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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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创新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创新
摘要:“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我国尚处在一种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社会监督体系还不健全,致使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监督乏力、会计基础薄弱、国有资产连年流失等。人们普遍认为,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有助于强化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讨论。
关键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会计委派制;财务会计人员独立化
1 前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会计越来越重要,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无论是投资者、管理者还是国
经济环境介入会计活动,对会计人员及其从事的会计活动进行干预、干涉、控制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上的安排以及据此所制定的一系列会计规范。这一定义有三个含义:其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判断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基础上所做出的选择;其二,任何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管理会计人员、介入会计活动、对会计活动进行干预、干涉、控制;其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具有动态性,它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改革。具体来讲,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一般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任免权限、管理办法、任职资格、业务等级核实、工作职权的规范、考核奖惩、后续教育以及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确认,执行业务的条件、范围和工作规则等。也就是说,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由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内容组成。[1]
2.2 我国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的主要模式及评价
近年来,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会计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
效,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方式。
2.2.1 会计人员独立论
会计人员独立论是指会计人员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方等相关利益主体,受职业市场的管理和委托。该观点认为,由于各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与中立,会计人员不能归属于多元利益主体,比如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劳动者任何一方。会计人员只能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受会计法律、法规约束,由政府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管理。[2]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共同享有,即契约各方共同委派会计人员,缺点是会计人员的委托权界定不明确,当股东和经营者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应当维护谁的利益,其工作由谁评价,谁支付报酬等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无所适从的状况必然影响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甚至难以开展工作。[3]
2.2.2 会计人员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主要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会计人员的权利,强化了会计对经济的监督,对于防止违纪问题发生,治理财务造假现象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长远战略来看,会计委派制只是为了治理目前比较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而采取的权益之计,并非我国会计人员管理模式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既与我国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又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还会增加管理成本,加大管理难度。[5]
(1)现行会计委派制与我国人事管理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对企业来说现代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企业有自身的用人权,如果政府对企业强行委派会计人员,企业就无权选择自身所需要的会计人员,那是对企业自主权的干涉,这有悖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由于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对单位进行监督,不仅单位难以接受,而且不利于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这有碍于经济的发展。
(2)现行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不相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核心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重点应放在宏观调控、制定产业政策、规范市场秩序、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等上面来,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已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如果政府对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的是一种行政指令,那么就是越位行为。这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严重不符。(3)现行的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现行的会计委派制只是对某些单位驻个别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并没有改变整个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地方政策决定着委派会计的命运,委派会计受委派单位的领导,在被委派单位充当监督员,同时利益上又受被委派单位制约。在这种模式下,委派会计不可能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当单位与国家利益出现矛盾时,他们照样不能站在公正的角度处理问题,如果他们不维护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在顾全关系的情况下,仅将委派会计“架空”,否则,用人单位有千百条理由请其走人;如果委派会计不能维护国家利益,委派单位又会说他们没有原则性、缺乏职业道德,
不符合会计人员基本要求。这样委派会计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那么他们必须处理好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两方面的关系,否则何去何从都难以预料。于是,他们很快被“同化”,有些委派会计甚至帮助单位做假帐,只是技巧更高明。这时,会计委派制又还有多大意义呢?
(4)现行会计委派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司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只有董事会才有权任用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会计法》又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在会计委派制下,企业董事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已无权任免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连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都无权管理,还谈什么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呢? 这样,在管理上出现了真空,一旦财务上出现问题,只会互相推委、互相扯皮。这样的管理体制不可能是好的管理体制。[6]
2.2.3 会计人员完全回归企业
这种观点将会计人员委托权界定给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由用人单位自主控制,实行彻底割断会计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其最大优点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在委托者的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