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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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3.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8日)废止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登417号)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日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连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6部委联发文《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以域名访问或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专门的医疗卫生信息网站或在非专门网站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陸和非经营性两类,我厅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医疗卫生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拟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拟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均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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