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法的历史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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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的历史及依据

蜀山小伙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这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法无禁止,也无需禁止。经济市场化、利率自由化、汇率国际化、金融信息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物相应有效。”

二、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分析

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1:“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抵押贷款;

2:“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抵押贷款;

3:“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抵押贷款。

三、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

在银监会和法律规定下的范围内,民间借贷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均合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但该90年代的司法解

释必将被打破。

四、合法放贷的“六条底线”

主体合法、利息、资金自有、来源合法、用途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

五、民间借贷的高压线

企业以借贷名义

--向职工非法集资

--向社会非法集资

--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上述情况将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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