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需要公众深度参与环境消息公开办法将要出台.doc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环保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
环保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变得愈加严重,环保治理也成为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
如今,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正在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环保治理的进展,积极为其做贡献。
而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作为环保治理的两个关键环节,也成为了治理的重要支柱。
一、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保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通过促进社会共治和整体动员,提高环保治理的水平。
通过公众参与,人们可以了解环境问题,提高环保意识,更好地保护环境。
同时,公众参与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促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共同的社会责任。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例如举办环保宣传活动,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监督等等。
除此之外,政府、企业等各方也可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形成更加民主的治理模式。
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环保治理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增加公众参与,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环保治理的可操作性。
随着时代的进步,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更新。
政府、企业等各方应该采用更加科技化的手段,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更加快速、准确、全面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不仅要求各方提供客观、准确的数据,还要求及时、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处理。
同时,也要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恶意捏造、篡改信息。
三、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的互动作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不是孤立的两个环节,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公众参与需要依靠信息公开提供信息支持,而信息公开也需要公众参与提供反馈和建议。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互动作用,可以使治理更加科学、民主和有效。
如何让公众参与更加有沟通性、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信息公开,弥补信息是否不全或不准确的问题,都将决定治理能否成功实现。
四、环保治理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在环保治理中,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例如,部分环保问题过于复杂,公众对其缺乏充分理解,限制了公众参与程度。
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实。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环办厅〔2016〕59号)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拓展公开平台。
2016年环保部启动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16年环保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府环境信息16432篇,总访问页面浏览量达7.1亿次,总访问人次达9.1千万次。
另外,在信息公开形式上,环保部更新官网并运行APP客户端,开通12369微信举报平台,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2016年11月,环保部开通微博、微信,微博阅读量达100万次。
如何使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何使信息公开成为公众参与的有利支撑,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制度性发展。
首先,政府需要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其次,企业要严格把控环境污染排放准则,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公众要发挥积极的环保建设和监督作用,做到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简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指为了促进环境信息公开,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制定的针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探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必要性、现行办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优化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建议。
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必要性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则是保障公众环保权益的重要手段。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 促进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通过环境信息的公开,可以加强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认知,提高环保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2. 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环境信息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基础,公众有权知晓相关环境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
3. 保障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可以避免环境决策的不合理性和违法性,保护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现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办法仍存在一些问题:1. 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现行办法对于环境信息的公开存在滞后现象,有些重要信息甚至没有公开,导致公众无法及时获得全面的信息。
2. 参与度不高: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仍然有限,环境决策往往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独立完成,公众的参与度比较低。
3. 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实用性有待提升:部分环境信息过于专业化,对于大众来说难以理解,同时也缺乏对环境信息进行解读和实用化的相关指导。
三、优化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提出以下建议:1. 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全面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并提高信息公开的全面性。
2. 加强公众参与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公众听证、评估和意见征集等方式,增加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参与度。
3. 提升环境信息的可理解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注重环境信息的表达方式和技术解读,确保环境信息对于普通公众易于理解,并提供相关指导,帮助公众实施环境保护行动。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和影响相关事务的决策过程。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民主参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要求相关环境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在环境敏感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公众公开评价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3. 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和参与: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条件和参与程序,要求在环境决策和环境争议解决中征求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5. 公众参与的土地征收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和征地手续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用于保护受影响公众的权益。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公众参与机制和内容,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公众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环保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举措。
本文将以不同角度探讨如何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环保。
一、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估环境状况和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依据。
政府部门、环境保护组织和相关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环境监测数据。
首先,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测设备的建设和管理,使得环境数据的收集更加准确和全面。
其次,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程度和方式。
最后,公众参与环保的组织和企业应当公开自己的监测数据,以示诚信和责任。
二、提供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除了监测数据,其他相关环境信息也应当得到全面而准确地公开。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提供环境政策、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环境保护法规等相关信息。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举办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环境保护信息等方式,向公众传递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知识。
三、加强信息沟通与互动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政府或环境保护组织向公众提供信息,更应促进公众参与和反馈。
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组织可以通过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途径,与公众进行及时互动。
例如,网上举办环境知识问答活动、开展网上环境调查问卷等形式,激发公众的环保热情和参与意识。
公众还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和反馈,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四、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不仅要提供信息,还需要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环保观念。
政府和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保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意识。
例如,开展环保讲座、举办环保主题展览、制作环保宣传视频等方式,普及环境知识,培养人们的环保责任感。
五、建立环境信息监督机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信息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
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变得越来越重要。
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动,不仅可以促进环境信息的传递和共享,还可以有效地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增强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效果。
本文将探讨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以及其对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影响。
一、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信息的传递与共享:环保信息公开可以加强环境信息的传递与共享,让公众了解到环境状况、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度和了解度。
2. 增强环境治理的透明度:环保信息公开可以使环境治理的过程更加透明,让公众了解环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督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3. 推动社会参与与监督:环保信息公开可以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并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二、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 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环境状况、监测数据、环境评估报告等信息,使公众可以直接了解环境状况和环保进展,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2. 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度:通过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可以获取到全面、真实的环境信息,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度得到提高。
同时,信息公开也为公众提供了参与环保行动和讨论环境政策的平台。
3. 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提供方便的途径供公众查询和获取环境信息。
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了解环境数据和政府的环保措施。
三、环保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的积极影响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公众参与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 提高公众参与意愿:环保信息公开使公众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激发了公众的参与意愿。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之一。
如何使环境信息公开,实现公众参与,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一环。
环境信息的公开可以促使公众对环境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而公众的参与则可以增加环境保护行动的力量。
本文将从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国内外案例以及建议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企业将相关环境数据、政策、项目等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开的行为。
而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环境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和发言权。
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紧密联系,相互促进。
首先,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和科学素养。
通过公开环境数据和政策,公众可以了解到环境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从而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环境信息公开可以促进公众的科学素养,使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分析环境问题,从而更有能力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环境保护行动的效率和质量。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增加环境保护行动的力量,还可以提供更多的创新思路和有效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工程等方式,向政府和企业提供反馈和建议,进而改善环境保护的效果。
公众的参与还可以促使政府和企业更加透明和负责任,增加环境保护行动的可信度和可持续性。
二、国内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案例在国内外,已经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可以作为借鉴和参考。
首先,澳大利亚是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工作相当成功的国家之一。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建立环境信息平台,将环境数据、政策、项目等信息向公众开放,使公众可以自由获取和利用这些信息。
同时,澳大利亚政府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决策,例如成立独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接受公众的咨询和建议。
其次,我国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可以参考。
例如在江苏省苏州市,政府通过建立环境监测网站和手机APP,实现了环境数据的公开和公众参与。
公众可以随时通过这些平台获取到城市的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等信息,并且可以通过APP上的投诉和建议功能,向政府反映环境问题和提供意见。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已成为促进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以及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首先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
通过向公众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人们能够了解到环境状况、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从而引起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政府作为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公布环境管理的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到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努力和成就,进而增加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还能够促进环境保护机构和企业的自律和规范经营。
通过公开环境监测数据、排污情况等信息,可以让监管部门和企业自身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以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基石,公众拥有了解环境问题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众参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首先,公众参与能够促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咨询、听证会、公众参观等途径来了解环境项目的具体情况,并就环境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促使决策者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决策。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加环境保护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创意,促进环境保护政策的全面性和多样性,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利益。
再者,公众参与还能够增强社会新闻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媒体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引起舆论的关注,从而实现社会对环境问题的监督。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途径为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需要借助以下途径:1. 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现代社会,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
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成为了推动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定义和重要性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动向公众提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评价报告、环境规划等。
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信息公开能促使政府和企业更加透明化,避免信息的滞后和隐瞒,有效提升环境治理的效能。
其次,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了解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影响,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环境信息公开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的重要依据,促进公众能动参与环境保护事务。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方式1. 强制公开制度: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环境信息。
这种方式强调了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义务性,能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2. 主动公开制度:政府和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主动向公众提供环境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这种方式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3. 互动公开制度:政府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交流渠道,与公众进行互动。
公众可以提出问题、建议和批评,并获得及时回应和反馈。
三、公众参与的定义和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指公民在环境保护决策中积极参与和表达意见、提供建议的过程。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众参与能够提供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过程中的单一性和片面性。
其次,公众参与有助于促使政府和企业更加负责任和透明化,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最后,公众参与能够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
四、公众参与的实施方式1. 信息公开与教育:政府和企业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环境信息,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 问题征集与听证会:政府和企业定期组织问题征集和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纳入决策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建文)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年月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年月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追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要求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甲方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甲方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甲方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甲方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我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甲方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最终新环保法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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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外,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如水利、农业、林业、公安、交 通、国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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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
6. 环评报告全文公开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评报告书时,
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意见
审批部门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7. 环境信用评价
所谓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 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 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 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 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 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 境管理手段。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环境信息;
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公报; 中观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 和使用情况;
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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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
类。
主动公开是由行政机关将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 互联网时代的挑战 •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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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比任何国家都重大 问题:比任何国家都突出
特征:比任何国家都复杂 解决:比任何国家都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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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堵、捂的劣根性
企业曾信誓旦旦要“改过图新” 在危机来临时只是“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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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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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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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2•【文号】环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推动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共同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二、基本原则(一)畅通渠道、接受监督。
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畅通联系渠道,及时公布涉及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有序、理性有效。
不断规范公众参与程序,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项公众参与活动有法可依、有序开展;积极探索参与的形式和方法,使公众参与切实有效。
(三)平等自愿、公益优先。
坚持公众在参与环境事务过程中自主自愿,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参与多元、广泛。
鼓励出于公益目的的参与行为,推进环境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宣传动员。
培育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环保法中公众的参与有关规定
第二章公众参与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
公众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重点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同时兼顾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见。
利益相关方包括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和活动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及环境质量受到其直接影响的相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人员包括无利害关系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聘请的环境特约监察员。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之前,应向公众公开相关事宜的背景资料及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评议意见的方式;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众在时限内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介绍相关事宜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环境影响,所设问题应简单明确、通俗易懂。
调查的人数及范围应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所有参会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座谈会讨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该事项或活动对公众环境权益和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关部门拟采取的对策措施。
座谈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利益相关方为主,同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的,要围绕核心议题展开讨论,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和社会、经济、法律的专家、关注项目的研究机构代表、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邀请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全文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全文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
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的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案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案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公众的参与和意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参与度,制定一套有效的公众参与方案势在必行。
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广泛凝聚公众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要性和目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既是民主的要求,也是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
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增强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形成社会共识。
因此,我们制定如下目标:1. 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2.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行动;3. 加强公众与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三、实施方案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
例如,组织环境保护知识讲座、举办环境保护科普展览等。
此外,还可以利用社交媒体等渠道,广泛传播环保知识,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
2. 设立公众参与平台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提供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机会。
可以通过成立环保志愿者组织、设立在线投诉平台等形式,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中,提出问题和建议,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3. 促进多元合作加强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负责的局面。
例如,可以组织环保知识培训班,提高公众的环保素养;还可以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比活动,鼓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4. 建立奖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例如,对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取得显著环保成效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等措施。
四、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公众参与方案的有效实施。
通过定期开展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总结和展望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公众的参与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公开环境信息,可以增加环境治理的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公众对于环境状况的了解程度不足。
而环境信息公开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让公众了解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从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还可以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促使其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
二、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作用1. 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环境信息公开能够使政府监管环境问题的效能得到提升。
公众通过了解环境信息,可以对政府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揭示环境问题,推动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政府在信息公开的压力下,也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管。
2. 增加公众参与度环境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了解程度增加,可以更好地评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形成自己的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
公众的参与可以形成多方合力,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3. 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信息公开可以迫使企业加强自己的社会责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状况后,会对其环保意识和行为进行评价,如果企业的环保措施不力,可能会受到公众的指责,从而对企业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会加强环保措施的落实,降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建议1. 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统一、便捷的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
2. 多渠道向公众宣传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关注度。
3. 加强环境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鼓励公众和环保组织参与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估,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力度。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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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需要公众深度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将要出台-
环保公众参与不能够停留在种树植草的层次上,而是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一份政协委员“依法设立国家‘环保公益日’”的联名提案引起了国家环保总局的积极回应。
日前,在潘岳副局长的带动下,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八个城市的一万人用种下5000棵树的实际行动共同倡议设立全国“环保公益日”。
潘岳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
今年上半年,环保总局将出台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的信息公开办法。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政协会上,濮存昕、杨澜等18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用法律手段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设立国家“环保公益日”。
他们认为,“环保公益日”可以有效地引导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他们建议,应用法律的方式明确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明确公民可以什么方式、渠道参与环境保护,明确参与的方向和界限,在参与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等。
日前,潘岳带数十名文化界名人到北京八达岭长城脚下植树,建“环保公益日纪念林”。
令现场人士没想到的是,突如其来的沙尘暴也来“捧场”。
“设立国家‘环保公益日’实际上是在培育一种‘新公益精神’”———与沙尘暴一起飞扬的还有潘岳的新思想: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
环保公众参与不能够停留在像今天这样种树植草的层次上,而是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因此,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
潘岳透露,去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中国第一部环保公众参与的政府规章《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今年上半年,还将出台中国第一部有关环境的信息公开办法。
这些都是为培育“新公益精神”奠定的基础。
法制日报
环保与建设同步三峡工程投资近10亿维护
环境-
峡江流水清澈,两岸绿草如茵。
巍峨雄壮的银色大坝下,左岸是环保公园,右岸是一个截留纪念园,到处郁郁葱葱、花香鸟鸣。
如果不是右岸大坝上还有高高耸立的塔吊,干净的马路上不时有挂着工地牌照的车辆穿行,人们很难看出这是一个正在紧张施工的超级工程建设工地。
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从开工之日起,就确立了“环境与工程建设同步”的原则,努力将这个全球超级工程打造成一个环保工程、生态工程。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科学环保部主任孙志禹告诉记者,三峡工程建设期内,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着严格的控制。
比如,数量庞大的混凝土生产过程,也会产生数量庞大的废水,这些废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而其中超过一半以上的废水,处理之后又进行了重复利用;工程原有的大部分植被不可能保留,还会形成新的边坡和水土流失,在施工中,要求水泥、沙石必须封闭运输,对施工现场的植被要及时恢复。
如今,在15.28平方公里的施工工地上,几乎没有一片裸露的泥土,几乎看不到尘土飞扬的景象。
据悉,三峡工程动工以来,仅在工程建设方面的环保投资就有近10亿元。
除坝区外,库区的环境保护和灾害治理更是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峡水利枢纽在建设过程中及运行后,对流域水质、泥沙、地质灾害等采取了一系列监控和改善措施,加上国家近年在库区大力推行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岸坡绿化带工程及危岩与滑坡灾害的预防与治理,三峡库区的生态与环境总体良好。
按照规划,2001年到2010年政府将投入近400亿元巨资治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分阶段建设150多座污水处理厂、170多座城市垃圾处理场,三峡库区的污水及垃圾处理率将达到85%以上。
长期参与三峡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专家谢修发说,作为三峡工程第一功能的防洪功能,其环境效益是不可估量,也是不可替代的。
同时,三峡水电是一种清洁能源,对大气是一种有效的保护。
三峡总公司副总经理曹广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三峡工程对环境方面的影响都在意料之中,都在控制范围之内。
随着三峡工程的顺利进展和三峡地区环境的改善,长江三峡将会成为一个更加舒适宜人的风景名胜。
新华网·皮曙初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