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1161406926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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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能力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第七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第九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第十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提供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

四、医疗保险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医疗保险纠纷和问题。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管理通用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通用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通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保管理通用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保管理活动,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医保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并保障信息安全,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和使用,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八条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应当遵守医保管理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规定参加各项医保管理活动。

(三)要求医保管理部门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

(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医保费。

(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

(三)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不得采取欺骗、隐匿信息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保管理规定,确保医疗费用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药品企业的管理第十五条药品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管理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得采取恶意涨价、虚假宣传等行为。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基金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审计、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程序第五条本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四)参保人员名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后15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二)家庭收入证明;(三)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城乡居民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补助;(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一)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二)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一)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二)职工个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统一、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基金来源包括政府补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层次管理,分级负责。

本市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等。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为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

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和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住院待遇包括基本住院待遇和大病住院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就医、结算。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第十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分为门诊费用结算和住院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门诊费用结算实行医疗保险基金与医疗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担。

住院费用结算实行医疗保险基金与医疗机构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服务范围进行。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明确费用结算标准和程序。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保险事务,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管理机构、参保范围以及支付和报销等方面,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减轻负担,提高就医保障水平而设立的。

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团体互助、社会共济和保险责任。

通过参保缴费和保险合同约定,参保人可以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和补偿。

二、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此外,管理机构还要组织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

三、参保范围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包括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员工、城乡无业人员等。

参保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缴费,并根据所缴费用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在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报销医疗费用。

四、支付和报销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的报销机制来追回。

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帮助参保人在就医后获得相应的费用补偿。

不同地区和政策下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费用限制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医疗保险可以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药品费用进行报销。

五、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意义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医疗保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参保范围和支付报销的具体内容,为参保人提供了便利。

通过管理办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推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保障基本、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七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业务;(三)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四)协调解决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宣传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公众的医疗保险意识。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指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二)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参保登记、费用报销、咨询解答等;(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定期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五)协助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查处医疗保险违法行为。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费应按期足额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月代扣代缴职工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与监督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支付等事项。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一、机构管理1.建立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社保卡、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社保卡不符时,应拒绝进行医保报销。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在院患者管理制度1.身份信息核对患者入院24小时内,床位医生及护士必须对患者的相关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参加何种基本医疗保险等)进行确认,如存在故意更改患者相关信息导致患者套保、骗保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及时登记变更及身份证复印件放置病历对参加医保的患者,床位医生及护士嘱其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至收费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置于病历。

3.离院请销假入院的医保患者,原则上必须随时在院在床,如因特殊原因需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控制在6小时内,返回病床时间并不得超过晚上22点。

医保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保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服务、监督、优化”。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参保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医保费,方可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第六条未参保或欠费的人员,不享有医保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地点和医疗机构,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自己的医保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情况。

第三章医保经办管理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支付管理,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规范医保支付流程。

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费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社会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医保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投诉,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不当、违规操作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经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医保经办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医保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公平。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通过参保人员缴费、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拖欠。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事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参保人员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解答参保人员的疑问,处理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保参保和缴费
第三条凡是具备国籍并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参加医疗保险的权利。

第四条医保缴费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具体比例由国家规定。

参保人应当按月缴纳医保费,并由雇主代扣代缴。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无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和比例与参保人员相同。

第三章医保待遇和报销
第六条参保人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应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将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第八条医保待遇按照比例报销,具体比例由医保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保管理
第九条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政策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医保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提供诊疗服务,并及时向医保
部门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保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故意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医保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医保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加强医保管理,保
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具体细则和操作指南请参考国家相关医保
法律法规,以及医保管理部门发布的具体规定。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时就医,促进集团的和协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部室、集团直属子公司、股份公司、国泰公司、恒泰公司、安泰公司、茂源公司、印友公司、社区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在岳参加了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工作的集团子公司职工。

3、由社区医保管理科负责上述人员医疗保险的管理,统一办理医疗保险金的缴存、支付等工作。

4、医疗保险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

二、医疗保险费率1、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

公司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

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岳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保险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由公司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3、大病医疗互助费用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年度缴费标准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确定,2009年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

三、医疗保险费征缴1、各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5日前,向社区医保管理科报送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职工上年度收入明细。

由集团人力资源办及社区医保科与岳阳市医保中心协商核定当年缴费基数,并于4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基数缴费。

2、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在每月5号前,向社区医保管理科报送当月职工医保情况异动表,社区医保管理科必须在10号前向岳阳市医保中心报送职工医保情况异动表。

各单位在报送异动表时,应认真填写异动人员的详细资料,对员工的断缴、跨地区调动要做说明;员工退休要提供退休审批表原件,并配合好岳阳市医保中心对退休员工档案的审理工作。

3、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的大病医疗互助由社区从职工外部IC卡按10元/每月代扣代缴,退休员工的大病互助金由社区支付。

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概述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1. 医疗保险基金的形成与筹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医疗保险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政府财政拨款- 其他合法收入来源2.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 用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 用于改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参保管理1. 参保范围与对象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全体公民和其他特定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在职和退休人员- 失业人员- 城乡居民2. 参保手续与维护参保人员需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确保参保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医保支付管理1. 医疗费用结算与支付医保支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结算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合理合法- 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审查和监管,防范医保支付违规行为2. 医疗费用审核与监管对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应加强,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防范虚假报销和滥用医保资金的行为。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保待遇- 违规操作医疗保险基金- 伪造、变造医疗费用凭证等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以上为《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具体细则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保部门管理制度

医保部门管理制度

医保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保局、医保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医保部门管理制度的遵循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第四条本制度由医保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经医保部门的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医保部门的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维护医保部门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医保部门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机构、行政机构、业务机构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医保部门的领导机构由医保部门的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组成,履行医保部门的全面领导和决策职能。

第八条医保部门的行政机构包括行政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医保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保部门的业务机构包括业务科室、涉外科室等,负责医保业务的具体操作和落实。

第十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干部、员工的考核评价制度,激励人员敬业奉献,提高工作业绩。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医保部门的负责人是医保部门管理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医保部门的全面工作,行使医保部门的职权。

第十二条医保部门的领导机构应当对医保部门的工作作出决策,并指导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医保部门的行政机构应当组织和协调医保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第十四条医保部门的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医保业务,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医保部门的各个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业务的申报、审核、结算、监督等工作流程,规范业务程序。

第十七条医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医保业务操作时,需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或篡改业务记录。

第十八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依法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民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第三条医疗保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公民享有平等的医疗保障权利。

(二)基本保障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大病、重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问题。

(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公民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同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四)统筹兼顾原则:合理分配医疗保险资源,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构成。

政府负责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共济,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国家设立医疗保险管理机关,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有关方面有权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组成。

缴费比例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需求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规定。

第十条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需求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报上级医疗保险管理机关备案。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目录医保管理办法 (1)《医保管理办法》概述 (1)《医保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1)《医保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医保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3)《医保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解析 (4)参保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4)医疗保险的基本待遇和支付方式 (5)医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6)医保机构的职责和监督 (7)《医保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8)《医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和进展 (8)《医保管理办法》对医疗保障的影响和改善 (9)《医保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10)国际医保管理经验借鉴 (11)国外医保管理制度的概述 (11)国际医保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2)借鉴国际医保管理经验的建议 (12)未来医保管理的发展方向 (13)医保管理的创新与改革 (13)提升医保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14)加强医保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15)结论 (17)《医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 (17)未来医保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17)《医保管理办法》概述《医保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背景: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较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保障范围不全面、保障水平不够、医疗费用过高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国制定了《医保管理办法》。

目的:《医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保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医保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保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保管理,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保。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医保管理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基本医保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药品费用、基本医疗器械费用、大病保险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比例视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时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医疗诊断证明,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

第二章参保和退保第八条参保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达到缴费标准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九条参保资格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等。

具体参保条件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参保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保,但如退保后再次参保需经过一定程序和审核。

第三章医保待遇和报销第十一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如医院、诊所等。

第十二条参保人应准确填写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信息,提交给医保管理机构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基本医保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服务待遇等。

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医保管理机构应建立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做好基金的收支、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来源包括缴费、政府拨款、投资收益等。

基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医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现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医保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保资格等。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参保申请表2. 参保缴费标准表3. 医保报销申请表4. 医疗费用清单样本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基本医疗保险:指由国家统一设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报销部分医药费用。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医保成为了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一环。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保事务,各地纷纷出台了医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医保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医保的背景医保,即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和报销服务。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医疗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医疗费用的不断攀升给广大民众带来了沉重负担,很多人因为不能负担医疗费用而导致延误就诊。

医保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二、医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参保范围的确定医保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一般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等,不同地区和单位还可能存在区别。

确定参保范围是确保医保制度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2. 缴费制度医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员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的工资进行缴费,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缴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稳定医保基金的运作,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险待遇。

3. 报销和支付规定医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和支付规定。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在就医后需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材料,医保机构核定后将费用返还给参保人员。

同时,医保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不同医疗项目和药品的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等,以及报销程序和材料的要求,确保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

三、医保管理办法的未来趋势1. 深化医保改革尽管医保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医疗待遇,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参保范围有限、费用报销不够便捷等。

因此,未来医保管理办法有望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提高报销比例,优化报销程序,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医疗需求。

2. 提高服务质量医保管理办法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体验。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医保将借助信息化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如推行电子报销、在线咨询等服务方式,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使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滥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执行。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第九条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执行。

第十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一)住院医疗待遇;(二)门诊医疗待遇;(三)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四)生育医疗待遇;(五)其他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合理、公正。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审计、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违反本制度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基金管理2.1 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2.2 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参保人员的缴费、政府补贴、利息收入等。

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3 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药品费用补贴、医疗服务补贴等。

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报销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

2.4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医疗服务管理3.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协议,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服务范围。

3.3 参保人员应当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诊的,应当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3.4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参保人员管理4.1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医疗保险待遇。

4.2 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涂改医疗票据,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卡。

4.3 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服从医生的治疗安排,不得无理取闹,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4.4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医院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费用的报销与支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保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合规的原则,依法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报销与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医保参保与缴费第五条具备中国国籍或合法居留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保,并缴纳医保费用。

第六条医保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医保费用,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七条医保费用由医保参保人自行缴纳,也可以由单位代缴。

缴费标准由国家医保部门统一规定。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参保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管理参保人员的信息。

第三章医保费用报销第九条参保人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向医保机构申请报销,但必须符合国家医保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参保人应及时将医疗费用凭证、报销材料提交给医保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医保机构应及时审核报销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并发放相应的医保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医保机构对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参保人,并提供相应的解释与说明。

第四章医保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医保资金由国家、地方及个人缴费组成,用于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和维持医保机构运转。

第十四条医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医保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违反医保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医保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保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保:医疗保险的简称,是指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以保障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

2.参保人:符合条件并参加医保的个人或单位。

3.缴费:参保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定期缴纳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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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三版)一、城镇职工医保卡(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 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行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及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

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电话: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

(四)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提示:1.参保人亲属使用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就医、购药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卡及亲属本人身份证以便查核、登记。

2.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个人帐户资金。

二、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就医流程图:*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门慢、门特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享受医保待遇的起始时间1.城镇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及参加住院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待遇须有等待期。

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但下列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1)原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后3个月内转为参加“住院保险”的人员;(2)符合享受医疗待遇条件期间停止缴费的,在3个月以内补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3)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欠缴费次月起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可补付延期缴费期间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缴费年限并将相应金额补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在3个月后补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账户,不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2.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4.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5.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7.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8.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三)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1.普通门诊统筹金的筹集标准和办法2.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就医须知除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外,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

自2010社保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新年度”)起,普通门诊选点、改点业务按如下方式办理:(1)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院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院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2)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

(3)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年度未在原选定医院门诊就医的,如需选择到其他医院门诊就医,在新选定医院办理选点手续。

(4)新年度已选定门诊医院的,原则上本社保年度不予变更。

如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变动、病情需要或选定医院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审批的当月,仍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次月1日起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取消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月,仍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次月1日起,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

(四)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7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5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基金支付比例如下:(五)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未经登记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当次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六)住院待遇标准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自费费用;●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共付段自付费用;●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2. 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元)※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3.共付段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4. 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元)【注意事项】1.参保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

2.在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因参保人昏迷等原因不能出示的,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

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4.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

5.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七)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2010社保年度为272190元;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8倍,2010社保年度为217752元。

(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无需申请。

参保人员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后,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比例支付,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社保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先支付部分费用(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支付部分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三、异地就医(一)异地就医范围参保人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异地工作或者外出学习半年或以上,已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部分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3.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对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异地工作或者外出学习半年或以上的参保人,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

参保人可就近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申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记录异地就医信息。

市级统筹实施后,参保人在纳入市级统筹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就医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原办理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不再享受异地就医待遇,参保人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记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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