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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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滨政办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滨政办发〔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已经确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为做好有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对于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滨政发〔2008〕31号)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驻滨各高校要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确保大学生整体参保,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二、明确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都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

我市未成年人现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40元。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滨政办发[2009]6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滨政办发[2009]6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滨政办发〔2009〕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城镇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没有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医疗需求难以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到2011年,全市要基本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8]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是指经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的在校学生。

“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经办业务管理关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街道办、乡镇、学校进行业务管理,街道办对社区进行业务管理。

社区、乡镇、学校(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宣传发动及相关的医疗服务等工作。

未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的县城,经办机构与驻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方便参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区域和职责,共同搞好参保登记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教育等学校和托幼机构主管部门对学生的参保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协助经办机构搞好业务管理。

各参保登记单位与经办机构实行实时联网,应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医疗服务、信息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有关参保和支付标准第四条参保范围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在校学生应整体参保。

各学校应在申报缴费期向经办机构申报在校学生学籍花名册。

对于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凭参保证明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它具有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应参保。

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继续参保确有困难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经社区、街道办(乡镇)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8•【字号】滨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8日滨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一)主要任务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14年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到2017年年底,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二)基本原则一是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县两级同步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合任务。

二是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滨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县(区)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区)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按照编制使用管理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

紧缺、急需人才的招聘,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行全员聘用,聘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应符合编制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要求,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生、中医药专业人员未达到专业技术岗位20%、20%和10%的,优先招聘上述人员。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划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综合协调、政务服务及应急、督查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的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文电;承办省政府、省直部门来文来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滨政办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1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上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有效地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不断增强保障能力,为参保职工身体健康提供了坚强可靠的保障。

目前,各县(区)已统一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经办流程和基金管理。

至今年6月底,参保职工人数达57.5万人,较2011年末增加1.2万人,基金收支同步增长,年增幅达20%,基金滚存结余4.7亿元,抗风险能力持续增强。

但城镇职工医保在待遇水平、经办服务、信息管理等方面,与市级统筹政策规定还有一定差距。

各县(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的高度,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1号)的要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管理(以下简称“六统一”),确保2014年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项目标。

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六统一”加快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用负担,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

当前医疗保险体系建设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打好基础向提高质量转变,从建立制度向完善制度转变,从试点过渡向全面推进转变。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20〕4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20〕4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主导、分工协作、多元共治的综合监管体制(一)加强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对综合监管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提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现代化水平。

建立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等方面的监督。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服务群众健康。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防线。

(二)强化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管理职能、监管资源,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权责,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综合监管开展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1号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总体要求如下:(一)统一政策,逐步过渡,分步实施。

在3年过渡期内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二)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调剂规模,最终实现统收统支;(三)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事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缴纳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滨政字[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滨政字〔2009〕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我市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作为全市重要的民生工程,在组织筹备、基础建设、启动实施、宣传发动、登记参保、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城市社区、街居、学校等单位,深入群众,广泛发动,组织和引导城镇居民登记参保,试点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市政府确定对市劳动保障局等60个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先进集体、路双喜等77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做出更大的成绩。

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总结经验,发扬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成果,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三日附件: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60个)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滨州职业学院滨城区政府滨城区劳动保障局滨城区教育局滨城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滨城区北镇街道办事处滨城区市中街道办事处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滨州实验学校滨城区第一中学滨城区逸夫小学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北城幼儿园滨城区彭李街道办事处安民社区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益民社区滨城区北镇街道办事处化工社区惠民县医疗保险事业处惠民县第一实验学校惠民县孙武镇劳动保障所惠民县李庄镇劳动保障所惠民县淄角镇政府无棣县财政局无棣县医疗保险事业处无棣县无棣镇政府无棣县第一实验学校无棣县第三实验学校阳信县劳动保障局阳信县商店镇劳动保障所阳信县阳信镇劳动保障所阳信县实验中学阳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沾化县政府沾化县财政局沾化县医疗保险事业处沾化县富国镇政府沾化县政府海防办事处沾化县实验中学博兴县政府博兴县劳动保障局博兴县财政局博兴县医疗保险处博兴县店子镇政府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椒园居民委员会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滨州市第二高级技校博兴县第一小学邹平县教育局邹平县医疗保险事业处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邹平县魏桥镇政府邹平县第一实验小学邹平县第二实验小学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东明社区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环翠社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街道办事处滨州经济开发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滨海社区二、先进个人(77人)二等功(10名)路双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刘立民市财政局科长高宗喜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主任孙国明滨城区劳动保障局局长潘祖武惠民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副局长、主任王树仁阳信县劳动保障局局长张长永无棣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李希田沾化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主任胡学文博兴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副局长、主任李平邹平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三等功(17名)林国庆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姜凯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副科长刘金国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副主任尚学强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科长毕远威滨城区教育局副局长于梅红滨城区财政局社保科科长贾宝山惠民县淄角镇政府镇长李鑫惠民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马云忠无棣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光登志阳信县劳动保障局主任王向兵沾化县医疗保险事业处科员王卫东沾化县教育局主任刘建忠博兴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刘增新博兴县医疗保险事业处业务科长孟淑萍邹平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杨强邹平县教育局站长郭艳玲滨州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副主任嘉奖(50名)周立民市劳动保障局科长孙善君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丁建军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李元新市劳动保障局科长孟强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科员张伟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副科长董登攀市财政局副主任科员汤漫市工商银行经理高玉莲滨州职业学院科长郑杰锋滨州职业学院教师李颖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副科长王树华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胡培峰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劳保所所长蔺爱丽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劳保所所长牛洪珍滨城区秦皇台乡劳保所所长刘艳芳滨城区尚集乡劳保所所长刘玉芳滨城区堡集镇劳保所所长郑兵滨城区旧镇镇劳保所所长苏萌惠民县第三实验学校科员王蕾惠民县经贸局政工室主任孔德林惠民县医疗保险事业处科长李明惠民县医疗保险事业处科员高斌惠民县石庙镇劳动保障所所长曹新业无棣县财政局股长贾兆清无棣县教育局副局长孙瑞芬无棣县医疗保险事业处科员韩国富无棣县第二实验学校督导室主任阚玉芾无棣县第一中学后勤副主任吴艳华阳信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赵晶阳信县劳动保障局科员菅会波阳信县劳动保障局科员耿志平阳信县劳店乡劳动保障所所长牟玉春沾化县富国镇劳动保障所副所长李振成沾化县海防工委劳保所所长吴洪岐沾化县滨海乡劳动保障所所长王涛沾化县第一实验小学教师周红仙沾化县第二实验小学科员任永生博兴县曹王镇劳动保障所所长安志军博兴县湖滨镇劳动保障所所长XXX博兴县兴福镇政府园区办主任胡小明博兴县政府办公室科员曹静博兴县实验小学教师刘洪星博兴县实验中学教师李玉文邹平县劳动保障局副主任常树春邹平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孙学锋邹平县医疗保险事业处股长张治民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所长朱俊江邹平县教育局勤管站长范丽丽滨州经济开发区劳动和保障办公室科员卢惠利滨州经济开发区劳动和保障办公室科员。

2022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标准

2022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标准

2022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付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及⽀付标准的制定都是按照当地实际经济情况来定的。

这样可保障每位居民每年看病报销符合当地医疗⽔平。

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付标准是多少呢?本⽂将为⼤家详细介绍。

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1.⼀级医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付标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及⽀付标准的制定都是按照当地实际经济情况来定的。

这样可保障每位居民每年看病报销符合当地医疗⽔平。

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付标准是多少呢?本⽂将为⼤家详细介绍。

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1.⼀级医院报销⽐例为60%;2.⼆级医院报销⽐例为55%;3.三级医院报销⽐例为50%。

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付标准1.三级医院500元;2.⼆级医院400元;3.⼀级医院300元;4.第⼆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5.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付注意事项:在⼀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最⾼⽀付限额为:成年居民3万元,未成年居民5万元。

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院⽀付标准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发⽣的医疗费⽤,先由本⼈⽀付10%,其余部分按规定报销。

门诊⼤病医疗⽀付标准参保⼈员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种规定慢性病所发⽣的门诊⼤病医疗费⽤,统筹基⾦按住院的标准⽀付,每年视为⼀次住院。

普通门诊医疗⽀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实⾏社区定点限额管理。

参保⼈员每次在定点社区门诊就医发⽣的医疗费⽤,统筹基⾦按15%的标准报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成年居民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未成年居民报销总额不超过20元。

城镇医疗保险不予⽀付标准因酗酒、⽃殴、⾃杀、⾃残、吸毒以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发⽣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不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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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滨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2-滨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为健全完善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减轻患特殊疾病(以下简称“特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居民医保特病共有16种:(1)恶性肿瘤放化疗(2)白血病(3)心肌梗塞伴合并症(4)活动性肺结核抗痨治疗(5)重症肝炎、肝硬化(6)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7)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以及心、脑血管疾病异体植入术后综合治疗(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脑血管意外伴并发症(11)精神病出院后门诊治疗(12)高血压Ⅲ期伴并发症(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15)股骨头缺血性坏死(16)风湿(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治疗。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签发的《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证》的人员。

第三条特病门诊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并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在县(区)范围内定点。

对于确需县(区)外治疗的,须经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批准。

第四条申请居民医保特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足额缴纳参保费;(二)两年内因患特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三)经诊断确需长期服药或门诊治疗。

第五条审批流程:(一)申请人完备以下材料,报参保地乡(镇、办)医保经办机构:1、《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见附件);2、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住院病历复印件;4、一寸免冠照片2张。

乡(镇、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留存,不合格的即时退回。

(二)乡(镇、办)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

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办理《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证》,录入信息系统,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一般居民);(二)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三)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四)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力和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

(七)重点保障城乡居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件和保障水平。

(八)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各县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滨州医保政策

滨州医保政策

】(二)上述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均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

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凡条件具备的可纳入统筹。

(四)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

单位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一律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四、基金的筹集(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l、个人缴费: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参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工资之和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

其中财政预算管理的全额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现行负担比例由同级财政和参保单位共同负担。

3、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4、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率报上级批准后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后退休的参保职工,退休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不足最低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退休期间必须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制度,用于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具体办法按《惠民县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使用办法》执行。

(四)破产企业应按《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全县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滨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8日滨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征缴管理一致、基金合并运行、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强化基金共济能力,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实施内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坚持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医保目录、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统一参保登记。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

两项保险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滨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4]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0日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持有本地公安部门出具居住证的人员);(二)高等院校(含高级技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二)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相互衔接、协调发展;(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待遇与缴费挂钩;(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各县(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滨政办字〔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1号),针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过多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在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0%和8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5%和90%。

二、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标准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由分段比例统一调整为80%。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按80%的比例支付。

三、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一是将参保人员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器官组织源及其贮存费用),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滨政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八日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学校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

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执行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一经办服务流程。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制度,各县(区)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15%上解市级调剂金。

对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县(区)的收支缺口资金,由市予以调剂解决;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县(区)的收支缺口资金,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

三、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成年居民(指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一般城镇居民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170元;老年城镇居民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3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纳30元。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乡镇住院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制度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乡镇住院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制度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乡镇住院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滨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乡镇住院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制度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使其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带来的实惠,在全市推行乡镇住院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制度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办实事、解民忧、惠民生的原则,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任务,积极推行乡镇住院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制度(简称“全报销制度”),引导全市城乡居民到基层就医,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真正让发展成果惠及百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乡镇住院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制度,提升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实施范围、服务对象及补偿标准(一)实施范围。

医疗机构实施范围: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全报销目录范围:2015年起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2014年城乡居民暂分别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二)服务对象。

全市城乡参保居民。

(三)补偿标准。

参保居民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设定为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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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滨政办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8
【实施日期】200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八日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学校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

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执行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一经办服务流程。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制度,各县(区)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15%上解市级调剂金。

对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县(区)的收支缺口资金,由市予以调剂解决;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县(区)的收支缺口资金,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

三、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成年居民(指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一般城镇居民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170元;老年城镇居民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3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5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70元,个人缴纳20元。

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政府分担,实行预算管理。

市以上财政对惠民县、阳信县补助90%,对滨城区、无棣县、沾化县补助85%,对博兴县、滨州经济开发区补助80%,对邹平县补助60%,其余部分由县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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