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一、审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二)公正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主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四)科学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原则,推动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司法改革和创新。
(五)管理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分工负责、合理有效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法院的受法院联席会议指导、管理。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审判管理制度包括审判组织管理、审判人员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公开管理、审判廉洁管理等内容。
(一)审判组织管理1. 法院组织架构法院组织结构是指法院组织的层级、性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它对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2. 审判团队建设法院的审判团队是指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它对保障法院正常运转、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人员管理审判人员管理是指对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的选任、考核、任职管理、待遇管理、职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审判质量管理1. 审判标准管理审判标准是指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它对保障审判质量有重要意义。
2. 审判质量评估审判质量评估是指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对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案件管理审判案件管理是指针对具体的审判案件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受理、审查、调查、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三)审判效率管理1. 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流程、程序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办理流程、审判流程、调解流程等。
2. 审判工作效率评估审判工作效率评估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效率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法院_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流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法院流程管理,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受理与立案1. 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
3.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三条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1. 案件审理应当由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组织由一名审判长和若干名审判员组成。
2.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审判经验,不得违反规定更换审判人员。
第四条审判程序1.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适用相应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2.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证据与证明1. 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证据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第六条庭审与调解1. 庭审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2. 法院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判决与裁定1.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判决书、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2. 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八条执行与和解1.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作出裁定。
第九条案外人权益保护1.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3.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案外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过程,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和规范进行,制定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二、审判流程管理规范的目的1. 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规范审判流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2. 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延误,提高审判效率。
3. 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三、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的内容1. 立案阶段:a. 及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并作出立案决定。
b. 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c. 确定案件性质: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确定案件性质,依法分案。
2. 侦查阶段:a. 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活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b. 侦查期限: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并说明理由。
c. 侦查活动记录:侦查机关应当详细记录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3. 审查起诉阶段:a. 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案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b. 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供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c. 起诉通知:法院应当及时将起诉决定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4. 审判阶段:a. 庭前准备:法院应当组织庭前会议,明确审判程序和相关事项,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
b. 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公开庭审的原则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c. 证据审查: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d. 辩论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保障其辩论权利的实现。
e. 判决宣告: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告判决结果。
济南中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济南中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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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
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法院作为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为确保法院各项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的角度,探讨如何提升法院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审判管理流程1. 案件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2. 案件审理: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分案到具体审判庭,审判庭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审判长和审判员。
审判长负责组织案件审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3. 庭审准备:审判员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确定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
庭审前,审判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庭审程序: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录音录像。
审判员应当指导书记员记录庭审情况。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应当及时合议,形成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5. 裁判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制作,明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决结果。
裁判文书应当经过审判长审核,院长签发。
6. 案件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
二、法院内部管理流程1. 人力资源管理: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人员招聘、选拔、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管理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财务管理:法院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财务监督。
3. 资产管理: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采购、验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法院资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失、浪费和滥用。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为规范审判流程,实现审判效率、公正、透明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渐成为法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下面是一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司法审判流程,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司法保障,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应当进行案件审理的立案工作。
受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要求,应当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不符合法定要求,不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调查阶段在调查阶段,应当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如需取证,应当依法进行。
在执行取证工作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不能由于抓紧时间而强制收缴或制造证据。
3、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陈述和辩论,不能擅自离开庭审现场。
4、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应当依法宣布判决结果,并对判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判决文书应当按照法定格式进行编写,判决内容应当与庭审记录相一致。
5、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应当依法执行判决,并及时告知执行结果。
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不能有违法行为。
三、审判流程管理1、立案管理在审判流程中,立案是一个重要环节。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有效,应当对立案工作进行系统管理。
审判机关应当建立立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核起诉书和其他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案件的立案程序合法、严谨。
2、调查管理调查是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为规范司法调查,应当在调查前制定调查计划,并在调查工作中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在执行取证工作时,应当依据法规进行证据取证,遵守取证程序和取证规定,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庭审管理庭审是案件审理的重要步骤。
为确保庭审的公正和高效,应当加强庭审管理。
审判机关应当制定庭审程序和庭审流程,规范庭审程序,避免庭审中出现无谓的浪费和冗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判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深圳中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健全审判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工作职责,保障破产案件审判程序公正。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处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工作制度,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既要体现法律威严又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法官、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必须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进程。
第二章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第八条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下同)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
第九条立案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及附随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规定,应按本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预排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
第十条法官助理应自立案庭将破产案件立案信息发送至本人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签收案件并报本庭内勤登记。
法官助理应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主审法官。
第十一条对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合议庭可以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按规定应当进行立案听证审查的,合议庭应及时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下列破产申请一般应当进行听证调查:(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
法官工作全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官工作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法官及其辅助人员。
第三条法官工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案件受理1. 案件受理部门收到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 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
3.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案件分案1. 案件分案应当遵循随机分案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2. 分案后,案件应当分配给相应的法官。
3. 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案卷,了解案情。
第六条开庭准备1. 法官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2. 法官应当制作庭审提纲,明确庭审内容和程序。
3.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指导。
第七条开庭审理1. 法官应当准时开庭,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审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确保庭审公正。
第八条休庭评议1. 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应当休庭进行评议。
2. 评议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3. 评议结束后,法官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九条制作裁判文书1.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及时制作裁判文书。
2. 裁判文书应当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
3. 法官应当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准确。
第十条裁判文书送达1. 法官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2. 送达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3. 送达后,法官应当及时登记送达情况。
第十一条执行1. 法官应当依法监督案件的执行。
2. 法官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
3. 法官应当协助执行机关执行案件。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工作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作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8-12-10 10:0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排期、审判、执行、督查、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高效、规范、有序原则;(三)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原则;(四)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排期、送达、督查等工作;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评查、归档工作。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凡属本院管辖的刑事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案时作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收案条件的,登记后转刑事审判庭审理。
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基层法院申请移送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立案庭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
第七条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内登记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判庭制作不予立案裁定书并送达。
(一)破产案件;(二)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三)受委托执行案件;(四)减刑、假释案件;(五)行政一审案件。
审判业务管理制度
审判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业务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判业务管理制度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运行进行具体规范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审判业务管理应遵循快捷、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审判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审判组织架构,明确审判工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者院长助理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判委员会负责决定重大或者复杂案件审理的工作安排和程序规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判人员的考核、评定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官轮岗和交叉培训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审判工作流程第九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分配和调度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和调度。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制定审判流程和办案时限,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庭审制度,保证庭审程序的公开、公正和有效进行。
第四章审判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全面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定严格的审判质量标准和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官考核和评价制度,对法官的审判质量和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规范进行。
第五章审判业务信息化管理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业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统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推进审判业务信息化与其他业务系统的集成,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诉讼平台,便利当事人和律师进行电子诉讼活动。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审判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_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为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的收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综合组应做好收案、结案、卷宗归档的登记工作。
二、综合组应于收案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登记及相关电子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案件移交办案组。
办案组长应于收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交由主审人审理。
中院直接移送到刑庭的案件或省院办案时带回的案件,代收案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综合组并经立案庭立案后进入正常审判流程。
三、主审人一般应在收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提交最终作出决议的审判组织讨论;一个半月内不能审结案件的,必须向庭长或分管庭长说明理由并依法办理延期审理手续。
四、审理案件应制作书面审理报告。
主审人拟向合议庭提出改判、发回重审意见的,应于评议前向合议庭提交审理报告;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人在合议庭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拟定出审理报告文稿,核稿人于2个工作日内核签。
五、案件决议形成后,主审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拟定裁判文书文稿。
核稿人、签发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签。
六、主审人应于审限届满前将裁判文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委托宣判函、退卷函等相关材料整理好后与卷宗一并移交综合组统一退卷;并按照院网络信息管理的要求,将案件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移送档案科。
七、案件审结后,主审人应主动收集、整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并装订成卷宗,送综合组统一登记后归档。
本院终审的案件,应在结案后3个月内归档,最高法院终审的案件,从收到退回案件卷宗之日起5日内归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收藏为适应审判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宣判、审限、结案、移送、归档等环节运行进行组织、引导、监督、制约的过程。
第三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员、全程、全面的统筹管理原则;(二)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规范有序原则;(三)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调运作原则;(四)坚持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考核评比原则。
第四条收藏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收藏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审判流程的专门管理部门;案件承办单位按职责划分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各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北京法院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球),通过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网上评价、网上考核等方式和手段,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管理节点第一节立案第七条收藏立案庭依法对本院各类案件统一实行审查立案。
第八条收藏立案庭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上诉(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保证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旳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旳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旳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旳原则;4、以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备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备案工作由备案庭负责,备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备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毕。
第六条人民法庭备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备案庭旳备案工作涉及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旳申请,决定与否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相应当受理旳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涉及申请执行费)旳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旳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旳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旳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与否受理。
6、对合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旳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备案或告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旳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旳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备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举证告知书,出具证据收据,告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备案庭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祈求旳重要证据不具有旳,应及时告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旳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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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作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8-12-10 10:04: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排期、审判、执行、督查、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高效、规范、有序原则;
(三)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原则;
(四)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排期、送达、督查等工作;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评查、归档工作。
第二章立案
第六条凡属本院管辖的刑事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案时作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收案条件的,登记后转刑事审判庭审理。
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基层法院申请移送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立案庭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
第七条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内登记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判庭制作不予立案裁定书并送达。
(一)破产案件;
(二)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
(三)受委托执行案件;
(四)减刑、假释案件;
(五)行政一审案件。
第九条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及审理按照我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流程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或提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立案登记,在三日内调齐全部案卷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十条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立案庭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对基层法院做出的其它裁定、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复议的,立案庭登记后转交相关审判庭在法定期间内做出裁决。
第十一条基层法院书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由立案庭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在立案时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在二日内作出裁定,交执行庭负责执行;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当事人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审判庭作出裁定交执行庭执行。
当事人申请审计、鉴定、评估的,由审理或执行该案的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办理。
第十三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依法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
院长批准同意缓交诉讼费的,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在缓交期限到期前或宣判前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费手续。
第十四条立案庭在审查立案中收到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等材料,应进行登记、编号,填写证据清单,清单中应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立案法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入卷。
如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
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告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五条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向其交待诉讼权利、义务,发送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等。
第十六条立案庭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三日内应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由审判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证据交换事宜。
立案庭可以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进行庭前调解。
第三章排期
第十七条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实行排期开庭。
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刑事一、二审案件,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再审、提审等案件,由各审判庭排期,并将排期表在开庭前五日内交立案庭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案件应当在下列期间内确定开庭日期并审结。
(一)民事、行政一审案件,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庭审理,三个月内审结;
(二)民事、行政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审理,二个月内审结;
(三)因审计、鉴定、评估或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的案件,期间不计入审限;
(四)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后五日内将审理报告送研究室安排上会。
第十九条合议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如遇法定事由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合议庭与立案庭共同协商另行排期。
第二十条公开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地点等内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下列无法排期的案件,由立案庭实行审限监督。
(一)刑事一、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减刑、假释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三)涉诉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诉讼保全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受委托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后一个月内执结。
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缓期执行的除外。
分期执行的案件,分期分段计算执行期限;
(四)国家司法赔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各类申诉案件的复查期限按照《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流程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破产及其它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期限,由立案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审理期限。
第四章送达
第二十二条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须知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移送审判庭后,由各审判庭负责送达法律文书。
刑事一、二审案件和减刑、假释、申诉复查、执行案件的送达由各相关审判庭负责。
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由审判庭将相关材料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在答辩期届满后三日内填写上诉案件移送函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全部卷宗材料,连同上诉状及裁判文书送立案庭登记后向自治区高院发送。
自治区高院审结并退回的二审案件,审判庭应在二日内到立案庭登记备查。
二审案件审结后,应由各审判庭填写退卷函与相关裁判文书等材料交立案庭办理退卷手续,由立案庭负责将案卷退回基层法院。
第五章结案、督查
第二十五条各类案件均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结案期限内结案。
审判庭或执行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写出延期报告,提出所需延长审理或执行的期限,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送立案庭备案。
在法定期限内未审结的,报院长审批后送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六条裁判文书以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以委托送达函寄出的时间为结案时间;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邮寄送达的,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申诉复查案件以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或以再审裁定日期为复查完毕的日期;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二十七条审判庭应在案件审结或执结后二日内将法律文书和
审判流程管理监督卡填写完毕送立案庭报结,立案庭应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立案庭负责对案件的审、执期限及其它排期的内容进行跟踪监督。
在本规定限定的结案期限届满五日前未审、执结的,由立案庭向有关审判庭发出《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并送主管院长。
在催办期限内未审结的,承办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结案日期,报主管院长和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九条立案庭负责每月将各类案件的立案、排期、审理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三十条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庭室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主管院长、院长协调解决。
第六章评查、归档
第三十一条案件评查工作由审判监督庭负责。
第三十二条审判庭应在每月五号前将案件卷宗装订完毕送审判监督庭参加评查。
审判监督庭应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评查完毕,并按季度通报评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需要补正的案件卷宗,由审判监督庭责成相关庭室限期补正。
审判庭应在案件评查完毕后十日内将卷宗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节假日包括在期间内。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