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作者: 未知2013-10-25核心内容: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需要哪些条件的呢?主要的特征如何进行一个认定的呢?需要把握哪些内容与及责任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甚至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而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我们认为,概括来讲,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
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
具体而言,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
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
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
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一个以上自然人和一个以上单位的组合方才成立。
当然,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制造犯罪的结果。
因此,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不单单是指相同的犯罪行为,即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各不相同,只要这些行为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是共同的犯罪行为。
如本案中,路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死贾某的行为,但他与范某一起策戈Ⅱ杀死贾某就已经与范某有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意志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是通过自己的自主选择,决定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一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欠缺其中任何一项要件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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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区分,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3、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4、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
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二、认定主从犯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三、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1、犯意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重要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2、纠集犯罪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3、积极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虽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论主犯的认定与评价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12013(Sum N o.100)论主犯的认定与评价袁建伟1,杨开江2(1.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武汉430205;2.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安徽淮北235000)摘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主犯的关键在于主要作用的评价。
要注重从客观上进行判断,一是要重视共同犯罪意思的形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没有实行犯的犯罪决意以及基于此决意的实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二是要重视共同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过程的支配,重视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因果作用。
同时,要以共犯人的行为表现与分工为基础,把行为人的分工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联系起来,融合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优势。
关键词:主犯;主要作用;分工中图分类号:D l hS l 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1—0050—04主犯作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之一,是共同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也是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大的共同犯罪人。
与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地位相比,我国刑法理论对主犯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主犯的认定并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直接影响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司法水平的提升。
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从考察国外刑法关于主犯(正犯)的认定着手,对我国刑法中主犯的认定进行探讨,借以推动主犯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一、国外刑法认定主犯的标准与学说(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标准与学说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主要角色,与我国刑法中的主犯非常相似。
与正犯相对应的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从犯)。
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对我们界定主犯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一)裁判规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了需要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区分时应当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着手。
其中,提出犯意,邀请他人,指挥协调并积极参加的系主犯;而听从主犯安排、指挥,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或者虽有实施但罪行较轻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规则适用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与区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①从事前犯意的提起、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工具的准备来看,其中提起犯意的被告人作用更大,选择犯罪对象的次之,准备犯罪工具的最小。
当然,如果各行为人均有犯意,仅是其中一人先说出,另外的人一拍即合,并随后积极参与出谋划策的,如果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并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从事中犯罪实行阶段来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关键是谁的行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
一般来说,积极主动先进行捅刺、捅刺刀数多、捅刺要害部分的罪责较大。
③在事后阶段,通常会有毁灭罪证、分赃等情节,这些事后行为对于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一般来说,实施毁灭罪证行为的、主持分赃的和分赃多的被告人比其他被告人作用更大。
比较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成年人较未成年人,长辈较晚辈,有累犯、再犯情节或者违法记录的被告人较品行良好的初犯罪责更大,而作案后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则比不具备这些情节的罪责要小。
【指导案例】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如何准确区分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被告人于爱银因与丈夫阚继明关系不睦,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戴永阳相识,后二人非法同居,并商定结婚事宜。
于爱银因离婚不成,便产生使用安眠药杀害丈夫的念头,并将此想法告知了戴永阳。
2001年8月,戴永阳随于爱银一起回到家中。
8月13日上午,于爱银及戴永阳在“田集药店”买安眠药未果。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近些年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益增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备受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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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个⼈单独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种特殊形式,⽐⼀个⼈单独实施犯罪复杂:⾸先,共同犯罪⽐⼀个⼈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以⼀个⼈实施犯罪为标准⽽制定的《刑法》分则条⽂,⽽需要另⾏加以规定其⾏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因⽽是科学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这⾥所说的⼈,既指⾃然⼈,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然⼈,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然⼈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如果犯罪主体是⾃然⼈,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和⼀个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危害⾏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为⼈能否成为某⼀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
刑法对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主犯是什么意思
刑法对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主犯是什么意思在很多时候有⼀些犯罪⼈员是团伙犯罪,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共同犯罪,那么共同犯罪是怎样规定的?⼀般情况下主犯是怎样进⾏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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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主犯是什么意思1、主犯及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主要有两类,⼀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另外⼀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
对于主犯的处罚,刑法有⾮常具体的规定。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2)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从犯分为两类,⼀类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另外⼀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的⼈。
考虑到从犯仅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辅助作⽤,因此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协从犯及协从犯的刑事责任所谓协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他们是在他⼈威胁下、并⾮完全⾃愿参加犯罪的⼈。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以利诱、怂恿、诱导、蛊惑他⼈进⾏犯罪的⼈。
成⽴教唆⾏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个条件。
(1)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2)必须有积极的教唆⾏为。
⾄于教唆⾏为的模式,刑法没有限制。
可以是书⾯,也可以是⼝头的;可以是指⽰,也可以是哀求;可以是威胁,也可以是利诱。
总之,教唆的⽅式多样,只要是教唆他⼈实施特定犯罪⾏为的,都可以认定为教唆⾏为;(3)必须具有教唆的故意。
共同犯罪主犯存疑,该如何判定
共同犯罪主犯存疑,该如何判定有时候,由于证据的局限性,司法人员并不能完全还原案件经过,特别是共同犯罪,由于涉及人员较多,判定量刑会比较困难,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相关案例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案例解析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关法律“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
该原则在适用中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
按照共同犯罪的处断原则,此处三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适当的。
《人民法院报》文章认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前提应该是指如下几个方面:“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合理的疑问,而不是对法律的疑问。
“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中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存在合理的疑问,而不是对任何事实都有疑问“存疑”是指对证据的合理怀疑,而不是无端猜疑或片面怀疑。
证据很多时候并不能证明一切,有其局限性,因此需要司法人员不带个人主观意见与私信,更客观地去看待案件,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应当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不要害人害己。
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
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 ,对 于主犯 的认定标准都是存 在着不够详 细的
法律问题与实践操 作 困难 ,这样 缺乏 明确易 行量 化标 准情 形 的不断 延 续 ,使得相关法律规范 的实践操作性往往较弱 。 般而言 ,共犯依其是否 存在分工 可 以分 为简单 和复杂 两种共犯 , 复杂共犯为各共犯人 有较 为 明晰 的分 工 ,在 共 同犯罪 中具有 不 同 的作 用 ,一旦确定 了各共犯人的具体分工就可对其在共犯 中所 起的具体作 用 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认定 。我 国刑法第 2 6条的规定 :“ 组织、领导犯 罪 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 同犯罪 中起主要 作用 的,是 主犯 。 ”在 我 国刑法理论上认定主犯 的标准为是否起主要作用 ,而关于 主要作用 的认 定 。各学说均没有一个定论 ,且各学说 对于主 要作用 的认定 比较抽象 。 对 于故意伤害共 同犯罪 中对 于主犯 的认 定更缺 少可 以参考借鉴 的理论 。 共 犯依 其分工可 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类共犯 。而简单共犯 即指各共犯人 都 为实行犯 ,没有明确的分工 ,其实行行为 的多少可 以作 为明确其作用 大小的参考 ,进而可以作为认定主犯 的依据 。 三 、共 同 犯 罪 中 基 于 共 犯 的 主 犯 认 定 方 法 由于故意伤害中共犯存在 这一定 的分类 ,即简单共犯 与复杂 共犯 , 因此 ,对 于共 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具体方法分为简单 共犯 中的 认定方 法与复杂共犯中的认定方法。 故 意伤害中的简单共 犯 即指 故 意伤 害的没 有 明确分 工 的共 同实行 犯 ,是 指二人 以上共 同实施 的没有明确分工的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达到轻 伤标准 以上的实行行 为 ,这就是理论中所 谓的共同正犯 。共 同正犯 ,其 各 自的伤 害行 为是在犯 罪中相互补充相互 配合的 ,各行为组合起 来完成 了整个故 意伤 害犯罪 。故意伤害简单共同犯 罪中主犯是 指在故 意伤害共 同犯罪 中起 主要作 用 的犯罪 人 ,而 主要作用 的确定 缺乏 一个 明确 的标 准 ,因此 ,笔者认为 ,故意伤害中简单共 同犯罪人 的主犯认定有 以下一 些方法 : 首先 ,主客观统一 分析法 ,主客观统 一分析 法即以犯罪构成 理论 中 主客观相一致 的原则 为基础 , 认 为确定 主犯应依据该犯 罪人在 主观方面 于犯意 的产生 到形成合 意的整个过程起 主要作用 ,和客 观方面其 在犯 罪 中行为 的多 、参 与的程 度高 、行 为 的分 工大 、原 因力 强等 行 为量来 确 定 。其次 ,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 即认定故意伤 害共 同犯罪 中主犯 在 实施故意伤害 的过程 中处 于支配他 人进行 故意伤 害犯罪 的地位 。第 三 , 时间线索分析法 ,时间线索分析法 即根据犯罪 的时 间线索 分析主犯在犯 罪前 、犯罪 中、以及犯罪后 的表现来确定其是否在故意伤 害共 同犯罪 中 起 到了主要作用 。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共同犯罪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确保准确的刑事审判: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要素。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或共同犯罪目的。
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避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产生歧义。
2.确立证据标准:在共同犯罪认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确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标准。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准确的共同犯罪认定。
3.分析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犯罪认定需要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共同性。
这包括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合谋、分工和协作等方面。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研究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模式和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4.考虑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犯罪意图。
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意图。
5.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从犯罪是指参与者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以确保对参与者的定罪准确无误。
6.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质证等。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共同犯罪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怎么处罚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怎么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或者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的一种形式。
共同犯罪通常包括从犯和主犯两个角色,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互相之间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谋关系:共同犯罪的实施通常是经过事先协商和计划的,各个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合谋关系。
2. 互相关联: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相互之间有特定的分工和协作,以便顺利实施犯罪行为。
3. 共同责任:共同犯罪的每个参与者都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都需为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同罪在身: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其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者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主犯: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人。
主犯通常是有故意、主观恶意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从犯: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或协助作用的人。
从犯通常是在犯罪行为中充当配角,为主犯提供帮助或实施某些辅助行为。
3. 共同犯:共同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共同决策和共同实施的作用,他们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身体接触或现场参与。
他们也可以通过指使、策划、组织和提供帮助等方式参与其中。
只要具备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即使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总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合谋和共同责任,对于每个参与者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和依法进行追究。
刑法关于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是
刑法关于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是刑法关于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犯罪协犯、从犯、共犯是刑法中一些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犯罪行为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下面将对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进行详细解释。
一、犯罪协犯的定义犯罪协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的个人。
犯罪协犯与主犯有着密切的犯罪关系,他们通常在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实施或者后续行为中有所参与。
犯罪协犯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协犯必须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例如共同抢劫、合谋杀人等;2. 犯罪行为有犯罪主体:犯罪协犯必须是合法的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 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犯罪协犯必须与主犯达成一致,共同实施犯罪行为;4. 有一定的参与程度:犯罪协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不仅仅是旁观或者提供帮助。
二、从犯的定义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根据主犯的指示或者支持,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个人。
从犯通常是主犯负责策划、实施犯罪,而从犯则在主犯的指示下从事一些辅助行为。
从犯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实施主观恶意:从犯在犯罪实施时必须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即知道自己在帮助或者参与犯罪;2. 从犯行为是在主犯的指使或支持下:从犯必须是在主犯的指使或者支持下从事犯罪行为;3. 从犯行为起次要作用:从犯的行为通常是在主犯的带领下进行,无法独立实施犯罪。
三、共犯的定义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的个人,与犯罪协犯类似。
不同之处在于,犯罪协犯通常是在计划、准备或者后续行为中参与,而共犯则是与主犯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共犯必须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2. 犯罪行为有犯罪主体:共犯必须是合法的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 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共犯必须与主犯达成一致,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四、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区别虽然犯罪协犯、从犯、共犯都是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有关的个人,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区别。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
主犯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具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教唆主犯实施犯罪的人。
共犯是指与主犯一起实施犯罪的其他人。
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和实施的角色来区分。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罪责人数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在同一犯罪中,主犯通常被认定为犯罪的主要责任人,罪责重于从犯和共犯。
其次,实施行为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情况,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主犯的直接实施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责应最重,而从犯和共犯的帮助、教唆或共同实施行为则相对轻一些。
再次,心态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罪责也应相应加重。
最后,犯罪结果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共同犯罪结果,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和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其罪责也应相应增加。
然而,要考虑到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同的协作程度和责任分配情况。
有些情况下,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些人虽然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程度较低,可以视为辅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定性为从犯或共犯,并对其予以相对较轻的处罚。
此外,还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方式。
在法律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往往会结合刑法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运用。
刑法规定了一些共同犯罪情形的特别处罚规定,例如刑法中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来确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主犯构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二、共同犯罪行为的分类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
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
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
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
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
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三、共同犯罪主犯构成要件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
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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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人的犯罪身份,很多时候会结合行为人的这种身份进行量刑处罚。
那么实践中该怎样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呢?这是进行量刑时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了解。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甚至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而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我们认为,概括来讲,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
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
具体而言,包括:
(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
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
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
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
(1)纠集共同犯罪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
(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
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
(4)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
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
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处罚都是比较严厉的,当然这还得先认定为主犯后才能根据对主犯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实践中的主犯可以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