刑法格言得展开》有感姓名:牛彤学号:111927037刑法学既就是一门施展才华、申张正义得学科,也就是一门充满智慧得学科。

我们得目光只有不断地往返于正义与刑法条文之间,才能领悟刑法得真谛。

刑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刑法格言便如影随形,经久积淀,并逐渐成为刑事立法与司法得指导原则。

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就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得雏形;“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与”则就是刑法得谦抑性所要求得。

所以,深入研究刑法格言背后所蕴含得法理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对刑事法治得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刑法格言,也就是洞悉刑法精髓得重要途径。

一、特色鲜明,结构紧密完整格言就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与教育意义得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得精辟思想,其思辨得原则性、题旨得永恒性、内涵得深远性、思维得睿智性,显示出了民族宝典得神韵,因此也备受人们得青睐。

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与引导。

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得先河,将格言与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她所著这本《刑法格言得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得风格,鲜明得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得体验,丰富了我国得刑法理论。

张明楷先生得《刑法格言得展开》(下称《格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用一种知识考古得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得源与流。

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得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

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得光芒。

张明楷先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得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

张在其她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得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得规训下正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

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就是一味得批判刑法。

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得法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得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得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那些不会解释刑法得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二、说理透彻,论证详略得当本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每个文章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首先阐明基本内容,然后叙述其理论依据与适用时应注意得问题并在结尾归纳重点。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

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

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

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我看来“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

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遗产。

《法律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读书笔记读书摘要

《法律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读书笔记读书摘要

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法1.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人是理性、自私的动物。

人们会基于愉快和不愉快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人们会基于其行为产生的快感而犯罪。

为了避免刑法所产生的不愉快而选择抑制自己行为产生的小的不愉快。

P38-392.费尔巴哈认为必须事先以法律明文规定犯罪的法律后果,使得人们能够预测犯罪后遭受的惩罚,从而预防犯罪。

P393.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立法机关是人们选举产生的,应该由人民决定什么是犯罪,对何种犯罪科处刑法。

因为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产物,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尤其不能类推解释。

同样,他必须保障人民的利益,如果扩大处罚范围,则必然侵害人民自由。

P434.自由不能以金钱评价。

为保障人权,不得阻碍公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能使公民产生不安全感,就要事先使公民能预测自己的行为和后果。

因此,对于什么是犯罪、对何种犯罪给予何种处罚,必须事前作出明文规定。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P445.如果没有刑法,我们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实施行为之前或实施过程中,就会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遭受处罚,从而导致行为的“萎缩后果”,自由受到了无形的限制。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P446.习惯是最佳的解释者。

因为法律的真实含义是从生活事实中发现的,人们惯常的生活事实,必然影响对刑法规范的解释。

P517.法官不是人民产生的,由法官决定犯罪及其处罚,将法官的类推解释理论作为法律予以适用,与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格格不入。

P528.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遭受刑罚处罚。

P549.某种解释是否被刑罚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罚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预测可能性、刑罚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多方面得出结论。

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刑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而刑法格言则是对刑法精神的深刻概括和总结,它以简练的语言表达了刑法的核心理念和原则。

在阅读刑法格言时,我深刻感受到了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也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刑法格言中的“罪有应得,罚有轻重”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罪行与惩罚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应有的制裁。

这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只有当罪有应得,罚有轻重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护,人们的生活才能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刑法格言中的“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人”更是深刻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只注重对罪犯的严惩,更要考虑到对无辜者的保护。

因此,法律必须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尽量避免对无辜人的伤害。

这也是对法律公正和人性尊严的体现,只有在这样的原则下,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在读完刑法格言后,我对刑法的理念和原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明白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应该遵守法律,遵循社会公德,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要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只看到罪犯的罪行,更要看到他们的人性和社会背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下,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的社会。

总之,刑法格言是对刑法精神的深刻概括和总结,它不仅是对法律的理念和原则的诠释,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呼唤。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会更加关注刑法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尽力避免对无辜者的伤害,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的社会。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刑法格言》是一本让人深思的书,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人性、道德和正义的思考之书。

在阅读这本书时,我深深感受到了作者对于法律和人性的深刻洞察,也对于社会和人类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思考。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和感悟,谈谈我对《刑法格言》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首先,我想谈谈作者对于法律的理解。

在《刑法格言》中,作者对于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价值观念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而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和人道的原则,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伤害无辜的人。

这种对于法律的理解,让我深受启发。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违法犯罪,甚至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更违背了人性和道德。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做一个守法良民,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我想谈谈作者对于人性的思考。

在《刑法格言》中,作者对于人性的善恶、欲望和道德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人性是复杂多变的,既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

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自己的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甚至触犯法律。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不断提高自我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避免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最后,我想谈谈作者对于正义的思考。

在《刑法格言》中,作者对于正义的内涵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正义是一种普世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而在实践正义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和人道的原则,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伤害无辜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违法犯罪,甚至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更违背了人性和道德。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秉持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在刑法的世界里,格言是一种简洁而言犀利的表达方式,它以简洁的语言道出了刑法的重要原则和价值观。

读过一些刑法格言之后,我深受触动,对刑法的认识更加深入,对司法的正义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刑法格言中提到了“宁可放过千人,不可错杀一人”。

这句格言意味着刑法的第一原则:宁可错杀不可放过,即宁可让罪犯逍遥法外,也不可让一个无辜者蒙受冤屈。

这个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最高原则——法无罪与事无过,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制裁犯罪者,更重要的是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屈。

通过这句格言,人们对司法的正义与公平有了更深刻的体认。

其次,刑法格言中提到了“正义不能以牺牲人类高尚道德价值为代价”。

这句格言重点强调了在刑法实践中不能以损害人类高尚道德为代价追求正义。

这也是刑法领域一直争论的话题之一:为了达成正义是否可以牺牲一些个人权益?在刑法的实践中,司法人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抉择:是偏向人道主义考虑,还是严格依法办事?这句格言提示我们,尽管刑法的目的是追求正义,但不能忽视对个人人权的保护,不能以牺牲高尚道德价值为代价。

另外,刑法格言中还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句格言告诉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所有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个体。

在刑法实践中,有些人因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而受到特殊的对待,这违背了我们对刑法公正性的期望。

司法人员应该坚守这个格言,不分贵贱,不偏袒,凭借法律的力量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公正、平等的审判。

最后,刑法格言中还有一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这句格言提醒着我们,无论是对待小事还是对待大事,刑法都应该坚持原则、秉持公平。

即便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应该得到公正处理,因为忽视小事会带来误区和偏差,最终可能导致违背刑法的大案发生。

而对于善行和正义的小事,也不应该因为它们的微小而不予以肯定和鼓励,这体现了刑法的积极价值观,对于法律的社会意义有着深刻的感悟。

刑法格言给我带来了对刑法的新认识和思考,它们简洁而有力地表达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刑法格言的展开》这本书,与其说是对一句句法谚的诠释,不如说是张明楷教授本人从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出发,结合国内外的刑法实践,通过法谚揭露刑法内在价值理念的一本论文集。

可以说,张明楷老师不愧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本书的特色也在于侧重对我国刑法规定中体现与未能体现这些法谚之处作了重点说明。

本书带给我最直接的收获当然是对诸多法谚的积累和理解。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生动诠释,“任何权力不得位于法律之上”“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体现了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行为受处罚”确立了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并通过“受强制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予以强化。

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学说争辩中,“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并合主义观点成为了解释刑罚正当化根据和刑法本质的主流观点。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围绕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不作为也是行为”“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无犯意则无犯人”等格言对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进行了诠释……诸多格言的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前人的智慧,更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法精神。

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是贯穿全书始终的思想和方法。

法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的学科,而法律的解释恰是司法的核心内涵。

我认为,解释刑法的过程,实质就是使刑法从死板的条文变成活的正义,其中,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的要求,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和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是基本方向。

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解释刑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反之,超越了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越界的解释,机械地适用刑法就是机械的解释,这是刑法解释的两个极端。

正如鲁道夫·耶林在其著作《法律是一门学科吗?》中所说:“在我眼里,那种全然不顾其裁判所带来之结果,并且将责任完全推给立法者,而仅对法典的条文进行机械式适用的法官,其实不能被称为法官;读后感他只是司法机器中一个无感情、死板的齿轮。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法律不强人所难》读后感《刑法格言的展开》中讲到一句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作者将该格言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也有其他资料定义为:“对于某一行为要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必须对该行为者期待能不为该犯罪行为的其他适法的情形。

”是的,法律社会的规范,它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的,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一条西方法谚,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谚语表述,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还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这个理论便是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对所谓“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该案的被告人是一名马车夫,受雇于一个以马车出租为业的雇主,长期驾驭一辆马车,使得马车夫对他所驾的马的特性早已有所了解,即在他所驾的两匹马中有一匹经常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给马车夫在驾驭马车时带来不便。

虽然马车夫善意提醒雇主更换此癖马,但是雇主并没有采纳马车夫的意见,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

1896年的一天,马车夫在驾驭该马时,此马突然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向下压,马车夫虽然尽了自己所能但没能阻止马车向前急奔并导致一人受伤。

后来该马车夫以伤害罪名被提起公诉,原判法院宣判马车夫无罪,后该案被上诉到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认定了原判的结果驳回了上诉,他们的理由就是“认定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经认识到驾驭有恶癖的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考虑被告人当时能否基于该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该马”。

显然,被告人不会冒着丢掉工作的危险而决不使用该马,即对被告人不使用该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被告人不负过失或故意的刑事责任。

该判决确立以后,德国刑法学者以此为基础,使期待可能性由判例升华为理论。

基于案例以及理论的阐述,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即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与犯罪的主观方面相联系的,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过去很少有人论述该理论,但是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期待可能性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姓名:牛彤学号:111927037刑法学既是一门施展才华、申张正义的学科,也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科。

我们的目光只有不断地往返于正义与刑法条文之间,才能领悟刑法的真谛。

刑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刑法格言便如影随形,经久积淀,并逐渐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

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则是刑法的谦抑性所要求的。

所以,深入研究刑法格言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对刑事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刑法格言,也是洞悉刑法精髓的重要途径。

一、特色鲜明,结构紧密完整格言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的精辟思想,其思辨的原则性、题旨的永恒性、内涵的深远性、思维的睿智性,显示出了民族宝典的神韵,因此也备受人们的青睐。

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和引导。

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

张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下称《格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用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的源与流。

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

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的光芒。

张明楷先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的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

张在其他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的规训下正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

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刑法。

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的法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的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的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那些不会解释刑法的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二、说理透彻,论证详略得当本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每个文章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首先阐明基本内容,然后叙述其理论依据和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并在结尾归纳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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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平等是法律的要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坚持平等。

在立法上,法律制定时要不偏不倚,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外,其余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应该成为法律上差别待遇的根据,比如财力与社会地位。

在司法上,如代序所写,法律在执行中才有价值,司法实践中,更要平等地适用法律,没有平等执行,法律的公信力便会降低,作用也会减弱。

(四)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本节表达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

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是实现。

如书中所写,轻罪重罚会对潜在犯罪人群提供诱惑,会衍生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而重罪轻判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而且对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使其对法律失去信心。

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报复性行为,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预防犯罪,明确告诉人们犯罪不是没有成本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法官根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出自由裁量,这就需要法官在量刑时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淳朴的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的观点执行到位。

(五)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受处罚本节格言表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早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出现了株连的现象,而后我国进入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团体责任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直到君主专制制度崩溃后,团体责任退出历史舞台。

在目前社会已经不存在株连,但在实践中,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导致其家人无以为继;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导致实际减少无辜职工的合法收入。

法律制度在此方面应尽可能减少牵连,保证公平公正。

(六)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本节格言主要是讲述刑罚保护合法利益,即法益。

本节中作者提出盗窃等应以实际损失总额为认定,而非所得。

索贿应以实施索贿行为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际取得财物,因为受贿罪保护的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被侵犯。

进而点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而非犯罪人获得利益,是对犯罪构成客体即法益的阐释,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刑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七)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本节更确切来说,应该是刑法不理会琐碎之事,即刑法的谦抑性。

至于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是指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

在国内外对比中,我国增设了许多犯罪,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实行犯罪化,但不意味着违反了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的格言;而国外刑法处罚宽泛,非犯罪化必要性极大。

(八)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前期旧派认为所持的是报应刑论,随着社会发展,新派学者持有的是目的刑论。

虽然在社会发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越来越轻,但处罚主要是为了给违法者痛苦,至于痛苦程度是以特定社会价值观为依据的,所以本格言还是有着合理性。

(九)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本节格言主要强调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思想。

将思想排除到法律之外,主要是因为道德的内在性与法律的外在性之分。

法律是行为规范而非思想规范,法律是无法禁止思想的。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反对主观归罪,但也不是只考虑客观,是在主客观相结合的前提下,更注重客观因素。

(十)不作为也是作为不作为是指应为而不为,也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行为人一种行为选择,对应该履行的义务消极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犯,应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某种犯罪即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而实施的犯罪。

保证人是指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其中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就是作为义务。

对于不作为犯的认定,关键是确定义务的来源。

(十一)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本节主要讨论的是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客观归责论。

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是否有异常的介入因素。

(十二)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本节主要涉及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幼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限,因此“幼年人没有任何过错”,关键是幼年向成年过渡时期的人,其辨认控制能力难以具体认定。

如今社会低龄犯罪率越来越高,关于调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大,过渡时期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难度大。

关于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又有相关规定,都是为了明确在行为时是否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虽然幼年与精神病不负刑责,但仍要承担相关的处罚。

(十三)无犯意则无犯人本则格言是关于主观犯意的问题,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故意和过失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十四)不知法律不免责格言所表达的内容是一项原则: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行。

”(十五)法律不强人所难该格言现在被赋予的含义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法律不要求其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实施了禁止行为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紧急时无法律本节格言是关于违法阻却事由,即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紧急时无法律是指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义务冲突是证实紧急时无法律的适例。

另外,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可能发生冲突,而且可能履行道德义务优先。

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成文法的局限性。

对于“紧急时无法律”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十七)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强调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

承诺与犯罪的关系:(1)被害人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嫖宿幼女罪。

(2)有承诺也无效的犯罪,如强奸罪中奸淫幼女。

(3)得到承诺,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本条格言仅限于第三条。

(十八)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本则格言一方面表述了受强制的人因为丧失自由意志,不能期待其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表述了间接正犯的理论。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间接正犯的情况有:1.利用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包括年龄幼小和精神错乱。

2.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

只有强制行为已经抑制了被利用者的意志,才成立间接正犯,否则成立教唆犯。

此处的强制也不限于物理强制,还包括心里强制。

3.利用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的行为,即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在确定是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规责于强制者的情况下,值得讨论的是量刑的问题,如何合理量刑才能不失公正。

(十九)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本节是关于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探讨。

报应刑论,是认为刑罚只是为了恢复社会正义或满足社会的正义感而对犯罪加以适用,意在对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报应,除此之外,刑罚本无其他目的,犯罪是判处刑罚的唯一原因。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过去的犯罪行为的报应,而是为了未来社会的防卫,防卫社会的目的可以归纳为预防犯罪的再生。

在我看来,我更倾向于目的刑论,预防比惩治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十)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本节格言表述了刑罚程度的谦抑性的思想。

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

每个时代的社会价值不同,所重视、拥有的也不同,所以每个时代的刑罚也有着这样那样的区别。

而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因为物质精神水平的落差,价值观念的不同,无法和他们一样刑罚轻缓,他们的部分刑罚在我国还不具有惩罚性。

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

(二十一)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法律格言是有关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法的正义性要求,要求审判者在刑罚的裁量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那种对同一事实进行反复评价进而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做法毫无疑问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严重侵犯,因而是有违正义原则的。

三、读后感看完书之后觉得张明楷教授真的将刑法理论研究的烂熟。

看似是对刑法格言的展开,但是每一节格言都对应着刑法学理论中的概念,在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感觉是刑法学的另一版本,用格言、实例传授刑法理论。

本书中谈到“徒法不足以行”,仅有立法不意味着法治,造法易,执法难,法律要在执行中才能发挥其价值。

法律的执行是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的。

对于立法者,要明确谦抑性原则,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解释者,要明确法律条文是冷冰冰的文字,对不同案件,不同时代不能生搬硬套,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法律才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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