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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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34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34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3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7日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第55号令)、《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13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政务数据中心的意见》(宁政发〔2010〕6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市级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及运行维护。

第四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称“市信息办”)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负责编制市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管理监督。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整合共享、坚持优化流程、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项目评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大数据局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资金保障,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10.27•【文号】国办发[1995]53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全国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努力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工作对于政府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进行宏观调控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是为政府领导提供政务信息的主要渠道。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的报送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安全,提高政务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政务信息报送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是指与政务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数据、报表、统计资料等。

第四条政务信息报送是指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送要求第六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及时报送。

第七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准确报送。

第八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完整、清晰、有序,避免遗漏和混淆。

第九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三章报送程序第十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由相关单位负责,各级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报送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报送程序包括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传送等环节,每一环节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间和频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来确定,不得随意延迟或增加报送次数。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政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补报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篡改政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图附件二、政务信息报送格式范例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图附件二、政务信息报送格式范例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政务信息:指与政务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数据、报表、统计资料等。

2:报送:指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5•【字号】豫政办[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1999〕1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近年来,我省政务信息工作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反馈了大量有价值、深层次的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情况、进行决策和推动工作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热点问题日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政务信息反馈任务更加繁重。

各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室的信息工作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削弱。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及时解决政务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整体、综合功能,把信息工作作为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主动地、高质量地为本级、上级、下级三个层次搞好信息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9•【字号】宁政发[1991]110号•【施行日期】1991.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日宁政发〔1991〕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凡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均属政务信息的范围。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

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各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

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八条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专职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第九条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工作。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政府部门信息的报送流程及内容,提高信息公开度,保证政府部门信息准确及时的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职责及执行公共事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下,政务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政府对信息公开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实施格外重要。

一、政务信息报送管理的目的政务信息报送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规范政府部门信息报送流程及内容,提高信息公开度,保证政府部门信息准确及时的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政府部门的信息报送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2.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开事项管理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3.增信释疑,消除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疑虑,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政务信息报送的范围政务信息报送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职责及执行公共事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政府重要决策及政策落实情况政府重要决策及政策落实情况是政务信息报送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将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报送给上级行政机关,以便上级做出更好的政策指导和决策。

2.政府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政府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是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政府部门需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纪要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以便上级机关了解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3.政府财务收支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财务收支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是政务信息中十分重要的一类信息。

政府部门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各项收支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化,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4.政府工作检查及考核情况政府工作检查及考核情况是政务信息报送中的一类内容。

政府部门需要督促下属单位履行职责,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项相关工作情况,以便做出相应的评价和考核。

南充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南充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南充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政务信息化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奉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市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市级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

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一)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营商环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条件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的目标政务信息工作以服务人民群众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提高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原则(一)公开透明。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取。

(二)真实准确。

政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政府工作情况,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及时高效。

政务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确保信息时效性。

(四)便民服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注重服务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需求。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和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政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一)政务信息的收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地收集政务信息。

(二)政务信息的整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和归档,形成系统化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六条政务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一)政务信息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审核机制,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二)政务信息的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以及其他渠道和方式,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努力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务信息工作进展不平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水平不高。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将《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7]1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所需信息;企事业单位也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四条政府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转和建设,由政府办公室向政府负责。

政府办公室要把向本级、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及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通政办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5日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建设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市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含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或大数据发展规划、促进部门之间信息整合共享、提升城市管理与发展水平的信息化项目;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业务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互联互通、资金统筹、安全可靠的原则。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河府办〔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2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立项第四章采购第五章实施第六章验收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项目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参照《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9号)和《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粤办函〔2021〕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以及市级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和专业软件的开发服务。

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级各有关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9年8月7日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数据。

第四条本市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管理要求,统筹协调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集约利用和绩效评估,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制。

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市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兰政办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政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政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服务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提供政务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政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政务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篡改或者拒绝公开。

(二)及时准确原则:政务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便民利民原则:政务信息服务应当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政务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四条政务信息服务工作由政务部门负责,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服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第二章政务信息分类与公开第五条政务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共事务、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招投标、行政处罚等。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三)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进行公开,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人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等方式提出申请,政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不予公开信息,政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示。

第三章政务信息共享与利用第九条政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共享原则:政务信息共享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和组织在开展信息工作时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工作是指对单位和组织内部以及与外界交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传递和保护的工作。

第四条信息工作应当遵守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保密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工作的管理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信息工作效能。

第六条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应当与单位和组织的发展战略相统一,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各类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工作的责任、权限和流程。

第八条信息工作的管理应当强调实效性,促进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第二章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各类单位和组织应当设立信息工作管理机构,明确信息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信息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二)组织信息资源的收集、整合和管理;(三)推动信息技术在业务工作中的应用;(四)开展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五)评估信息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信息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各类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信息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工作的流程和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技术应用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应当与单位和组织的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开展信息工作的质量评估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信息资源的收集和整合第十八条各类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信息资源库,收集和整理单位和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资源库应当建立完备的分类体系,将信息进行归类,并进行标准化管理。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报送效率,保障报送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及相关部门在政务信息报送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政务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报送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报送、数据报送、会议报送等形式。

各级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形式的报送要求。

第五条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应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及人员支持。

第二章报送材料和要求第六条政务信息报送材料应包括必要的材料和附件。

第七条报送材料应按照文件规范要求进行编排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八条报送材料应明确标注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报送目的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批复、意见等。

第九条报送材料的格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各级及相关部门应按照报送要求,定期、定点、定稿地进行政务信息报送。

第三章报送流程和责任第十一条政务信息报送应遵循事先报备、报送审核、报送确认、报送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各级及相关部门应设立报送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报送的统筹协调、审核核实、督促反馈等工作。

第十三条报送单位应积极配合报送管理机构进行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报送单位应按照要求,提前准备好报送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报送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报送材料,对不合规的材料提出意见和改正要求。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机构应及时确认报送材料,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报送单位。

第十七条报送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报送材料的审核结果和意见,并协助报送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报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报送材料错误、遗漏、虚假等情况。

第二十条报送管理机构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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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报送政务信息~服务领导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省属驻某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点是围绕政府全年或阶段性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重点及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科学发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指导基层提供全面、准确、客观、及时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 1 -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反映的工作要求,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坚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的方针是:紧扣中心~服务大局,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开拓创新。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提出要求和任务~支持相应工作机构发挥整体功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向各信息报送单位下发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 2 -或综合信息。

,四,做好下级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拓展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

,五,加强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联系~完成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指标和任务。

,六,做好信息资料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第三章队伍建设第九条政务信息队伍由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组成。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必须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

专职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省属驻某各单位必须配备兼职信息员~承担政务信息的报送任务。

第十条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爱政务信息工作。

- 3 -,二,具有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操作技能~具备相应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严守国家机密的观念。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员队伍的管理以本单位为主~上级单位辅助管理。

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相应信息员的~各部门,单位,要在工作交接前选定接替人员~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员的培训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单位,办公室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

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专兼职政务信息员的培训。

培训可采用脱产集训、外出培训、以会代训、以岗代训等多种方式~定期不定期地进行。

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三条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一,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反映经济调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 -,二,关注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反映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围绕社会管理工作~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和问题,,四,关注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反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五,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跟踪反映相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六,反映其他与政府工作紧密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一,综合分析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捕捉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提出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二,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收集基层干部群众的反映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三,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需求~深入开展信息调研。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沟通情况、指导工作的作用~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服务。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在依法保守秘密和不违反有关工作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 5 -,二,上级政府和部门通过信息刊物刊登需要下级政府和部门了解的情况~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加强工作指导,,三,上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政府和部门下发信息约稿通知~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下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间组织报送, ,四,下级政府和部门及时反馈上级政府和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重要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信息采集,一,凡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协调、服务行为相关的各类信息均属信息工作的采集范围。

,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可通过各种网络、传媒采集信息~可从有关文件、材料中提炼信息~也可通过实地调查研究等方法直接获取政务信息。

,三,各级要结合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提出政务信息报送要点~指导下级信息报送工作,下级要根据上级下发的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及时向上级报送信息~不断增强报送信息的针对性。

- 6 -第十七条信息编写,一,信息编写是指对采集的原始材料进行写作和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编辑。

,二,政务信息编写要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2、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3、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主题鲜明、文题相符~文风朴实、言简意赅。

4、综合分析、超前预测~反映的情况、问题、经验应当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色。

5、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深度~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并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三,信息编写要责任到人。

信息编写人员要对信息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校对、复印、分送、通报、归档等各个环节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信息核签凡向上级报送的信息~须经分管领导或单位相关负责人审鉴~重大情况要请示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凡涉及保密的信息必须注明“秘密”~通过机要系统传报。

第十九条信息分送信息工作人员要按照各类信息的分送范围~及时把信息分送给相关领导参阅。

- 7 -第二十条信息反馈对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信息存档每期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的同时~要保留电子文档和,份纸质文档存档。

第六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信息报送制度,一,下级向上级报送信息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的重要职责。

,二,信息报送要突出信息时效性。

政务信息稿件主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以电子稿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形式报送,密级信息除外,~特殊情况可通过传真或电话形式报送。

第二十三条信息采用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信息约稿制度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单- 8 -位、驻某有关单位下发《信息约稿通知》~各信息报送单位要按照要求按时报送信息。

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交流制度充分利用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政务信息交流~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

要重视网络、媒体共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重点是领导重视程度、信息质量高低、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信息采用情况每月对全市信息工作进行记分制量化考核。

具体标准是:《公众信息网》、《某泉动态》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6分。

凡被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某泉动态》信息~每条另加10分。

凡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另加15分。

凡被省政府办公厅转报国办并被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

对不按时限要求上报或不报约稿信息的单位一次扣10分~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一次另扣20分。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排定的名次进行奖励。

政务信息按照累计积分排名表彰奖励10个先进单位- 9 -,其中:七县市区政府办奖励前3名~政府部门和单位奖励前6名~省属驻某各单位奖励前1名,~20名先进个人,其中:七县市区各奖励1名~获政务信息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再各奖励1名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政府部门、单位及驻某单位共奖励前10名,。

第八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负责人~各级办公部门具体做好信息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为政务信息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改善工作手段。

在列席会议、阅读文件、查阅资料、调查研究、学习进修等方面适度放宽~为信息工作人员及时掌握领导思路提供便利。

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信息工作人员~交任务、压担子~调动工作积极性~把信息工作作为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重要渠道。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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