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案例分析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 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各部门、各分公司: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21〕13号)对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为防范因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保险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和国内相关判例风险提示如下:一、产生风险及有关案例(一)因代签字而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__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川09民终5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出示了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有投保人的签名但投保人否认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其签名并非是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亦不要求作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驾驶人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因未尽提示义务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二)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民提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单中的免赔率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就涉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来看特别约定事项载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万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该内容并没有以加粗或加黑的方式而足以引起天龙公司的注意保险公司亦未举证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天龙公司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赔率的约定无效。
保险公司不能扣除10%的免赔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与非免责条款均使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不能认定免责条款的加黑加粗字体达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作用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吉01民终15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但是该条款也存在非免责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的情形如“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所以不能认定该字体的加黑加粗即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公司处罚业务员案例
保险公司处罚业务员案例有着8年保险从业经历业务员肖白(化名),在办理客户寿险保险合同时,因未认真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真实签名,最终客户反悔退保,导致所代理8份《保险合同》无效,给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公司损失13.42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中也存在监管不力,遂判决由肖白承担保险公司损失的70%责任,赔偿保险公司9.3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支付肖白的佣金1.97万余元外,肖白应赔偿保险公司74271.46万元)。
2002年3月,39岁的肖白进入上海市某保险分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代理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若肖白工作中发生代签名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肖白的责任,若给保险公司或客卢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肖白承担一切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制定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将代签名作为违规行为子以扣分。
200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肖白作为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先后与投保客户郑某夫妇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均为该夫妇的儿子、女儿。
截止退保发生时,郑某夫妇夫妇累计缴纳保费51.6万余元,已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 元。
2008年10月,肖白以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郑某夫妇在投保时并未让儿子、女儿知道,现王某生病住院急需治疗贺提出退保。
同年12月,郑某夫妇也共同向保险公司申明,否认保单上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以所签《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子以退还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在核实涉案保单,发觉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后,在2009年2月1日与郑某夫妇协商订立了《解约申明》,解约金为46.0848 万余元(以己缴保费51.6391万元,减去己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再减去郑某夫妇自愿承担2万元损失)。
《解约申明》签订后,保险公司已向郑某夫妇支付了上述约定的解约金。
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上述经济损失后,—纸诉状起诉到法院称,肖白经手的涉案8份《保险合同》均存在代签名的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所涉《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据此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协商基础上退还保费46.08万余元。
保险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doc保险合同无效应如何处理.doc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doc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doc保险合同无效还能获赔吗?.doc保险合同的无效的相关问题.doc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doc未经被保险人签字死亡保险合同无效.doc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及其处理.doc贷款还清抵押物保险合同无效还是终止?.doc隐瞒病史致保险合同无效受益人要求给付保金被驳的案例.doc[经典案例]这是一则在保险界引起很大震动的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理解存在不少误区。
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因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将后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世都百货诉称:1999年11月2日,我方原总经理胡镇江向被告以支票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保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分别投保“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同日,平安保险分出31份保单和3份保单,同时承诺被保险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保单可以退保;次日,平安保险分别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
2000年2月,平安保险分别向29位和3位被保险人退还保费,方式是由平安保险将保费分别存入被保险个人储蓄存折,每个被保险人获退保费10000元、260000元等不等数额,该两份保险合同是我方原总经理胡镇江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定,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为自己及公司少数员工申请投保的商业性养老保险。
平安保险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置《保险条款》于不顾,承诺被保险人个人可以退保。
现要求法院判决我方与平安保险之间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分别向我方返还保险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平安保险负担。
被告平安保险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为有效经济合同,若对方接受调解,我方愿全额退还保费,否则请求法院驳回世都百货的诉讼请求。
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签名对客户的危害
人身安全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实践中出现过投保人代签名后,杀害被保险人制造保险事故的案例。
案例再现
代父签名,实为谋财害命
代签名的类型
代签名的危害
代签名相关法规
杜绝代签名
课程大纲
3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规定 保险行业协会法规 公司管理规定
1
公司为客户沙某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为738元,沙某因退保产生1197元经济损失由营销员马某赔偿;马某被扣3分,职级晋升延长六个月的考核期;直接主管于某负连带责任,扣除当月管理津贴15%。
2
案例再现
也会引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破坏行业整体形象,大大降低客户的忠诚度及满意度,最终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更加恶劣。
杜绝代签名 从我做起 !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一则发人深省的故事
代签名行为看似事小,但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损人不利已,销售人员切勿因小失大!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条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条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寿险公司投保人代签名的风险与对策
厉以及保险公 司品质管理的逐渐 名 的合 同效 力 问题 阐述清楚 。
完善 , 一 种 代 签 名 现 象 基 本 能 第
于投保 人代 替被保 险人 签名 引发
行 为人承 担责 任 。本 人知道 他人
否认 表示 的 , 为 同意 。 视 ”
投保 人代替 被保 险人签 名 的 以本 人名 义实施 民事 行为 而不作 在 保 险业 务 中 , 出 现 投 保 常 而《 同法 》 4 合 第 8条规定 , 行
被保 险人 经 保 险公 司 催告 知 晓 , 以推断 : 险公 司投 保 人 代 被 保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保 沉默表 示拒绝 追认 , 同无 效 。 合 险人 签名 引发投诉 的本 质在 于流 在 实务 操 作 中 , 签 名 现 象 代 而在实 务 操 作 中 , 险公 司 程设 计 的缺 陷 , 保 即没 有 对 被 保 险 往往很 难避免 。新 的流程设 计对 对第一 类 情 形往 往 无 法 举 证 , 只 人实 行 回访 核 实 的 环 节 , 而 也 保 险公 司 的好 处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从
3 被保 险人 没 有 明确 同意 , 、
代签 名却 不 表 示 反 对 的 情 况 下 , 会有 两种情 形发 生 : 第一 , 被保 险 人事 后 自己知 晓 , 么 认 为 代 签 那
保 通 过 观察 回访 流 程 图 , 们 也没有 明确 不 同 意 , 险 公 司应 我 名属 于委 托 代 理行 为 , 同被保 可以发 现 , 视 一般 保 险公 司仅 仅 是 立刻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投 保 人 , 险人本 人 签 名 , 以死 亡 为 给 付保 把 投保人 作 为 回访 的 对 象 , 将 未得 到被 保 险人 同 意 , 险公 司 保 而 险金 条件 的合 同照样有效 ; 第二 , 被保 险人 排除在 外 。因此我们 可 有权利 撤 销 合 同 , 由投保 人 承 并
保险学案例分析
A。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止。
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代签的案例
代签的案例代签是指一个人代替另一个人签署文件的行为,通常是指在合法情况下代替他人签署文件。
以下是一个代签的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张因为生病住院而无法亲自签署一份重要的销售合同。
而这个合同对公司来说非常关键,一旦签署成功将为公司带来大量的利润。
为了不耽误合同的签署,公司决定寻找一位合适的人代替小张完成代签。
公司打听到了一位在此领域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业务顾问王先生。
经过公司的多次确认,王先生愿意帮助公司代签这份重要的销售合同,并且对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有了全面的了解。
于是,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代签协议,详细规定了代签的条件、义务和报酬等。
在得到小张的委托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解释后,王先生开始审查合同,核实各项要求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经过仔细的阅读和讨论,王先生对合同没有任何异议,并且确认合同的各项条款对公司是有利的。
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后,王先生准备了代签的相关文件。
在签署时,王先生代替小张在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在签署处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签署完毕后,王先生将合同及相应的文件交给公司,并及时向小张进行了简要的汇报。
公司对王先生的代签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了代签的费用。
通过代签,公司成功地避免了因为小张无法亲自签署合同而耽误了重要的销售机会。
而且,在与王先生进行合作过程中,公司也感受到了他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对公司的利益非常关注。
这次代签的成功案例为公司今后在类似情况下寻找代签对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依据。
当然,代签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比如代签人可能违反双方的约定擅自篡改文件内容,或者双方在签署过程中发生纠纷等。
因此,在进行代签之前,双方应该明确代签的权责、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的方式,以确保代签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代签可以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亲自签署文件的问题,如在病假、出差等特殊情况下。
代签能够帮助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保障各方的权益,从而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代客签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代客签名现象时有发生,如代为签字领取快递、代为签字购买商品、代为签字办理业务等。
然而,代客签名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代客签名的法律后果,以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相关法律问题。
二、代客签名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代客签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 刑事法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代客签名可能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三、代客签名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代客签名者承担责任如果代客签名者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但如果代客签名者超出代理权限,或恶意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客签名者承担相应责任。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在代客签名过程中,如果被代理人明知代客签名者无代理权,或对代客签名者的代理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被代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代客签名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代客签名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涉嫌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委托乙代为领取快递,乙在领取快递时未出示身份证,快递员误认为乙为甲,将快递交给乙。
后甲发现快递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保险代位权案例
保险代位权案例
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将其在保险范围内的索赔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权利。
以下是两个保险代位权案例。
案例一:张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车辆保险。
几天后,张某的车辆被盗,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赔偿款,并要求张某签署保险代位权转让书。
张某同意将其在保险范围内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随后向盗窃案的受害者支付了赔偿款,并获得了对盗窃车辆的所有权。
案例二:李某在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几个月后,李某在外出旅行时遭受了一次严重的车祸,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由于他的伤势比较严重,需要长期治疗,无法继续还贷。
银行要求李某在签署保险代位权转让书后,将其贷款还款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给银行贷款的未偿余额,并在李某康复后向其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保险代位权的转让使得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并且获得了赔偿款后可以对索赔范围内的所有权进行行使。
这种转让权利可以减少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更快地得到赔偿。
- 1 -。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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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 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 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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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 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 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权利却 不承担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请法院判令 被告宜昌泰康人寿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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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 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 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因为被告的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造成原告信赖利益损失, 所以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 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过错方致使受害方丧失了与其 他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如果认定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签名的无效合同负缔约过失责任的话,其不但 要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还要赔偿对方有关费用支出(直接损失) 和因此而无法得到死亡保险金所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正是 基于社会一般的公平观念,案件重审法院依法做出了由泰康人寿 赔付二原告保险金30000元的判决,从而杜绝了保险公司单凭被保 险人未亲自签名导致合同无效来规避责任的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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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代签 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原告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 检章上交公司。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被告实 际默认了原告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必须对投保单进行严格核保, 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业务员的麻痹大意归于 偶然,那么该投保单可以顺利通过被告的层层检验核查 “关口“,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极大的漏洞。本 案中,正是由于泰康人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后又疏于 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因此重审法院判决泰康人寿应该对合同形 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案例概述在某市,一位市民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他发现自己的名字并非本人亲自签署,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充分告知,感到十分不满。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类似的情况在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
案例分析保险单代签名,看似简单的操作,实际上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如果代理人代签,投保人并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和诈骗的违法行为,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亲自签名确认。
如果代理人代签,且投保人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方式对于保险单代签名的情况,首先应尽快收集证据,包括签署保险合同时的录像、照片、授权委托书等。
其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署合同。
同时,我们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理人不得随意代签合同,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保险单代签名案例不仅是个别现象,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威胁。
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保险市场环境。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保险法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
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
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受益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
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
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二、近因原则案例例1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德国飞机的轰炸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火灾保险范围,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
例2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收到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的近因,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例3某船装载一批橘子,途中该船因碰撞而入港修理,所载运橘子卸船后又再装载上船。
达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橘子压坏,部分橘子霉烂,损失严重。
法院判决此项损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海难,而是野蛮装卸和延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篇一: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未经投保人、受保人签字就稀里糊涂的“被”保险不说,让人怀疑的是这样一份“保险”能否获得保险金?10月30日,河南唐河县张先生向大河网投诉称,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的做法让人不解,至今也没有答复。
张先生说,早在四年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爱人在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业务人员的劝说下为他买了一份叫“康宁终身保险”的险种。
该险种要求张先生每年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交纳1000元险费,当张先生遇到重大疾病时可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申请保险金。
让张先生疑惑的是,当时在签订这份险种的时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和作为被保险的自己都没有亲自签字,他就稀里糊涂地被通知“入保”。
随后,有朋友提醒张先生,如果不是自己的签字,将来在遇到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未必会给他兑现保险金。
于是,张先生在网上了进行了查阅,发现确实有类似事情发生:由于不是本人签字,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遇到了麻烦。
他立即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进行了咨询和投诉,但一直没有下文。
“我今年没有交钱,原因是保单不是我的签字,就怕我到有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不支付我保险金。
”张先生对此充满疑虑。
对于张先生说法,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有关工作员并没有正面回应,而是说“会把此事反映给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并妥善解决。
”篇二: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一、前言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
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
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
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上 述两 大类保 险文本签 订过程 中 , 险公 司业务 员、 理 保 代
在 被保险 人代签 名 问题 上保 险公 司一方 存在 重大过 错 。根 据合 人 居于 绝对 的主导地位 。 对于投 保人和 被保 险人而 言 , 险合 同 保
同法 缔约责任 的相关规 定及原理 , 保险公司 的行为 已经 对投保人 应 当 怎样签订 , 他们知之 甚少 。完善法 律法 规 , 强处罚 力度 只 加 及被保 险人造成 了信赖利 益的损 失, 当承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能解决法 律层面上 的问题 , 应 。 对于 保险公 司而言 期望杜绝保 险代签
关键词 保 险法 代 签名 法律后 果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1)410 1 10- 9 (000- - 0 20 中图分 类号 : 2.8 D92 2
近年来 , 国的保险 业市场 发展迅速 , 我 保险作为“ 社会的稳定 行 为 , 有经 过被代理 人 的追 认, 只 被代 理人才 表 明投保人 知道并 器” 的功 能得到 充分 体现 。但是 由于我 国保 险业发 展历 史 比较 认 可 了保 险业务 员的代 理行 为。投保 人 已用 实际追 认行 为认可
另一 方面 , 会使 保险公司对 有关保 险业务 的客观真实程度 产生错 4 条 的规定 ,企业 法人对 它的法 定代表 人和 其他 工作人 员的经 2
误判 断 。
一
营 活动 , 承担 民事责任 。 因此保 险营销 员行为 的后 果直接 由保 险
、
投保 人代 被保 险人签署字 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 公司承担 。 如保 险营销员 代投保 人签名造 成保 险合 同未成立 , 则 投 保人可 以要 求保险 公司赔偿 缔约过 失造成 的损 失 。 保 险代 理人分 为保险 代理机 构和 保 险个人代 理 ,从性质 上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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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案例范文一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2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xx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xx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xx元。
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范文二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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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28日,张某在保险公司给丈夫李某投保了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李小,张某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5月29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
2004年11月4日,李某因病去世。
当日,张某将此事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于11日代表其子提请理赔。
11月20日,保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李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且按程序收取了保费并签发了保单,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张某以受益人李小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外,均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关某填写。
关某在声明中对“所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认可并签名。
由此说明,存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认可投保人张某代被保险人李某签名的事实。
因此,李小主张保险公司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被保险人李某曾患有肺结核的证据,但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张某签订合同时首先违反合同约定,未要求被保险人本人履行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代为签订合同。
因此,该告知义务是否真实,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后,法院判定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终身分红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赔偿李小保险金3万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合同效力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投保人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人代签的故意。
虽然该案投保单中健康告知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注明应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严重后果。
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投保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投保人出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投保人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
上交公司。
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表明保险公司实际默认了投保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承认该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必须对投保单进行严格核保,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正是由于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后又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事实的存在,最终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重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合同形式上的瑕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为保险公司的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造成受益人信赖利益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过错方致使受害方丧失了与其他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如果认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签名的无效合同负缔约过失责任的话,其不但要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还要赔偿对方有关费用支出(直接损失)和因此而无法得到死亡保险金所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
正是基于社会一般的公平观念,案件重审法院依法作出了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万元的判决,从而杜绝了保险公司单凭被保险人未亲自签名导致合同无效来规避责任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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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