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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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

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

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助学金的管理及分发工作,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的种类和标准
1.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等多种助学金形式,具体
种类和标准由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家庭经
济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条
助学金的管理
1.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2.学生申请助学金需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助学
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金的使用
1.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按照助学金发放的要求使用,不得将助学金用
于不当用途。

2.学校有权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助学金的
学生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助学金管理的监督
1.学校设立独立的助学金监督机构,对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估。

2.助学金相关工作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助学金的
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对于特殊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特殊照顾和
支持。

2.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附则
本助学金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下均简称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条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第四条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条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卡号必需与本人身份对应,并且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如获奖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助)资格,二级学院可安排其他学生予以替补。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等费用发放表,必须从财务处网站下载,格式及内容均不得修改,并严格按发放表的内容填写完整,学生个人银行卡必须是在武汉市建设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发放表要一式三份(学校财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将领导审签的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必须一致),统一报送到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12]41号)规定办理后,将纸质文档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必须一致)报送至财务处。

第八条财务处通过打卡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如果一次打卡不成功,再次打卡直至发放成功。

财务处须打印保存有银行盖章的打卡成功及不成功再次打卡的流水明细记录。

第九条如果多次打卡发放不成功,又错过评审安排其他学生替补时机,财务处将此款项返还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此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表小计,最后必须加计总计;4、卡号必须用文本格式。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班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详情(2012年12月28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详细修订内容:第三条凡属于我校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在校在册本专科全日制学生,达到各项评选标准者,均有资格参加评定;本办法涉及到的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均按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计算。

(划横线部分为增加内容)一、国家奖学金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5、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含),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已修改为:在参评学年内无补考科目。

第九条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1、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要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从申请的学生中产生,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将评选材料报所在学院(系)。

学院(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获选。

已修改为:学院(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5、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前20%(含),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已修改为:在参评学年内无补考科目。

第十四条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1、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要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从申请的学生中产生,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将评选材料报所在学院(系)。

学院(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获选。

已修改为:学院(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三、国家助学金第十九条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6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第1档助学金;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8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第2档助学金;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不及格达到2门及以上者(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西建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西建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优先资助家庭困难、有志到乡镇以下农村从医从教的大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生上一学年必修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当年新生的高考成绩排位在我校各省份考生的前3~15名,对招生数额特别多的省份可适当放宽;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上学年获得其他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累计超过3500元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6、上学年获得其他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累计超过2500元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三、资助标准及发放办法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由我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伙食卡。

四、符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按学年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五、评选程序1、学生处根据上一年度各院(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向院(系)下达国家助学奖学金分配名额。

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未受过违纪处分;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家庭经济困难的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先推荐;6、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课程没有补考科目;7、参选学生原则上是在学生处备案的贫困生,特殊情况要附说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6、参选学生原则上是在学生处备案的贫困生,特殊情况要附说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草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公民表率、社会栋梁”的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推进素质和创新教育,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规定,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北方民族大学校长特别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积极参与人格养成教育、学业课程、创新实践等活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校长特别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最优秀的学生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拥护改革开放;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6.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7. 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到学分绩点2.0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3.0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考虑1. 曾连续两次以上获得过国家奖学金,且本年度学业成绩平均绩点达到本年级或本专业第一名;2. 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并取得全国性获奖成绩;3. 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认可的成绩;4. 在各类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创新成果或重大发明;5.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有违法行为者;2. 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3. 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评审第七条校长特别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评审。

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大学文件校发〔2008〕173号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名额分配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评审程序1.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本院的实施办法告知学生;2.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3.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对其申请条件进行认真核实,根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试行)》进行综合评定,依照综合成绩排名提出初步名单,在全院公示三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确定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第四条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具有;(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三)热爱祖国,拥护领导;(四)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为: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文件华师行字〔2011〕208号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形势发展和工作实践,对原有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7〕45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华师行学字〔2007〕45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五月四日2011年5月4日印发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助学金 管理 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共印5份)录入:黄河 校对:王涛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我校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会和学校为鼓励全体学生勤奋进取,特出资设立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同时设立助学金,用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需要。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帮困助学育人工作,根据《XX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我校困难学生为根据《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根据XX市教委有关文件调整),根据学校情况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三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八)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我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依据《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成立相关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一)名额分配。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XX市教委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划定我校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名额。

(三)本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学年按照学校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递交《XX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四)学院初审。

北京大学医学部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资助中心

北京大学医学部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资助中心

北京大学医学部专项奖助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医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费用,顺利完成学业,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医学部设立各种专项奖助金、助学金。

为规范奖助金、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使之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筹集与设立第三条医学部欢迎社会各界(包括海内外人士)捐资设立专项奖助金、助学金,鼓励各学院(部)(部)及热心人士筹集学生奖助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金、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医学部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医学部声誉、不得违反医学部相关管理规定。

资助方可以事先与医学部联系,协商资助金额和要求,经医学部同意后,由医学部与资助方签署协议,授予资助方证书。

第三章管理模式与名额分配第五条专项奖助金、助学金分为校管校分、校管院分两种管理模式。

在资助人数较少或资助范围较小的情况下,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生源结构、受助情况等综合指标及资助方的要求,在申请人中直接选取符合资助条件者,即为校管校分的管理模式;在资助人数较多或资助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结合上述要求提出并下达各学院(部)奖助金、助学金名额,即为校管院分的模式。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专项奖助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1、符合医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2、无违法违纪现象,未受医学部纪律处分;3、学习成绩合格;4、生活俭朴,能正确使用奖助金、助学金;5、自强自立,能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自身困难;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7、资助方提出申请条件的,依照资助方的意愿执行。

第七条专项奖助金、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专项奖助金、助学金一般在学年初申请和评审。

资助方提出申请、评审时限的,按资助方要求确定申请和评审时间。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专项奖助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北京大学医学部专项奖助金、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及名额分配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以学为主,让学生自己把握自己”的奖学金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助学金的种类及额度一、政府奖助学金1、国家奖学金(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3、国家助学金(根据当年国家政策确定)二、学校奖助学金1、长江大学奖学金(6000元)2、集体奖学金:标兵班级奖(2000元)、优秀班级奖(1000元)、优秀宿舍奖(50元/人)3、优秀学生干部奖(200元)、大学生科技活动奖4、其它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立单项奖学金的名称)5、学校助学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社会和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学金:根据设立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办理。

第二章奖助对象和奖助条件一、政府奖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奖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优秀的学生。

二、社会和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学金的奖助对象根据出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类奖助学金获得的基本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申请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英语必须过四级;3、国家奖学金候选人需个人申请,院系按要求从专业年级学习成绩(即成绩B)排名前三名中推荐。

专业人数多者可按要求扩展候选人范围;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数为每个年级专业一人,年级专业排名人数100人以内可申报一名,每超过100人可递增一名。

四、国家奖学金获得的加(扣)分条件1、专业排名第一且总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加1分,400人以上第二名加0.5分。

院系推荐人为第一名加0.2分,第二名加0.1分,本条不重复加分;2、在有双刊号的普通刊物正刊第一作者发表文章加0.5分/篇,核心期刊、国际会议交流论文加1分/篇,被三大检索收录加1.5分/篇,本条不重复加分;3、评奖当年内课程成绩大于或等于95分,2学分及以上课程加0.5分/门,其它加0.25分/门(本条只限于二年级);4、科技或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加3、2、1分/次,省部级奖加2、1、0.5分/次,校级奖加1、0.5、0.2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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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系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技师学院奖助学金就是指来源于学院事业收入得5%,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学习、生活,以激励与表彰她们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得精神,帮助她们顺利完成学业得专项资金、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一、组织机构
负责人:党总支副书记
落实部门:学生科
工作人员:资助干事、班级学工人员
二、主要工作职责与计划
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勤练技能,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成都市技师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得中技、高技与预备技师阶段学生。

奖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透明化,严格实施公示与监督制度。

三、学院奖助学金类别: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院按提取额度得25%用作于优秀学生得奖学金。

(二)勤工助学。

学院按提取额度得25%用于贫困学生得勤工助学。

(三)特殊困难补助及慰问金。

因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均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同时家庭困难学生还可申领国家助学金,学院目前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主要采取补助为减少、免除一定期限得住宿费、书本费以及其她相关费用。

学院按提取额度得10%用作特殊困难学生得补助及慰问金、
四、评审流程
(一)系部设立评审工作组,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学生科科长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评审权下放各班级与班主任。

(二)院级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评审条件(详见《成都市技师学院奖优助困实施意见》)。

系部学生科负责及时下达院级评优评奖助困文件。

各班级按学生科得要求层层筛选,层层申报。

公平公开。

(三)班主任上报后,由学生科统一检查,审核就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再向学保处申报。

(四)学生工作及保卫处负责制定评审与实施细则、
(五)系(校区)级奖学金由各系(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
条件。

五、公示、监督与管理
(一)奖助学金评审严格实施公示制度,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应在学院网站、公告栏等各种公开场合予以公示,接受教师与学生监督。

(二)如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7个工作日内向本系评审小组提出异议,由评审小组调查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如学生对本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系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工作组反映,学院评审工作组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四)学院奖助学金在院计财处设立账户,对提取得事业收入5%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主管机关等部门得检查与监督。

(五)学院奖助学金得评选管理与受助学生得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及保卫处负责、
(六)学院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及保卫处进行发放,系(校区)级奖学金由各系(校区)自行发放、
(七)学院各项奖助学金、系(校区)级奖学金发放过程中,都就是由学生自己将本人大成都范围内办得成都银行卡得信息上传
至学工系统,银行卡资料得修改,维护,申报都由学生本人自己负责、班主任负责初步审核。

系部学生科最终审核、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八)学院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院奖助学金得评定与发放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学院奖助学金得评选、系(校区)级奖学金评选与学生得思想品德、学习态度、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操行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学院奖助学金:
1.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学生。

2、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

3、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或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学生、
4。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而导致临时生活困难学生。

5、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学年累计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学生、
(十)学院对所有受助学生实施跟踪管理。

凡发生校内外违纪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者,以及学习态度明显变差者,学院将从发现之日起停止对其奖助与减免。

凡在申请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得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奖助金外,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
评直至纪律处分。

汽车工程系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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