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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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效力)
缔约国同意
条约解释
缔约国不同意
→ 无拘束力
三 条约解释的效力
全体缔约国
对全体有约束力 作出解释国 有约束力
(一)缔约国 部分缔约国
其他国家
最主要 单个缔约国
争议
是否接受 确定有无 约束力
三 条约解释的效力
(二)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对条约的解释,不一定 具有拘束力,具体要根据该法庭或仲裁机构的相 关规则而定。另外,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其效 力只及于对法律问题作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 消除疑义,而不能对争端直接进行实际的解决。
条约为当事国创造法律,本身是一种立法行为
国内法立法主体为国家
(四)条约解释与国内法解释比较
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解释效力不同
(四)条约解释与国内法解释比较
1、立法 2、司法 3、行政执法
国家权力机关或者被授权机关 (解释主体)
有拘束力 (解释效力)
(四)条约解释与国内法解释比较
主权国
(解释主体)
缔结条约
(三)条约解释的分类——李浩培
有权解释
条约解释ຫໍສະໝຸດ Baidu否有效力
非有权解释
•有权解释 指“一个条约的全体缔约国对该条约的解释,所以 如果该条约是双边的,应是缔约双方对它的解释, 如果是多边的,应是该多边条约的全体缔约国对它 作出的解释。”“国际司法或仲裁机关根据当事国 共同同意而作出的解释,也是有权解释。”
条约解释的案例分析
——《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含义的应由谁来解释?
《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含义的应由谁来解释?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和第三小法庭,就围 绕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的中国民间个人的损害赔偿诉求案件,在同一天 对5起诉求案件分别作出了驳回请求权的判决。 上述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驳回受害人的理由是“《中日联合声 明》已经放弃了中国民间个人的对日赔偿请求权”。这样的理由驳回 受害人的诉求将波及所有尚在诉讼中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件。同 日,中国外交部做出了强烈的抗议,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 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款的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显然中 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所宣布放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而没有包括其国民。围绕对日索赔请求权问题的纷争,那么该条款到 底谁有权解释、中国政府是否有义务解释呢?

2007年3月15日下午,我国 的外交部发言人则表示, 国际法对于政治性纷争规 定了不适用法律方法来解 决,只能用谈判协商的外 交方法来解决,而《中日 联合声明》是政治文件,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应当 (或无权)解释。
《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含义的应由谁来解释?


首先在中国观点方面,《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中,既有政治性 的内容,又有具体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如日本国政府承认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承诺放弃对日战 争赔偿要求等),因此具有条约的性质。若将该条约仅视为政治性文 件,因此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许解释的话,其理由是不充分的。 《中日联合声明》当属国际条约,对于其中涉及国际法权利义务 内容的条款,作为缔约的当事方日本国当然可以作出官方的解释。但 是这种解释若没有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同,也只能属于非有权解释,是 无效的。概括来说,中方可以指出日方任何歪曲条约的解释是无效的, 是非有权解释。但是,《中日联合声明》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内容,禁止当事方对条约进行官方解释是没有依据的。根据中方外交 部的发言,仔细推敲中方明确反对的对象,不难看出中方强烈反对的 是在程序上,日本方面单方面的任意的解释;其次,中方虽然也强烈 反对其任意的解释,但是在条约实体的解释方面,中方还没有进一步 阐明。
国际司法或仲裁机关根据当事国作出的解释: 1、❒ 协定管辖 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包含条约解释和争端解 释条款,规定当事国可以把解释条约时产生的 争端诉诸法院或仲裁解决时,国际法院或仲裁 法庭获得解释条约的权力
2、❒ 自愿管辖
条约解释争端当事国之间达成协议,自愿将争 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解决,国际法院和 仲裁法庭根据该项协议而取得条约的解释权
中国加入的一些重要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我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该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3年6月14日,包括中国在 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的世界人权会议在奥地利首 都维也纳召开。经过紧张地讨论,会议于6月25日协商一 致通过了本宣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 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 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日内瓦公约》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92年10月15日中 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三 条约解释的效力
(三)国际组织及其机构 组织规定 具体情况
欧盟的基础条约将欧洲法院作为唯一有权解释的机关, 其他的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所作的解释都不具备法律 效力。 1、在直接审理的案件中对欧盟条约加以解释 2、通过预先裁决这一程序读条约作出解释
三 条约解释的效力
(三)国际组织及其机构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大会所做解释,除了 那些行使宪章规定的有关联合国内部事项方面的职 能时所做解释有拘束力外,其他大部分都没有拘束 力,其主要是一个建议性的机构。
条约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要点: 有权解释主体和非有权解释主体 条约解释的效力
一、条约概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说明用语的第2 条中把“条约”(treaty)一词说明为:“国家 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也不 论其特定名称是什么”。由于不甚详尽,仅作为 条约的意义,以作参考。 定义: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 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 致。——李浩培《条约法概论》
有权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任意解释
2.法律拘束力
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
(二)国内法解释分类
•有权解释(authentic interpretation) 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 非有权解释(non-authentic interpretation ) 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第31条解释通则 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 意义,善意解释之。 2.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序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 包括: (1)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 (2)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 文书之任何文书。 3.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1)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 (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3)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 第32条解释的补充资料 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 (1)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 (2)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 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国际司法或仲裁机关根据当事国作出的解释 3、❒ 任意强制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条约 的解释”属于当事国自愿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 法律争端之一,当接受这种“任意强制管辖” 的当事国之间对其条约的解释不能达成一致协 议并诉诸法院时,法院也有权解释条约。
有权解释:
官方解释

有权解释
1、国际法庭 2、国际仲裁机构
法院的管辖:
自愿管辖
诉讼管辖权
协议管辖
任择性强制管辖
a 条约解释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
咨询管辖权
建议性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案例:
这些意见涉及西南亚非洲和西撒哈拉的国际地 位、某些和平条约的解释、《防止并惩治灭绝 种族罪公约》的保留以及南非继续留驻引火线 的法律后果等。国际法院作为一个权威的国际 司法机构,其咨询意见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仍会 产生很大的政治和法律影响。
缔约国同意
有权解释的这个概念是从罗马法中“谁指定的法律谁就有 权解释”(ejus est interpretation ejus est condere)这个原 则承袭来的。
(四)条约解释与国内法解释比较
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解释效力不同
(四)条约解释与国内法解释比较
解释主体 国内法: 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国内法解释分类
•任意解释 指公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 己的理解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doctrinal interpretation) 指较权威的法学家在其教义或论著中对法律 所作的解释
(三)条约解释的分类——李浩培
学理解释
条约解释主体是否
有权或得到授权
官方解释
•学理解释 指国际法学者在其论著中所论述的关于解释条约的 理论和原则。 官方解释(official interpretation) 指条约当事国或其授权的国际机关所作出的对于条 约的解释。
《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含义的应由谁来解释?

日本最高法院强调: “《中日共同声明》第5 项的文言上,不能因为没 有明示‘请求’的主体个 人,就可以作出与《旧金 山和约》的框架有着不同 处理的解释。《日中共同 声明》中关于请求权的处 理,业已明确了包含个人 的请求权,以及所有战争 中行为导致的请求权相互 放弃。”
《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含义的应由谁来解释?
其次在日本观点方面,《中日联合声明》与《旧金山和约》实 际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951年该条约签订时,当时的宣言国家 如中国、苏联都没有签订,中国政府自和约签订至今也均未承认过 《旧金山和约》。按照《旧金山和约》来说,中国不是该和约的缔 约国,《旧金山和约》的一切规定对于非缔约国来说完全有权利加 以拒绝。根据条约规则方面的国际习惯法,条约的效力基于缔约国 对其效力的自愿接受,因而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 国同意,对该国不产生拘束力。 最后,按照通常善意的解释,该声明第5项规定的中国政府宣 布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应当理解为仅仅是中国政府自身放弃了 对日的请求权。另外,以上对《中日联合声明》的解释仅仅是学者 的研究成果的概要解释,在国际法上属于学理解释,尚不具有法律 效力。有权解释的主体应当是《中日联合声明》的当事方,即中日 两国政府。
条约法及其编纂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条约》
1980年生效
1997年中国加入
❒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 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现代国际法中最为重要 的多边条约之一,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 关于条约问题的国际法一般规则,因此也被形象 地称为"关于条约的条约 "。其中关于条约规定内 容解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
二、条约的解释 (一)解释主体 国内法: 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
国际法: 国家、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 国际组织、国际法学者和个人
(二)国内法解释分类
1.主体有权力
法定解释
有权解释 有效解释 正式解释 官方解释 非正式解 释 无效解释 民间解释
2.法律拘束力
学理解释
(二)国内法解释分类
1.主体有权力
国际法: 国家、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 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国际法研究团体 、国际法学者和个人
(四)条约解释与国内法解释比较
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解释效力不同
(四)条约解释与国内法解释比较
解释客体

条约的“契约性”
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表示,约束缔约双方, 对非缔约方无拘束力


条约的“立法性”
中国加入的一些重要条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 公约,12月25日对中国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3年1月5日交存加 入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 该公约,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85年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 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 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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