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勤人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办公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确保聘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进行区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公开招聘职位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应当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招聘程序、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当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进行,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八条内部选拔职位应当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进行,在公示期内接受相关人员的申请。
第九条内部选拔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的聘用人员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考核,经任职资格认定后方可聘用。
第十四条内部选拔的聘用人员应当经过面试、考察等环节的考核,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合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约定以提供劳务形式解决用工关系。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19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核表
附件2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备案审核表
(2023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一填报时间:一年_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中“在岗在职总人数”以单位本年度截止12月31日时的实在编在岗位(不含退休)有人数为准。
双肩挑人员在管理和兼任岗位均填相应考核等次,合计时只讥一个等次.合计栏=对应的管理人数+专技人数+工勤人数-双肩挑人数。
2.本表中“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数”含本年度退休人员数(即截止12月31日在编在岗人员+
退休人员).
附件3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处分统计表
(2023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4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2023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5
凉山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023年度)
附件6
凉山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备案审核表
(2023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_年一月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机关工勤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需要对于机关工勤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今后,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按工作实际需要补充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使用占编的工勤人员。
(一)补充工勤人员的条件机关驾驶、后勤服务等工勤岗位补充人员,必须保证人员素质,除要求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有责任心、有奉献精神、服务态度好外,凡安排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必须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以及该技术工种岗位应具备的初级工以上知识和技能,年龄在 35 岁以下。
其中:驾驶员应持有合格有效的驾驶证件,同时须具有5 年以上的驾龄,取得驾驶证以来未曾出现过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或本人负主要责任的行车安全事故。
(二)补充工勤人员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要严格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补充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县人事联席会议申报用人计划,经人事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凭批准下达使用工勤人员数额的批复文件,由用人单位按照机关新配备工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人选。
拟补充人员应先上报县人事联席会议审核,经县人事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备案。
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管理使用(一)补充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原则上劳动合同期限为 1-3 年。
(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物价水平、上年度全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县财政应按一定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经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以后可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 1-2 年适当调整经费补助标准。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流)动、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从本单位以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其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川人办发[2003]205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205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
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聘用制。
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省政府批准,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人事厅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
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四川事业人员薪级工资标准
四川事业单位的薪资构成:事业单位工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即: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可参考以下图所示: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如下图所示:专技岗、管理岗薪级工资标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3.津贴补贴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补贴按照岗位以及地区的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②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4.公积金和社保。
各地市的事业单位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不一样,可向当地的社保局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成都分为三个圈层,总体待遇为:5(5主城区)+3(3新区)>各区县>市属成都第一圈层5+3:即5个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加上3大新区,高新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是成都待遇最好的区域,事业编/公务员年收入能有15-20个。
第二圈层:这包括龙泉、温江、双流、郫都,新津等,年收入在12个左右。
第三圈层:都江堰,邛崃,大邑,简阳,彭州等地,这里提一下彭州,在三圈层中待遇属于最好(12个+左右),三圈层区县一般都是一年10个起,总体待遇在10-12个上下。
成都市属:一般8-10w/年成都区县:在主城区的区县单位比市属高,年12w左右,非主城区区县单位和市属相比低一点,有些能持平。
(整体待遇如上,实际以各单位具体薪资为准)省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不同,差距比较大。
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很多月工资2k~3k,年终奖4个+,公积金每月1100+,这样算下来年入8个+,总体确实比成都市属要低一些。
2021年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Fish will be easily boiled to death in warm water, and drizzle will easily wet clothes, because these seemingly ineffective things are the easiest to lose vigilanc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_]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川人办函[2007]164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
(川人办函〔2007〕164号)
泸州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请示》(泸市人办〔02007〕7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国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的规定。
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直至人发〔1999〕135号文下发前(1999年11月23日)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在其套改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级薪级工资。
二○○七年八月一日
——结束——。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川人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6]9号)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
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应聘人员公平择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
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
川委发(2008)7号 财政供养人员
中共四川省委文件川委发〔2008〕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4月1日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人员增减、工资管理、财政预算等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激励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数),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增减工资,编制预算、核拨经费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各地应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年度总量控- 2 -制、动态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是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机构编制、纪律检查、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审计等财政供养人员监督和管理机关(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和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川人社函[2012]389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38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346号)精神,现就核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书印制《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印制。
二、发证对象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合格人员。
三、核发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中央在川和省直各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及全省参加技师考评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本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核发程序(一)证书申领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实际合格人数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申领计划表》(附件1),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证书领取申请审核批准后,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持《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发放单》(附件2)领取空白证书。
(三)证书填写《资格证书》由拟办证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
证书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体规范,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涂改;证书须贴二寸近期免冠证件彩色照片;工种栏的填写统一规范到原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规定的名称;发证日期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准时间;证书所需填写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川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4日川办发[2010]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公务员局(简称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承担的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的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培训、辞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和惩戒制度,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川府发[1984]77号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1984年5月18日川府发〔1984〕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条奖惩工作的任务与原则(一)国家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表彰奖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法纪观念,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惩,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按照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三)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特点,建立健全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坚持考核和奖惩制度,做到奖惩有依据,赏不虚施,罚不枉加,功过分明,奖惩严明。
第二条奖励(一)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奖励: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起模范作用的;2.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身体力行,作出表率的;3.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出色,成绩优异的;4.勇于改革,开创新局面,对改变本地区、本部门面貌起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有显著贡献的;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抵制不正之风方面事迹突出的;7.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同违法和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8.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少受损失,或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贡献的;9.关心他人疾苦,助人为乐,受到广大干部、群众赞扬的;10.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发〔2008〕2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员聘用制管理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为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包括领导职务岗位和非领导职务岗位)工作,必须在确定的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务数额、非领导职务数额或者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未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应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管理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具有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处(县)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其中机构规格为正、副科(乡)级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科(乡)级管理岗位。
五、工勤人员竞聘正、副科(乡)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晋升所需资格条件及有关管理,暂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任〔1991〕94号)的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七、工勤人员竞聘到管理岗位后,原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工人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自然解聘,工资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7〕49号)的规定执行,退休(退职)等相关待遇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5〕45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