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第八章第三节: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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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决定、申请、执行、解除与期限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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