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天津大学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管理与经济学部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如下:一、申请范围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对于专业学位学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和专业会计硕士(MPACC)),参评要求为: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档案转入天津大学、档案中包含工资关系或者离职证明、没有正式工作、全日制学习。

2、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

二、评定条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天津大学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六)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三、评定细则(一)硕士研究生管理与经学经济学部硕士研究生分为两类评定学业奖学金,第一类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和专业会计硕士(MPACC),学制为2年,参评学生必须符合申请范围要求。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以外的所有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2.5年。

1. 第一学年(1)分配比例第一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见表1,其中A等占第一类评定总人数比例的10%,B等占总人数比例30%,C等占总人数50%。

表1 硕士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第一类)第二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分为三等,分配方案见表2,其中A等为硕博连读学生,B等为除硕博连读学生外的免试推荐硕士,C等为部分考研生。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终稿)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终稿)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徳、智、体、美全而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冇法》和教冇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泄。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髙教冇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髙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徳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徳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徳、学业成绩等方而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弃行政部门提岀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任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立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徳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一、资助金额: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500元/人,四等:1500元/人二、资助对象:天津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三、资助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四、报送材料:1.电子版《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学院为单位上报)2.纸质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一份(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奖励金额:奖励69人,每人8000元二、奖励对象:本科二三四年级、高职二三年级三、奖励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本科专学生;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列年级(二年级)或专业(三年级及以上)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6、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四、报送材料:1、电子版:(1)《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参照样表填写);(2)《天津大学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3)个人事迹材料(500字简版和1500字详细版)(分别使用《天津大学2016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事迹材料-简版/详版》填写)。

2、纸质版:(1)《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个人事迹材料(500字简版)一式三份;(3)学习成绩单(盖教务章或院章)、荣誉证书复印件和学院汇总表(盖院章)一式一份。

天津大学惠德奖学金一、奖励金额:奖励25人,每人8000元二、奖励对象:天津大学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研究生三、奖励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2.学习态度端正,踏实努力,成绩优异,对于本科生原则上要求上学年加权平均成绩须居所在专业总人数的前10%以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0%;3.研究生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创新精神,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重要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身份拥有授权专利或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4.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个人综合素质高;5.同等情况下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文体竞赛、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第二条相结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理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向第八条第九条予注合国格。

第十条第十一条复查。

不办第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费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十六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应在学院教第二十四条作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

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习第三十条1020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

有下不得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其他重修。

擅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分。

转为试读生。

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成绩绩点90100 4.08589 3.78284 3.37881 3.0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以下 0第三十八条=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艺术类专业学生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化工学院细则_公示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化工学院细则_公示

2015年天津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一.评审原则根据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及天大2015年10月16日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精神,化工学院在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学校文件及会议规定的以下各项原则:1.不可平均分配: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至少定为三个等级,且各等级差异不小于1000元;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至少定为三个等级,且各等级差异不小于500元;2.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能高于90%;3.硕士、博士额度间不可互调;4.不同年级间额度不可互调。

以上规定为学校要求各学院在学业奖学金评定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为:主任:马新宾、王志委员:齐崴、薛毅、袁希钢、姜忠义、李永丹、孙彦、唐致远、陈旭、冯亚凯、宋浩、周志江、贲宇恒、石若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三.具体方案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

学院将根据每年招生人数、硕士研究生中保送生比例、博士研究生类型组成,各类研究生科研业绩等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1)新入学博士研究生(博一)根据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主要参照入学申请考核评价情况”评定学业奖学金,并考虑到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数量与组成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99元,获奖学生为硕博连读生及直博生;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9099元,获奖学生为优秀的统考博士生;调剂生及低分补录生不获得奖学金。

(2)在读博士研究生(博二)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639元,获奖学生为学业成绩合格,且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论文,文章署名第一单位为天津大学的学生(论文统计截至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以见刊或on-line为准)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9639元,获奖学生为学业成绩合格的博士生;学业成绩不合格及各专业学业成绩排名靠后的学生不获得奖学金。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学年(一年级):一、分数分配1、平时成绩(第一学年学位课加权平均分);占60%2、平时表现(班里选取代表为每一位同学打分后,取平均分);占25%(详细表格见后附)3、班导师和指导主任打分;占15%二、加分项目1、参加市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3分参加校级各类竞赛活动(校运动会除外)获奖者; 1.5分参加院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1分参加各类竞赛而未获奖者; 0.5分(分数可以累加)各类竞赛包括:天财杯、挑战杯、研究生篮球赛、研究生足球赛、歌咏比赛、演讲比赛、党建征文大赛、知识竞赛等市、校、院组织的各项比赛2、参加校运动会获前3名者; 1.5分参加校运动会而未获奖者; 0.5分在校运动会上为班级服务表现突出者; 0.5分(分数不可累加,如有重复,取最高分)3、发表学术论文者;SC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5分非第一作者 2.5分E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4分非第一作者 2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3分非第一作者 1.5分一般学术性刊物;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分非第一作者 1分4、学生干部加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主席、副主席; 3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院研究生会主席; 2.5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 1.5分院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副部长,其他班委; 1分在学校其它组织任职(如学校部门、社团、协会); 1分(如有兼职取最高分值,分数不累加)5、参加文艺会演(校、院迎新晚会)的主持人、演员和组织者 1分6、参加社会实践者(以实践报告为准); 0.57、各类先进个人:市级先进个人; 3分校级先进个人; 1.5分院级先进个人; 0.5分8、献血者; 2分第二学年(二年级):一、分数分配1、平时成绩(第一学年学位课加权平均分);占15%2、发表论文(可累计加分)占50%SC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6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5分;非第一作者3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5分;E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5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4分;非第一作者2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4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3分;非第一作者22.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1.5分;一般刊物3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分;非第一作者17分,每多发表一篇加1分;3、平时表现(以班为单位,全班同学为每一位同学打分后,取平均分);占15%(详细表格见后)4、班导师和指导主任打分;占20%二、加分项目1、参加市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3分参加校级各类竞赛活动(校运动会除外)获奖者; 1.5分参加院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1分参加各类竞赛而未获奖者; 0.5分(分数可以累加)各类竞赛包括:天财杯、挑战杯、研究生篮球赛、研究生足球赛、歌咏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市、校、院组织的各项比赛2、参加校运动会获前3名者; 1.5分参加校运动会而未获奖者; 0.5分在校运动会上为班级服务表现突出者; 0.5分(分数不可累加,如有重复,取最高分)3、学生干部加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主席、副主席; 3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院研究生会主席; 2.5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 1.5分院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副部长,其他班委; 1分在学校其它组织任职(如学校部门、社团、协会); 1分(如有兼职取最高分值,分数不累加)4、参加文艺会演(校、院迎新晚会)的主持人、演员和组织者 1分5、各类先进个人:市级先进个人; 3分校级先进个人; 1.5分院级先进个人; 0.5分6、献血者; 2分。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1〕2号签发人:冯亚青关于发布《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捐赠筹款工作,经八届党委常委会74 次会议讨论通过,设立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275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联系人:范超英;联系电话:27403247 )主题词:教育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共印4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月11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捐赠筹款工作,经八届党委常委会74 次会议讨论通过,设立天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27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及管理1.配比经费来源于天津大学综合财务预算。

2.受学校委托,北洋基金会理事会负责配比经费的申请、审批、管理及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二条申请配比经费条件申请配比经费的捐赠项目是指通过学校北洋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

学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等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申请条件:1.由各院(部处)、系、中心组织募集,并在天津大学使用的学生类基金,教师类基金,人才、教育、研究、国际合作、文化类基金,校园基本建设类基金等捐赠项目。

2.捐赠收入符合相关规定,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3.2010年1月1日后汇入北洋基金会账户的捐赠。

天津大学助学金评定

天津大学助学金评定

天津大学奖助学金评定规则透明注重过程从“人人服气”到“人人争气”特约通讯员张天莹《中国青年报》( 2011年01月31日 08 版)“对评比结果我是心服口服。

大家同台展示,别人比自己优秀的方面很明显,如果让我选,我也选别人不选自己。

所以基本每次统计票数时就猜到结果了。

要是我评上了,那就不叫公平了。

看到那些优秀同学的展示,我更清楚自己日后努力的方向了,这种收获是巨大的。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一名普通学生的奖学金“获奖感言”实实在在。

在今年的评奖评优进程中,他先后参加了三项奖学金的终评展示,直到第三次才获奖。

近年来,天津大学在招生规模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大额奖助学金的获奖人数、奖金数、人均获奖金额均逐年递增。

为使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真正实现奖励优秀、资助困难、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天津大学建立了“奖助学金评审发展工程”。

评选由学生唱主角目前,大部分高校评审奖学金的办法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完全依据学习成绩排名,分数由高到低形成优先次序;另一类是“按图索骥”,老师比照奖学金评审条件,“认定”哪位同学更合适。

因此很多学生并不关心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过程,“如果有我的奖学金,老师会找我填表的。

”获奖学生名单贴在橱窗公示、征求意见也成了一个“程序”,对评选条件、评选规则都不明晰的评选结果,学生也无从质疑。

天津大学开展奖学金评审工作依靠“两个基础”。

一是以学生个人总结为基础,学生要申请奖学金,首先要撰写全面的个人总结,并上传至天津大学网上“资助奖励系统平台”。

二是以学生自主评价为基础,学生们以“实名打分”的方式自评、互评,得到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奖学金评比的主要参考指标。

此外,天津大学还搭建起“三个平台”,即“工作管理平台”、“学生展示平台”和“优秀示范平台”。

其中“学生展示平台”的运行模式让人耳目一新。

2010年9月25日,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团委在天津大学求实BBS上发布《化工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招募学生评委》的公告,宣布“化工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面向化工学院全体同学招募30名学生参与奖学金评审”。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2〕30号签发人:李家俊关于发布《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的通知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好2012年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经八届117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天津大学2012年12月6日(联系人:杨冬,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6642, 27401315)(共印50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印发附件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下达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12〕19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好2012年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2012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评审组织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见附1),负责制定我校评审实施方案;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需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学院评审实施细则,并将本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实施细则报送学工部备案。

二、奖励额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讨论版)(适用于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学校奖学金分配方案学业奖学金是以国拨经费为主,在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院可执行学校方案(学校方案见下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学业奖学金方案,但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高于90%。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二、信息学院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1.第一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由于学校下拨的经费数还没有确定,目前按照估算的经费计算,实际获奖比例和奖励额度会有调整)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一年)等级评定办法:1)奖励名额:当年实到经费前三名的导师,将获得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一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可以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2)一等奖:优先分配给“C9”院校和“卓越联盟”院校毕业的免推生。

3)二等奖:优先分配给没有获得一等奖的985院校免推生,其次分配给非985院校免推生,再次分配给统考生排名靠前的学生。

调剂生排名在第一志愿学生之后。

4)排名靠后的10%学生无学业奖学金(名额按各专业研究生数量分配)。

2.第二、三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二年)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三年)具体分配办法:1. 奖励名额:当年经费实到经费前三名的导师,将获得一个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一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可以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经费到账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2. 一等、二等奖学金的配额按各一级学科的研究生数量下放到各个一级学科。

综合考虑上一年的课程学习、导师评分、社会实践、学术科研、竞赛获奖情况,原则上依据得分高低分配奖学金。

3. 各学科依据得分高低排序在一等奖最后2名和二等奖前2名的学生(两个一级学科各4人),由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奖学金等级;排序在二等奖最后2名和未取得奖学金前2名的学生(两个一级学科各4人),由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

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奖学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的管理
第三条为了加强对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两办、教务处、学工部、财务处、宣传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1.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受权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讨论和决定各类专项奖学金的重大问题;
2.监督和检查全校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管理情况;
3.开辟专项奖学金来源,增设专项奖学金新项目;
4.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三章专项奖学金的设立
第六条我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分为校级专项奖学金和院级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学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并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院级专项奖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院级专项奖学金设立前,须向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经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设奖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
2.奖学金名称(按学校统一规定,奖学金名称均为“天津大学××奖学金”);
3.奖励对象、人数、金额、等级等事项;
4.评选办法及评选时间。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条天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学生须按要求填写专项奖学金
申请表,同时提交加盖学院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为激励更多的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专项奖学金同一年度不能兼得。

第五章专项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三条校级专项奖学金由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办法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院级专项奖学金由学院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评选办法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为使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所有专项奖学金初评结果均应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奖学金证书与颁奖
第十六条校级专项奖学金初评结果经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后,由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奖励证书,并加盖天津大学章。

院级专项奖学金初审结果报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由学院负责制作奖励证书,并加盖学院章。

第十七条校级专项奖学金颁奖工作由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
委员会负责,每年12月份组织颁奖。

院级专项奖学金颁奖工作由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校级专项奖学金除第一次颁奖可单独组织外,原则上以后参加每年12月份学校组织的集体颁奖。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审要严格掌握标准。

获奖学生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追回其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下发的原《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