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新)1102
中国养蜂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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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蜂宪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做法,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乡下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范围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准则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乡下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能够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人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训练等服务,维护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
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中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中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https://img.taocdn.com/s3/m/3c44d9eb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c3.png)
中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蜜蜂品种之一,其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于我国蜜蜂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中蜂种质资源库建立中蜂种质资源库是中蜂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对中蜂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保存和利用,可以有效地保护中蜂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遗传稳定性。
同时,建立中蜂种质资源库还可以为中蜂育种和蜜蜂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鉴定和评价中蜂种质资源的鉴定和评价是中蜂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中蜂种质资源的形态、生理、生态和遗传特征等方面进行鉴定和评价,可以为中蜂育种和蜜蜂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同时,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鉴定和评价还可以促进中蜂种质资源的优化利用和保护。
三、推广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是中蜂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可以为中蜂育种和蜜蜂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同时,推广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还可以促进中蜂种质资源的优化利用和保护。
四、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是中蜂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中蜂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遗传稳定性。
同时,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还可以为中蜂育种和蜜蜂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总之,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于我国蜜蜂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中蜂种质资源库、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鉴定和评价、推广中蜂种质资源的利用和加强中蜂种质资源的保护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中蜂种质资源,促进我国蜜蜂产业的发展。
蜜蜂管理规定(3篇)
![蜜蜂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91d6d79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4.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307号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3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f750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69.png)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正文:----------------------------------------------------------------------------------------------------------------------------------------------------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和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12月26日林函策字[1992]307号)辽宁省林业厅:你厅辽林字[1992]128号文收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答复如下: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未定名物种问题。
凡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确定的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国家级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鉴定的野生动物种类,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应当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规定的,但属于未定名物种,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口。
二、关于没有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猎捕野生动物并制成标本出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没有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而猎捕野生动物(含国家保护的昆虫,如绢蝶等)以及应当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批准手续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含标本)的,都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包括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经法定程序没收的),均应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我部林护通字[1992]118号《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5949d35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30.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宽甸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最新1102
![《宽甸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最新1102](https://img.taocdn.com/s3/m/ad9d3f587e21af45b207a80f.png)
XX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保护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促进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指已纳入国家和辽宁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蜜蜂品种。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XX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农业、公安、交通、林业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在编制蜜蜂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应当单独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载蜂群能力,科学确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规模和局地分布。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蜜蜂品种、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硼海镇、太平哨镇、步达远镇、下露河朝鲜族乡、振江镇、大西岔镇、红石镇、永甸镇、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周边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https://img.taocdn.com/s3/m/2cf2dca2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2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养蜂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农业活动。
蜜蜂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传粉媒介,对农作物的生长和繁殖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养蜂行为,保护蜜蜂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养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人员和蜜蜂的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该法律于XXXX年XXXX月XX日正式生效,实施范围覆盖了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养蜂活动。
《养蜂法》明确了养蜂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养蜂人员有权从事养蜂活动,并享有以养蜂为生的权益。
其次,养蜂人员有义务遵守养蜂法律法规并履行养蜂的管理责任。
养蜂人员应当合法注册,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养蜂管理和操作。
他们应当定期对蜜蜂进行疾病防控和科学饲养,确保蜜蜂的健康和产量。
同时,养蜂人员还要加强养蜂技术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对于养蜂经营者和养蜂场,养蜂法也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养蜂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立登记备案,确保养蜂场的合法性。
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养蜂场,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养蜂活动的顺利进行。
养蜂经营者还要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养蜂人员的工作,确保养蜂的安全和效益。
《养蜂法》还强调了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养蜂人员和养蜂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蜜蜂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蜜蜂资源。
他们应当遵循科学养蜂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和非法捕捉、销售蜜蜂行为,养蜂法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养蜂法》还对蜜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规定。
养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蜜蜂产品的行为,养蜂法将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养蜂行为、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律通过明确养蜂人员和养蜂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养蜂行业的管理,有效保护蜜蜂资源,推动了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法律对于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59b447b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dd.png)
2013·03ZHENGCEFAGUI 政策法规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中蜂养殖技术规章制度范本
![中蜂养殖技术规章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67b8d599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7c.png)
中蜂养殖技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蜂养殖技术的管理,提高中蜂养殖业的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保障养蜂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中蜂养殖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管理。
第三条中蜂养殖技术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充分发挥中蜂资源的优势,提高蜜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蜂养殖技术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中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中蜂养殖技术研发与推广第五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中蜂养殖企业进行中蜂养殖技术的研发,重点解决中蜂养殖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养蜂者参与中蜂养殖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的中蜂养殖技术,提高养蜂生产水平。
第七条加强中蜂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蜂者的技术水平和素质,培养一批专业技能过硬的养蜂人才。
第三章中蜂养殖技术应用与管理第八条提倡采用活框蜂箱养殖方式,逐步淘汰传统土养方式,提高中蜂养殖效益。
第九条加强对中蜂养殖过程中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饲料供应等方面的指导,确保蜂群健康生长。
第十条严格执行中蜂养殖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蜂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蜜蜂产品的安全、优质。
第四章奖励与扶持第十一条对在中蜂养殖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大对中蜂养殖业的扶持力度,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推动中蜂养殖业的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章制度,擅自研发、推广、应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蜂养殖技术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中蜂养殖技术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养蜂者违反中蜂养殖技术规范,造成蜂群疫病传播、产品质量问题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962c757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61.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蜂农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科学养殖,提高效益;(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四)科技创新,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蜂资源保护第五条国家实行蜜蜂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杀、采集、贩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利用蜂群,避免过度采集;(二)不得破坏蜜蜂栖息地,保护蜜蜂自然繁殖;(三)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四)不得非法买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工作,提高蜜蜂抗病、抗逆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珍贵、濒危蜜蜂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其灭绝。
第三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了解蜜蜂生物学特性,掌握养蜂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养蜂设施和设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蜂群管理档案,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配置蜂群,保持蜂群数量稳定;(二)采用科学养蜂技术,提高蜂群产量和质量;(三)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蜂群健康;(四)加强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蜂具和饲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农药、兽药。
第四章养蜂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保证蜜蜂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
国家关于中意蜂管理规定(3篇)
![国家关于中意蜂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a85fbb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5c.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意蜂的饲养、繁殖、运输、销售和使用,保护中意蜂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中意蜂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意蜂,是指原产于意大利的蜜蜂品种,包括意大利黑蜂、意大利黄蜂等。
第三条中意蜂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保护资源,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农业、林业、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意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饲养管理第五条饲养中意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养殖许可,并按照养殖技术规范进行饲养。
第六条饲养中意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蜂群的健康,防止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二)合理利用蜜源,不得滥采蜜、花粉和树胶;(三)不得饲养、繁殖、销售或者利用未经批准的中意蜂品种;(四)不得利用中意蜂进行非法活动;(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饲养中意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蜂群档案,记录蜂种、数量、繁殖情况、饲养管理情况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部门报告。
第八条饲养中意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繁殖管理第九条中意蜂的繁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种质的纯正,不得随意杂交;(二)加强选种选育,提高中意蜂的品质;(三)防止病虫害的传播;(四)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中意蜂的繁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繁殖许可,并按照繁殖技术规范进行繁殖。
第十一条繁殖中意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繁殖、销售或者利用未经批准的中意蜂品种;(二)不得利用中意蜂进行非法活动;(三)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繁殖中意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繁殖档案,记录蜂种、数量、繁殖情况、饲养管理情况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部门报告。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中意蜂的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中意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蜂群逃逸、病虫害传播和环境污染;(三)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四)不得利用中意蜂进行非法活动。
对蜜蜂的管理规定(3篇)
![对蜜蜂的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57cf44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f9.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行为,保障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蜜蜂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蜜蜂种群安全,促进蜜蜂产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养殖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蜜蜂养殖活动。
第五条申请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蜜蜂养殖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二)具有合格的蜜蜂养殖技术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蜜蜂养殖设施设备;(四)有明确的蜜蜂养殖品种、数量和养殖计划;(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蜜蜂养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养殖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养殖许可证在养殖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养殖情况,包括蜜蜂品种、数量、养殖方式、生产性能等。
第三章养殖技术与管理第十条蜜蜂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蜜蜂生物学特性,保证蜜蜂健康生长。
第十一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详细记录蜜蜂品种、数量、养殖方式、生产性能、防疫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蜜蜂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
第十三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蜜蜂饲养管理,保证蜜蜂营养均衡,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四条蜜蜂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防止疫病传播。
制定《中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新)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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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四十一第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4106b66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16.png)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养蜂行为,保护蜂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蜂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养蜂权和义务1. 养蜂户享有养蜂的自主权和自负盈亏的权利。
2. 养蜂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蜂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采取科学合理的养蜂技术措施。
3. 养蜂户应当及时报告蜂病虫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
4. 养蜂户应当积极参与蜜蜂疫病的防控工作,保持养蜂场的生态环境卫生。
三、养蜂场选址和规划1. 养蜂场应远离工厂、污染源和飞机场等对蜂群有不良影响的场所。
2. 养蜂场应具备良好的水土条件,避免污染和环境恶化。
3. 养蜂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四、蜂箱和设备管理1. 蜂箱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保温、透气和防露功能。
2. 蜂箱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持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3. 养蜂户应确保蜂箱设备安全可靠,杜绝设备损坏和蜂虫逃逸情况发生。
五、蜜蜂管理1. 养蜂户应及时为蜜蜂提供充足的蜜源和花粉源,保障蜂群正常生长和发展。
2. 养蜂户应定期巡检蜂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蜂群损失。
3. 养蜂户应遵守合理的蜜蜂采蜜规范,保证采蜜的质量和安全。
六、蜜蜂病虫害防治1. 养蜂户应定期巡检蜂群,发现病虫害问题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2. 养蜂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病虫害的治疗和防控措施。
3. 养蜂户应积极参与病虫害监测和防控工作,保护蜜蜂健康和养蜂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蜂产品加工和销售1. 养蜂户应按照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蜂产品进行加工和包装。
2. 蜂产品的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3. 养蜂户应及时公示蜂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八、蜂农宣传和培训1. 有关部门应加强蜂农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蜂农的养蜂数字和管理水平。
2. 帮助蜂农了解养蜂技术的最新进展和蜂业发展趋势,提高蜂农的专业能力和经营能力。
养蜂管理规定(3篇)
![养蜂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1c90c98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61.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生产活动,保护蜜蜂资源,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生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蜜蜂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二)科学养殖,提高蜜蜂生产水平;(三)保障蜜蜂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四)促进养蜂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养蜂场地及设施第四条养蜂场地应当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五条养蜂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二)场地内设施齐全,包括蜂箱、蜂房、蜂具等;(三)场地内应设置蜜蜂养殖区、蜜蜂繁殖区、蜜蜂隔离区等;(四)场地内应设置蜜蜂粪便处理设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养蜂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蜂箱:蜂箱结构合理,通风良好,便于蜜蜂采蜜、繁殖;(二)蜂房:蜂房材料无毒、无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蜂具:蜂具齐全,包括巢础、隔板、摇蜜机等;(四)蜜蜂隔离设施:隔离设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蜜蜂疾病传播。
第三章养蜂技术及管理第七条养蜂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养蜂资格证书。
第八条养蜂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技术规范:(一)合理选择蜂种,提高蜜蜂繁殖率;(二)科学饲养管理,保证蜜蜂健康;(三)定期检查蜂群,发现病虫害及时处理;(四)加强蜜蜂遗传资源保护,防止遗传资源退化;(五)严格执行蜜蜂饲料、蜂产品等质量标准。
第九条养蜂场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蜂群数量、品种、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条养蜂场应当定期进行蜜蜂疾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养蜂场应当加强蜜蜂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蜂产品质量标准,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蜜蜂资源保护第十二条严禁非法捕杀、贩卖、收购、利用蜜蜂及其制品。
第十三条严禁破坏蜜蜂栖息地、繁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b9124bf83d049649b6658be.png)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关于养蜂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养蜂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20ae3b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3c.png)
第1篇一、引言蜜蜂作为重要的传粉昆虫,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养蜂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养蜂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在养蜂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蜂群病害、农药残留、非法采集等。
为了规范养蜂业的发展,保障蜂农的合法权益,促进蜂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蜂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我国养蜂业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是我国畜牧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养蜂业的发展进行了规定。
根据《畜牧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养蜂业,提高蜂产品质量,保护蜜蜂资源。
同时,规定了蜂种资源保护、蜂群疫病防治、蜂产品生产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该法对蜂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了规定,要求蜂农使用无污染的饲料和蜂具,防止农药残留,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防疫的基本制度,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对于养蜂业,该法要求蜂农加强蜂群疫病监测,做好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其中对蜜蜂的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该法要求禁止非法采集蜜蜂,保护蜜蜂资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也进行了规定,要求蜂农和蜂产品生产经营者保证蜂产品质量安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在养蜂业发展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三、养蜂业的法律责任1. 违反《畜牧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畜牧法》,违反规定,造成蜜蜂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蜂产业发展行业自律公约
![中蜂产业发展行业自律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627d01e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fa.png)
中蜂产业发展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中蜂产业的自律管理,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诚信经营1. 企业应坚持诚实守信、尊重合同、信守承诺的原则,不得散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2. 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不得伪造产品产地、成分、功效等信息,不得销售过期或伪劣产品。
3. 企业应遵守行业规范,不得进行损害竞争者声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生态保护1. 企业应加强对野生蜜蜂资源的保护,不得非法捕捞、销售野生蜜蜂。
2. 企业应推广绿色养蜂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
3. 企业应加强对蜜蜂病害的防控,及时报告和处理蜜蜂疫情,不得隐瞒疫病信息,防止疫情蔓延。
第四章健康安全1. 企业应建立健全蜜蜂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安全、卫生,不得添加违禁物。
2. 企业应严格遵守养蜂操作规程,确保蜂产品产地、加工设施卫生,不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 企业应加强员工健康教育,确保养蜂人员符合健康要求,不得患传染性疾病操作养蜂。
第五章行业合作1. 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加强行业内部沟通、交流和合作。
2. 企业应共同推进标准化建设,制定行业相关标准,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3. 企业应互相尊重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遵守商业道德,共同维护业界良好的竞争秩序。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1. 各级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蜂产业的监管和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企业,行业协会有权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1.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从事中蜂产业的企业、组织以及从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2.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行业协会。
3. 对于本公约未能覆盖的情况,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约自中蜂产业相关企业、组织在行业协会注册并承诺遵守后生效。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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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条严格禁止区外蜂群进入保护区。对擅自入境的蜂群,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驱逐出境、没收或就地销毁。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严禁盗伐椴树、槐树等重点蜜粉源树种。
第十九条不断扩大人工蜜源资源。农、林、牧、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村、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大人工种植蜜源林、果林、优质牧草、中草药材、经济作物等蜜源植物的力度,不断扩大保护区内蜜源资源。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普及科学养蜂技术,鼓励和支持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产业创新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应当提倡栽植蜜粉源树种。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蜜粉源植物保护工作。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八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养蜂者可以自愿到县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的养蜂者可以申领《养蜂证》,并可优先享受技术服务。
备案资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蜂者姓名、住址和养蜂地点;
(二)品种、数量、来源;
(三)免疫、检疫、消毒情况;
(四)养蜂生产记录。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重新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制定《XXXXXXX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保护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正文
法律、法规依据
参考依据
第一条为保护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促进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蜜蜂品种、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硼海镇、太平哨镇、步达远镇、下露河朝鲜族乡、振江镇、大西岔镇、红石镇、永甸镇、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六条 东北黑蜂自然保护区内(含隔离带)的一切养蜂场点,必须饲养纯种东北黑蜂,严禁饲养异(杂)种蜂群,发现蜂群混杂时,必须立即杀王换种,对异种蜂群必须立即驱逐出境或没收销毁。
第四条省、市、县负责畜牧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种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在编制蜜蜂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应当单独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载蜂群能力,科学确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规模和局地分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八条加强保护区境内蜜源植物的保护工作,将境内的椴树、黄柏树列为禁伐珍贵树种,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对其它木本蜜源植物,也要分别实施禁伐、间伐、有计划地采育等有效措施;要保护好挠力河两岸毛水苏湿地和境内草山、草坡、草地,严禁单位和个人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四十一第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指已纳入国家和辽宁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蜜蜂品种。
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八条建立或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符合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要求。
第十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果树、蔬菜、药材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应当施用低毒环保农药品种,保护蜜蜂不受伤害。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前3天告知所在地及邻近2000米以内养蜂者,养蜂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相互转告,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八条在保护区境内饲养的纯种东北黑蜂,凡到境外放蜂的一律不准入境,擅自入境的蜂群,按非法入境处理。
第十条严格禁止区外蜂群进入保护区。
第十条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外放蜂,应提前持《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农业、公安、交通、林业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三条 人事农、牧、果、蔬等生产单位或个人,应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洒农药。需要施药时,须在三天前通知施药区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蜜蜂严重损失的,养蜂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周边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二)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允许引进纯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引进时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提供原产地养蜂主管部门品种鉴定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