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321a5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af.png)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5【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当贯彻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坚持国家负担、社会负担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
(管理制度)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419162b90d6c85ec3ac6a1.png)
(管理制度)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五)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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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不足200万元的工程。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资额规模划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各类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小型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项目、民间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民防(人防)应急疏散基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报建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建设程序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第七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包括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建设地点及拟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初步方案,战时、平时用途,防护要求、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工程位置图和初步方案图,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初步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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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以下方面:(一)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防护设备安装,下同)、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质量问题;(二)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重点是防护设备、构配件,下同)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三)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四)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是指人防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人防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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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以下方面:(一)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防护设备安装,下同)、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质量问题;(二)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重点是防护设备、构配件,下同)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三)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四)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是指人防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人防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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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浙江省人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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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根据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地税、公安、交通、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家部署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六条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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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民防)〔以下简称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管理,增强人防(民防)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我省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列入浙江省人防(民防)科研计划的项目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列入国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计划的人防(民防)科研项目,按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的研究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科研项目要紧密结合人防(民防)工作需要,围绕人防(民防)工作发展重点,深化战时和平时、灾时融入发展,开展理论、技术、标准的研究。
第四条(研究重点)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的研究重点为信息化条件下人防(民防)指挥手段和重点目标防护研究,灾时应急救援机制研究,人防(民防)通信设备融入城市管理和应急救援发展研究,城镇化进程中防护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理论研究,适应现代战争特点的防护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入发展的管理、技术、标准研制和新产品的研发,新形势下人防(民防)宣传教育、训练研究等。
第五条(科研计划)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研究重点,与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同时上报第二年计划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并附各个项目《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筛选,予以立项,并列入省人防(民防)年度科研计划。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视情况对列入计划的部分科研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六条(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非财政性资金出资的新增科研项目,应由承研单位上报《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申报书》,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立项,并列入省人防(民防)年度科研计划。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e8bf0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1a.png)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29
•【字号】浙人防办〔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f8ef937ad51f01dc381f1d2.png)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依法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级及以下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方案一,实行谁审批谁质量监督)【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省级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市、区)自建人防工程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910ca142cc58bd63086bd4e.png)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号:浙人防办[xx]2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其余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尚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二)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三)组织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对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五)负责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及管理;(六)协调处理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总结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fcf60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5d.png)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浙人防办[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08]137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省办制定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略)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安全管理责任书(略)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申请书(略)4.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略)5.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挂件)(略)6.人民防空工程登记表(略)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十月八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遵循的原则是:(一)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三)不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功能;(四)符合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所有权明确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即为隶属单位;所有权尚不明确的人防工程,现实中拥有最终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单位或个人暂定为隶属单位。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使用单位)是指:工程隶属单位自用的,工程隶属单位即为工程使用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8a04c9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5b.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浙江省民防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的有关职责下放给设区市政府。
(三)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许可改变为事后备案。
(四)增加参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的职责,协调成员单位工作,落实人员防护行动。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局)的主要职责是:平时负责组织全省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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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浙人防办〔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新建低风险小型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可以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免于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防空区、片内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五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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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浙人防办〔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人防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从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及人防行业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防护设备产品出厂前,应当由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逐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所安装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六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项目有防护设备原材料质量检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防护设备抗爆性能检测、孔口密闭段气密性检测、战时通风系统性能检测。
第七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内容有:(一)防护设备原材料质量检测内容包括钢材、水泥、焊条、油漆、密封橡胶条、混凝土试块等物理性能的检测。
《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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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一定方式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事先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联合惩戒”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制定,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检查对象名录库中。
第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
第八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名录库管理、抽查工作组织、随机名单确定、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实施,做到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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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浙人防办〔2019〕2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防办〔2019〕23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进一步规范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工业生产企业的界定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详见附件1。
三、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详见附件2。
四、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范详见附件3。
五、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结建政策建设项目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不需要执行结建政策。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面积差值和比例范围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应建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七、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结建政策适用标准前期项目已经一次性核定整个项目人防指标要求的,后期项目应当适用前期项目核定的人防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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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民防)〔以下简称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管理,增强人防(民防)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我省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列入浙江省人防(民防)科研计划的项目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列入国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计划的人防(民防)科研项目,按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的研究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科研项目要紧密结合人防(民防)工作需要,围绕人防(民防)工作发展重点,深化战时和平时、灾时融入发展,开展理论、技术、标准的研究。
第四条(研究重点)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的研究重点为信息化条件下人防(民防)指挥手段和重点目标防护研究,灾时应急救援机制研究,人防(民防)通信设备融入城市管理和应急救援发展研究,城镇化进程中防护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理论研究,适应现代战争特点的防护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入发展的管理、技术、标准研制和新产品的研发,新形势下人防(民防)宣传教育、训练研究等。
第五条(科研计划)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研究重点,与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同时上报第二年计划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并附各个项目《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筛选,予以立项,并列入省人防(民防)年度科研计划。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视情况对列入计划的部分科研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六条(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非财政性资金出资的新增科研项目,应由承研单位上报《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申报书》,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立项,并列入省人防(民防)年度科研计划。
第七条(招投标)(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当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承研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投标:(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项目论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经同意立项并列入省人防(民防)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承研单位应对项目的研究目的、战术技术指标、技术方案及可行性、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技术途径、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等进行初步论证,提出项目论证报告,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任务书下达)(《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项目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承研单位依据评审结论,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案,编报《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研究任务书》(见附件2),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条(项目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承研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和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合同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三)按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四)接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和下达的项目任务书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成果鉴定)(《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科研项目完成后,由承研单位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人防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达到要求的技术或性能指标;(二)成果权属无争议,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序无异议;(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四)一份任务书所含技术,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成果鉴定)(《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科研成果鉴定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组织承研单位与鉴定委员会填写《人民防空(民防)科研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成果鉴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科研成果鉴定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等形式。
(一)会议鉴定。
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函审鉴定。
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5名以上专家组成函审组。
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专家的意见形成。
(三)检测鉴定。
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国家或者军队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名以上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回避制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科研成果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承研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项目鉴定。
第十六条(成果鉴定)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后,《人民防空(民防)科研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发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项目承研单位。
第十七条(未通过鉴定处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鉴定未通过的项目,项目承研单位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6个月内再申请成果鉴定。
仍未通过的,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延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科研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延期。
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申请终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科研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二十条(项目终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不鉴定的项目,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终止项目实施,全额收缴财政补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承接我省人防(民防)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奖励与推广应用)优秀成果奖励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项目承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档案,在项目进行过程和完成后及时整理规范,规范管理。
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组成人员及人员调整情况;立项时间、研究周期;批准经费、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研究过程资料;项目完成、鉴定、结题情况;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保密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研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承研单位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定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人防行业相关保密规定,由定密责任人提出项目的密级和期限,提交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五条(保密措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承担保密科研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科研秘密:(一)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文件解释)本规定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试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试行。
附件1密级: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年月日一、项目简介(200字以内,简要描述针对什么问题、采取什么手段、达到什么目标)二、必要性和主要用途(研究的必要性分析和在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中的主要用途)三、主要研究内容及要求(研究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主要考核指标)四、初步方案及可行性分析(项目的研究方案、试验方法、技术路线、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五、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分析(项目成果在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中的应用领域、能发挥的主要作用和可能产生的效益)六、主要承担单位和分工建议(项目研究的主要承担单位及其任务分工)七、已有研究基础和保障条件(已有相关研究成果、项目、技术力量及设备、场地情况等)八、周期和进度安排(分阶段说明研究工作的主要步骤及相应的阶段性成果)九、经费预算及年度安排(一)经费预算(单位:万元)年度设备费材料费外协费业务费其他费合计备注合计(二)经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1.设备费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经费备注2.材料费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经费备注3.外协费外协内容外协单位经费备注4.业务费项目简要内容经费备注5.其他费项目简要内容经费备注十、成果推广应用方式(实收实支、预算包干或自收自支三种方式选择一种。
选择实收实支或预算包干方式时,应提出经费来源和成果推广预算及年度安排说明。
)十一、有关部门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市人民防空(民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省人民防空(民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2密级: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研究任务书项目名称:(按项目实际名称填写)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年月日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承研单位:协作单位:任务来源:主要用途:主要作用及意义:主要战术技术要求:成果样式:完成进度:主要考核指标:委托单位提供的条件:经费预算(万元):年度拨款进度:成果推广应用方式:(实收实支、预算包干或自收自支三种方式选择一种。
选择实收实支或预算包干方式时,应提出经费来源和成果推广预算及年度安排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