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省XX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XX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XX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 XX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XX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XX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XX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针对这种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来规范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贷款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法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提供合法合规的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2. 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评级、质押物价值和还款能力等因素,银行设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最高额度。
3. 质押物要求:个人定期存单必须是被银行认可的质押品,且在贷款期间不得解除质押。
4.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控制等因素,银行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设定相应的利率。
5. 贷款期限: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最长期限通常与质押存单的到期日相同,但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其他约定。
6. 还款方式:贷款人需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
7. 提前还款:贷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手续费和利息。
8. 逾期处理:如贷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还款不足,银行有权采取法定逾期利息、提前收回贷款、处置质押物等措施。
9. 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到期或发生丧失质押品的情况下,合同自动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会因银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变化而有所调整,请根据当地银行的实际规定进行了解和操作。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一、综述本文旨在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监管,保障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利益。
二、质押范围2.1 定期存单品种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包括人民币定期存单、外币定期存单和特种存单等。
2.2 质押对象个人金融机构的客户可以将自己名下的个人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用于贷款申请。
被质押的定期存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到期或符合提前支取条件;(2)未被司法冻结或查封;(3)未被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质押流程3.1 登记质押个人客户需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质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申请表、质押合同及质押物凭证等。
质押物的数量、面额和质押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3.2 审核审批金融机构收到个人客户的质押申请后,将进行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和个人客户的信用评估,并进行贷款审查。
经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将与个人客户签订质押合同。
3.3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将贷款款项划入个人客户指定的账户。
四、质押物管理4.1 质押物保管金融机构对质押物负有保管责任,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在存放和交接过程中,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和核对制度,确保质押物的数量和质量不发生变化。
4.2 质押物评估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监测质押物市值的变化。
如有质押物价值下跌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个人客户追加抵押物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4.3 质押物处置个人客户违反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以弥补亏损。
处置质押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
五、贷款管理5.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确定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还款方式个人客户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或一次性还本付息等方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信用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定期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贷款人须拥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具备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个人定期存单的面额必须符合金融机构的最低质押贷款限额,且存款期限须符合机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材料准备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提供最近三个月的个人资产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车辆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 提供完整的贷款申请表格,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及期限等相关信息。
三、贷款额度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一定比例,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
2. 贷款额度还需根据个人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对贷款本息的按时归还。
四、利率和费用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确定,且会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2.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还需支付贷款手续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具体金额由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存单到期日前不超过三个月,确保能在存单到期前将贷款本息归还。
2. 还款方式一般有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选择,贷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六、风险管理和监督1. 金融机构需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 金融监管部门将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业务,防范相关风险。
七、违约和后果1. 若贷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将视为违约行为,并可能导致逾期利息和罚金的产生。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借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客户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质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应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如个人客户发生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个人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逾期问题。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为有效期内的个人定期存单,且存单面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间,金融机构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应保证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没有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且没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第十五条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个人客户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加强我们国家银行业的贷款管理,银监会出台了关于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的有关办法,银行需要按照规定对个人操作存单质押贷款,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相关的详细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自己名义持有的定期存单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规运营、风险可控、诚信经营的原则,合理审慎开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贷后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并向相关贷款人进行充分的告知。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有效的个人定期存单;(三)有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
第六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二)个人定期存单证明;(三)还款能力证明;(四)还款保障措施证明。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和评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情况,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八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所持定期存单的面额。
第九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为质押期限。
第四章利率和费用第十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执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贷款手续费、评估费等费用,费用标准应当合理透明。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和相关费用,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十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一次性还本付息;(二)分期偿还本息;(三)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十四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期限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原则上不超过质押期限。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____%(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
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开展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个人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之前,应充分了解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贷款申请。
第七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保持充分的沟通,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解决。
第二章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之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二)个人定期存单;(三)填写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四)其他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金融机构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人合理的答复,并在协议中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对借款申请实施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流程进行记录和备份,以备日后审计和监管需要。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时足额还款,并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
第十六条如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解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23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其名下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我国,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对于促进个人经济发展、提高个人融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贷款安全。
对于风险性较高的个人定期存单,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审慎甄别,确保不会对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造成影响。
2. 公平公正原则: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歧视性对待个人客户。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手续。
3. 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
不得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三、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具体规定1. 贷款申请条件:(1)持有有效身份证件;(2)持有在存期内或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3)有稳定且合法的经济来源;(4)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要求。
2. 贷款金额及期限:(1)贷款金额:个人定期存单的净额的70%至90%。
(2)贷款期限:不超过个人定期存单到期日,并根据贷款种类和贷款金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通常不超过6个月。
3. 利率及费用:(1)贷款利率:通过质押个人定期存单获得的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其他贷款,具体利率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2)贷款手续费: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用。
4. 还款方式:(1)到期一次性还款:个人定期存单到期后,贷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清偿。
(2)分期还款: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按照每期还款金额进行分期还款,直至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1. 引言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是一种金融手段,允许个人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品,获得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本文档将介绍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的管理办法。
2. 质押对象2.1 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存单是指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规定了存款金额、存期和利率的储蓄账户。
质押的定期存单应符合以下条件: - 存款人的姓名必须与质押人一致; - 存单的剩余存续期限不能低于质押期限。
3. 质押流程3.1 申请质押质押人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 质押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质押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质押人与存款人的关系证明; - 质押人需明确质押的定期存单的相关信息,包括银行名称、存单号码、存单金额和存期。
3.2 鉴定定期存单有效性金融机构将进行定期存单的鉴定,以确保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鉴定过程可能需要包括以下步骤: - 核对存单上的基本信息; - 核查存单在银行系统中的记录; - 与存款人核实存单的真实性。
3.3 签署质押协议质押人与金融机构签署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质押协议应涵盖以下内容: - 质押的定期存单的详细信息;- 质押期限和质押利率; - 质押的风险提示; - 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
3.4 办理质押登记质押人需要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包括填写质押登记表和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质押登记表应包含以下信息:- 质押人的个人信息; - 质押的存单信息; - 质押的金额和期限。
4. 质押期限和利率4.1 质押期限个人定期存单的质押期限应根据存单的剩余存续期限而定,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剩余存续期限。
4.2 质押利率质押利率是质押人获得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一般根据市场利率和质押期限来确定。
5. 质押风险和违约责任5.1 质押风险个人定期存单质押存在以下风险: - 存单损失:存单可能因物理损坏、丢失或被盗导致质押人无法取回; - 利率风险:质押期间市场利率可能发生变化,导致质押人支付的费用增加;- 违约风险:若质押人未按时履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的还款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3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08
第二部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8月)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质押贷款)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定期存单,包括特种存单)为质押担保且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各地应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和管理观,严格按照信贷规律办事,既积极又稳妥地经营和管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要坚持“稳健发展、严格管理、加强培训、监控过程、确保质量”的策略,努力实现贷款业务发展目标与“零坏账、零案件”管理目标的动态平衡。
第四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本人质押贷款,以他人所有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他人质押贷款。
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存单所有人称为出质人(即担保人,下同),同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一个出质人。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必须经上级邮政储汇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属全国性业务,由国家局储汇局对省(区、市)储汇局统一授权开办。
计划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区、市)储汇局必须向国家局储汇局递交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国家局储汇局授权后才可开办,国家局储汇局授权的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期限种类、贷款限额、授权期限等,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和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授责书(详见附件1、2)。
省(区、市)储汇局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规定逐级授权开办,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105 -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 106 - 第七条 省(区、市)储汇局应选择管理条件好、贷款需求丰富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推广开办范围。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银行通常会制定以下规定:
1. 贷款金额:根据个人存单的价值和质押比例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存单市值的80%。
2. 质押期限:一般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个人质押存单必须在贷款偿还完毕前解除质押。
3. 质押比例:银行根据个人存单的类型和市场流动性,设定不同的质押比例。
4. 利率计算:根据贷款金额、质押存单的利率和质押比例,计算出贷款的利率。
5. 还款方式:根据个人贷款金额和偿还能力,银行可以提供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灵活还款等不同的还款方式。
6. 质押存单管理:银行会将质押存单冻结,确保其不会被提前转让或支取。
7. 贷款担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通常需要提供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
8. 提前还款:个人贷款可以提前还款,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费用或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以各银行的政策为准。
第 1 页共 1 页。
银监会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第4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砀山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质押贷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业务第三条个人存款单质押贷款所指的存款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本取息存款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第四条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款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三人名下的存单为借款人质押贷款的,第三人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我行申请,经我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贷款通则的要求落实后,第三人出具书面担保函,否则不得用他人存单质押贷款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借款人需要向发放贷款的支行提供印鉴或者密码,否则支行有权拒绝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第六条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定期存单均为本币存单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我行所辖支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存单交由受理支行保管,受理支行向借款人出据质押品清单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如果是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的存单日期确定贷款期限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元,每笔贷款存单质押率最高为存单价值的95%第十条存单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第二日开始,农商行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存单质押贷款不予办理展期第十一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照正常存款利率计算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如质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照活期利息计算第十二条借款人按照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农商行出具的质押品清单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储户将质押品清单丢失,可向农商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按照《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支行应妥善保管质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经办支行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2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第十五条质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条件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一条客户向支行申请存单质押贷款,由支行客户经理具体办理,按照个人贷款相关手续,向客户搜集基本资料,经至少两名客户经理实地调查后,填写调查审批表,调查期限不超过三天受理支行运营部配合客户经理,对存单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在调查审批表签字处签署意见符合我行存单质押贷款条件的,应在调查结束以后,将填写完整的审查审批表交由支行行长审批,不符合我行存单质押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意见当面或者电话反馈给客户,并向客户说明缘由第二条支行行长应在当日审批客户经理提交的存单质押贷款,明确审批意见,借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存单质押贷款,支行行长有权审批,十万元及十万元以上要在信贷操作流程系统中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通常有以下规定:
1. 贷款额度: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一般为原定期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
具体额度根据各个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政策规定。
2. 货币类型: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主,也可能包括其他外币种类。
3. 利率: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或金融机构确定,并与贷款利率挂钩。
贷款利率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
4. 贷款期限: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和个人需求来确定,一般为数月或几年。
5. 还款方式: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6. 贷款费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费用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决定。
7. 提前还款:个人可以提前还款贷款,但可能需要支付提前还款费用。
8. 风险提示:个人在贷款申请前应仔细了解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包括贷款利率的变化、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选择等。
以上是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金融机构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建议咨询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
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
第十六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十七条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
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
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十九条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二十条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定期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
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均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