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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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1.成文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

5.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本内容】:

一、历史背景:伴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用),生产力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方面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新兴的统治手段—法治应运而生,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文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二、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楚国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鼎引发孔子的批评。

【概念辨析】:

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行和《法经》的制定。

一、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无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颁布成文

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二、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人物的指导下进行变法。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一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

战国时期盛行的法治思想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相对立

法治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用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这与西周的礼制或法律指导思想相反。

【概念辨析】:

《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节商鞅在秦国的法治改革

【基本内容】: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分两次进行。这些变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秦国的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奖励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独立。

二、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第一、设置三十一个县,以秦

王任命的郡守、县令实施统治;第二、剥夺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以军功受爵;第三、以乡里、士伍作为基层组织,加强行政管理。

三、法律方面:改法为律,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属。

第一、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实现刑无等级;

第二、设置连坐制度,如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疑难辨析】:

商鞅改法为律的意义

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竹刑》

2.铸刑书

3.《法经》

4.具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3.商鞅变法中对法律制度实施了那些新措施?

三、论述题:

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

的效力。

2.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冲击了奴隶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3.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二、简答题:

1.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2.《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四篇,是整部法典的主体部分,规定如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追捕、囚禁盗贼的有关事项。这一部分体现了《法经》的立法精神“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第二部分为“杂法”,规定如何惩处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规定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况。

3.商鞅在明法重刑思想指导下,主要创制了以下三项具体措施来执行法治:一是连坐。一人犯罪,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地域关系、职业关系的人都要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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