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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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云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其他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共同构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2019年12月1日上线以来,为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政务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省平台系统整合不够、业务流程不优、数据共享不足、基层应用不广、用户体验不佳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系统融通,提升“一网覆盖”能力深入推进省平台各系统联动协调运转,加强与部门业务办理系统融合贯通,推动实现“只进一张网,能办所有事”。

(一)强化统一身份认证,健全全省统一用户体系。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体系,升级省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各级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统一用户体系,全面推广人脸识别认证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注册登录模式,进一步拓展认证渠道,简化优化身份认证方式,提升认证流程、算法的安全性以及浏览器兼容能力,解决注册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实现省平台用户“一个账号、一次登录、一次认证、全网通用”。

各地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互联网端注册渠道,以统一技术标准全部接入省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注册认证,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依法依规归集用户基本信息、办件历史、访问行为等关联数据,建设省平台法人和自然人数据档案库,分析用户潜在需求,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智能推送关联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精准服务。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管医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推进和规范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化建设,支撑权威统一、互联互通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在《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以下简称《功能指引》)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功能和技术指引,是各级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

现将《技术指引》转发你们执行(《技术指引》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或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并就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指引》,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医院信息化是全民健康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和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有效手段,是实现医疗数据跨机构、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医院信息化建设重要的认识,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要在完善HIS、LIS、PACS、EMR等基础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医院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应功能,率先实现院内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和业务协同,有效支撑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医疗服务开展,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二、强化标准应用,为互联互通打下坚实基础去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先后制定印发了《功能指引》和《技术指引》,主要目的是统一全国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规范,支撑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云政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0日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精神,切实解决全省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一)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除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站、码头和出入境口岸等特殊场所外,不得将“健康码”作为老年人通行的唯一凭证,对于既无“健康码”又无纸质健康证明的老年人,现场登记个人信息,填写健康承诺书,无发热等异常症状且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老年人应及时放行。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昆明海关、省通信管理局、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3月底前完成)(二)严格规范“健康码”全省互通互认,将疫情防控有关信息整合到“健康码”,简化操作以适合老年人使用,优化代办代查等服务。

推动“云南健康码”全国互通互认,便利老年人跨省通行。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三)推进“健康码”与身份证、社保卡、老年卡、市民卡等互相关联,逐步实现“刷卡”或“刷脸”通行。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办法,并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和扶持政策,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云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加快推动我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全省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

力争通过5年时间,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科学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进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云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一)打造高水平医院。

以省域内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心血管病、呼吸、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含中医临床医学中心);争取国家创伤、神经等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打造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一批省级高水平医院。

加快推进州市临床医学分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州、市扩容,补齐重点专业专科短板。

加强与国家级高水平医院(医学院校)合作,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救治能力,减少跨区域就医。

2024云南省“互联网复诊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pdf

2024云南省“互联网复诊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pdf

附件"互联网复诊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外容除内价位说明最高限价(元)财务分类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1110200006互联网复诊费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诊疗服务。

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影像、超声、心电等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治疗方案,开具检查单、处方。

次15129C111000003互联网会诊费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会诊平台,开展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会诊诊疗活动。

邀请方医疗机构接收患者,收集并上传患者病例资料,受邀方医疗机构确定会诊科室/高级职称会诊医师,提前审阅病例资料,双方在线讨论患者病情。

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

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每增加1个学科加收100元,最高不超过680元。

2111000003a 单学科互联网会诊费(主任医师)次280224168C3111000003b 单学科互联网会诊费(副主任医师)次220176132C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位说明最高限价(元)财务分类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4111000003c 互联网会诊费(受邀方为省外专家)次按照省外专家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或医疗机构制定的价格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分配比例自行协商。

C5111000003d 互联网会诊费(增加1个学科)100100100C111000004互联网病理会诊费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会诊平台,开展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临床病理会诊诊疗活动。

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临床及病理资料,受邀方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做出综合诊断意见,出具由其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

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会诊意见,决定最终诊断与后继手术方式。

含受邀方高年资医师(技师)通过视频方式指导邀请方医师(技师)进行取材,不含冷冻切片制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云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云南战略,积极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一)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

加大三明市医改经验推广、培训力度,举办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培训班。

深入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

(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国家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制定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分批分类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深入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好增加的可支配收入,促进薪酬制度改革。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指南(完整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指南(完整版)
、有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认定均可)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发路号行政受理办。
()网络提交。网址:
.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附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流程图
企业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不一致的,提供单位地址的相关证明(自有房产证复印件,或出租方房产证及双方租赁协议复印件)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证书、域名查询结果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考仿真卷信息技术模拟卷(解析版)

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考仿真卷信息技术模拟卷(解析版)
A.L>=150B.LV=150C.L<150D.L>150
【答案】C
【解析】
【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算法流程图。当输入身高L后,如果身高小于150厘米显示“不合格”,如果大于等于150厘米则显示“合格”,则流程图中①处填写的正确的条件是L<150,故本题选C选项。
9.以下程序,运行完成后s 值为()
s=0
16.在组建智能信息系统过程中,中央控制系统作为物联网的中心,它是智能家居的(),负责对其他的功能子系统进行智能控制。( )
A.“管家”B.“大脑”C.“医生”D.“保安”
【答案】B
【解析】
【详解】本题主要考查信息系统的描述。在组建智能信息系统过程中,中央控制系统作为物联网的中心,它是智能家居的“大脑” ,负责对其他的功能子系统进行智能控制,故本题选B选项。
A.十进制、十进制、十六逬制B.二进制、八进制、十进制
C.十六进制、八进制、十进制D.八进制、八进制、十六进制
【答案】B
【解析】
【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进制数的转换。显然,A、C选项不可能;选项D中,八进制数110对应的十六进制是48,显然也不可能。验证选项B,二进制数110、八进制数14分别转换为十进制数是6、12,6+12=18,故本题选B选项。
22.网购时,网站服务器会收集分析客户浏览网页的情况,并依此给客户进行商品推荐,这主要体现了大数据的特征。()
A.数据体量大
B 数据变化速度快
C.数据类型多
D.价值密度低
【答案】D
【解析】
【详解】本题主要考查大数据特征。现实世界所产生的数据中,有价值的数据所占比例很小,相比于传统的小数据,大数据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从大量不相关的各种类型的数据中,挖掘出对未来趋势与模式预测分析有价值的数据,并通过机器学习方法、人工智能方法或数据挖掘方法深度分析,发现新规律和新知识。网购时,网站服务器会收集分析客户浏览网页的情况,并依此给客户进行商品推荐,这主要体现了大数据的价值密度低特征,故本题选D选项。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可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管理、监督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

州、市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为有利于病人的合理分流和医疗机构整体效率的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三级分类定价。

执行各类价格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同一区域或城市执行同类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财政补助、药品收入、医疗损害风险成本等情况,按照既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其费用应计入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单列计费;少数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可以单列计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群众用药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药品审评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一)加强药品审评审批能力建设。

承接好国务院有关部委授权下放的药品审评审批项目,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评审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规程、工作流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审评审批能力建设。

优化初审程序,在新药申请资料的受理、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初审上报,促进药品研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严惩数据造假行为。

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组织指导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有序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户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户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实施鼓励政策,重点帮扶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努力培育一批优势品种。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在调整省医保药品目录时优先增补,医疗机构在临床中优先选用。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律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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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
• • • • • • • • • • • • 云南省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1827家 执业医师10.85万人,注册护士10.28万人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1739家 放射诊疗机构1789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46家 学校12669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72家 职业病诊断机构20家 公共场所59723家 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9558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169家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171户,批准产品266个
思 考
• 案情
XX任XX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曾多次带队到辖区乡(镇) 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及检查工作,对个体诊所王XX超执业 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规实施为她人做人流、接生等妇科手术并滥 用药品等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患者卢XX接受人流手术,失 血性休克死亡。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XX任职期间,带领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多次 对XX镇XX诊所进行监督检查,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个体诊所长 期超范围行医,并发生了导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 忽职守罪。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XX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 微,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免职行政处分。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律法规
云南省卫生厅
内 容
• 卫生监督及体系建设 •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
•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进行监督 管理的活动,由省、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实施 • 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 执行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行政执法 工作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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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日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第五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第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

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促进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对下列单位涉及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实行重点保护:(一)各级机关;(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单位;(三)邮政、电信单位;(四)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五)重点电力、煤炭、燃气、燃油等能源单位;(六)航空、铁路和重点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七)水利及水源供给单位;(八)重要物资储备单位;(九)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十)大型工商、信息技术企业;(十一)重点科研、教育机构;(十二)医疗卫生、消防、紧急救援等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十三)需要实行重点保护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一)机房及外部环境、设备及媒体的安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二)具备风险分析、备份与恢复、容灾应急等信息运行安全保护措施;(三)具有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等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防范非法侵入、攻击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五)设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具体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3.08【实施日期】2008.04.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8日)废止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府登417号)《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二○○八年三日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连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6部委联发文《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以域名访问或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专门的医疗卫生信息网站或在非专门网站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陸和非经营性两类,我厅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医疗卫生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拟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拟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均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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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3.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8日)废止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登417号)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日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连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6部委联发文《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以域名访问或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专门的医疗卫生信息网站或在非专门网站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陸和非经营性两类,我厅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医疗卫生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拟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拟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均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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