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检测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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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检测实验方法
化妆品防晒指数是化妆品护肤效果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在化妆品行业使用非常的广泛,而且是过一个很关键的性能指标,关于护肤品的防晒效果一般用专业的防晒指数分析仪检测,这里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工程师为您分析一下实验的具体步骤: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
(Testing Procedure, Federal Register, 21 CFR. Part352.70-73, 1993)
三、定义
1、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200 nm ~ 290 nm
中波紫外线(UVB):290 nm ~ 320 nm
长波紫外线(UVA):320 nm ~ 400 nm
2、最小红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 MED):引起皮肤红斑,其范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
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 或最短时间(秒)。
3、防晒指数(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 :引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SPF。可如下表示:
四、SPF测定方法
1、光源: 日光模拟器氙弧灯作为光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可连续产生波长为290nm~400 nm 的紫外线;
②、光源输出经滤光片过滤后,波长小于290 nm 的紫外线应低于1%;
③、光源输出经滤光片过滤后,波长大于400 nm 的紫外线应低于5%;
④、光源应输出稳定,光线均一,所辐射平面上其波动范围应小于10%;
2、受试者的选择
①、选18~60岁健康志愿受试者,男女均可。
②、既往无光感性疾病史,近期内未使用影响光感性的药物;
③、受试者皮肤类型为I、II、III型,即对日光或紫外线照射反应敏感,照射后易出现晒伤而不易出现色素沉着者;
④、受试部位的皮肤应无色素沉着、炎症、瘢痕、色素痣、多毛等;
⑤、妊娠、哺乳、口服或外用皮质类固醇激素等抗炎药物、或近一个月内曾接受过类似试
验者应排除在受试者之外;
⑥、按本方法规定每种防晒化妆品的测试人数应在10例以上。
3、SPF值标准品的制备:见附录A。
4、MED测定方法
①、受试者体位:照射后背,可采取前倾位或俯卧位。
②、样品涂布面积不小于30 cm2
③、样品用量及涂布方法:按2mg样品/ cm2的用量称取样品,使用乳胶指套将样品均匀
涂布于试验区内,等待15分钟。
④、预测受试者MED:应在测试产品24小时以前完成。在受试者背部皮肤选择一照射区
域,取5点用不同剂量的紫外线照射,照射剂量或时间可按表1增幅依次递增。24小时后观察结果,以皮肤出现红斑的最低照射剂量或最短照射时间为该受试者正常皮肤的MED。
⑤、测定受试样品的SPF值:在试验当日需同时测定下列三种情况下的MED值:
⑥、测定受试者的MED:根据4.4.4项预测的MED值调整紫外线照射剂量,在试验当日
再次测定受试者未防护皮肤的MED。
将受试产品涂抹于受试者皮肤,然后按4.4.4的方法测定在产品防护情况下皮肤的MED。在选择5点试验部位的照射剂量增幅时,可参考防晒产品配方设计的SPF值范围:对于SPF值<15的产品,五个照射点的剂量递增为25%;对于SPF值>15 的产品,五个照射点的剂量递增为15%。
⑦、在受试部位涂SPF标准样品,测定标准样品防护下皮肤的MED,方法同4.4.4。
5、排除标准:进行上述测定时如5个试验点均未出现红斑,或5个试验点均出现红斑,或
试验点出现红斑后随紫外线照射剂量增加又消失时,应判定结果无效,需校准仪器设备后重新进行测定.
6、SPF值的计算
①、样品对单个受试者的SPF值用下式计算:
②、样品防护受试者群体的SPF值即为该受试样品的SPF值,用下式表示:
样品SPF =X
计算样品防护全部受试者SPF值的算术均数,取其整数部分即为该测定样品的SPF值。估计均数的抽样误差可计算该组数据的标准差和标准误。要求标准误应小于均数的10%,否则应增加受试者人数直至符合上述要求。
五、防晒产品防晒效果的标识
所测样品的SPF值低于2时不标识防晒效果;SPF值2~30
之间可在产品标签上标识SPF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可在产品标签上标识SPF30+ 。
六、检验报告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检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结论。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