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

中专1年7助理5年7执医,大专

1年7助理2年7执医,本科

3. 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14.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

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 内)。

16. 尸检:48h 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

错。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 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 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

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

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 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 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 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 非法行医不属 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中度残疾、严 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

6h 内补

记。

1年7执医。

医友互动:9。医疗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

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7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

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34.甲类+乙类甲制7 2h。其他7 24h。

35.病人、病原携带者7隔离治疗。疑似病人7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7医学观察。擅

自脱离7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文都医考,医友互动:

9。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39.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

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级向国务院1h报告,普通2h报告。

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

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

46.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处分。

47.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8.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

具。

49.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50.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

5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保存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保存3年。

52.无偿献血制度。18周岁至55周岁自愿献血。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提倡自身储血。

53.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

54.每次一般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2次/年)。

55.血站违规: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

56.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 1万元以下罚款。

出售:取缔,没收,10万元以下罚款。

57.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8.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