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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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家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汇编

近年国家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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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二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三是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四是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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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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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号),提出一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及外汇流入类房地产项目的审查;二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三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各项规定开展审批工作,不得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四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甄别、严格审核返程投资类房地产企业,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境内房地产企业;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并购、股权出资等方式新设/增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监管和数据审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类方式实际使用外资数据适时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六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与指导,积极发展绿色节能环保建筑,认真做好今后外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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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处置情况报告

处置情况报告

处置情况报告篇一: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

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

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

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公顷,其中市经济开发区13宗,面积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公顷,柯城16宗,面积公顷,衢江36宗,面积公顷,开化8宗,面积公顷,龙游6宗,面积公顷,江山4宗,面积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

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公顷; 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公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新国土资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1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

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积极做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学习与宣传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16号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来。

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时间要求,认真按时完成1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要结合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学习宣传活动,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计划,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意义,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宏观调控和整体控制职能,积极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审核制度,加强与农业、建设、水利、畜牧、林业、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已经批准实施,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提出修改建议,对相关规划在报批与修编时,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模和安排提出审查意见,实现相关规划的土地利用指标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还未依法征收就被出让了,你该怎么办?

土地还未依法征收就被出让了,你该怎么办?

土地还未依法征收就被出让了,你该怎么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在房屋还未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就发现土地已经被出让卖给开发商了。

这种情况下,很多被拆迁人会产生疑问,怎么能在我的房屋还未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就“合法”将土地挂牌出让了呢?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又该怎么办呢?下面,盛廷律师就详细为您讲解一下。

首先应当明确,在土地未依法征收完成、地上还有建筑物的情况下,土地是不能依法挂牌出让的。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均禁止“毛地”出让。

也就是禁止未进行拆迁平整的土地出让。

因此,如果您家的房屋还未被依法征收拆迁,房屋所在土地就已经出让,那么这个出让一定是不合法的。

那么,如果发现土地被出让了,又有什么救济措施呢?针对国土部门作出的拍卖及成交公告等行为,又能采取什么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盛廷律师告诉您,根据最高院的相关答复,针对国土部门作出的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等,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当然,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违法拆迁的问题时,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也欢迎您联系盛廷律师帮您解决。

法条链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9)川行终字第64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请示》收悉。

工业园区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工业园区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工业园区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table>为有效解决望远工业园区快速发展进程中土地供需矛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处置闲置土地,清理收缴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办理个别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X]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XX]3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时间和范围清理整顿时间为一个月,从XX年4月10日起到5月10日止,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对象是:自望远工业园区成立以来进驻园区的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各类建设用地。

二、工作步骤和任务(一)工作步骤1、宣传动员阶段(4月10日-4月12日)。

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和文件宣传,告知本次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国家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政策及土地法律法规,要求清理整顿对象做好配合工作。

2、摸底调查阶段(4月13日-4月18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搜集整理园区内企业和个人的用地项目批复、规划审查、土地审批、供地、出让等相关文件和合同,将企业、个人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的收缴、土地登记发证等情况登记造册,并深入企业进行核查摸底,建立档案,对核查情况及时登记记录,确保清理整顿的各项数据及文书准确无误。

3、依法处理阶段(4月19日-4月28日)。

在核查证实的基础上,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各种用地和税费问题,依据土地管理、财政、税收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4、总结验收阶段(4月29日-5月10日)。

通过对清理整顿工作的认真总结,查找园区土地、财政、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体制上、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类用地和土地出让金、税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项目立项、规划审查、土地审批、供地、招拍挂、出让、税收等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工作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开展工作:1、审核审批手续和用地面积。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加大批后监管的力度。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清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落实制度
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地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建立制度的市县,要提出通报批评,限期建立。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同时,在下达计划时应按照“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

工作汇报之闲置土地汇报材料

工作汇报之闲置土地汇报材料

闲置土地汇报材料【篇一: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

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

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

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鄂土资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43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力度,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

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耕地规模,严禁超计划用地。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增设民生工程、环保工程、农村宅基地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计划指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体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实践与思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实践与思考

加 强 土地 供 应 调 控 的通 知 》 (国土 资发 [ 0 7] 20
2 6 ) 定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实行 净 地 出 让 , 出让 3号 规
济补偿 或 未得到 妥善安 置 的情 况 下就被 出让 ,土地
使 用 者 正 常 的 生 产 、 生 活 突 然 受 到 影 响 .特 别 是 企
地 产 权 和 经 济 关 系 的 前 提 下 ,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形 成 基 础 设 施 较 为 完 备 的 熟 地 ,合
土 地 的效 益 ,也不 愿意在 拆迁 中支 付更 多的成本 。
原 建设 用地使 用权人 既得 的合 法权益 并不 因政府 单
方 作 出 的 毛 地 出让 决 定 而 轻 易 放 弃 , 并 为 争 得 更 多 的权益引发经济法律纠纷。
多年来 ,我市十分 重视 土地资 源的合理 配置 和
项 目 ,一般 从 土 地 取 得 到 立项 、开 工 、建 设 、 销 售 ,开发 周期大 致需2 年 时间。开 发周期 可控 , 至3
意 味 着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调 整 土 地 供 应 量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进 行宏观 调控 。我市 坚持 实行净地 出让 ,在理 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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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 明德
其 使 用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应 得 到 尊 重 与 保 护 。 而 毛
地 出让 与 当今 相 关法律 日益 完善 、公 民权 益意识 不
断 增 强 、政 府 倡 导 依 法 行 政 的形 势 要 求显 然 不符 。 二 是 容 易 弓起 权 利 和 经 济 纠 纷 。 毛 地 出让 往 往 I 会 导 致 原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在 土 地 使 用 者 还 未 得 到 经

对从源头严控“毛地”出让问题的思考

对从源头严控“毛地”出让问题的思考

作爾究对从源头严控“毛地”出让问题的思考•仇大海王宏伟近年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调查发现,多数地区的闲置土地是由“毛地”出让问题造成的,其处置难度较大,易导致法律纠纷。

笔者在对闲 置土地与“毛地”出让的内在联系进行深入分析 的基础上,揭示“毛地”出让产生的原因,探寻 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对如何处置相关问题进行 初探。

一、现状分析由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问题当中,因前 期工作不到位所衍生的“毛地”出让问题最为突出。

“毛地”是相对于“净地”而言,是指出让的土 地权属边界不清晰,或者未完成征收拆迁安置工 作,或者不具备土地交付条件。

闲置土地的出现 有着复杂的原因,这在源头上决定了处置的难度。

在土地出让环节,地方政府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设计、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多通一平 等工作,这些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位是影响土地 后期是否闲置的主要因素。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政府原因”,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问题。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 州局调查发现,对比造成土地闲置的其他原因,“毛地”出让问题影响更为严重,处置难度最大。

此外,“毛地”出让极易出现征地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到位甚至野蛮拆迁等现象,容易造成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也因此面临更 为复杂的被动局面。

二、存在问题(一)“毛地”出让导致征地拆迁难以实施绝大多数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周期较长,从拆迁申请、拆迁审批直至最终完成拆迁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可能遇到各种情况。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的拆迁工作已历时近10年,至今仍未完成。

在 2012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之后,一些专家在主流媒体上解读说征收补偿标准将至少提高10倍。

这种解读多次转载并经炒作,导致各地的征地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毛地”出让的本质是先出让后实施安置补偿,具体的谈判过程比一般性征地安置补偿工作更为艰难。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调查发现,广东省有些“毛地”出让问题涉及更为棘手的情况,如粤东汕头、揭阳等一些地区在群众不知情的前提下出让土地,而土地开发又牵扯到迁坟这样的问题。

依据“净地出让”的相互规定

依据“净地出让”的相互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南府办[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53号)、《关于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144号)要求,为加快我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使查处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通过进一步开展查处闲置土地专项行动,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用,有项目无地用”的结构性供地失调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处置工作。

组长:钱学明副市长副组长:黄润斌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范卫东市法制办主任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赵禹鹏青秀区区长廖俊云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郎勇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另特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智军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阮兆丰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胡伟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伟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伟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4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伟明;范正文;郁贵忠;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胡伟明范正文郁贵忠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胡伟明范正文郁贵忠【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袁裕来、冯英飞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裕来、冯英飞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裕来、冯英飞【代理律所】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胡伟明等19人(名单附后)【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余杭区政府并未对案涉区块房屋进行征收,案涉商铺的拆迁系众望公司根据原余杭区建设局核发的拆许字(2008)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余杭区政府并未对案涉区块房屋进行征收,案涉商铺的拆迁系众望公司根据原余杭区建设局核发的拆许字(2008)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涉及本案,案涉《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08年9月24日核发,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因此,就上诉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被上诉人已建议其与拆迁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的区别

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的区别

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的区别01“毛地”与“净地”“毛地”是指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净地”不是经济和法律的专业术语, 但在近年国土资源部的政策文件中对其已有多次提及。

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中最早提到“净地”一词。

之后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36号) 中再次提到使用“净地”供地。

国土资源部文件最后一次出现“净地”的表述是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中。

上述的3个文件虽然都提及使用“净地”进行土地出让, 但是侧重点所有不同。

36号文强调通过“净地”解决房地产开发土地闲置的问题;236号文则希望通过“净地”供地缩短房地产开发周期, 加快对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速度;151号文则是强调优先使用“净地”供应保障性住房。

需要上述材料文件,关注“公众号”回复“净地”即可。

一、从形态上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二、从物质的角度来讲,净地是指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场地内达到开工条件的土地。

个人理解为,达到开工的前提条件为三通一平,具体指:通上水、通电、通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一般情况下满足临时三通一平即可开工建设。

三、从权属的角度看,净地是指没有设定他项权利,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不受限制的土地。

个人理解为,没有设定他项权利:在已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后,进行该宗地土地权属审查工作,经审查,该宗地为无权利人。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政府或者地⽅政府部门对于上级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法律⽂件有疑问的,可以请⽰上级部门,⽽上级部门也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今天,店铺⼩编带来了《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但此⽂件已经失效,仅供学习参考之⽤。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资厅函[2001]30号)
湖北省国⼟资源厅:
你厅《关于适⽤〈闲置⼟地处置办法〉的请⽰》(鄂⼟资发[2000]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号)第⼆条第⼆款第⼆项中的“应动⼯开发建设总⾯积”是指⼟地使⽤者依照⼟地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地⾯积,“开发建设的总⾯积”是
指“应动⼯开发建设总⾯积”中⼟地使⽤者已经进⾏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地⾯积,“应投资额”是指⼟地使⽤者直接投⼊⽤于⼟地开发的资⾦总额,不包括取得⼟地使⽤权的费⽤,“已投资额”是指⼟地使⽤者已经投⼊⽤于⼟地开发建设的资⾦总额。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已经失效,仅供学习参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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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净地出让产生的法律纠纷探析

非净地出让产生的法律纠纷探析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8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从目前来看,各地在土地出让时均大力推行净地出让制度。

净地出让确有许多好处,可以明确权属、减少纠纷、缩短开发商项目开发的周期,节省开发费用等。

但在现实当中,一些出让合同中出现了“现状土地条件出让”“现状土地出让”等表述方式。

这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出让人和受让人对合同的性质、效力、违约责任等都会出现巨大分歧。

基于这种土地出让现象,笔者对这种模式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析。

一、净地与非净地的涵义非净地俗称毛地,是指已收回土地使用权未完成征收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一般现实中指现状条件的土地。

净地是相对于毛地(非净地)来说的。

毛地和净地虽不是法律术语,但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此已有表述。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中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中规定,不得毛地出让。

因此,有必要对净地、毛地的概念进行定义,以便准确适用。

所谓净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指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等所必要的基本条件。

毛地是相对于净地而言的,是指拟出让的土地或者权属边界条件不清晰,或者存在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未征收(拆迁)安置完成,或者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或者兼具以上三点中的两点或全部等。

从形态上看,非净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迁移等设施的土地;净地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时,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必须是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面积准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到位,完成地块规划范围内杆管线迁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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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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