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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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药与生命健康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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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10题,每题3分)2、以下不属于三医联动的是()。

正确答案:C、医学3、()《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经典名方的注册办法未真正落地。

正确答案:B、2008年4、智慧监管秉持“大监管”的监管理念,主张监管主体和手段的()。

正确答案:B、多元化6、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使食品“从农田到饭桌”的过程可查可知。

正确答案:C、42条7、对草药标准,韩国分别有《韩国药典》(KPA)及《天然药物标准》(NDS),共计()。

正确答案:D、589种9、从研发投入占比来看,全球医药50强研发投入占其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

正确答案:B、17.5%10、青蒿素是在()里面,发现了用于治疗疟疾的单一成分。

正确答案:B、《肘后备急方》多选题(共10题,每题4分)1、笹井芳树最早在培养皿里面培养出了()的三维组织。

正确答案:C、视杯E、垂体前叶2、中药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中,生物效应指标可以使用的相关技术有()。

正确答案:A、代谢组学B、蛋白质组学C、基因组学D、分子生物学E、整合生物标志物3、基于()技术,对经典名方复杂体系中主要活性成分的可视化定位。

正确答案:B、PET/CT显像技术C、超高液相-超高分辨质谱串联技术4、补短板,加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主要涉及()方面。

正确答案:A、加强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B、提升危急重症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C、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E、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5、“黑匣子”工程作为“数字药监”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要求包括()。

正确答案:A、一盒管数据C、双向管安全D、风险可预警E、过程可追溯6、为了改变监管现状,江西省药监局积极推进药品智慧监管信息化工作。

推进业务协同能力和监管服务能力双提升,提升监管的(),实现药品行业“全方位、全环节、全流程”智慧监管。

正确答案:B、精准性C、靶向性D、科学性7、《“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健康产业发展的要求中完善健康保障涉及()方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V3.0版建设,推动口岸信息互换、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深化协作共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商务厅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南政办〔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南政办〔2016〕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闽政〔2016〕14号)、《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南委〔2016〕35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五个一批”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6〕79号)精神,进一步突出加强项目策划、招商工作,确保项目接续和落地实施,以“五个一批”项目管理为抓手,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全力推动发展提速进位,特制定“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五个一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及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五个一批”项目牵头管理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三产办、市重点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从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一批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人员集中办公。

二、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五个一批”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及时协调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各位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分管领域内的“五个一批”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推进实施。

(二)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全市项目策划生成、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2、负责制定、推进全市项目策划、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召开全市“五个一批” 项目推进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3、负责全市“五个一批” 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跟踪、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组织编发工作信息简报;实行“月通报,季公布”,每月通报各分级、分行业进展情况,并向市四套班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推进结果,同时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每季度在《闽北日报》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最新-漫谈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联系 精品

最新-漫谈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联系 精品

漫谈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联系一、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实现协同发展的国际借鉴为考察生产性服务业如何与制造业实现协同发展,拟从美国、日本、英国、意大利、韩国、新加坡等国进行分析。

但是,上述国家的制造业发展水平要远高于生产性服务业水平,故此可认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及其集群化发展是实现两者协同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美国。

制造业是美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而服务业增长主要依靠生产性服务业。

但是,美国的制造业近年来对经济的贡献下降较快,出现了相当明显的产业空洞化现象。

美国为扭转经济发展格局而实施的再工业化战略,旨在引导资源由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向制造业转移。

如,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制造业促进法案,旨在通过各种措施在促使制造业降低成本、恢复竞争力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进而实现经济发展的战略收缩。

此外,为实现与制造业的有效对接,同时突出高科技产业和信息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和新兴产业区积极打造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如在硅谷扶持研发、设计、金融业、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

二日本。

日本的制造业在1956-1973年间逐渐发展为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布局,成为了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且在1974-1991年间实施了从能源、资本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转化的产业转型升级。

就总体而言,日本的产业升级路径可认为是劳动密集工业、重化工业、高加工度组装工业、技术密集工业与服务业协同主导推进的,即制造业积极与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互动对接是实现有效转型升级的重要渠道。

日本对服务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完善动态的统计调查系统和相关的政策体系、设立日本服务质量奖和服务研究中心,进而带动集群化发展。

三英国。

英国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上,主要采取了解除公司注册方面的壁垒以鼓励兴办企业、开放资本市场促使企业融资更加容易、政府做好咨询服务并对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发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从事服务业的能力等四方面的措施。

如,政府通过相关法案、白皮书及具体措施、设立重大机构等做法,确保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闽政办[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集文学、艺术、科技于一体,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对于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扩大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服务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中宣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中国电影2011~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中宣发〔2011〕2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推动全省电影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紧围绕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及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以丰富电影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和人才建设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导向、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着力实施精品战略、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努力增强我省电影产业的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福建电影产业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闽政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社会团体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团体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各类社会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部分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够规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甚至营私逐利等问题;一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服务不到位。

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方针,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重点培育,优化布局。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重点培育发展服务“三农”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服务企业的行业协会、服务困难群体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服务基层群众的社区民间组织。

逐步完善社会团体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人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5•【字号】闽政[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02]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促进行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总体上看,存在数量少、实力弱、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政会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步伐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竞争力、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作用,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机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2.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争取在3—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和福建产业特点的,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体系;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3.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根据福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调整和改革现有行业协会;推进政会分开,实现自主办会,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适时明确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制订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行为;建立和健全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新的管理体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现将《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快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三)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

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

坚持做好价格形势分析,科学研判市场价格走势,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分析预警的准确性和预见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闽政文[2007]360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标准是技术积累的结晶和市场商品流通的基础,标准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构建标准化体系,有助于实现技术、专利和标准的有机结合,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对外经贸工作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提高我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一五”期间,在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新制修订200项国家标准、200项行业标准、400项地方标准,新承担约3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标率达80%以上,新增25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批准立项建设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重点领域强化标准工作。

以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支持我省企业和单位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和一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形成产业技术标准优势,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提高标准研制水平。

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快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快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集 群技 术提升 专项 ,支持 组建 产业技 术联 盟 。行 业
协会可 根据本 行业 实际 ,研究 提 出本 行业产 业升级 的意见 、重 点和方 向 ,积极推荐 本行 业产 业升级 重

F u N Q G F A G J I A I N N
发 改 委
将采取在今年 已经提高低收入群众保 障水平的基
础上 ,明年还要继续提高。继续提高离退休人员离
退休费 、优抚人 员抚恤标准 、低保群众 的低保水 平 等。
四是进一步地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包括养老保
险 、医疗 保险 ,包括农 民工 以及城镇居 民在这方面
的保 险 ,进 一步 解决 群众 在消 费上 的后顾 之忧 。 五是还 将 采取鼓 励措 施 ,支持 农村 市场 的开
业联 手开拓 消费 市场活 动 。行业 协会组 织开展上 述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及 时 反 映 企 业 面 开拓 市场 的活动 可 向福 建 省经 贸委运行 处 、市场 处
报送 相关工 作方 案 ,并 申请 资金 补助 。组织企 业开 拓 国际市 场 ,参 加 国际性展 会的 可争取 福建省 外经
国家发改 委主任 张平在就进一步扩 大 内需 的 猪都有 了较大发展 ,目前价格 出现了回落的态势。
发布会上表示 ,中国将采取五大措施扩大消费 ,以
刺激经济的增长和进一步扩大内需 。 张平表 示 ,扩 大消费的问题 是 中国政府在研究 刺激 经济增长 、扩 大内需 过程 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一 个 问题 ,在 这 些方 面 中国政 府 已经采 取 了一些 措 施 ,将来还会 采取 一些措施 。
贸厅 支持 。
临的 困难 和 问题 。
反 映企 业生 产经营 面 临 的突 出困难 和 问题 ,是 行 业工作 的 当务之急 。行业 协会 要充 分发挥 熟悉 企 业 和市场 的优 势 ,加 大对行 业经 济运 行情况 的调 查 研 究 ,及 时掌握本 行 业企业 的产 能发 挥情 况 ,了解 重 点 企 业 的 资金 链 安全 、工 业 用 电 、节 能 减 排 情 况 ,跟踪 行业新 开工 、新投 产及 新增 长点项 目的建 设 情况 ,反映 企业需 要政 府部 门帮助 解决 的突 出困 难 和 问题 ,并 提 出解 决 困难 和 问题 的意见 建议 。大 力宣传福 建 省工业企 业服 务 网 ,指导 企业 了解服 务 网的功能 ,帮助企业 做好 利用服 务网反映 、提 交 问 题 的工作 ,并 积极利 用服 务 网反映 、提交 行业 需要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

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各地可参考民政部制订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

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

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

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说明一、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评估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三、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旨在为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提供评估分类、评估材料目录、评分与计分标准和评定方法等方面的指引。

四、本指引将社会组织分为六大类,分别为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会团体、专业类社会团体、联合类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

五、本指引将社会组织评估内容分为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四个部分,评估总分值设为1000分。

六、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指引进行适当修改补充。

- 1 -目录一、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二、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材料目录三、福建省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四、福建省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材料目录五、福建省专业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六、福建省专业类社会团体评估材料目录七、福建省联合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八、福建省联合类社会团体评估材料目录九、福建省慈善组织评估指标十、福建省慈善组织评估材料目录十一、福建省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十二、福建省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材料目录- 2 -一、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A类)(2020年修改版)-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1.表内无特别注明周期(时间)的,按两个年度时间计算;2.未设立党组织,不予评为4A(含)以上等级。

3.社会组织评估总分为1000分。

福建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福建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福建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创造,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形式,其主体为依法在本省注册成立或者在本省开展投资、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立法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政策引导、平等待遇、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促民营经济进发展政策,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民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对民营经济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开展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五条【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正面宣传,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科技厅建议)第六条【工商联、协会职责】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第七条【合法经营】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现将《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3年10月24日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二章收费的管理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供求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条例》加快建设饲料工业强国 全国饲料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

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条例》加快建设饲料工业强国 全国饲料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
李 生 . 业 部 畜 牧 业 司 副 司 长 王 宗 礼 , 业 部 兽 农 农 医局 副 局 长 张 弘 , 国畜 牧 总 站 副 站 长 、 国 饲 全 中

,捌广萄21 年第8 } 日 02 期
动企 业 做大 做 强 : 过监 管 与 自律 通 相结 合 . 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过 保 通
工 业 突飞 猛进 的发 展 . 调在 新 的形 势 下 要千 方 强
贯彻 实 施 《 料 和饲 料 添加 剂 管理 条 例 》 契 机 , 饲 为
推 动饲 料 工业 加 快转 变 发 展方 式 . 现从 大到 强 实 的跨 越 提升 农 业 部 副 部 长 高 鸿 宾 .福 建 省 副 省 长 陈 荣 凯 . 建 省 政 府 副秘 书长 王 星 云 . 业 部 畜 牧 业 福 农
王 智 才 同志 再 次 强 调 贯 彻 实 施 新 修 订 《 条 例》 的具 体要求 。 一是统 一 思想认 识 。 次《 例》 这 条
修 订 中 , 们 提 高准 入 门槛 . 行 饲 料 质 量 安 全 我 推 管 理 规 范 。 台一 系列 新 制 度 . 本 出发 点 就 是 出 根 要推 动 饲 料企 业 做 大做 强 . 是农 业 部党 组 着 眼 这
规 范》 点 范 围。 试
20 0 5年 提 高 1 百 分点 7个
“ 十二 五 ”是 我 国全 面 建设 小 康社 会 的关键
时期 . 着 动 物 产 品需 求 刚性 增 长 . 代 畜 牧 业 随 现
建 设 加快 推 进 .国际 贸易 和投 资 环境 不 断改 善 . 饲 料工 业迎 来 了新 的发展 机遇 但也 要清 醒认 识
条 例》 的解读 并 明确 了 2 1 的重点 工作 。 0 2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闽发改政策[2007]1220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2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一、方案制定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2007年1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7]221号文印发实施《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借鉴兄弟省市建设、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经验和做法,制定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方案。

二、建库目的(一)整合社会评标专家资源,实现专家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促进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履行职责,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二)规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和信誉;(三)为社会各类主体开展招标活动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减少交易成本;(四)通过规范运作和优质服务,对省级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福建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各行业协会的设立,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经福建省政府依法批准。

第四条福建省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展以下工作:1.组织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合作,推进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2.开展行业内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组织行业内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学术进步和发展。

4.参与制定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5.反映行业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福建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以下职能和作用:1.开展行业调研和信息收集,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组织开展行业内的交流活动、展览会、论坛等,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和合作。

4.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行业内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5.参与行业的制度建设和政策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六条福建省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可以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专业分会等。

1.理事会是福建省行业协会的决策机构,由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预算和重大决策。

2.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秘书处是协会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和运营工作。

4.专业分会是协会的工作部门,负责开展具体的行业工作。

第八条福建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福建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十条福建省行业协会应当注重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的满意度和参与度,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行业协会自行制定并依法通过,经福建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黄水木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平竞争制度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出明确要求。

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通过制定本条例,有利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是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保证法治统一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规则制度,加大对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

我省现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已有27年,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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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颁布时间:2015-07-29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已经2015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2015年7月29日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反映行业诉求,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环境,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工商联等在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职责,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七条行业协会成立的基本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所在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反映所属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并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

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域、行业性质,并以“行业协会或商会、公会”字样结束。

非全省性行业协会名称中不得有“福建”“八闽”“全省”等字样。

第九条行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所有制、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或者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等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应当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法人治理结构、民主机制、诚信和行业自律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五)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行业协会动态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其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有关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该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扶持促进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有重点地培育和扶持一批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能够由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升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业协会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行业协会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提供行业协会孵化培育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支持和帮助行业协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成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产品标准、服务标准、信用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参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技能资质考核、产品质量认证。

(二)依法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的调查申请,协助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指导、协调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
查应诉工作。

(三)组织市场开拓、行业会展、招商,开展与港澳台、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四)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咨询
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培训。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
和行业公平竞争。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增进本行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代表本行业或者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或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参加听证会,并向相关行业协会反
馈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和主要理由。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推动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依法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的行业协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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