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合集下载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附属绿地推荐指标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附属绿地推荐指标
交通场站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20%
供应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0%;火力发电站宜不大于20%
环境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0%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附属绿地推荐指标
类别
推荐指标
备注
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新区建设不宜小于30%,旧区改建不宜小于25%
行政办公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0%
文化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0%
教育科用地附属绿地
学校及教育科研用地绿地率宜不小于35%
不含校园操场面积
体育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0%
不含足球场草地面积
医疗卫生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宜大于35%
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0%
商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25%
商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25%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0%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殡仪馆用地内绿地率宜大于35%
其他不规定
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30%
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城市道路用地附属绿地
宜大于20%;城市快速路不宜小于30%
行道树绿带按1.5m宽度统计在绿带中
交通枢纽用地附属绿地
宜不小于20%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时,确需占用绿地或移、伐树木的,应当征得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营造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和接收管理单位验收合格,移交管理部门管理养护;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返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
(二)城市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
绿化各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罚 则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三月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全省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审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用地,核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过程中,设定项目用地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3条全省各类新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第4条全省各类项目的建设,应有利用于区域统筹、地区协作,有利用于城乡建设,符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行业发展需要,扩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范围,综合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5条全省各类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建设模式,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减少用地规模。

第6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统一申请,分期供地。

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应预留在项目区外。

第7条各类项目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8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出台更为严格的用地标准,则参照严格标准执行。

说明第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的分类系统,对全省主要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其他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归纳,建立了定额指标和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指标框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地上的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1~3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实前应完成所有机械安装。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XX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XX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

《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

《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项目评价报告xx园林和绿化管理局2019年4月目录1《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项目的编制情况 (2)1.1项目概况 (2)1.2时间安排 (2)1.3实际完成内容 (3)1.4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32实施过程评价 (3)2.1前期决策过程评价 (3)2.2前期准备工作与评价 (4)2.3规划编制阶段评价.................................................................................................. 53实施效果评价 (5)3.1环境效益评价 (5)3.2社会效益评价 (6)3.3综合评价................................................................................................................. 64评价结论..............................................................................6评价结论. (6)1《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项目的编制情况1.1项目概况为进一步加强苏州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推动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局于2017年底启动了《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编制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我局深入开展城市绿地现状绿化调研,并充分对接各区县分管部门落实基础数据,同时我局充分对接规划局、中规院等部门,保持与总规等上位规划的信息互通,确保核心管控内容纳入总规。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

(五)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苏住建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苏住建科〔2013〕2号)各市、区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目标。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是落实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为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对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绿色建筑我国绿色建筑有明确的国家标准,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二、三星,其中二星以下由省住建厅负责评定,三星由住建部负责评定。

评定的绿色建筑分成“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前者表明建筑设计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后者是建筑建成运行后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才是真正的绿色建筑。

建设绿色建筑,在于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使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色建筑不是以绿化为主体内容的建筑,利用绿化节能环保,只是绿色建筑的一个分支。

绿色建筑不一定是高科技建筑,更不等于高投入建筑。

绿色建筑本质上是一种气候适应性建筑,要求尽可能地采用适用技术和降低能源消耗的构造,其用材可循环使用和充分本地化,从而实现最低成本的节能与舒适。

二、明确绿色建筑目标自2013 年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积极引导、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造。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苏州市绿地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绿地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绿地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的绿地率计算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制定的。

绿地率是指城市内建筑物用地面积与绿地用地面积之比。

具体的计算规则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首先确定计算范围,一般是针对整个城市、行政区域或具体的规划区域。

2. 确定绿地用地类型,包括公园、花坛、草坪、绿化带等。

3. 通过调查和测量,获取建筑物用地面积和绿地用地面积的具体数值。

4. 将建筑物用地面积与绿地用地面积相除,并乘以100,得到绿地率的百分比。

例如,如果某城市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则绿地率为(2000/5000) * 100
= 4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或地区可能会有自己的具体计算规则和标准,因此在具体计算绿地率时,还需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绿地率计算 (2)

绿地率计算 (2)

绿地率计算法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三条:绿地面积是指水平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在绿化植物重叠的,不得重复计算面积。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和被保护的古树、城市人行道路上的绿地均不参与计算绿地率。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面绿化覆土深度不应低于0.15米,不宜低于0.3米。

且应实行草皮绿化全覆盖;无覆土或只覆土无覆盖的规划验收时不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1,《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覆土无露土部分,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二)悬空建筑(阳台、雨棚等)下绿地用地:悬空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2m的,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高度小于2.2米大于1米的,按投影面积的50%计算,高度小于1米的,绿地面积不予计算。

《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doc

《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doc

《州市城市地系划(2017-2035)》目价告xx园林和化管理局2019年4月目1《州市城市地系划(2017-2035)》目的制情况⋯⋯⋯⋯⋯⋯⋯⋯⋯⋯⋯⋯⋯⋯⋯⋯⋯⋯⋯⋯⋯⋯⋯⋯⋯⋯⋯⋯⋯21.1 目概况 (2)1.2 安排 (2)1.3 完成内容 (3)1.4 目投及金来源.............................................................................................. 32施程价⋯⋯⋯⋯⋯⋯⋯⋯⋯⋯⋯⋯⋯⋯⋯⋯⋯⋯⋯⋯⋯⋯⋯⋯32.1 前期决策程价 (3)2.2 前期准工作与价 (4)2.3 划制段价.................................................................................................. 53施效果价⋯⋯⋯⋯⋯⋯⋯⋯⋯⋯⋯⋯⋯⋯⋯⋯⋯⋯⋯⋯⋯⋯⋯⋯53.1 境效益价 (5)3.2 社会效益评价 (6)3.3 综合评价 ........................................................................................................................................................................................................................................................................ 64评价结论 6评价结论 (6)1《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项目的编制情况1.1 项目概况为进一步加强苏州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推动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局于 2017 年底启动了《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017-2035)》编制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我局深入开展城市绿地现状绿化调研,并充分对接各区县分管部门落实基础数据,同时我局充分对接规划局、中规院等部门,保持与总规等上位规划的信息互通,确保核心管控内容纳入总规。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什么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什么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什么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指在江苏省内,为了满足人们居住需求和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所规定的绿地设计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在住宅小区建设中,要合理规划和设置绿地。

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建设的绿地比例应在15%以上,且按照公园、庭院花坛等不同用途进
行划分。

同时,要根据居住人口数量、住宅楼栋数量等因素,合理分配绿地面积,并注重连通性和可达性,方便居民通行和使用。

其次,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多样。

绿地布局应考虑到住宅小区的整体环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休闲娱乐区、健身区、儿童游乐区等。

此外,绿地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合理配置绿化植物和景观设施,营造宜居、舒适的环境。

再次,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绿地保育和管理。

根据江苏省有关政策,住宅小区绿地建设后应成立专门的绿化管理组织,负责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同时,要注重物种的选择和合理的搭配,推广抗逆性强的植物品种,提高绿地的适应性和生态效益。

最后,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还要求合理设置绿地设施。

住宅小区绿地应配置相关设施,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和活动。

如设置休息椅子、健身器材、亲子游乐设施等,提供丰富多样的服
务,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住户的需求。

综上所述,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合理规划和设置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多样,注重保育和管理,合理设置绿地设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一个美丽、舒适、健康的居住空间。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一、前言
为了加强对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管理,确保绿地的建设与使用达到既定的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指标踏勘审查。

三、踏勘审查组成
踏勘审查由苏州市城市规划局组织实施,组成成员包括:
1.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2. 相关单位和专家代表。

四、踏勘审查过程
1. 项目准备阶段
踏勘审查组成员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踏勘时间、制定踏勘计划和准备相关资料。

2. 实地踏勘
踏勘审查组成员按照踏勘计划,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配套绿地的位置、面积、形式等进行勘查。

3. 审查意见汇总
踏勘审查组成员根据实地踏勘情况,结合相关政策,归纳整理审查意见,形成审查报告。

4. 审查报告审核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审查意见反馈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将审查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城市建设项目的申请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和完善。

6. 评审结果公示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将最终的评审结果公示,提醒申请单位和社会公众。

五、附则
1. 本规程所指的城市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城市建设项目。

2. 本规程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3.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批。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五)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居住区配套绿地,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居住区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

落地面积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