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申卫星)
第二章 民法历史演进及发展
万民法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是指适用于 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 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就消失了。
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对称,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 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 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 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想的法, 它与制定法不同,没有拘束力,不能发生实际效力。
《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标志 (一)时间:1804年。由特朗舍、比戈-普雷阿莫娜、包塔 里斯、马勒维尔四人起草。 (二)意义: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
(三)体例: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
(四)背景 政治背景——旨在构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新的法律秩 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和博爱思想 经济背景——自由商品经济关系 (五)原则 所有权绝对 契约自由
1—5条,司法方面的犯罪;
6—25条,财产方面的犯罪; 26—59条,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
60—126条,果园经营、商业、借贷和寄存等;
127—194条,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继承和收养;
195—214条,殴打致伤致死; 215—240条,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造船工和船员 等规定; 241—267条,耕牛租赁、耕者和牧者的雇佣; 268—277条,动物、船和车辆租赁、工匠雇佣等;
2、人法(jus personarum)、 物法(jus rerum )和诉 讼法(jus actio) 按《法学纲要》的内容,可以把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包括行为能力、婚姻和亲属等。 物法是财产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 护的法,主要包括诉讼的程序和法官的职权等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民法典,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并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与影响。
一、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公元前450年至前451年,古罗马大公共约定成文法,即所谓的十二铜表法,这被视为民法典的起源。
十二铜表法涵盖了财产、家庭、继承和合同等重要法律领域,成为后来法典编纂的基础。
在十二铜表法之后,古罗马逐渐形成了广泛而系统的法律体系,梳理和发展了许多民法典的雏形。
尤其在执政官普布利乌斯皮库林纳托《公法问题》三书中,详细规定了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形成了私法(民法)与公法的区分。
二、民法典的发展随着历史的进程,各个时期的法典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下也得以不断发展。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拿破仑颁布的《拿破仑法典》。
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将法典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拿破仑法典》作为现代民法典的典范,以清晰、简明的语言和体系整理了国民权利与义务、家庭关系、财产权等重要内容,成为后来法典编纂的重要参考。
其影响不仅在法典制度设计上,还在民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法典在欧洲大陆的普遍推广,各国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民法典,如德国的《普鲁士民法典》、日本的《民法典》等。
这些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借鉴了《拿破仑法典》的精神,同时也根据各国的国情特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三、民法典的变迁与影响民法典的变迁是历史的必然产物。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民法典的修订和更新成为推动时代进步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也有着独特的历史轨迹。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民法典性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下,中国于2020年颁布实施了首部全面的民法典,为完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简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Code civil suisse)是瑞士联邦于1907年颁布的一部法典,也被称为国际私法法典(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de)。
该法典旨在规范与国际私法相关的民事法律事务,涵盖了个人、家庭、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瑞士各个州的国际私法规范,确保其与国际私法的接轨,并为涉外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典适用于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案件,如涉及跨国婚姻、遗产继承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国籍的变更等复杂情况。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内容涵盖了以下主要方面:1.适用法律:法典明确规定了瑞士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原则。
根据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法院将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合同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有助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实现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判决。
2.管辖权:法典规定了瑞士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例如,如果案件涉及到瑞士的国家利益,瑞士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瑞士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条件和限制。
3.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
瑞士法院将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保障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法典对于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国际婚姻的有效性认定、离婚与分居手续、子女抚养与监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有助于保障涉外婚姻和家庭事务的公平和稳定。
5.国际遗产继承:法典规定了国际遗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
它明确了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适用的法律和遗产分配的规则,确保了在跨国遗产继承案件中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为瑞士的国际私法提供了具体而全面的规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典的颁布使得瑞士在国际私法领域具备了更强的竞争力和可靠性,为涉外当事人和瑞士法院提供了更好的司法基础。
瑞士债法典
瑞士债权法的结构
第五编为债务法 (或曰债法), 独立排序, 从第1 条至第1186 条, 包括5个部 分, 分别是: 第一部分总则, 包括 债之发生(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债之效力( 履行、 不履行、对第三人的关系)、债之消灭、特别的债之关系、债 权转移与债务负担。 第二部分各种契约关系, 包括 买卖与交换、赠与、租赁、借贷、劳动契约、承揽、出版契约、委任、 无因管理、行纪、运送、经理人与其他代办商、指示、寄托、 保证、赌博与打赌、终身定期金契约、合伙等。 第三部分公司与合作社, 包括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 作社等。 第四部分为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帐簿。 第五部分有价证券, 包括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汇票、支票、其他公 示证券、货物证券(仓单和提单)、债券等。
法典条列解析—— 有关收益和风险转让
根据瑞士债法典第185 条的规定:和 同标的物之收益与风险于合同成 立时转移至买受人。
那么, 如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并非同时履行 各自的义务, 法律对于收益和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 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瑞士债法典第二编 各种合 之中的第六章第一 节总则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承担出卖 标的物的义务及把所有权一并转移于买受人, 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买卖行 为本身并不产生物权方面的效果, 即买卖行为 只产生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效果, 不产生所有权 转移的效果, 因此, 为了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双 方应该履行标的物本身的交付, 标的物交付后 占有权和所有权就同时转移给了买受人。除 了合同或者习惯法另有规定, 所有权的转移与 价款的交付应当同时进行
• 由于债法补充和修改的时间比较紧张,故 开始仅完成了债法法的一般规定(包括一 般债约法以及侵权行为法和不当得利法) 和具体的契约形式法的现代化。这个修改 了债法和民法典同时生效,但是却作为具 有自身条款序数的联邦特别法律而存在。 从而从标题上看,债法实际上构成了民法 典的第五部分。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与发展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针对私法领域立法的法典,它规定了个体间私人权利的行使和制约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以及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
一、古代民法典的起源和演进古代文明国家中存在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与个体间私人权利相关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在古代世界,例如古罗马的贵族法典、拜占廷帝国的负责人民法典等,实际上都可视为古代民法典的前身。
这些民法典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现代民法典的兴起与发展现代民法典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8世纪欧洲启蒙时代。
法学家们开始致力于构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取代过去分散且混乱的法律制度。
其中,瑞典的《瑞典民法典》(1731年)和普鲁士的《普鲁士民法典》(1794年)是现代民法典的早期典范,它们对后来的民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世界各地民法典的发展1. 欧洲地区:欧洲是民法典发展最早和最全面的地区之一。
除了瑞典和普鲁士的民法典之外,法国的《1804年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被广泛认为是现代民法典的典范之一。
此外,德国的《民法典》、意大利的《民法典》等也都是在19世纪末或20世纪初相继颁布实施的。
2. 美洲地区:美洲地区的民法典发展较晚,但也有其独特性。
墨西哥的《民法典》(1870年)是美洲地区最早的民法典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此外,巴西的《民法典》(法定民法,2002年)和阿根廷的《民法典》(2015年)也是美洲地区的重要法典。
3. 亚洲地区:亚洲地区的民法典主要受到欧洲法系的影响,但也因地区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各有特色。
例如,日本的《民法典》(1898年)和韩国的《民法典》(1958年)在法律体系和内容上都带有亚洲独特的特点。
四、民法典的意义与未来发展民法典作为私法领域的核心法典,具有统一、协调和保护个体间权益的作用。
它为社会提供了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促进了私人交易和关系的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之间财产权利和民事行为关系。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的影响古代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源头之一。
早期的罗马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开始统一化。
公元6世纪,埃米利亚努斯-普拉肯西斯编纂了《罗马民法典》,成为罗马初步形成的民法典。
罗马法在中世纪延续并发展,随后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法国的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为后来的全面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影响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开山之作,也是全面民法典的典范。
法国革命后,为了统一法律,法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集纳了罗马法和封建法的精华,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为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被其他国家作为法律典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制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三、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与现状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以往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文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后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渐行渐远。
直至2020年,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全面建立。
中国民法典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事法律成果,确立了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同时,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也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民法典制定经验,与时俱进地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瑞士民法典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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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 F r a n z Wi e a c k e r : 《 近世私法史》 , 【 日】 铃木禄 弥译 , 创 文社 1 9 6 1 年版 , 第5 9 3页。
本 部 分 的 主 要 内容 依 据 日本 学 者 松 仓 耕 作 : 《 瑞 士 民法 典 的统 一 及 其 特 色 》 , 载《 名城 法学》 第2 3卷 第 2号 , 第 1 2 3页 以
次。 松 仓 先 生 是 日本 著 名 的研 究 瑞 士 民法 的 专 家 , 且 有 丰 硕 的研 究 成 果 ( 有关于瑞士的继承法方面的专著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图 书馆 藏 有 之 ) 。 如所周知 , 日本 民法 学 界 对 于瑞 士 民法 的研 究 远 逊 于德 国 民 法 , 已取 得 的研 究 成 果 不 是 很 多 。 这 就 使 松 仓
一
、
引 言
瑞 士 是欧 洲 中西部 的一 个 内陆 国家 , 东 与奥 地利 、 列 支敦 士 登 , 南与意大利 , 西 与法 国 , 北 与 德 意 志联 邦共 和 国接壤 , 全 国总 面积 4 1 2 8 4平 方 千米 , 人 口约 7 3 0万 。 ② 就 面积 和人 口而 论 , 瑞 士 是欧洲乃至世界上 的一个小 国, 但随着 1 9 0 7年《 瑞 士 民法典 》 的公 布尤其是该 民法典 于 1 9 1 2年正 式 施 行后 , 瑞 士这 一小 国的名声 却逐 渐跃 出国界 的 范 围而 名扬 寰 宇 , 即变 成 了一个 “ 大国” 。 这部 民 法典 , 与法 国民法典 ( 1 8 0 4年 ) 和德 国民法典 ( 1 8 9 6 年) 一道 , 对于 2 0世纪 以降各 国 民法 的法典 化 运
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申卫星)
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申卫星民商法前沿之私法论坛题目: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主讲人: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于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5年10月13日(周四)晚19:0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501法学院学术报告厅【活动文字实录】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首先非常感谢德恒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对民商法前沿论坛的大力支持。
大家都知道,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目前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着,而关于居住权的问题更是热点中的热点。
在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中,第一百八十条到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对居住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赞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老师就不是很赞同。
根据我国国情,要不要规定居住权,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为此我们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申卫星副教授进行讲演。
申老师为人谦和、治学严谨,对物权法领域中的很多问题都提出了很有见地的看法,相信今天晚上申老师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很有启发性的演讲,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申老师开始今天的演讲!(掌声)主讲人:谢谢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我国民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一个前沿阵地,每天的浏览量都很多,我每天到研究室打开电脑一般要做两件事,一件是看一下信箱,再一个就是登陆民商法律网看一看有没有新的文章和信息。
所以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到这里和大家交流关于居住权的一些看法,我本人深感荣幸。
居住权在物权立法中确实是一个争论非常大的问题。
我个人接触居住权还是比较早的,在物权法立法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接触过。
1998年,我在政法大学读博士的时候,我的导师江平老师就曾经在课程中提到了关于居住权的概念,当时江老师提出了支持居住权的几个理由。
例如一个保姆对其雇主照顾有加,如果雇主去世了,保姆还可以居住吗?他可以告诉他的女儿,让保姆继续在这里居住,但是这样的一个约定显然没有债权上的效力。
瑞士民法典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瑞士民法典第二条:“每个人都应该依照诚实信用 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合同的解释, 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 第二百四十二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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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 a.权利: • 德国民法典: Die Rechtsfaehigkeit der M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人的权利 能力从出生是开始。)
• 瑞士民法典:Rechtsfaehig ist jedermann.(人是 权利能力者/人有权利能力)
第五编:原债务法典 (单独编号,另行刊载) 另:《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列,61条)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二)瑞士民法典的特点
• 1.语言方面:民主、通俗、简洁
• • • • • (1)胡贝尔最初就打算起草一部易读、易懂的法典 (2)使用日常语言及语句表达,易于理解 (3)回避了抽象概念及条文间的相互援引 (4)条文短小而简洁 (一般条文基本都在三款以下,一般由一句短句 组成。前四编全文共977条,相比德国民法典的 1533条,可说创下条文简洁之记录) • 资料(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 c.行为能力: • 德国民法典: Die Handlungsfahingkeit besitzt,wer mundig und urteilsfahig ist(成年并具 有判断能力的人具有行为能力。)
• 瑞士民法典:Mundig ist wer das 18. Lebensjahr vollendet hat.(满18岁为成年。)
瑞士调解守则新发展简述_法理学
瑞士调解制度新简述_法理学瑞士调解制度新简述ﻭ牛子文201*年1月1日,《瑞士联邦民事诉讼法》(FederalCodeonCivilProcedure,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该法对瑞士的调解制度予以统一规范,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由此揭开了瑞士调解制度的新篇章。
此前的2008年5月,欧盟颁布了《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其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尽管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但上述指令仍为瑞士调解制度的建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客观上促进了该国调解制度的。
在瑞士,通过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民事争议有着悠久的历史。
瑞士民事程序的主要目标之一便是鼓励人们自愿达成争议解决方案,从而避免诉讼程序的启动,这一目标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方面都得以体现.比如,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XX会强制当事人参加治安法组织的和解会议,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
正是这种重和解轻诉讼的法律传统,为瑞士调解制度的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一、调解模式(一)和解程序ﻭ瑞士民事程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治安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绝大多数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XX起诉之前,都应当参加治安法组织的强制性和解会议。
这一法律传统以及它在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方面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瑞士调解制度的,同时这也是在讨论瑞士调解制度时所不可回避的。
民事诉讼法也遵循这一先例,要求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必须参加治安法组织的和解会议.在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XX起诉。
(二)诉前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调解程序,上述的和解程序将会中止.治安法并无程序选择的自由裁量权,只能遵循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当事人可自行组织并参加调解程序,但如果他们在调解员的选择或者调解程序的框架等方面无法达成合意,和解程序将会自行恢复。
民法典世界发展历史
CONTENTS 回顾中华民族在追求“民法”道路上的千辛万苦,一路走来,筚路蓝缕,折射出中华儿女追求文明,渴望自由和平等的心声和呐喊01对《民法典》整个世界观、发展史进行介绍民法的世界观02历史不能忘,民法主题景观创作过程中探索历史的脉络和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民法典与历史、传统文化关系03七编成典、亮点知识解读民法典基础知识04深圳民法公园等优秀案例CONTENTS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拿破仑·巴拿马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
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颁布了民法典”1804年3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第一执政拿破仑·波拿巴签署法令,正式颁布《法国民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
世界法系海洋法系英美为主陪审团制度可基于所谓的“社会正义感”的原则主观判断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问世百年以来,其他法典难以望其项背,唯有《德国民法典》以其完整的立法体例,严丝合缝的逻辑和清晰有序的条理,能与其相匹敌。
德国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典。
无法无天非洲,部落伊斯兰法系地方传统宗教法现代社会所通行的法律源起于欧洲,被分为“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
中华法系有自身的特点:以儒家思想为精神,刑法发达民法薄弱,行政与司法合一。
制定民国法律法系的一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相同。
中华法系为什么制定《民法典》民法典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第二章 第三节 瑞士民法典12
• (三)文字浅显、通俗易懂 • (四)瑞士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地方的传 统立法与制度. • (五) 赋予法官以“补充”、“充实”的权力。 • 法典的第1条。包括3款:“(1)凡本法在文字 上或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 适用本法。(2)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规定,法 官应依据习惯法,无习惯法时,应依据他作为 立法者所制定的规则裁判之。(3)于此情形,法 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与惯例。”
• (二)创新和补充了一些民法学理论和原则 • 1、首次将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加以规定; • 2、在民法中规定了债的发生原因、将合同、侵 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规定为债的发生 原因。 • 3、将诚实与信用原则提高到整个民法的最高原 则的地位。
在第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
• • • • •
导编 :十条 第1编《人格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章; 第2编《亲属法》,包括婚姻法、亲属、监护3章 第3编《继承法》,包括继承人、继承2章。 第4编《物权法》,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役权 及土地负担、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占有及 不动产登记簿3章
• 第5编《债务法》分为5部分: • 第1部分《通则》,包括债之发生、债之效力、 债之消灭、特别的债之关系、债权移转与债务 承担。 • 第2部分《各种契约关系》 • 规定具体的各种合同(特殊之处——劳动合同 ) • 第3部分《公司》,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
• 第4部分《商业登记》,包括商业登记、商号与 商业帐簿 • 第5部分《有价证券》,包括记名证券、无记名 证券、汇票(包括本票)、支票、其他指示证券、 货物证券(仓单与提单)、债券。
三、 瑞士民法典的特点
• (一) 内容丰富 • 瑞士民法典以5编2000余条的容量,除包含 了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规定的事项外,还 包含有德国一些单行法所规定的事项; • 瑞士民法典除了普通的实体法规定外,在许 多地方规定了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规定的范 围、事项远远超过了其他民商分立国家的民商 法典
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国际私法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版的更新,必将对国际私法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份有价值的文章。
深度方面,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更新和修订?这些更新对于国际私法领域有怎样的影响?我们需要了解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针对2021年版的最新修改,我们可以对比之前的版本,分析新版本对于案件处理、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变化和提升。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瑞士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进而评估新版国际私法典对于法律实践的影响。
广度方面,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所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有哪些?除了常见的国际婚姻家庭法和国际商事法外,新版私法典是否涉及其他领域的调整和补充?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逐条梳理瑞士国际私法典的内容,分析每一条对于不同领域的影响和适用情况,从而全面了解新版私法典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在撰写文章的过程中,我们要多次提及“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突出这一主题的重要性和关联性。
文章的总结和回顾部分,可以对新版私法典进行全面概括和评价,指出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作用和意义,并展望其未来发展方向。
我们还可以共享对于新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们可以谈论新版私法典对于国际法律实践的推动作用,或者对于国际私法发展方向的启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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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需要全面评估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展开分析,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此为读者提供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作者:王伟臣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24期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
这部被称为“民事权利百科全书”的总则,开始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民法总则”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当中。
以理性来建构生活法典编纂理念起源于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并在推崇理性的启蒙运动中发展到了顶峰。
启蒙运动,又称启蒙时代与理性时代,是指在17世纪及18世纪欧洲地区发生的一场哲学及文化运动,该运动相信理性发展知识可以解决人类实存的基本问题,并且强调这个世界的秩序完全可以按照人类自己的理性来安排,而不是上帝。
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这种法律规则就是民法。
民法改造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把法思想变成法律上一个个的规范,用一个个的规范组成大的规范群体,用整个大的规范群体规范和引导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科学性的方法就改造了整个社会,推动了整个社会革命性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在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普遍性难题。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和详细,法官可以任意地曲解法律条文,徇私枉法。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封建时代专横的司法权滥用,“绝对排斥司法裁量的介入”,力图制定一部详尽具体、无微不至的“诀疑式”法典。
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这一时代的法典俨然成为“本身业已构成的完整自足之法源体系,系为被写下来的理性”。
于是,轰轰烈烈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就开始了。
200多年来,共出现了三波潮流。
第一波:四部“理性法”掀起欧洲大陆第一次法典编纂浪潮的是四部“理性法”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
民法典发展史
民法典发展史民法典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发展历程贯穿了人类文明的历史。
以下我们将从五个方面探讨民法典的发展史。
1.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特别是罗马市民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石。
罗马法的形成始于公元前5世纪,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五大法学家”的法律学说,并通过这些学说的传播和实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古代罗马法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具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对后世的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民法典得到了新的阐述和扩展。
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和自然法学派的创立,使得人们重新审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意义,并进一步推动了民法的发展。
意大利思想家尼科洛·马基雅维里、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等人的思想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19世纪民法典19世纪的民法典编纂运动是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时期的民法典编纂主要集中在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896年)。
这些民法典明确了民事责任、物权、合同等基本法律概念,确立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基础。
4.现代民法典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民法典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这个时期,民法典的制定更加关注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同时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1942年)强调了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荷兰民法典》(1992年)则强调了平等与自由的原则。
现代民法典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为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更为全面和灵活的制度保障。
5.国际统一私法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国际统一私法的发展成为民法典发展的重要趋势。
国际统一私法是指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调各国间的民事法律制度,以促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发展。
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跨国收养公约》等都是国际统一私法的代表性文件。
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
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一、导论1.在瑞士,人及其人格的保护,系国家的总体目标,故贯彻于全部法律领域。
〔1 〕本文仅论述人格权私法保护的截面,也即人格权保护的核心领域,并结合各种特别法上的规制。
〔2 〕下文将不予论述的领域包括:〔3 〕(1)基本权利(也即联邦宪法〔4 〕与《欧洲人权公约(EMRK)》〔5 〕)对人格的保护,比如对个人自由或私生活的保护。
依瑞士法的观点,基本权利旨在保护个人以对抗国家,私法则规制私人间的关系。
〔6 〕但这并不妨碍基本权利仍能对私法上人格权内容的解释发生影响。
〔7 〕(2)刑法上的保护(比如侵犯名誉的刑事处罚〔8 〕)。
刑法上的人格保护,系通过施以刑罚,制裁禁止的行为,并吓阻他人为此种行为;私法上的保护,则旨在使受害人拥有救济手段,能预防(将来或既存之)不法侵害,或至少能在财产上弥补不法侵害所生的后果。
〔9 〕(3)诉讼法上的特殊保护(如在近亲属为被告的情形,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10 〕2.在《瑞士民法典》中,人格的概念具有多种不同含义。
比如其第11条所称的“人格”,是指成为权利主体,也即享有法律人格(尤参见该条的页边标题);第19条第2款〔11 〕以及第27条以下的“人格”,则是指拥有法律保护的、与人密不可分的特征(即人格权)。
〔12 〕3.下文拟先概述瑞士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史,尤其要考察一下,国家对人格权进行民法保护为何是必要的(第二部分)。
其次,论述何人享有权利能力,从而得享有人格权;人格何时开始、消灭;以及人格权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第三部分)。
再次,讨论传统上人格权保护制度中的两个主要部分,即个人自决权的保护,以及保护人格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第四部分)。
最后,论述权利救济(第五部分)与结语(第六部分)。
另于附录中列有最为重要的相关法条。
二、立法史(一)国家立法保护人格权的由来1.国家为何要保护个人的人格?唯有对社会的发展作一回顾,方能回答这一问题。
于此,不妨引用《瑞士民法典》之父欧根·胡伯(Eugen Huber)之论述。
申卫星 物权法原理
申卫星物权法原理引言:申卫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其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申卫星物权法原理为主题,探讨其在物权法领域的学术观点和贡献。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 权利的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他人的绝对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力。
2. 物权的物质性: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物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3. 物权的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传承给他人。
4. 物权的终止性:物权可以因合法的原因而终止,如物的灭失、侵权行为等。
二、申卫星对物权法原理的贡献申卫星是中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他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申卫星对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
他认为,物权法是保护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
同时,他还强调了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如合同法、侵权法等,为物权法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2. 物权法的实践问题申卫星还对物权法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观点。
例如,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他提出了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建议,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他还关注了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问题,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3. 物权法的立法建议申卫星在物权法的立法建议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他认为,在物权法的立法中应注重完善物权的法定制度,明确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他还提出了加强对物权侵权行为的打击,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为完善物权法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三、申卫星物权法原理的意义和影响申卫星提出的物权法原理在学术界和实践中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他的研究为物权法的理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学术观点,丰富了物权法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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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5-9-7
瑞士民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
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
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
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
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
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
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
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
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
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1894、1895、1899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
经讨论补充和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
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
全文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被称之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 orentwurf des Eidgenoessischen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es),又称“部草案”(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
胡贝尔教授为草案作了立法基本思想及草案目的的说明,称为《解释》,于1901年到1902年间出版。
在整部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胡贝尔教授始终是该法典的精神领袖,后世称其瑞士民法典之父。
草案交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
该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31名专家组成,史称“大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分别在卢塞恩、纽伦堡、苏黎世和日内瓦聚会,编辑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交给联邦委员会。
联邦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加上小委员会提加的导论一章(Einleitungstitel),提交联邦国民与联邦议会联席会议。
这就产生了1904年5月28日公布的联邦委员会草案(Entwurf des Bundesrates),又称瑞士民法典二草。
该草案经过认真的讨论,于1907年12月10日经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瑞士民法典通过之后,立刻得到其“追随者”的效仿。
1926年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只略作修改就加以接受;而瑞士民法典的《物权法》与《人和监护法》则分别于1922年和1926年被列支敦
士敦所接受。
我国民国时期起草民法典采民商合一模式,也是受到瑞士民法典的影响的结果。
瑞士民法典由导言即总则和五编构成,前四编共计977条。
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民法典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第一编,人法。
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以及法人的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第二编,亲属法。
分别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第三编,继承法。
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等问题,吸收了各国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并限制了遗嘱继承;第四编,物权法。
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以及不动产登记三部分,分别对动产、不动产以及相邻关系、共有关系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占整个瑞士民法典近三分之一,突出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物权法规定的严密性;第五编为原债务法典,该编由于历史的原因单独编号,另行刊载。
除前四编的规定外,还有不列入序列的《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共计61条。
瑞士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1)瑞士民法典具有民主、通俗的特点。
首先,瑞士民法典虽由法学家起草,但是为大众而起草的。
瑞士民法典使用的是日常语言,采用的文句结构是日常文句的表达结构,与德国民法典形成鲜明的对照。
因此,不经特别训练,人人可以阅读,可以理解。
其次,瑞士民法典回避了抽象概念、回避了条文之间的相互援引。
即使使用了抽象概念,也不组成体系,差不多是直接适用的规范。
再次,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其最引注目的地方是条文短小而简洁。
瑞士民法典前四编全文共977条,而德国民法典相应的部分是1533条。
瑞士民法典条文之简洁,可以说创下了记录。
一般条文很少包括三款以上的,每款一般由一句话组成,每句话一般也不长。
2)瑞士民法典的法典序号不统一。
瑞士民法典的第1编至第2编为统一序号,而第5编则单独排列。
3)瑞士民法典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的创新。
瑞士民法典在内容和编纂风格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较大。
瑞士民法典以专章规定了法人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运用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等抽象弹性条款较多,使法典具有较大的灵活。
这些都带有明显的德国民法典的痕迹。
但瑞士民法典在更高程度上运用一般条款,在立法史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人法独立成编,这些也显然是对德国民法典的超越。
瑞士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似,没有总则的规定,这对德国的总则模式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瑞士民法典还具有了法国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规定具体。
4)瑞士民法典赋予了法官以造法的权力。
这体现其举世著名的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时,应依据其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之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在没有法律和习惯可供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学理和惯例创制审判规则的先例,这在限制法官权力于法典之中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可谓是前无古人的创举;5)瑞士民法典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
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初曾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主张,最后考虑到其法律传统和早已通过的瑞士债务法典已经涵盖了商法的内容,将其归为民法典的第5编,遂成民商合一之势,并对后世各国民商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成为各国民商立法的范式、模本。
转自中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