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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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

公司改革发展成果,维护企业稳定,规范公司系统参与的捐助活

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内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相关人员生活上的暂时困难,在企业内部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特设

立“社会公益活动基金”。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的来源:

1、公司行政拨付;

2、公司工会拨付;

3、在岗员工捐助;

4、其他单位和人员的捐款。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的管理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适用范围:

1、社会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捐助活动。

2、公司系统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中生活困难,靠自

身很难维持当地低保水准的人员;

3、发生重大灾难或重大疾病,自身难以渡过难关,需要接济

救助的公司系统人员;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公司系统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及相关

人员生活上的暂时困难;

5、家庭经济条件差,子女上学困难,需要经济援助的公司系

统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6、对职工子女考上重点大学的奖励。

在岗正式员工捐款原则上每月从工资中捐出。处级

以上干部 (含公司领导,机关正、副处室长,所属公司经理、副

经理)每人每月30元,科级干部(含副科级)每人每月20元;一般职工每人每月10元。

企业捐助款项及金额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企业经济

效益和救助需要情况决定。所属公司不再另设企业捐助项目。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使用上限每人年度每次不超

过3000元,特殊情况由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小组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由公司工会单设帐户,专人

管理。所属各分公司每月收缴,季度汇总,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汇入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专用帐户。并填写《xxx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收缴汇总表》和款项增减说明报xxx处。经人事处与xxx处审核无误后做帐处理。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的“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偶

遇突发性事件:如地震、火灾、水灾、车祸、重大疾病等。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当地低保水准”是指当地政府

规定的生活最低保障线。其计算应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各类实际

收入。

本办法第九条所说“重大疾病”是指“社会公益

活动基金”适用范围内人员本人患脑中风、重要器官移植、恶性

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深度昏迷、失语、失聪、失明、瘫痪、严

重烧伤等。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家庭经济条件差,子女上

学困难”是指家庭经济收入除了维持正常的日常开支外,无力承

担子女的全日制普通教育。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

捐助”指当地政府和党组织要求公司各单位参与的捐助活动或指

定的捐助扶贫项目。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的“职工子女考上重点大学的

奖励”指单位在职员工子女考上国家教育部公布的36所重点大学。

获得“社会公益活动基金”须由个人或家庭主要

成员提出书面申请,交现(原)所在单位。申请书要写清家庭出现特困原因及困难程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分公司接到申请书后,正

常情况下须在15日以内调查核实,并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形

成一致意见后上报。

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和

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分公司确定的救助对象

情况和金额须经过3—5天公示,被群众确认无疑后方可上报。如

果发生虚报冒领情况,要对上报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

究上报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虚报冒领金额全部从主管部门负

责人、具体经办人及公司主管领导工资中扣除。

公司党群工作处是“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使用的主

管部门。在接到各处室和所属分公司报来“社会公益活动基金”

申领表后,正常情况下须在10日内调查核实,并经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报公司主管

领导审批后由党群工作处拨付资金。

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使用情况须在每

年工会工作报告中总结汇报,并向各分公司通报年度收支情况。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如无特

殊情况,不在另外组织捐助活动。

公司工会组织的疾病慰问、丧葬补助不在此办

法的管理范畴,继续从各单位工会经费中列支。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x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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