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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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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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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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1.引言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展开的资金往来,不但可以满足银行之间资金的互相支持,还可以更好地避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在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上,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性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来更好地保障存款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本文将围绕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制度,从基本定义、业务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论述。

2.基本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在规定利率、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的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即随时可以取出的存款,定期存款则是存款期限一般较长,需要经过一定的提前通知才能取出。

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互相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银行之间以大额同业存款进行资金往来。

3.业务管理要求银行同业存款是一项涉及大量财务资金往来的业务,在进行同业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范性操作要求,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出入账项的正确性。

具体要求如下:(1)开立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所有银行同业存款均必须纳入专门账户中进行监管。

(2)完成各项业务凭证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坚持实名制原则,即对每个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登记。

同时,要对每笔同业存款进行具体的审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健。

(4)严格遵循业务流程,确保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减少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5)在工作中,要保障银行机密信息的安全,全面加强机密信息保护工作。

4.操作程序(1)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两家银行在开户前,必须先进行协议签订,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求。

(2)开设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开户手续并进行系统登记,建立银行同业存款专用的记账账户。

(3)存款和取款手续:银行之间进行存款和取款时,需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规定,填写好各种凭证,并通过相关系统进行记账。

(4)获得利息和维护费:存款方在银行存款时,需支付维护费。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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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行同业业务管理,规范同业业务流程,切实防范同业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境内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业务。

根据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同业资产业务和同业负债两大类业务。

同业资产业务是指:我行使用非理财资金进行的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的业务。

标准化资产:在银行间市场价证券交易所的债权性资产。

包括同业存款、买入返售等。

非标准化资产: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同业负债业务是指我行根据资产负债计划及自营投资需要从其他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包括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和非银存款等。

同业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授权开办同业业务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授权金融市场部为办理同业业务的部门,负责同业业务营销、办理、同业客户授信以及信息管理等,具体有:(一)在本行风险偏好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意见指导下开展同业业务;(二)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同业业务;(三)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四)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交易限额分配、交易前限额审查;风险控制岗或有权人承担同业业务中台职能,具体负责:(一)负责审查同业业务对手方授信额度及监测同业授信额度是否超限额;(二)负责同业业务的风险识别、计量工具开发,制定本行同业业务限额;(三)负责制定本行同业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政策,推动业务部门控制操作风险;资金清算中心、计划财务部承担同业业务的后台清算、记账职能。

资金清算中心以中台限额管理要求、行领导对前台部门及有权人的授权为办理业务的依据,根据前台提交的交易单据和经逐级审批的同业业务划款通知书进行资金清算,计划财务部进行财务记账。

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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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提高对金融机构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建立本行统一的金融机构营销平台,保证全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金融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金融同业业务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管理。

金融同业业务涉及的同业授信业务由总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3.定义3.1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机构客户为服务对象或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发挥综合业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并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产(无风险敞口)、负债及中间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全国战略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战略性客户”)是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与本行合作较为密切且前景广阔、涉及多个经营单位、集中统一开发成效明显的客户;区域一般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一般性客户”)通常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本行合作集中在某些产品或某些区域、具有进一步开发潜力的客户。

4.职责与权限5.政策5.1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专业推动、全面经营、创新发展”的原则。

各经营单位间在市场营销时没有业务边界限制。

5.2本办法为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的一般管理办法,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按照本行现有制度执行或以此为基础另行制定。

6.规范要求6.1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6.1.1总行投资银行设置专职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岗,负责同业产品管理、同业客户管理、同业授信、同业间资产交易、同业存放、各类回购性业务、同业资产委托等工作。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系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即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或具有债权类性质的权益性资产(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定义,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项下基础资产)。

特定目的载体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为商业票据资产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特定目的载体购买方不同,同业投资业务分为单一投资与组合投资两种模式。

(一)单一投资模式系指本行全额投资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二)组合投资模式系指本行通过交易结构设计、衔接外部机构合作等方式,仅部分参与或不以自有资金参与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若外部资金通过本行以特定目的载体代理销售方式募集的,由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代理销售相关工作,并按照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组合投资中本行参与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通过本行以代理销售方式募集资金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本行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非本行参与或募集资金的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

银行投资同业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银行投资同业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银行投资同业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投资同业理财产品的操作和内部管理,规避和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理财产品是指我行与同业机构签订理财合同,将资金委托给同业机构,由其按照事先约定的期限、利率进行资金运用的业务。

第三条投资同业理财产品必须遵循安全、稳健、合规的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为目标,强化风险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提出理财产品的投资需求,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与投资分析报告;(二)负责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各项管理以及档案整理。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对协议内容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出具《风险管理部法律意见书》和《xx 银行合同审查表》。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和会计科目核算。

第三章业务管理要求第七条理财产品投资选择标准(一)应选择商业银行公开发售的法人理财产品;(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应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同业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

第八条投资理财产品前,由总行业务部门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从本金保障特性、收益保障特性、信用风险等级和市场风险等级等维度,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进行评价。

第九条理财产品评价标准:(一)A级理财产品由发行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并且保证收益或实现预期收益可能性极高。

理财投资方向为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等相关市场的投资;(二)B级理财产品由发行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收益浮动。

通过对高信用等级主体的投资保障本金的安全,理财收益随相关投资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三)C级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但本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浮动但相对可控。

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承担高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如AA 级以上评级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市场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严格控制股票和外汇等高市场风险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在95%以上或采用了本金保障的投资风险管理措施;(四)D级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

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银行(下称我行)与金融同业间的合作渠道,提高对金融同业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促进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与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我行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是指用于现金解缴、支付结算等结算性业务以外,具有投融资性质的人民币同业存款,包托融资性同业存放款项和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

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用于现金解缴、支付结算等结算性目的的同业存款,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第二条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实行“统一经营、授权操作、分类管理、效益优先、综合平衡”的原则。

“统一经营”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由本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经营同业存款业务。

“授权操作”是指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同业存款业务的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客户关系维护、账户开立等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等进行逐笔审批。

“分类管理”是指我行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客户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同类金融机构客户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放,我行将进一步依据产品类别、期限类别和币种类别采取不同的合作策略。

“效益优先”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放业务的发展以利润贡献为最终目标;赢利性是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业务定价的主要考量因素。

“综合平衡”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必须综合考虑全行总体资产负债配置的需要,统筹考虑同业负债与我行总负债的协调关系。

第三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管理目标(一)建立科学、高效、规范且适应利率市场化要求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体系;(二)开拓新型、灵活且具备成本比较优势的负债资金来源,在保障全行流动性的同时,为投融资业务以及资产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通过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的产品和服务,与银行同业共享资源,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关系。

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

银⾏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xx银⾏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xx总发〔xx〕16号,xx年1⽉16⽇印发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与⾦融同业机构的合作,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xx]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泛指银⾏、信托、保险、基⾦、证券公司等银⾏或⾮银⾏⾦融机构。

同业合作业务范围包括理财投资合作、咨询顾问、托管、代销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于本⾏理财业务与同业⾦融机构所开展的合作活动。

第⼆章同业合作原则与准⼊标准第四条同业合作机构准⼊原则(⼀)合规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选择以及合作内容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我⾏风险管理等有关制度要求;(⼆)审慎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资产规模、盈利能⼒、风险控制⽔平、市场评价记录、产品绩效等须在同类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

合作产品规模须在合作机构风险承受能⼒范围之内;(三)效益性原则。

同业合作坚持多家合作洽谈做法,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争取实现我⾏效益最⼤化;(四)统⼀管理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按照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需经本⾏审批,纳⼊合作名单统⼀管理。

第五条总⾏个⾦业务部根据市场监测、风险状况等情况,在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同业合作机构,提出或调整合作机构名单报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会签审核后,上报总⾏分管⾏长审核,并由总⾏⾏长做最终审批。

第六条理财合作机构应满⾜以下基本条件:(⼀)成⽴时间≥3年;(⼆)注册资本≥1亿元;(三)公司治理完善,资产管理能⼒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管理理财合作业务,明确相关部门和⼈员的责任,业务相关⼈员具有相关经验及从业资格,风险意识及专业能⼒强;(五)最近三年⽆不良历史纪录、⽆重⼤违规违法⾏为、⽆重⼤⾏政处罚记录,⾏业信誉良好;(六)与我⾏合作能明显带动综合收益等。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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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身的经营责任,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稳妥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下列规定:(一)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合理确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虚报交易量、虚报利率等;(二)同业往来资金非法占用、挪用、挤占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打击,引导业务发展走---稳健发展的道路;(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应当以资金融通为基础,严禁以此变相转移风险,并加强对业务活动的风险监管,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四)商业银行应当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期报送人民币同业存款监测数据;(五)银行应当通过互联网、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公布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水平。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行内的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随机抽查、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机制,完善内部业务再造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提高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第九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督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规模、利率、期限及交易方式的合规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投行代理同业投资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依法合规的原则,保障交易各方权益。

第三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对合约和交易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采取适当的措施,严格风险管理。

第四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保障透明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妥善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合法、合规。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的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第七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交易方、产品、收益、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和防范内部交易风险的措施,预防可能存在的内部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中,应当遵循主动管理、动态监测、风险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分析的原则,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建立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及风险对冲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实行双重风控,即对交易流程和风险控制的双重监管。

第十三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建立风险管理联合小组,负责投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

第十四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披露业务风险,提高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建立健全的纠错机制,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错误,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业务平稳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银行在代理同业投资业务中,应当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及风险分析报告。

XX银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实施方案

XX银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实施方案

XX银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管理,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按照“一行三会一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2014]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同业业务经营范围本方案所指同业业务系指本行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同业业务经营管理模式及组织架构(一)运作管理模式本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明确总行金融市场部为专营部门,负责全行同业业务的经营归口管理。

建立同业业务营销、受理、审批、出账、风控等前中后台分离机制,总行相关部门及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涉及同业业务的主要职责如下:1.全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总行金融市场部经营职责:(1)本外币同业业务:本外币同业拆借、本外币同业存款(含同业存单)、同业借款、债券买入返售与卖出回购、基于同业信用的金融资产的投资和同业理财产品的投资、金融债及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投资;(2)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农发行等债券承分销业务;(3)理财业务(设立二级部门——理财业务管理部作为理财业务的专营部门);(4)其他同业业务。

管理职责:(1)负责全行同业业务的审批、投后管理和风险等管理;(2)负责同业账户准入审批;(3)负责同业机构的准入审查;(4)负责金融机构同业授信额度的申报和交易对手的交易限额的申报,并对同业业务用信额度进行管理和对同业业务交易限额进行管理;(5)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相关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与卖出回购业务审查的主要内容:要件审查:a.交易对手是否经合规部门进行合规准入审批;b.是否在同业授信额度和交易对手交易限额范围内;c.是否符合127号文第十四条的融入融出比例的规定;d.相关合同文本协议是否为本行格式文本,如属非格式文本则是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

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zz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zz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为规范同业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40号)等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投资业务,是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于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的行为。

上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条本质上属于为满足资产负债管理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由总行另行发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投资业务战略规划、业务目标;(二)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同业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负责审查同业投资业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及合理性;(四)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同业投资业务准入风险指引;(五)负责全行同业投资业务系统营销、组织推动和业务管理工作;(六)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七)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以及与其他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八)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同业投资业务,负责牵头落实各项批复要求,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谈判、修订及签署;(九)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金融同业业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同业投资市场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十)负责监督和指导事业部做好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十一)负责组织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督导,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与检查,并组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系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即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或具有债权类性质的权益性资产(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定义,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项下基础资产)。

特定目的载体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为商业票据资产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特定目的载体购买方不同,同业投资业务分为单一投资与组合投资两种模式。

(一)单一投资模式系指本行全额投资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二)组合投资模式系指本行通过交易结构设计、衔接外部机构合作等方式,仅部分参与或不以自有资金参与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若外部资金通过本行以特定目的载体代理销售方式募集的,由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代理销售相关工作,并按照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组合投资中本行参与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通过本行以代理销售方式募集资金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本行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非本行参与或募集资金的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为本行的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为本行的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为本行的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同业投资是商业银行以同业为主要客户,通过购买同业发行的债券、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业务。

同业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之一,具有流动性好、风险小、收益高等优点,为银行获得收益与优化资产配置提供了助力。

本文将围绕银行基础资产客户为本行的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银行基础资产客户进行同业投资业务的行为,保护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同时,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同业投资业务的银行基础资产客户。

三、审批程序1.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从事同业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本行进行书面申请。

2. 本行遵守合规经营原则进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审批,并于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视同同意。

答复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限制、费用等具体细节事项。

四、风险评估1.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进行同业投资业务应当对同业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同业主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管理与运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清晰明确。

2.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是银行基础资产客户进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参考依据,但不代表其对同业主体存在风险的责任得以全部免除。

五、业务限制1.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进行同业投资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尽职三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定。

同时,应当在履行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同业主体的利益,共同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进行同业投资业务应当注意相关业务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和期限、同业主体和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事项,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合规风险防范1.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管控和内部合规管理,防范合规风险。

2. 银行基础资产客户应当加强对同业主体的信息收集和核实,确保其所涉及的信息真实可靠,以客观、全面、准确的信息为基础,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决策。

XX银行同业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同业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同业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及《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发[2014]333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系指本行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面向金融同业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内同业机构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业务。

第四条本行开展的同业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不得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行投资理财产品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第六条本行投资理财产品必须遵循安全、稳健、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机构理财产品的类型第七条投资机构理财产品的类型(一)按收益类型划分,可分为保证收益型机构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型机构理财产品,其中非保证收益型机构理财产品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型机构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机构理财产品。

1.保证收益型机构理财产品。

系指机构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向本行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发行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发行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向本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发行机构和本行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机构理财产品。

2.保本浮动收益机构理财产品。

系指机构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向本行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本行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本行实际收益的机构理财产品。

3.非保本浮动收益机构理财产品。

系指机构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本行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本行本金安全的机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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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z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为规范同业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40号)等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投资业务,是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于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的行为。

上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条本质上属于为满足资产负债管理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由总行另行发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投资业务战略规划、业务目标;
(二)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同业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审查同业投资业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同业投资业务准入风险指引;
(五)负责全行同业投资业务系统营销、组织推动和业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
(七)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以及与其他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
(八)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同业投资业务,负责牵头落实各项批复要求,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谈判、修订及签署;
(九)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金融同业业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同业投资市场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十)负责监督和指导事业部做好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
(十一)负责组织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督导,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与检查,并组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事业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客户营销、项目调查、发起报批等。

(二)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同业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形成调查报告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
(三)负责投资后会同授信管理部对实际用款人进行检查和监测,同业投资业务到期前应提前通知客户做好兑付资金的准备工作,并按照我行授信管理制度提交投后风险检查报告。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同业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负责同业投资业务风险政策(包括信用风险政策、市场风险政策等)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三)负责同业投资业务进行风险初步审查,对通过初审的同业投资业务上报总行信贷风险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总行信贷风险审批委员会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的审议及审批。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和资金成本定价依据。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协助总行投资银行部对战略客户相关的同业投资业务给予必要的营销支持和指导,会同总行投资银行部核定同业投资业务限额。

第十条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建立同业投资业务放款系统,负责督促事业部落实同业投资业务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
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工作;开展同业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和存续期跟踪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同业投资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务,对交易结构合规性及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解答同业投资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负责同业投资业务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同业投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并负责同业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总体管理原则
(一)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即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应以项目为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以及实质风险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项目个案审批;
(二)实行总量平衡管理,即对同业投资业务的规模、类别和会计科目归属等进行总量控制,对单一企业同业投资存续规模严格执行贷款(含非标资产)集中度不超过监管标准的规定,保持业务总量和其他业务协调发展,实现项下各类型业务、各相关会计科目合理分布、可持续发展;
(三)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
求,保证同业投资业务的收益要覆盖预期和非预期风险损失、风险资产计量、经济资本占用等风险成本并尽量实现最大化。

第十四条交易对手准入。

同业投资业务交易对手应选择资质优良、与我行有良好交易记录的同业金融机构。

交易对手准入标准参照我行《同业投资业务合作机构准入指引》。

第十五条产品定价与期限管理。

产品价格由事业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计划财务部综合考虑项目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并结合资金成本、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产品期限管理应符合全行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

审查同业直投业务时应考虑融资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发展前景、现金流情况、筹融资能力、还款意愿、债权债务的偿付情况等,对融资人的偿付能力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价,防范融资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授信管理。

总行信贷风险审批委员会根据融资人综合信用风险审批融资人授信额度;总行投资银行部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审定同业投资业务融资人存续期额度;各事业部在使用授信额度前,应向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额度申请,在取得授信额度后开展同业投资业务。

第十八条投后管理。

各事业部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定期进行同业投资业务的贷后检查,密切关注融资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变化情况及还本付息安排的资金匹配等情况,及时、动态地监控融资人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授信管理部及总行投资银行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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