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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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为提高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实现房地产业的税收贡献,进一步发挥房地产税收的调控作用,推动全市地方税收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等规定精神,市局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创新探索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更新管理理念,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大力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全程控管房地产税源,全面提高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全力推动全市地方税收持续增长。

二、总体目的和要求以专业化为突破,实现专门化、专家化、专人化管理;以精细化为关键,实现过程控制、综合评估、精细管理;以信息化为依托,实现全面采集、互通共享、有效利用;以规范化为基础,实现机构规范、流程统一、标准明确;以人性化为宗旨,实现程序简化、纳税便利、服务优质;以社会化为助力,实现综合治税、网络护税、合力促税;以责任化为保障,实现职责清晰、考核严格、有效落实;覆盖各税种,协调各部门,链接各环节,不断提高征管质效,促进应收尽收,推进依法治税。

三、主要工作内容(一)探索创新工作体制结合实际,实施专门化管理。

各单位应结合房地产经济集中度、房地产税源集聚度、房地产税收依存度等因素,因地制宜、有所区别地探索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实现模式,房地产税源相对集中的单位,可采取专业征管的方式,组建专业所,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税收实施集中式的专业化管理。

房地产税源部分集中、部分分散的单位,可采取专业征管与属地征管相结合的方式,区别税源集中程度,组建专业所,依托属地所,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税收实施集中分散式的专业化管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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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函[2016]62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税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11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7.10.17【实施日期】2007.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各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

各省地税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概述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地税征[2007]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一)项目登记的管理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法规号:鄂地税发[2005]103号[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为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如何贯彻执行的几点要求明确如下: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配合大局,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税务稽查力度。

三、目前全省地税机关正在开展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大检查,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和国税发〔2005〕89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和补充检查项目,并将检查结论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国土、房管部门。

四、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各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巩固和完善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涉税岗位。

第三条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应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全面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与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相结合、与信息管税建设相统一.第四条数据采集录入岗位及其职责严格按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暂行)》(十地税发〔2009〕55号)执行。

涉及数据采集录入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根据岗位职责,统一采集录入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第二章信息标准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市局制定的数据采集、录入标准。

第六条征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标准是鄂地税发〔2008〕153号文《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基础信息采集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维护、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七条原始数据的采集必须坚持纸质、电子同步的要求进行。

采集时,纸质要与原件相核对,录入时,电子要与纸质相核对,确保采集、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采集标准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结合湖北省征管核心软件确定适合的财务会计纸质或电子报表类型进行收集、录入.第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所有企业类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

第十条税收征管信息的流转标准是十地税发〔2009〕55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资料的传递、反馈、处理和管理考核,确保信息流转顺畅。

第十一条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归集标准是十地税发〔2007〕3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档案资料内容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辽地税[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8〕3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四月七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物项目征收管理,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物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对建筑物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物项目,不实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第四条建筑物项目管理,是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以下简称“办税通”),对建筑物项目实施项目登记、税源监控、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管理过程。

第五条纳入建筑物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办税通”,并通过其办理以下事务:(一)登记建筑物项目相关信息;(二)开具发票;(三)税务申报;(四)缴纳税费款项;(五)项目竣工后,提请项目注销。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税务端开展如下工作:(一)接收审核建筑物项目登记信息,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并确定建筑物项目应征税费种及税费率;(二)通过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楼房销售状况统计表、建筑业工程结算进度直观图,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工程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三)通过项目管理台帐、项目税源存量表、发票查询等模块,对建筑物项目的登记、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和利用;(四)通过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房地产销售中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处理;(五)根据纳税人提请,审核注销项目。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及操作指南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及操作指南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及操作指南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申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业务要求:1、申请方式:上门办理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网上办税服务厅可以预申请或网上办结。

2、到实体服务厅办理需携带合同或协议,经办人身份证。

3、网上办税服务厅外经证办理的“预申请"不需要上传资料。

“网上办结"必须上传资料.(二)网上办税服务厅具体操作:(以网上办结为例)1、CA用户使用KEY登录。

2、点击涉税申请-证明管理—外经证申请:3、申请填报相关要求:(1)填写申请,先在外出经营地下拉菜单中选择外出经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在右方空格处填写地级市名称;(2)在经营方式下拉菜单中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的经营方式;(3)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栏内,点击增加按钮,新增记录条,在记录条内填写应税劳务、劳务地点、合同金额,并选择劳务期限起始时间;(4)点击第二个标签栏“附报资料”,点击相应序号后面的“上传”按钮上传各项资料。

(5)点击浏览,选择已扫描的JPG和PDF文件,提交各项资料.①后缀名为JPG,PDF的文件上传,单个文件最大5M。

②多个图片请合并成单个PDF文件上传,点击【系统工具】-—【图片转PDF】即可。

③将Word、Excel转换成单个PDF文件上传,点击【系统工具】—->【(Word/Excel)转PDF】即可.④网上办结业务需要将必须资料全部上传后才可“提交”.⑤若无法完成上传资料,建议试着关闭所有的防火墙后再上传。

⑥申请外径证时,若有到期未销的外径证,本次申请将会被退回⑦所有事项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暂存"按键可保存所做的操作,点击“提交”提交该申请,此时系统会弹出对话框输入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联系人可根据税务机关的短信通知及时掌握业务处理的进度.如不填写,请点击取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地税发[2006]460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契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60号)各区局、各稽查局:现就房地产权属登记过程中有关契税及营业税的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契税征管问题(一)单位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单位购买住房(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并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在我市应按法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符合其他契税减免税条件的除外)。

(二)补缴契税的处理意见。

对于纳税人已经按预售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及建筑面积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报缴纳契税的,在办理房地产证时,因预售面积与核准的建筑面积产生差异,引起实际购房价款发生变化,或者引起契税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建筑面积超过或低于144平方米),导致少缴或多缴契税情形的,纳税人应根据其所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及原纳税申报材料向区地税局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纳税人确实足额完税后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减免契税及不征契税的办理程序。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规定,减免契税和界定不征契税的手续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负责办理,区地税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减免税批件或不征税函件,一份给纳税人,一份直接抄送税收代征单位。

税收代征单位收到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件或不征税函件后,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并将减免批件存档。

目前下列两项契税减免事项暂由税收代征单位直接审核办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XX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安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XX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安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XX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安行业税收管理办法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安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建安行业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确保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实现对房地产、建安行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局对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运用项目信息采集、管理员下户巡查、销售和建设进度管理、数据综合分析、税控开票、纳税评估等控管手段,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税收的全过程监控,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受理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采集相关信息;(二)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三)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和建筑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四)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3、地形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4、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证明材料。

5、市政工程配套建设费缴纳票据。

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支出明细表。

7、建筑工程设计合同;8、各项《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体分为:①前期工程包括地质勘探、设计、“三通一平”工程。

②主体工程包括建筑物基础、主体、外墙装饰、屋面防水、厨厕、门窗安装和水电气户表工程。

③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包括消防、各种管网、化粪池、园林绿化、小区道路等。

9、建筑工程监理合同;10、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管理人员应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制作《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1)(三)、销售(预售)环节。

纳税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1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预售)登记:1、《可售房源明细表》(附表2);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项目房屋销(预)售清单(注:可从征管系统中导出,自取得《预售许可证》起每季度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乌地税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发〔2009〕100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筹备组: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最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9〕102号),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区、市两级地税工作会议精神,跟踪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深入开展税收收入分析和预测,通过收入分析发现管理漏洞,改进和加强征管,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为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制度。

各区、县局在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严禁开票不入库,严禁延期结报解缴税款,严禁利用税款过渡帐户调节收入进度,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帐户,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税收减、免、缓事项,对税收减、免事项执行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对缓缴税款到期的,要及时征缴入库;要切实加强税收减、免、缓事项的跟踪管理,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税收减、免、缓税的台帐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减、免、缓税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桂地税发[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拉动内需政策措施,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央政策措施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管理意见(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意见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根据所转让房产的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三、关于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意见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经确定的计算缴纳税款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津地税地[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12.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13.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大地税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2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2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下发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三、个人销售继承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1、个人办理房屋继承时,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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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发票管理版本: <1.0>目录1.发票领购 (4)1.1业务说明 (4)1.2操作说明 (4)2.发票分发 (5)2.1业务说明 (5)2.2操作说明 (5)3.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 (7)3.1业务说明 (7)3.2操作说明 (7)4.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 (10)4.1业务说明 (10)4.2操作说明 (10)5.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 (11)5.1业务说明 (11)5.2操作说明 (11)6.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 (14)6.1业务说明 (14)6.2操作说明 (14)7.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 (15)7.1业务说明 (15)7.2操作说明 (15)8.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 (18)8.1业务说明 (18)8.2操作说明 (18)9.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 (23)9.1业务说明 (23)9.2操作说明 (23)10.空白票上缴 (25)10.1业务说明 (25)10.2操作说明 (25)11.发票缴销申请 (26)11.1业务说明 (26)11.2操作说明 (26)12.不动产发票红冲 (27)12.1业务说明 (27)12.2操作说明 (27)13.建筑业发票红冲 (29)13.1业务说明 (29)13.2操作说明 (29)14.收据红冲 (30)14.1业务说明 (30)14.2操作说明 (30)15.建筑业无项目发票开具 (32)15.1业务说明 (32)15.2操作说明 (32)16.打印位置参数设置 (34)16.1业务说明 (34)16.2操作说明 (34)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发票管理1. 发票领购1.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纳税人在办税大厅发票发售岗办理发票领购后,企业系统管理员通过系统进行发票领购信息接收确认。

1.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发票领购]: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已领购未接收的发票信息:勾选需要进行领购接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点击[接收确认]按钮后进行提交保存:2. 发票分发2.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系统管理员发票领购信息接收后,对系统操作员进行发票分发。

2.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发票分发]:右边工作区将显示空白可用发票库存信息信息,管理员可对空白发票进行操作员发放:如果要进行多次空白发票发放,可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添行,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序列行删除,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保存:3. 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3.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不动产预收款收据进行打印开具操作。

3.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操作:点击[开具收据]按钮进行收据打印操作,按照提示放入指定的空白发票放置入打印机: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操作,如果发现打印有误可进行作废重打:点击[完成]按钮完成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操作:4. 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4.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已开具的不动产预收款收据进行作废操作。

4.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右边工作区将显示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界面:输入需作废收据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按钮进行待作废收据信息查询,点击[作废]按钮进行收据作废提交保存:5. 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5.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进行开具操作。

5.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项目可开具发票信息选择:勾选需要开具的发票信息,点击[下一步]发票开具操作:房款必须全额支付后才能进行发票开具:点击[开具收据]按钮进行收据打印操作,按照提示放入指定的空白发票放置入打印机: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操作,如果发现打印有误可进行作废重打:点击[完成]按钮完成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操作:6. 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6.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已开具的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进行作废操作。

6.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右边工作区将显示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界面:输入需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按钮进行待作废发票信息查询,点击[作废]按钮进行发票作废提交保存:7. 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7.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进行开具操作。

7.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收据开具操作:表格中带红色*号项不能为空,如果有多条结算项目需要录入可点击[增加]按钮进行增行,点击[删除]按钮可进行删行;点击[收据开具]按钮进行收据打印操作,按照提示放入指定的空白发票放置入打印机: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操作,如果发现打印有误可进行作废重打:点击[完成]按钮完成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操作:8. 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8.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进行开具操作。

8.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如果所选为分包建筑工程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项目可开具发票信息选择:如果所选为总包建筑工程项目,可以点击按钮查询相关分包项目的税票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项目可开具发票信息选择:(点击按钮“查询分包税票”前的税票信息)(点击按钮“查询分包税票”,并添加分包税票后的税票信息)勾选需要开具的发票信息,点击[下一步]发票开具操作:表格中带红色*号项不能为空,如果有多条结算项目需要录入可点击[增加]按钮进行增行,点击[删除]按钮可进行删行;点击[开具收据]按钮进行收据打印操作,按照提示放入指定的空白发票放置入打印机: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操作,如果发现打印有误可进行作废重打:点击[完成]按钮完成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操作:9. 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9.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已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进行作废操作。

9.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作废操作:输入需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按钮进行待作废发票信息查询,点击[作废]按钮进行发票作废提交保存:10. 空白票上缴10.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系统操作员对分配给自己的空白票进行上缴操作。

10.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空白票上缴]:右边工作区将显示系统操作员空白发票库存信息:填写需要缴回的空白发票信息,如果有多条发票信息可以点击[增加]按钮,点击[删除]按钮可以进行序列行删除,点击[空白缴回]按钮进行空白票上缴提交保存:11. 发票缴销申请11.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系统管理员进行发票缴销申请操作。

11.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发票缴销申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勾选需要缴销申请的发票信息,点击[发票缴销]按钮进行发票缴销申请提交保存:12. 不动产发票红冲12.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发票进行红冲操作。

12.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发票红冲]: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输入待红冲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后,单击“查询”按钮,如果该发票已做完缴销操作,并且该发票是由当前操作员所开具的,则可以点击“发票开具”按钮,打印红字发票:13. 建筑业发票红冲13.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发票进行红冲操作。

13.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发票红冲]: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输入待红冲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后,单击“查询”按钮,如果该发票已做完缴销操作,并且该发票是由当前操作员所开具的,则可以点击“发票开具”按钮,打印红字发票:14. 收据红冲14.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收据(包括建筑业、不动产业的收据)进行红冲操作。

14.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收据红冲]: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输入待红冲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后,单击“查询”按钮,如果该发票已做完缴销操作,并且该发票是由当前操作员所开具的,则可以点击“开具收据”按钮,打印红字发票:15. 建筑业无项目发票开具15.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建筑业无项目发票进行开具操作。

15.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无项目发票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所输入“金额(元)”,必须小于发票开具限额:输入完成后,单击“发票开具”按钮,打印发票。

16. 打印位置参数设置16.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开票员对其可开具的各种发票进行发票模板位置调整。

16.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打印位置参数设置]: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选择待调整的“发票种类”,然后拖拽下方的发票模板,操作完后,单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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