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
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一、概述贷款风险分类是指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程度划分的过程,以明确风险等级,为银行决策提供依据。
贷款风险分类既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也是衡量贷款资产质量的重要指标。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和流程,确保分类结果客观准确、合理合法。
二、操作流程1. 贷款风险评估银行通过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获取项目的风险指标数据。
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抵押物评估、个人或企业信用评级等数据指标的综合分析,以判断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
2. 风险等级划分根据贷款风险评估的结果,将贷款项目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一般情况下,可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3. 风险等级确认风险等级的确认需要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确认依据是风险评估的综合结果。
确认风险等级时需要考虑贷款项目的风险性质、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
4. 风险等级调整在贷款项目的生命周期内,风险等级可能发生变动。
当风险等级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估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的调整需要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才能执行。
5. 风险分类报告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风险管理部门应编制风险分类报告。
报告包括风险分类的统计数据、风险等级的分布情况等内容,并将报告上报给上级管理部门。
三、操作要求1. 严格执行评估标准贷款风险评估应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评估标准应包括贷款项目的财务指标、信用评级、抵押物情况等内容。
2. 分级标准清晰明确风险等级的划分应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以保证分级结果的可比性和稳定性。
分级标准应包括风险等级的名称和对应的风险指标范围,便于操作人员判断风险等级。
3. 风险等级调整程序规范风险等级调整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确认,确保调整结果的客观合理。
调整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将调整的依据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中国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
中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中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开放,中国银行作为国内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承担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使命。
然而,在贷款业务中,贷款风险也是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识别和管理贷款风险,中国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分类措施。
首先,中国银行根据贷款的用途和性质,将贷款风险分为个人贷款风险和企业贷款风险两大类别。
个人贷款风险主要来自于个人消费贷款、房地产贷款以及汽车贷款等,而企业贷款风险则涉及企业运营贷款、项目投资贷款以及公司债务等。
其次,中国银行还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将贷款风险进行了细分,包括优质贷款、一般贷款和次贷款。
优质贷款风险较低,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一般贷款风险适中,借款人有一定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但存在一定的风险;次贷款风险较高,借款人信用状况较差,还款能力不稳定。
此外,中国银行还根据贷款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将贷款风险进行了时间和还款方式分类。
时间分类主要分为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风险相对较低,还款周期短;长期贷款风险相对较高,还款周期长。
还款方式分类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风险相对较低,还款金额相对固定;等额本金风险相对较高,每期还款金额逐渐减少。
中国银行将贷款风险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科学地评估贷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不同风险分类,银行可以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要求,以更有效地管理贷款风险。
同时,分类也可以提醒借款人注意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还款困难和逾期等问题。
总而言之,中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作,有助于提高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科学的风险分类,银行才能更好地管理贷款风险,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
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
(表格略)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
(略)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2004年1月14日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五)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准备 金计提办法的改革
二是对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和计提方法做 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首次在制度上对除 贷款以外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做了详细 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 准备的账务处理,包括提取、转回、收 回已核资产损失时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五)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准备 金计提办法的改革
2、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
2006年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经数年 修订完成的39项会计准备,取代之前的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行业性会计核算 办法并存的局面,成为我国全新的会计 工作标准,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 轨。并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 市公司实施。
(一)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第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
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 贷管理; 第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 据。
(二)贷款分类的标准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 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5、贸易融资
6、存放同业
准备金类别
确认
计量
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采用单项测试与组合测试两种方法;
债务人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单项测试:使用贴现现金流法(DCF)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分类,是指本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本行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创造条件实行九级或十二级分类。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贷款分类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本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所有分,支,行目录第一节总则 2第二节风险分类的标准 2第三节风险分类认定程序 6第四节统计与报告 7第五节监督检查 8第六节罚则及附则 81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我行资产质量,规范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表内外对公信贷资产。
表内对公信贷资产包含各类自营贷款,含透支,、贸易融资、贴现和各类垫款等。
表外对公信贷资产包括开出信用证、承兑和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过程。
贷款风险程度的评估主要通过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和我行信贷管理等因素,综合评估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以判断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
贷款风险分类要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客观真实、标准统一、动态分类、授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达到揭示贷款风险程度、客观反映贷款质量、降低贷款损失、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等目的。
第五条贷款在存续期间,应视授信的最新变化情况,依据分类原则及时对贷款分类进行调整。
第二节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六条在逐笔测算折现现金流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七条风险分类级别应根据各类别的核心定义,同时参照各风险类别的主要特征确定。
如分类特征与核心定义存在冲突,以核心定义为准。
第八条正常类贷款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一,主要特征2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2、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在我行和他行还本付息正常,信用记录良好,3、借款人没有出现重大预警信号,4、借款人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结构未发生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5、担保完整有效,保证人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正常,抵/质押物完好无损,6、信贷档案和重要文件保存完整,7、借款人结算往来正常。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8.29•【文号】建总发[1999]108号•【施行日期】1999.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8月29日建总发[1999]10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该办法所附表格及其填表说明的内容较多,请各行填制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和汇总表时详细阅读有关填表说明。
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客观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63号文《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所附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一)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信贷资产”系指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而形成的所有资产。
具体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含信用证)、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信用卡透支、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及其垫款、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含政策性房改信贷业务中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包括应收、催收和挂账利息)等。
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
第四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二)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为制定信贷政策提供依据;(四)正确评价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模板一、前言为了有效地管理银行贷款风险,保障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银行建立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该制度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将贷款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五个分类,针对各类贷款资产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处置方式,确保贷款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本文旨在为银行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提供一份模板,以供参考和借鉴。
二、风险分类原则银行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根据以下原则:(一)以业务性质和客户特征为依据,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保障措施等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资产风险等级;(二)以客户的贷款资产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历史表现、当期表现和预期表现等因素,进行贷款风险评估;(三)应按照贷款风险等级的高低,实行差别化管理和审慎管控,落实分级分类措施。
三、风险分类标准风险分类标准应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和业务特点进行制定,应充分体现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进行严格、科学、客观的评估。
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的还款记录、还款能力、财务状况、行业背景等因素;(二)业务的风险程度,包括业务的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因素;(三)资产的风险程度,包括资产的质押率、偿付能力、变现能力等因素;(四)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因素。
下表为一个风险分类标准的示例:分类标准 | 贷款风险等级---|---正常| 无历史逾期记录,当前表现良好,信用风险低,资产风险低关注| 有一定的逾期记录或被判有还款不能力情况,资产状况一般,信用风险中等,资产风险一般次级| 有较长时间逾期记录或已被逾期债务清收部门认定为可回收但有一定损失的逾期贷款,客户经营不佳,信用风险高,资产风险较高可疑| 贷款已发生损失或存在较大损失可能,信用风险极高,资产无法变现损失| 贷款已经全部或部分计提损失准备,资产价值极低,不再对外发放新贷款四、分类管理与处置(一)正常类贷款资产对于正常类贷款资产,银行应加强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对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监管,及时发现风险,进行调整和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8.29•【文号】建总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年8月29日建总发[1999]107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价,是实施信贷风险监控、强化贷后管理、防范系统性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落实贷款责任制和考核各级行信贷管理等级的基础,对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加强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领导,注意协调,做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与剥离不良资产工作两不误;协调好信贷经营部门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分类工作中的关系,使分类工作有序进行;要选拔优秀人员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岗位上来,充实分类工作人员。
二、各级行要处理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日常监控管理与综合评价的关系,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人员合理配置,各阶段工作量分布均衡,把日常性的风险分类做得扎实可靠,确保综合评价结论的准确性,避免期末突击完成任务。
三、上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下级行的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分类质量要进行检查。
检查时除本行人员外,还应从下属非检查行抽调人员一同进行。
检查结果与被检查行认定的结果如偏离过大,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行返工重新分类,视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要求该行作出书面说明。
总行要组织对分类工作的检查,原则上,1999年各行对分类工作的抽查面应达到如下比例:一级分行抽查的机构数应不少于二级分行总数的2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5%;城市分行抽查机构数不少于经办行总数的5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8%。
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所有分,支,行目录第一节总则 2第二节风险分类的标准 2第三节风险分类认定程序 6第四节统计与报告 7第五节监督检查 8第六节罚则及附则 81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我行资产质量,规范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表内外对公信贷资产。
表内对公信贷资产包含各类自营贷款,含透支,、贸易融资、贴现和各类垫款等。
表外对公信贷资产包括开出信用证、承兑和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过程。
贷款风险程度的评估主要通过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和我行信贷管理等因素,综合评估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以判断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
贷款风险分类要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客观真实、标准统一、动态分类、授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达到揭示贷款风险程度、客观反映贷款质量、降低贷款损失、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等目的。
第五条贷款在存续期间,应视授信的最新变化情况,依据分类原则及时对贷款分类进行调整。
第二节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六条在逐笔测算折现现金流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七条风险分类级别应根据各类别的核心定义,同时参照各风险类别的主要特征确定。
如分类特征与核心定义存在冲突,以核心定义为准。
第八条正常类贷款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一,主要特征2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2、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在我行和他行还本付息正常,信用记录良好,3、借款人没有出现重大预警信号,4、借款人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结构未发生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5、担保完整有效,保证人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正常,抵/质押物完好无损,6、信贷档案和重要文件保存完整,7、借款人结算往来正常。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5•【文号】农银发[2002]15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59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属的境内各级经营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和其它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分工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银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正常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履约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各类表内外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含垫款、贴现、银行卡透支等) ,担保类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及承诺类表外信贷资产(含贷款承诺函、信贷证明等)。
委托贷款及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意向类金融产品不纳入分类范围。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五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坚持如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必须真实、客观反映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必须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三)全面性原则,涵盖所有信贷资产、存续全过程。
(四)规范性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
(五)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级次。
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模式:(一)自然人客户及符合“银监会小企业”标准的县域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采用五级分类管理。
“银监会小企业”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小企业,即单户授信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下,或者授信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 3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二)对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的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采取十二级分类管理。
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
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
(表格略)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
(略)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2004年1月14日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风险分类工作,准确、全面、动态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本行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授信业务,以及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本行单户授信总额500 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1000 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 万元(含)以下和企业销售额3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五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各分支机构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及时性原则。
各分支机构必须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将实时分类、全面清分、适时调整相结合,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等级,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三)重要性原则。
分支机构应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影响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关键因素,并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重点评估与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信贷资产,应在可能的风险分类等级区间内从低适用,审慎确定其分类等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风险管理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及时的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信贷资产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清收等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风险防范;(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四)为信贷资产质量考核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信贷资产包括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和零售业务信贷资产。
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公司客户发放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信用证、保函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公司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贷款)。
零售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零售业务(以下简称零售业务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包括公司和零售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人。
本办法所指的贷后检查包括对各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
第五条信贷资产五级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当真实客观的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的风险状况,不可人为高估或低估信贷资产的风险。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的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原则上我行每月对于全行信贷资产进行一次五级分类;发现预警信息或其他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随时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吉林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
吉林银行流程体系文件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FX)320-0500编制部门:编写:审核:批准:版次号: A/0生效日期:年月日目录修改记录 (3)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分类标准 (4)第三章职责权限 (10)第四章分类时间和程序 (11)第五章统计、报告与档案管理 (14)第六章附则 (15)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吉林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对公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表内、表外各类对公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含透支),贴现、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以及由我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资产。
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行为,在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正常贷款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特征如下:一、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三、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低风险授信业务若未发现操作风险(含法律风险)或市场风险(含汇率风险),借款人虽有未正常还款记录,但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属偶然因素,仍可视为正常类。
第六条关注贷款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主要特征如下:一、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1-90天(含);二、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但应注意区分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周期不匹配的问题;三、借款人经营不善,开始出现不利趋势,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第八章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贷款风险分类的适用范围
贷款风险分类法适用于《贷款通则》 贷款风险分类法适用于《贷款通则》确 定的各类贷款。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 定的各类贷款。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 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 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例如备 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消贷款承诺等), 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消贷款承诺等), 也应根据信贷资产的净值、 也应根据信贷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 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 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 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演变
第二次是1992年 财政部规定, 第二次是1992年。财政部规定,贷款呆账 1992 准备金按各类贷款年初余额的0.5%提取,从 准备金按各类贷款年初余额的0.5%提取, 0.5%提取 1993年起每年增加0.1%, 年起每年增加0.1% 1993年起每年增加0.1%,当新提取的呆账准备 金和扣除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以后, 金和扣除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以后,按规定 的税率补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的税率补交所得税和调节税,补税后的余额可 结转下年度使用; 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历年结转的税后准备金余 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 1%时 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从达到年度起一 律按1%的比例差额计算提取, 1%的比例差额计算提取 律按1%的比例差额计算提取,补提的准备金不 再补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再补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2002年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 准备计提指引》 规定各银行应根据《 准备计提指引》,规定各银行应根据《贷款损 失计提指引》的要求, 失计提指引》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 损失准备。 损失准备。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 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 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 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 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 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 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 但最晚不超过2005 2005年 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 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 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 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 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 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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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分行,锡林郭勒支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全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规范全行信贷资产分类操作,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等文件内容,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包商银行关于对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包商银发〔2011〕121号)进行修订,现将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附件2、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附件1: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信贷风险管理,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54号)等办法,对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贸易融资及信用卡透支等表内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分类是指包商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采取“定期认定,实时调整”的原则,即各业务部门按季逐笔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七级分类),月度进行实时调整。
同时将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根据贷款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第六条 为进一步预警贷款中隐藏的风险并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监控和管理,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大小,本办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即按贷款本金利息(简称“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与贷款五级分类相对应,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关注-、次级、次级-、可疑、损失七类,后四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对应关系如下表:七级分类级数五级分类名称 七级分类名称 1正常 正常 2关注 3关注 关注- 4次级 5次级 次级- 6可疑 可疑 7 损失 损失七级贷款风险分类定义如下:(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需一般关注。
(三)关注-: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出现了恶化,发生了违约事宜,但是不会形成贷款损失需重点关注。
(四)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贷款本息损失率预计在20%(含)以内。
(五)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较大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损失,贷款本息损失率预计在20%至40%(含)以内。
(六)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本息损失率预计在40%以上。
(七)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第七条 借款人是影响贷款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现金流作为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一)贷款风险分类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2、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4、借款人的信用状况;5、贷款的担保方式;6、担保的有效性;7、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8、业务过程的可控性;9、业务的自偿性。
(二)具体步骤:1、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贷款的合同用途和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否一致;还款来源和还款记录;2、依据贷款分类标准,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做出对贷款的初步分类。
贷款的还款记录是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履约情况的综合体现;3、确定贷款的还款可能性,并得出分类结果。
确定还款可能性,应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贷款的担保、银行的信贷管理,此外,还应了解贷款的用途、业务的自偿性、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
(1)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
它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
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特别重视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长期信誉记录、借款用途、外部经营环境、贷款的行业和政策风险。
(2)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
(3)贷款的担保(也称信用支持):包括对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就要分析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情况、以及变现能力和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4)信贷管理水平:能否持续地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严密的贷后管理工作,关系到贷款的质量好坏和按期收回。
第八条 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
第九条 对小企业贷款、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主要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特征,并结合脱期法进行客观分类,采取从严就低的审慎原则,充分反映贷款风险状况。
第十条 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将多笔贷款合并后进行风险分类。
但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四章 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为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操作流程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各支行和有自营业务的分行(含直属支行)信贷业务部门经办客户经理每季度认真对机构内的贷款业务按照管理办法逐笔进行初分,确定贷款质量,并对初分结果负责,同时认真填写一式两份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和《不良贷款明细表》,经本机构负责人复评签字并对复评结果负责,按相应的业务条线分别有序装订后上报至分行条线内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分行条线内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所属机构上报材料签属复评意见对复评结果负责,并对复评情况整理后报送分行(含直属支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复核,复核后由分行(含直属支行)风险管理部分管行长或风险总监进行确认,并将结果返回分行各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含直属支行),由分行(含直属支行)各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将材料汇总整理后按相应的业务条线上报至总行条线内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总行条线内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对自营业务按照管理办法逐笔进行初分,确定贷款质量,并认真填写一式两份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和《不良贷款明细表》,同时对分行(含直属支行)本条线内上报的贷款分类情况进行汇总和最终确认分类结果的认定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返回业务经办机构进行留档保管。
总行各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本条线内汇总的全行数据及贷款风险分类分析材料报送至总行风险管理部。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贷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全行风险分类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控。
同时受理分支行相关人员对贷款分类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审计部每年通过现场或非现场审计的方式对辖内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检查面不少于全辖机构的30%以上,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 分类后管理与监测检查第十二条 各分行(直属支行)应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对贷款风险变化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
第十三条 总行各信贷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内的贷款风险分类复评并进行及时的汇总分析,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负总责。
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贷款质量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贷款风险状况,随时可以启动现场检查方案。
第六章 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如果上期分类结果为不良,在按月实时调整过程中分类结果上调了的贷款,需按照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三)款流程上报分类认定表并详细说明分类结果上调的原因。
第十六条 最终分类结果高于初分人员的分类结果的贷 款,必须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贷款风险分类,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报送的贷款分类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本部门的分类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对造成贷款损失的,要及时逐笔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认定标准和程序,影响分类时效性,造成贷款质量失实的人员将按照《包商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原《包商银行关于对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包商银发〔2011〕12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一、公司类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一)正常类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并且本息未逾期;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属担保贷款的,担保合法、有效、足值;5、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另外以我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由国内外高评级的银行保付的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业务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二)关注类贷款具体参考特征: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3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10天(含)以内;2、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3、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所上升;4、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大的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0、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付息;11、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出现问题,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