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20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电子版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问(完全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问(完全版)劳动合同法200问(完全版)目录 (6)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6)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6)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6)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6)7、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6)16、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6)21、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7)2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7)23、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7)24、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7)25、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7)190、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8)192、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8)193、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8)198、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8)199、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8)200、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9) (9)6、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9)9、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9)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9)14、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9)17、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9)18、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9)19、“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10)20、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10)27、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10)28、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0)191、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10) (10)15、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10)26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10)29、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11)53、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怎么办? (11)54、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11) (11)31、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11)93、什么是医疗期? (11) (11)56、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11)57、加班费怎么计算? (11)58、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12)59、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12)60、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12)61、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12)62、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12)12 3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12)43、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2)63、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12)64、对于口头违章指挥行为如何举证? (13)65、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13)66、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13)80、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3)91、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13)92、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14)94、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14)9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14)96、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14)99、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14)100、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14)106、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14)107、企业破产或倒闭,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15)108、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5)10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15)118、企业重整裁员,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15)167.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15)173、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15)174、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 (15)177、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15)178、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到什么处罚? (15)179、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16)18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需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16)181、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16)188、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16)189、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16)195、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16)196、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16)197、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16)17 30、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17)7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17)7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17)72、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17)73、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17)74、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17)75、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76、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77、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78、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79、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81、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18)8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18)83、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18)84、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19)85、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9)86、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9)87、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9)88、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9)89、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19)98、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19)101、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0) (20)103、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20)104、哪些情形下,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得“延时”? (20)105、“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20)111、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20)112、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几年? (20)113、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21)114、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21)115、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21)116、用人单位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21)117、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21)119、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21)182、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21)18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21) (22)69、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22) (22)44、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22)45、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22)46、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22)47、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22)48、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22) (23)32、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 (23)33、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 (23)34、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23)35、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23) (23)37、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23)38、什么是“竞业限制”? (23)39、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 (23)4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24)41、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4)42、“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24) (24)5、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24)8、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24)12、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24)13、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24)97、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24)110、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25)175、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单位保管? (25) (25)011、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25)090、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 (25)129、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25)130、工会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25)131、工会可以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吗? (25)132、职工个人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工会能起什么作用? (25)133、职工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工会能帮忙吗? (26)134、企业有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干预吗? (26)135、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工会可以起什么作用? (26)136、单位“炒人”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吗? (26)137、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26)138、企业拖欠工会经费怎么办? (26)176、工会有权监督吗? (26) (26)139、什么是劳务派遣? (26)140、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是多少? (27)141、劳务派遣合同最低签多少年? (27)14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什么内容? (27)143、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履行什么义务? (27)144、谁该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7)145、劳务派遣公司克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合法吗? (27)146、劳务派遣公司转包劳务人员合法吗? (27)147、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由谁承担责任? (28)148、何种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8)149、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8)150、用工单位能开除所接收的派遣员工吗? (28)151、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吗? (29)152、被派遣员工有权参加工会吗? (29)153、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29)154、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的区别是什么? (29)155、针对假派遣现象,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 (29)186、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受何处罚? (29) (29)120、什么是集体合同? (29)12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哪些不同? (29)122、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哪个效力更高? (30)123、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才能签订吗? (30)124、什么叫做专项集体合同? (30)125、什么是区域性集体合同? (30)126、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什么? (30)127、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吗? (30)128、集体合同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30) (31)156、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31)157、“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31)158、“小时工”可以兼职吗? (31)159、“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31)160、“小时工”订立口头协议行吗? (31)161、“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31)162、“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31)163、本市“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31)164、“小时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由谁缴费? (31)165、“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32)166、“小时工”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 (32)168、“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 (32) (32)49、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32)50、什么是“支付令”? (32)51、支付令申请书向谁提交? (32)52、支付令多长时间能“送达”欠薪单位? (32)55、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吗? (32)67、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33)68、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33)169、劳动行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33)170、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该法实施,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吗? (33)17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33)17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对劳动者有何意义 (33)183、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33)185、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34)187、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34)劳动合同综述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民法典买卖合同篇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篇及司法解释合同或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甲方):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公司、个人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公司、个人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的物: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的物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及支付方式:总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及时间: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标准及程序: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与终止:变更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仲裁或诉讼)合同的其他条款: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有效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卖方(甲方):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标的物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标的物并支付约定的价格。
买卖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买卖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小到柴米油盐、衣服玩具的交易,大到机械设备、车辆房屋的购买与出售,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我们接触最多、感受最深的一类合同。
本文总结了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概念及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五百九十六条二、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主体要清晰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方是个人的,在合同中注明姓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方是公司的合同中书写营业执照载明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2.合同内容要明确合同的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种、型号、尺寸等;货物的价款要写明,最好同时备注大小写;货物的质量有约定,并同时约定相应的质量异议期;违约的后果要明晰,根据货物需求的急缓程度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管辖约定要明晰尽量在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送达地址要确认司法送达地址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能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该地址的确认可以让双方产生诉讼活动后不至于影响诉讼进程。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三、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买受人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指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收货人,对签收货物的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可采取拒收或者通过留痕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向出卖人进行反映。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法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章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履行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卖方应当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买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七、因买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卖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章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买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十四、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六章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十五、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六、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十七、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管辖权争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章附则十八、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十、本司法解释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合同范文 劳动合同法2020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xx司法解释xx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达成的买卖合同,自双方确认合同内容无误且同意合同条款后,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合同的解释买卖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以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双方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即告终止。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效力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一条附则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并对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备注: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权益。
第三条以下情形视为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非自愿行为的;(三)违反公序良俗的;(四)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禁止恶意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方式和解除期限。
但是,当事人不得对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棘手情况和损害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留现状并防止损害恶化。
第九条对于已经完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履行的合同,不得撤销或改变。
第十条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公正地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得以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等相等或更高的法律效力作为违反合同条款、变更合同约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以具备可执行性的形式达成共识,并在履行合同时保持联系,及时对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确保合同能够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尽到诚信义务,积极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合同权益。
第十五条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
其他相关的问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版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1. 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以电子数据交换记录为准。
2. 合同效力-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
3. 合同履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价款。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4.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 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 合同解除-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6. 合同终止-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合同终止。
7. 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 合同争议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合同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10. 合同的转让- 出卖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买受人同意。
- 买受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出卖人同意。
11. 合同的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履行。
-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的撤销-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13. 合同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4. 合同的效力待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待定。
15. 合同的附条件-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条件。
-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不生效。
16. 合同的附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期限。
- 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届满时,合同不生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5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5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林贞亮【相关的法律规定】1. 买卖合同与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的买卖合同包含了三个基本的法律行为:(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2)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
(3 )买受人支付价款,将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
法律行为,根据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指的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指的是直接使得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
即,处分行为最迟须在其生效时,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并且须就一个标的物但是,负担行为则不受限制。
另外,有效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
但是,负担行为则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2. 《合同法》第51 条所构建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根据该规定可知,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如果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获得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有效,那么相对人将根据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属于继受取得。
如果合同无效,那么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为善意而确认标的物的归属。
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其手中,那么,根据《物权法》第136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相对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一、前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八)》(以下简称“最高法购销合同司法解释(八)”),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简要概述和解读。
二、基本原则最高法购销合同司法解释(八)明确了以下四个原则:1.诚信原则。
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齐全、真实、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义务。
2.索赔救济原则。
在买卖合同中,当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充分保障对方获得索赔救济的机会。
3.公平原则。
买卖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维护公平的交易顺序和市场秩序。
4.责任原则。
买卖双方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问题最高法购销合同司法解释(八)还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定:1.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在合同的订立和成立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尊重差别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除非有其他的法定规定,当当事人未能书面订立合同,也可以证明双方对于某一特定问题已经达成了一定的意见,符合合同成立的情形。
2. 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诚信原则,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按时交货和付款。
当当事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
3.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当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
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欺诈、威胁、利诱和暴力等手段让另一方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4.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当当事人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约定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保证双方的利益平衡。
修改和补充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总体评价最高法购销合同司法解释(八)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于买卖合同相关领域法律的完善与发展。
司法解释对于促进良好的买卖合同交易秩序和商业信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0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2020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己于2020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公布,A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20) 7号在车库转移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车库买卖合同范本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延迟付款,应承担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交付车库将承担车库价格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了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
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
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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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
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
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
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
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
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
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