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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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经济学院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大力推行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各具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对象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二条学院单项奖学金共分为四个类别一、学习成绩奖:学习成绩进步奖(班级排名跨10名以上)二、素质拓展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科研活动创新奖、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知识竞赛优胜奖、校园明星奖、社团活动优秀奖(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复印件);三、学生工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就业工作奖(需要提供就业协议);四、其他奖:精神文明奖、突出表现奖。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办法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良好,身体健康;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③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者;④在各种实习、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⑤参与各种非法组织者;⑥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二、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及奖励办法(一)学习成绩进步奖本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学期向上跨越15名(含15名)以上,个人申报,班级推荐,学院综合评定,获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00元的奖励;(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1.在院级以上(含院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①在校级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在校级田径运动会获得名次的个人,从第四名开始,按获得的总分进行奖励,奖金20元/分;②在学院举办的各类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2.在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娱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①在校级文艺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②在学院举办的各类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3.凡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0、80、50元的奖金;(三)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凡我院学生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校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宣传报道学院的发展及先进事迹,对扩大我院的知名度、影响力、美誉度起到良好效果的均予以奖励,根据媒体的覆盖面和稿件的质量分别给予40元、30元、20元、10元/篇的奖励。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院务会2014年9月11日讨论通过)根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经济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授权学科实际,制定《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即日起执行。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中期考核良好以上,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处于本学科专业的前20%,且课程平均成绩(含公共课)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含公共课)不得有两门以上低于75分,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毕业班同学要求开题报告通过,学位论文撰写进展正常。

无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经济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委托、在职培养研究生除外)均有资格申请。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基本申请条件的初审,通过初审的同学进行量化评分,具体评分方法按照《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方法》进行。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一、引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旨在规范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过程公正、公平、透明,激励学生积极学习,提高学术水平。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并由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

二、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1. 奖学金种类根据学校的奖学金政策,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类: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等。

每类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金额不同,具体由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政策制定。

2. 评定标准(1)学术成绩:学术成绩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学生的课程成绩、综合测验成绩等进行评定,成绩排名越高,奖学金的获得机会越大。

(2)学业进步:学业进步是评定学业进步奖学金的关键指标。

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生在过去一学年的学术进步情况,如成绩提升幅度、参与学术活动等进行评定。

(3)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是评定社会工作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生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

(4)科研创新:科研创新是评定科研创新奖学金的主要考量因素。

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生在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

3. 评定流程(1)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

(2)初审:评定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3)面试:评定委员会将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学术成果、社会工作、科研项目等方面。

(4)评定: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面试表现进行评定,按照奖学金种类分别进行评定。

(5)公示:评定结果将在学校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学生可通过个人账号查询自己的评定结果。

(6)申诉:如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7)最终结果:评定委员会将根据申诉情况进行复核,最终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布于学校官方网站。

三、综合测评细则1. 综合测评内容综合测评包括学术成绩、学业进步、社会工作、科研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引导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优秀学生奖学金。

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第四条奖学金获得者基本条件(一)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参评学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各门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和因个人原因缓考现象)。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

(五)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一)评定条件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符合下列条件:(1)一等奖学金。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

(2)二等奖学金。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

(3)三等奖学金。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

(二)评定比例一等奖学金3%、二等奖学金5%、三等奖学金7%,总比例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15%。

(三)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学年。

第六条评定程序1、每学年评定一次。

2、辅导员和班委会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依据基本条件和评定条件,按评定比例提出本班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

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者名单及个人材料报所在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牵头进行审核和审定。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评选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13﹞2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均应根据本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条评选基本条件:1、优秀毕业生:(1).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应在同年级本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2). 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总支书记”或“优秀团支部书记”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或者获得上述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且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一次及以上;(3).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2、优秀三好学生: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

3、三好学生: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

4、优秀学生干部: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

第三条评选办法:1、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生自行申报,通过资格审查确认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后,由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根据申报情况择优评选。

2、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选,由学生自行申报,通过资格审查确认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后,以本评选细则第二章为依据进行加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至取足名额为止,其中优秀三好学生获得者的排名必须优于三好学生。

第四条评选细则加分由德育素质(10%)、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20%)三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

第五条测评机构1.学院成立学生评选工作小组,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评选的评审和监督。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1. 前言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是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大学生,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风建设和全面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选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确保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类别2.1 奖学金类别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2.2 荣誉称号类别包括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团员称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优秀社团成员称号、优秀志愿者称号等。

3. 评选对象与条件3.1 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一般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3.2 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业成绩和社会实践经历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4. 评选标准4.1 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学业服务等方面。

其中,学习成绩占比最高,占总分的60%;其他方面各占比10%。

4.2 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方面。

其中,学业成绩占比30%;社会实践占比30%;组织管理占比40%。

5. 评选程序5.1 确定评选项目和标准:学校制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项目和标准,明确各项评选内容。

5.2 公布评选通知:学校在每学期初公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条件和流程,并公示评选要求和标准。

5.3 提交评选材料:学生根据评选通知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将所需的评选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证明等提交至所在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

5.4 评选材料审核: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5.5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打分,择优评定。

5.6 公示结果: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公示评选名单,同时公布评分情况及评选意见。

5.7 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经学校批准后,评选办公室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场合进行颁奖仪式。

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

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

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学生奖学金评定成为了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了公正、公平地评定学生奖学金,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考核,各高校纷纷制定了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评定计划的制定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首先要明确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计划,包括奖学金级别、数量、比例和金额等。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政策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定计划。

二、评审委员的组成学生奖学金评定必须由具有一定资历和经验的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委员应包括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评审委员应以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

三、评定指标的确定评定学生奖学金必须制定明确的评定指标,通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成果、实践实习成果、社会实践参与度等方面,以全面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评定流程的规定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流程应当清晰明确,包括学生提交申请、评审委员评议、评定结果公示等环节,确保评定过程的公开透明。

五、申请条件的设定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应当明确,通常包括学生的学籍状态、学业成绩、课余活动参与度等方面。

只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才能申请学生奖学金。

六、评审标准的制定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合理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评审标准可以由学校、学院和专业等不同层级制定。

七、奖项类别的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要设立奖金的不同类别,既包括数额较小的奖励奖学金,也应有数额较大的奥林匹克奖学金等。

不同奖项的设置可以激励学生积极向上。

八、奖励名额的分配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要明确奖励名额的分配原则,通常分为定值分配和比例分配两种。

定值分配是根据预定计划分配奖励名额,比例分配是根据申请人数和评审结果按比例分配奖励名额。

九、评定结果的公示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校园公告栏等形式进行。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经贸系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奖学金评定第一节总纲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及文明的行为习惯,使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第三条参评奖学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按时注册、能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模范履行大学生义务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诚实守信;4、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5、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刻苦勤奋,成绩合格;6、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及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否则不予评奖;7、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含院系通报批评)。

第二节国家奖学金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符合参评标准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学年8000元(国家标准)。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符合参评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综合素质特别突出:(1)二年级学生需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2)三年级学生外语需达到国家四级水平、计算机技能需达到国家二级水平;(3)四年级学生除满三年级学生的参评条件外,还需在省级及其以上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获得专利及其以上奖励者.第六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第七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能连续两年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三节励志奖学金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符合参评标准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奖学金评定与授予管理制度

学生奖学金评定与授予管理制度

学生奖学金评定与授予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生奖学金成为学生们追求优异成绩的动力和目标。

然而,如何评定和管理学生奖学金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学生奖学金评定与授予的管理制度。

一、奖学金的分类和评定标准学生奖学金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如学业奖、科研奖、竞赛奖等。

不同奖项的评定标准应当根据其性质和目标进行具体规定。

学业奖可以根据学生的学分绩点和课程成绩进行评定,科研奖可以考虑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情况和科研成果的质量,竞赛奖可以根据学生在各类竞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二、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为了保证奖学金评定的公平和客观性,应设置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由教务处、学生处、相关学院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评定标准、收集申请材料、评审学生绩点和其他评定指标,并最终确定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

三、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为了使学生能够及时申请奖学金,并提供准确的申请材料,应当建立规范的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

对于学业奖,学生应提供成绩单和个人简历等材料;对于科研奖,学生应提供科研项目的介绍和成果清单等材料;对于竞赛奖,学生应提供参赛证明和获奖证书等材料。

四、评审与筛选评审委员会根据设定的评定标准,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筛选和评审。

评审过程应保持公正和保密,确保学生成绩和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或审核,以了解他们在申请材料之外的个人特质和能力。

五、公示与申诉评定结果应当进行公示,以向学生和社会公开透明。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查阅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并有权对结果进行申诉。

申诉机构可以为学生提供申诉渠道,并对申诉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处理。

六、奖学金的颁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学生的名单和奖金金额。

学校应当组织庄重且公开的颁奖仪式,以表彰获奖学生的努力和成绩,并给予其相应的奖金。

颁奖仪式可以在学校的重要场合或特定活动中进行,以增加获奖学生的影响力和荣誉感。

七、奖学金的有效期和绩效考核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和情况下提供绩效报告。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关于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关于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关于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各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以及《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 [2013]108号)的文件精神,现在开始启动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所有科目成绩没有不及格。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7. 上一学年获得社会工作B等奖以上(含B等奖)或获得省(市)部级及以上竞赛奖励(需经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综合认定)。

8.在校期间各方面优秀,学习成绩优异,(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都必须位于前10%)。

对于符合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中(2)至(7)款,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如下),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并经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综合认定后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1.优秀学生奖学金旨在表彰在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学术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2.评定周期为一学年。

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按学年进行发放。

3.评定依据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学术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4.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评定条件1.学业成绩:学生在该学年的学业成绩在全班或全年级排名前10%之内。

2.科研能力:学生获得科研成果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突出成果。

3.学术竞赛:学生在省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奖项。

4.社会实践: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奖励金额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立相应的奖励金额。

2.奖励金额按照班级或年级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公平、合理。

3.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金额度每年根据学校经费状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评审程序1.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评审工作按照学年学期进行,并于学年结束前完成评审,确保奖学金及时发放。

3.评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学生个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公正、客观的评议。

4.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公布并向学生个人发放奖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使用1.奖学金为学生提供经济支持,学生可自由支配奖学金,用于学习、科研、实践或其他学习相关的用途。

2.学校鼓励学生将奖学金用于提升学习能力和学术水平,如购买学习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六条:监督与追责1.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奖学金评审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2.对存在舞弊、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3.学生有权对评审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成立申诉委员会处理相关申诉事项。

通过这样一套完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可以有效地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天津大学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管理与经济学部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如下:一、申请范围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对于专业学位学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和专业会计硕士(MPACC)),参评要求为: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档案转入天津大学、档案中包含工资关系或者离职证明、没有正式工作、全日制学习。

2、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

二、评定条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天津大学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六)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三、评定细则(一)硕士研究生管理与经学经济学部硕士研究生分为两类评定学业奖学金,第一类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和专业会计硕士(MPACC),学制为2年,参评学生必须符合申请范围要求。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以外的所有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2.5年。

1. 第一学年(1)分配比例第一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见表1,其中A等占第一类评定总人数比例的10%,B等占总人数比例30%,C等占总人数50%。

表1 硕士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第一类)第二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分为三等,分配方案见表2,其中A等为硕博连读学生,B等为除硕博连读学生外的免试推荐硕士,C等为部分考研生。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项设置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对于本科生培养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的一项荣誉称号,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二、评选范围1. 参评人员:在校成绩合格,无违纪记录,良好的诚信品质和社会公德心。

已获得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本次评选。

2. 参评年级:大学本科全日制正常学制在校学生。

三、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综合成绩需要达到优秀水平,学年综合评定成绩不低于85分。

2. 学业研究:在学科科研、竞赛中表现优异,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3. 社会实践:在校外各种实践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专业技能水平,表现出优秀的素质和才干。

4. 综合素质:参与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和精神风貌。

四、评选程序1. 系(院)推荐。

各系(院)在学年结束后在学生档案袋内添加评选表,并根据细则评选出该系(院)评选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2. 综合评定。

各系(院)推荐名单经过学校综合评定小组初步筛选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对公示结果反映情况进行审核。

3. 最终评定。

经过公示材料的最终审查、专家咨询、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优秀学生名单,并根据学生获得荣誉的等次级别,进行颁发奖学金。

五、奖学金金额特等奖:每人获得3000元奖学金。

一等奖:每人获得2000元奖学金。

二等奖:每人获得1500元奖学金。

三等奖:每人获得1000元奖学金。

六、其他规定1. 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视为毕业生先河,并获得校优秀学士学位证书的同等待遇。

2. 奖学金评选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严格审核,对不良毕业生取消评选资格。

3. 本奖学金的发放不受其他奖项的限制,但获得该奖学金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继续在校就读。

以上是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和表彰优秀的本科生,在他们的学习和成长道路上起到一定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同时也更好地有利于本科生在自身综合素质方面的提升和发展。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学生成才奖学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学生成才奖学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学生成才奖学金奖励条例为更好地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营造浓厚的学习科研氛围,培养经济与管理类高级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学生成才奖学金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条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含MBA)、留学生和“阳光使者”国际派谴生,且必须以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名义获奖。

第三条评比原则: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申请程序:由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公布和表彰)。

第五条评审时间:每年5月份统计一次,公示后奖励。

第二章评审条件和金额第六条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成才奖学金奖励条例奖励体系主要包括德育、智育和文体三大模块,评审条件和金额详见附件。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凡属于下列人员不得列为评选候选人:(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无正当理由未交费者。

第八条对已获成长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2016年10月附件: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一、德育(一)集体获全国、省级荣誉的,分别奖励3000、1000元;(二)个人获全国、省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500、500元;(三)集体或个人事迹突出,在省级及以上媒体专题报道的,奖励500元。

二、智育(一)学业成绩1.连续两年智育成绩排名专业第一名者,每人奖励600元;2.连续三年智育成绩排名专业第一名者,每人奖励1000元。

(二)外语考试1.寝室所有成员英语四级成绩优秀(600分及以上)或所有成员通过英语六级(国贸专业学生必须达到英语六级优秀),每人分别奖励200元。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奖学金”(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表现优秀、综合素质优良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及当年度被学校录取的成绩特别优秀的一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奖励比例与金额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学金与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设奖比例为2%,每生2000元;二等奖设奖比例为8%,每生1200元;三等奖设奖比例为15%,每生800元;新生奖学金设奖比例为2%,每生2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和创新创业活动;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第二课堂成绩排名,一等奖均需位于前4%,二等奖均需位于前16%,三等奖均需位于前30%。

3.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1)修读课程有补考的;(2)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3)受违纪处分的;(4)未注册的。

4.新生奖学金按省内生源与省外生源分别评定。

省内生源各专业录取成绩的前2%可参评新生奖学金;省外生源录取成绩前2%可参评新生奖学金,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三章评定、发放与管理第六条评定办法1.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十月评定一次;2.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议小组,经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按成绩从高到低等额推荐人选,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3.学生处对各学院奖学金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4.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学籍审查确认后组织开展。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实施细则(2013年9月修订)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优创先,以表彰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

为规范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研究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1、厦门大学在校注册研究生,符合所申请奖学金条例的规定,在职研究生不参加本奖评选。

2、爱国爱校,品行端正,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课程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显著,无不合格课程。

二、评分办法总分由课程成绩分、科研成果分两部分组成。

申请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者,必须具有可视为第一署名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文科类在一类核心刊物及以上,理工类在JCR1区刊物及以上发表论文。

无任何科研成果的不参评校级奖学金。

1、课程成绩分(一年级申请者满分为50分,二年级申请者满分为40分,三年级及以上申请者满分为30分)。

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分=P ×∑×总学分学分百分排位)( 其中百分排位是指研究生以课程班级为单位,在所修读课程班级中的成绩排名分。

分值为100至0,所学课程班级第一名的百分排位为100,最后一名为0。

该百分排位的分值在任课教师或研究生秘书把全班成绩输入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系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一年级申请者课程成绩的P 值为0.50、二年级申请者课程成绩的P 值为0.40、三年级及以上申请者课程成绩的P 值为0.30。

2、科研成果分申请评奖的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厦门大学。

仅计算学术论文的科研成果分,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论著、译著、专利、有EI 索引的会议论文和会议的proceeding 、无正式CN 号论文等不计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中文论文必须正式发表后才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英文论文必须有DOI 号并且已在网上发表才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只有在研究生院学生系统中审核通过的科研成果才能申报校级奖学金。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以下三类:(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XX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XX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及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

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定通知;(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向学生公布;(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四)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五)各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评定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评定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评定管理制度一、概述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评定管理制度是为了鼓励学生们全面发展、积极进取,从而推动学习积极性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评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目标、参评条件、申请方法、评定标准、奖学金与助学金的种类、颁发形式、评定流程、管理机构、社会各界的参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讨论。

二、重要性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评定管理制度对于鼓励学生们全面发展、提高学习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奖学金与助学金的评定,学校可以激励学生们在学业、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促使他们不断进取。

同时,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说,助学金可以帮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减轻经济负担,促进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三、目标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评定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优秀学生的发展、给予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支持。

通过评定制度,营造竞争激烈的学术氛围,推动学生们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教育公平,挖掘和培养优秀的人才。

四、参评条件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的参评条件主要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定。

学校可以设立不同级别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每个级别的参评条件可能有所不同。

学生需要满足相应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要求才能获得对应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五、申请方法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的申请方法一般以学生主动申请为主,其中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设置一定的申请时间和流程,以确保申请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六、评定标准学校学生奖学金与助学金的评定标准一般包括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定。

评定标准应当具体明确,量化指标和权重要合理设置,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七、奖学金与助学金种类学校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可以分为综合奖学金、特殊奖学金(如学术科研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社会实践奖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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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201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第四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八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

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三条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

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

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四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1、学科竞赛5分。

评价学生参与院(系)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等竞赛情况,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1—5分。

(1)参与校级、市级、省级、全国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明显竞赛性质活动者(如英语竞赛、数学竞赛、科研成果奖、“挑战杯”等),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每次加3.0分、2.5分、2分、1.5分(国家级);1.8分、1.6分、1.4分、1.2分(省级);1.5分、1.4分、1.2分、1分(市级);1.3分、1.2分、1分、0.8分(校级)。

(2)参加征文、辩论赛、演讲赛、书法赛及智育活动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市级分别加1.3分、1.2分、1.1分、1.0分;校级1.1分、1分、0.8分、0.6分;院级0.8分、0.6分、0.4分、0.2分;班级0.6分、0.4分、0.2分、0.1分2、创新能力10分。

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学生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分,最高为10分。

(1)凡个人通过自己的学习和研究独立撰写科研论文或社调报告,在省级、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加2分、3分、5分,如科研成果属于项目成果的,另行加分,其中校级项目加1分,省级项目加1.5分,国家级项目加2.5分。

(2)在我院主办刊物《社会调查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分。

在《社会调查与研究》上发表的文章,必须是经过本院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并附有指导老师的书面推荐意见的,方可发表。

(3)凡在班、院、校、市、省、全国的刊物上发表文学、新闻等文章的,每篇分别加0.5分、0.8分、1分、1.2分、1.3分、1.4分。

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每篇另加0.8分、0.6分、0.4分、0.2分(院级及以上)。

此项累加不超过2分。

(4)在公开正式网站(含院网站、校学工网站等)发表文学、新闻等文章的,每篇分别加0.3分。

此项累加不超过1.5分(5)以上加分值均为第一作者加分(标准分),第二作者加分为标准分的60%,第三作者为标准分的40%。

(6)同一作品在不同级别媒体上发表的,以加分最高项计分。

3、职业技能5分。

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英语等2、创新能力10分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最高分为5分。

具体见下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专科1分)四级(专科2分,本科1分)六级(专科2分,本科2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本科0.5分,专科1分)二级(本科1.5分,专科2分)三级及以上(本科2分,专科2分)普通话证书二乙(1分)二甲(1.5分)一乙及以上(2分)职业资格证(证券、金融、保险、税务、注会、外贸、外语、2分法律等)、驾驶证、教师资格证等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

第四章特殊贡献奖学金第十六条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七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

第十八条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4)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

第十九条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各院系在进行院系内公示同时,应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章社会活动奖学金第二十一条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四条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二十五条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根据本院(系)测评细则,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二十六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第二十七条(1)非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1、思想道德表现5分。

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

表现好者加1—5分。

(1)一学年内,因公假(经院辅导员或班主任特许批准)、事假、病假(经院领导或班主任批准者除外)累计10节以内同未请假学生一样得5分,并以5分为基准累计10节以上者按超过节次每节扣0.25分,上课迟到早退每次减0.1分,旷课每节减0.5分。

早操早点名旷到按旷课处理,早操迟到每次减0.2分。

对于迟到早退旷到减分一律没有上限。

(2)凡受班、院、校点名批评(含通报批评)者,分别减0.5分、0.75分、1分;受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当年分别减1分、1.5分、2分、2.5分。

此条与迟到早退旷课和夜不归寝分开减分。

(3)出现考试作弊、在外租房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减5分,已经有处分结果的按上款减分。

2、政治理论学习5分。

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

表现好者加1—5分。

在本学年内,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学术报告、组织生活、班团活动等集体活动,经考勤无迟到、早退和旷勤者,加5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每次减0.25分,迟到早退或有其他不守纪律情况每次扣0.2分。

党校考核未结业的扣0.5分。

3、干部任职表现15分。

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团支部、院系学生会、院系团总支、学工助理、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任职干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

表现好者加1-15分,表现一般者不加分。

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根据相应条款扣分,以零分为底线。

对于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是指校干、院干、班干及社团。

经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担任校干每半年加4分;学工助理每半年加3.5分;担任院常委每半年加3.5分;担任院干非常委职务、社团主要负责人(只能是协会会长、部长)每半年加3分;班长、团支书每半年加2.5分;担任班干、各社团非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加2分;担任干事每半年加1.5分、1分(根据考核“优秀”、“称职”,所占比重分别为10%、80%);寝室长每半年加0.6分。

兼职者取其最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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