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一、合同之债请求权●1.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1)构成要件●合同成立●①要约●②承诺●合同有效●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规定●④不违背公序良俗●(2)抗辩事由●权利障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合同解除●履行不能●抵销、提存等等●债务人的特殊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2.缔约过失的请求权●构成要件●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抗辩事由●合同已经有效成立●or主张自己无过错●3.合同违约的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继续履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定金罚则●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故意或者过失●违约方无过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由●4.单方允诺●构成要件●有合法生效的悬赏广告存在●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抗辩事由●违反公序良俗●职责所在●广告失效●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存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义务●三、物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对请求权返还标的物须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占有人对标的物是无权占有●原物存在●抗辩事由●占有人是有权占有●善意取得、添附等原始取得●合同上的依据(租赁,借用,质押)●留置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构成要件,须有妨碍事实或者危险●抗辩事由,如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占有保护请求权构成要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四、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不存在合法依据●五、侵权之债请求权●1.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2.抗辩事由●客观方面●不可抗力●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主观方面●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标题:请求权基础的五类目录: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类请求权基础2.1.1 被告的违约行为2.1.2 合同约定的权利2.2 第二类请求权基础2.2.1 法律规定的权利2.2.2 公共利益的需要2.3 第三类请求权基础2.3.1 自然法则的支持2.3.2 道德原则的约束2.4 第四类请求权基础2.4.1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4.2 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2.5 第五类请求权基础2.5.1 特殊关系的存在2.5.2 公共政策的考量3. 结论3.1 总结各类请求权基础3.2 强调权利的重要性3.3 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1.1 概述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权利的请求是常见且必要的。
请求权是指一个人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组织或者政府主张某种权利的行为。
然而,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请求权基础的五类,即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支持、道德原则的约束、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特殊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共政策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基础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个探讨每一类请求权基础,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论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将重点强调每一类基础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与其他基础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请求权基础。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各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的建议,以保障人们请求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理解,并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相信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一、缘何探讨裁判方法
教授对法学院学生说:你们带着满脑子糨糊来到这 里,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让你像个法律人思考。
一名像个法律人那样思考的法官,就能够让带着满 脑子糨糊来到法庭的当事人,带着清晰的答案离 开。
选择正确的诉讼途径(诉讼理由支撑诉讼请求); 充分行使诉权(有序举证质证);合理选择诉讼 行为(明确诉讼优劣势和风险) 案例二
总结探索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一)以请求权分析法作为审理给付之诉案件的基本方法 (二)构建请求权分析法需要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 (三)构建请求权分析法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 1、在司法功能定位上,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避免用
形式公平取代实质公平 2、在认定事实上,追求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避免机械适
请求权竞合: 责任竞合(合同法122)
(一)围绕关系定案由
请求权的种类、体系和次序 1、合同关系上请求权 2、无权代理等类似合同关系上请求权(缔约过失、无权代
谁能够向谁主张什么的问题。实践中应以请求权分析法作 为审理给付之诉案件的基本方法。如何找到一种简明易懂 便于操作的裁判方法? 案例三Fra bibliotek案例三
李某是宏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原始股东,出资10 万元,持有10%份额,担任公司副董事长。2008年李某 以60万元将所持份额转让给他人,公司考虑李的贡献,并 奖励李40万元。李某共得100万元,向公司出具收条,载 明“与公司所有经济往来均结清”。后李某认为其任职期 间公司至少有2000万元利润被隐瞒,按照其持份比例, 还应从公司得200万元利润,故起诉请求公司给付200万 元利润。公司辩称,1.公司未隐瞒利润;2.李某出具收条 表示结清所有债权债务;3.出具收条表明已放弃权利。
杨立新教授的民事裁判五步法:一是发现请求权; 二是请求权定性;三是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四 是确定请求权;五是适用法律裁判。
如何运用请求权分析法审查民事抗诉案件
不想浪费指标 , 所以跟 朋友借钱 , 跟 余 利也认识 , 因为他们 两个关 系好, 经 常 在~起 玩 , 但黄 宝跟谁 借钱 , 借 了多 少 钱不知道 。
法 官 应 该 做 的 第 三 项 工 作 就 是 寻 找 法 律 规 定 , 对 于 本 案 来 说 ,法 律 规 定 寻 找 起 来 比 较 容 易 ,就 是 合 同 法 所 规 定 的 关 于 借 用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照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借 用 他 人 之 物 ,如 果 没 有 借
与 否 的 方 法 。
法官面对本案 , 会如f 可 处理? 用期 限 的, 出 借方 可以 随时 要 求借 用
方归还所借 用之物 。
检 察 官应 当如何 运 用请 求权 第一 步, 了 解 原告 的 诉讼 请求。 第四 步, 确 认事实, 并 将 该事实 分析 审查 法来 审查 民事 抗诉 按照 请求 权分 析 法, 法 官应 做的 第一 分解 到 法律 规定 的构 成 要件中。 寻找 案件? 项工 作就 是 判断 原告 黄宝 的的 诉 讼 请 到法 律 规定后, 法官 要 做的 第四 项工
请 求 权 分 析 审 查 法 ,就 是 通 过 考 察 当事人 的请 求权主 张 ,寻求该 请求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和 事 实 依 据 ,最 终 确 定 当事 人 的 请 求 权 是 否 应 该 得 到 法 院 支 持 ,并 以 此 结 论 来 审 查 法 院 裁 判 正 确
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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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余 利 , 叫他 过来交钱 。 单 位 一 共 收 了 四次 钱 都 是 他 交 的 , 共1 3 7 3 6 9 元,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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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而 检 索 请 求 权 的 顺 序 是 ,合 同 上 的请 求权 居于 第-J i [  ̄ 序 ,缔 约 过 失 的
(2010年)第3讲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 标的是指作为保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 人的寿命和身体。”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 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的……”
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 的多样化,作为宾馆来说,尽管认真履行保护义 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刑事案件在宾馆内的 发生,因此,一旦发生,对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必须有犯罪分子承担形式 的和民事的法律责任。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 履行了保护义务后,可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银河宾馆装备这探视器、自动闭门 器和安全链条等设施,并配有告示提醒,但并未 认真负责地教会旅客在何种情形下使用以及如何 使用。银河宾馆未合理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但银河宾馆只对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 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1、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 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 2、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结构: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例如:“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 者(构成要件),应返还其利益(法律效果)。” 3、基本分析步骤: 给出对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 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 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获奖名单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二等奖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择和优化为着眼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为进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三等奖著作权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契合——以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善意取得:从物权法到公司法——论善意取得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泽宇法院“案多人少”之应对的实用主义考量——兼论现实情境下司法供求关系的平衡路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罗颐苏微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事实认定为重点的实证展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铭溪谈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不足、适用及改善——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长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缺位为视角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柏东张守国程立胜任素质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以宋鱼水、陈燕萍先进事迹为视角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关键词检索”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艳珍过错责任的回归——《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十二条之体系解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钱天彤纵横捭阖:医患纠纷规定的冲突与统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韩津和张宝霞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高生林王晶父业子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古晓爱悖动现象的无常拷问与司法规律的适时扬弃——基于社会公众视野下的反思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王军锋食品消费诉讼机制研究——基于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的分析视角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邢荣允尤晓娜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犯罪预防策略——以城市流动人口犯罪为背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虎和谐社会下的私权保护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息争和为贵:从30年审判实务解读调解的心理与技巧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勇姚冰娟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郑运行政合同诉讼模式论——从立案视角谈分类审查法的架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旭军梁静关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标准和理由的几点思考——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民李首原权威效应下司法腐败现象解析与规制疏导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国元试论自由裁量的逻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威商业地产租赁合同效力问题研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静华涉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姜凤武郝宁心态与慎初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任建国卢久绪能动司法的政治意蕴与司法能动的中国进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永昶宋国能或不能在程序的刚性与弹性之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广军兼容与变通——欠缺交付时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国合同解除若干实务问题研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强殷艳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陈艳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马瑞娟“实际施工人”问题之研究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解恒奎知识产权保护适用问题研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文婧以“制桶原理”为基点创构人本化互动式司法廉洁机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司法政策的变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张冠群蒋浩需求•回应•公正——高院审判业务文件的实证研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孟高飞在既定之“道”上踩出新“路”——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王保林眼见未必为实: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实困境及完善建议——以A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样本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凌崧凌宗亮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缘起于被许可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司法困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民珍凌宗亮在尊重与制约之间——金融监管前提下金融商事审判的理念构建及规则探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俞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沈文宏矫正、填补与构建——探寻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辛欣商业标记纠纷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衔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詹玉萍“归于理性”:论民事诉讼中法官个性因素的融入与消解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磊空白支票补记行为的司法规制——基于审判案例的实证分析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石水根张志斌多数赡养人情形下赡养人间的法律关系探析。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获奖名单详解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二等奖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择和优化为着眼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为进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三等奖著作权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契合——以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善意取得:从物权法到公司法——论善意取得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泽宇法院“案多人少”之应对的实用主义考量——兼论现实情境下司法供求关系的平衡路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罗颐苏微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事实认定为重点的实证展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铭溪谈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不足、适用及改善——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长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缺位为视角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柏东张守国程立胜任素质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以宋鱼水、陈燕萍先进事迹为视角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关键词检索”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艳珍过错责任的回归——《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十二条之体系解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钱天彤纵横捭阖:医患纠纷规定的冲突与统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韩津和张宝霞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高生林王晶父业子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古晓爱悖动现象的无常拷问与司法规律的适时扬弃——基于社会公众视野下的反思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王军锋食品消费诉讼机制研究——基于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的分析视角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邢荣允尤晓娜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犯罪预防策略——以城市流动人口犯罪为背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虎和谐社会下的私权保护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息争和为贵:从30年审判实务解读调解的心理与技巧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勇姚冰娟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郑运行政合同诉讼模式论——从立案视角谈分类审查法的架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旭军梁静关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标准和理由的几点思考——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民李首原权威效应下司法腐败现象解析与规制疏导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国元试论自由裁量的逻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威商业地产租赁合同效力问题研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静华涉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姜凤武郝宁心态与慎初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任建国卢久绪能动司法的政治意蕴与司法能动的中国进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永昶宋国能或不能在程序的刚性与弹性之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广军兼容与变通——欠缺交付时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国合同解除若干实务问题研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强殷艳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陈艳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马瑞娟“实际施工人”问题之研究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解恒奎知识产权保护适用问题研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文婧以“制桶原理”为基点创构人本化互动式司法廉洁机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司法政策的变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张冠群蒋浩需求•回应•公正——高院审判业务文件的实证研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孟高飞在既定之“道”上踩出新“路”——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王保林眼见未必为实: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实困境及完善建议——以A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样本。
法律案例请求权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重要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案例中的请求权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请求权分析1. 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2)请求权人具有权利能力;(3)请求权人具有行为能力;(4)请求权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2. 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货款。
3. 请求权的效力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具有以下效力:(1)请求权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请求权具有优先权。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这⾥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的其他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不限于法律规范。
这⾥⼜可以继续分为以下⼏个步骤:
⾸先,给出对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请求出卖⼈⽀付价款。
其请求权基础可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付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159条规定:“买受⼈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六⼗⼀条、第六⼗⼆条第⼆项的规定。
”
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分类和定性。
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
还要提醒⼤家注意的是,引⽤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也不能独⽴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
此外,程序性规范和某些裁判规范也不宜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再次,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具体的分解。
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法律的解释⽅法对法律规范进⾏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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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Rights-based Approach)是一种用于分析和评估人权问题的方法。
该方法着重强调个体的请求权和需求权,将人权视为个体的权利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以满足个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
下面将以针对教育权利的案例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背景:在国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许多年轻人无法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一些家庭无法承担教育费用,导致他们的子女无法上学。
此外,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更为有限,导致少数民族儿童面临更大的教育困境。
基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分析和解决该案例。
步骤一:明确个体的基本权利与需求通过与案例中的个体、家庭和社区成员的对话和参与,我们可以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和诉求。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基本权利与需求:1.教育权利:所有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平等的机会和可及性。
2.经济权利:家庭应当具备经济能力,以支付子女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
3.文化权利:教育应当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与特点。
4.平等权利:教育机会应当平等分配,不论个体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族群。
步骤二:评估和确立责任人在此步骤中,我们需要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体在满足教育权利与需求方面的责任分工。
1.政府责任:政府是满足教育权利的最主要的责任方,包括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教育资源、制定合适的教育政策与法规,保障教师的培训和待遇等。
2.社会责任:社会应当通过建设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设施,提供教育援助、奖学金和志愿者支持等,协助政府提供教育服务。
3.个体责任:个体和家庭应当有责任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意愿,确保自己能够充分利用提供的教育机会。
步骤三:采取相应措施与解决方案在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教育问题:1.政府层面: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预算以增加教育资源。
制定法律和政策,确保教育机会平等,并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教育援助和补贴。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分析方法,它们为解决法律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法律关系分析法,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梳理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种类,比如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等。
然后,再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
比如说,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我们首先要判断这是一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接着,确定买卖双方分别是谁,这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交易的商品就是客体,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等,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过这种逐步深入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中各方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
而且,法律关系分析法有助于全面把握案件的整体情况,不会遗漏重要的细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则是从请求权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法律问题。
它要求我们首先明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是什么,然后寻找支持这一请求的法律规范。
以一个常见的借款纠纷为例,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我们就要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债权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它的针对性很强,能够直接聚焦于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法律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这两种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常常结合使用。
比如在一个复杂的民事纠纷中,我们可以先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对整个案件的基本框架进行梳理,了解各方之间存在的多种法律关系。
然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请求,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精确地找到支持这些请求的法律条文。
而且,在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两种方法的结合使用能够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
然而,无论是法律关系分析法还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应用过程中都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
请求权分析法[不完全法条]
请求权分析法[不完全法条]请求权分析法请求权分析法是指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检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请求权基础,从而依法支持或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民法适用方法。
其法理之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也称之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基本信息•中文名请求权分析法•依据案件事实•性质一种案件分析方法•重要人物归人适用方法及范围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请求权分析法以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展开,通过逐一检索的方式来寻找法律适用根据,故该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采用逐一检索的方式,故一般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此外,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还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但该分析方法的适用,需要法官对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有一个清晰把握,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当事人锁定请求权或者提出具体的诉因后,法律不允许法官帮助当事人再选择请求权或诉因,除非当事人只提出某项具体请求,没有明确法律关系基础和法律依据。
面对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法官应当沿着以下思路或者步骤进行案例分析。
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是以法律体系和请求权类别为标准,判断属于哪类请求权,然后在每一个大类请求权之下,以请求权产生的具体依据为标准,进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一般来讲,请求权分析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不宜适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请求权检索请求权检索的原因在于:虽然原告提出请求,但通常并未提出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例如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没有指出该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是基于侵权的法律基础,还是基于合同违约或无效的法律基础,需要法官进一步分析和检索;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了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但法官仍然需要依职权对其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进行检索,因为当事人所指出的请求权基础不一定正确,需要法官予以确认。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李后龙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民事审判方法博大精深,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审判思路,即办案的基本套路和思维方法。
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一、实例与疑问[案例一] 所有权人调解处分被查封财产再审案。
在甲诉乙案执行中,执行局对查封的乙房产准备组织拍卖。
丙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法院根据乙、丙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乙返还丙诉争房产。
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据此将诉争房产解封,并将房产过户到丙名下。
甲申诉,最高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调解书的执行。
[案例二] 对请求权基础认定不一致案件反复再审案。
甲在新加坡将3万元新币汇入乙的国内账户,次年甲以借款关系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乙辩称系赠与。
一审认定乙构成不当得利,判决乙返还;二审认定甲主张借款关系无证据证实,改判驳回甲诉请。
后该案历经两次再审,最终维持原二审判决。
上述两个案例一审法官运用的均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即在分析和展开法律关系过程中逐步找准请求权基础,但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原告请求权基础以致裁判错误被再审。
实践中究竟应如何运用裁判方法,准确、高效地找到原告诉请与请求权基础的对应关系,继而公正裁判,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界在法律解释方面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共识性的规则,实务界也缺乏一种统一的法官裁判思维模式,在此背景下法官习惯于按照直觉和经验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裁判案件,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引用法律作出判决。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以定性的分析方法来评估发展中国家
财政政策的潜在优势。
它集中在分析地方政府及其当地企业的财政行为,以及它们如何合作来影响抗生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以财政互助为基础,分析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加强抗生素毫米环。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系统性的分析方法,可让抗生素毫米环获得更多实际支持。
它把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如治理、税收、投资、经济政策、反腐败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提高对发展中国家政策潜在效力的认知。
通过对政策的评估和比较,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其影响抗生素毫米环的程度,以及做出正确的决策实施政策。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虽然是一种定性分析方法,但却不失客观性。
它通过地方政府财政行为,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分析,考察发展中国家当前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政府的财政政策和政治文化的发展,从而得出发展中国家经济状况及其影响抗生素毫米环的程度。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可以帮助政府及其当地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
财政和抗生素毫米环之间建立良好的联系,建立更加灵活的政策体制,强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重点关注当地抗生素毫米环水平的提升。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有效的分析方法,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合理评估政策的潜在价值,从而提高抗生素毫米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通过缜密的评估和比较,可以把政策把握到精确的财政政策,助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抗生素毫米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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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李后龙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民事审判方法博大精深,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审判思路,即办案的基本套路和思维方法。
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一、实例与疑问[案例一] 所有权人调解处分被查封财产再审案。
在甲诉乙案执行中,执行局对查封的乙房产准备组织拍卖。
丙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法院根据乙、丙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乙返还丙诉争房产。
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据此将诉争房产解封,并将房产过户到丙名下。
甲申诉,最高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调解书的执行。
[案例二] 对请求权基础认定不一致案件反复再审案。
甲在新加坡将3万元新币汇入乙的国内账户,次年甲以借款关系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乙辩称系赠与。
一审认定乙构成不当得利,判决乙返还;二审认定甲主张借款关系无证据证实,改判驳回甲诉请。
后该案历经两次再审,最终维持原二审判决。
上述两个案例一审法官运用的均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即在分析和展开法律关系过程中逐步找准请求权基础,但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原告请求权基础以致裁判错误被再审。
实践中究竟应如何运用裁判方法,准确、高效地找到原告诉请与请求权基础的对应关系,继而公正裁判,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界在法律解释方面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共识性的规则,实务界也缺乏一种统一的法官裁判思维模式,在此背景下法官习惯于按照直觉和经验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裁判案件,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引用法律作出判决。
具体的思路是先寻找事件发展源头,用证据再现事件过程,再定性和分析法律关系过程,最后解决争议点、得出结论,这是在分析和展开法律关系过程中逐步找准请求权基础,虽然也能达到实质公平,但其弊端在于容易干预当事人处分权,难以准确找到请求权基础,并要求法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不高,效果不佳。
二、探索裁判方法的基本思路(一)以请求权分析法作为审理给付之诉案件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分析,是从给付之诉案件原告诉请出发,通过考察原告主张,检索可供支持其向被告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发现案件所应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要件,确定原告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案例分析方法。
请求权分析方法是在案件审理之初即找准抓住请求权基础,并紧扣要件构成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重点更突出,思路更规范,处理更有效。
而且随着近年来《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的请求权体系日臻完备,明确了物权、合同债权、侵权之债等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最高院也已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将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合同等请求权分类编排,初步解决了法官寻找法律和请求权基础规范条文、确定责任内容等问题。
实际上,只要正确运用请求权分析法,前述两个案例似乎棘手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案例一虽然调解的是买卖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但在调解主文中表述的是返还房产以抵债,此时法官应考虑到物权和债权相互区分,事后丙可以持调解书过户,取得物权,故应查明诉争房产产权是否明晰,有无查封、共有等限制处分的情形,而不能简单基于乙丙之间的合意就制作调解书。
最高院也正是以乙丙房屋买卖存在疑点,丙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后,法官理应发现诉争房产被查封并即将执行给甲这一事实,并应认识到调解有可能损害甲的利益,进而应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明以决定如何处理,而非完全根据乙丙之间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鉴于该调解书处分了已被查封的房产,调解书内容违法。
故裁定提审该案,并明确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案例二是因为对原告请求权基础认识不一,造成一二审、两次再审审理结果迥异,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
甲主张借款,应当就其诉请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其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其主张返还借款应不予支持。
(二)构建请求权分析法需要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我国实践中对民事裁判方法的探索主要有两个层面:一种是总结先进典型的工作方法,如宋鱼水“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审案方法,陈燕萍“情法辉映,曲直可鉴”工作法;另一种是在分析请求权的基础上提炼法律适用方法,如五步裁判法:发现请求权→给请求权定性→确定请求权行使要件和构成要件→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依法裁判。
请求权——法律关系分析法:判断原告请求权性质→考察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检索请求权消极因素→考察法律适用→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
要件审判九步法:固定权利请求→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识别抗辩权基础→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要件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概括而言,前一种探索在审判理念上有借鉴意义,但实用性不强,和请求权分析法关系不大;后一种探索学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强,对研究法律适用内在规律,探索请求权分析法具有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理论性稍强,需要与各个诉讼阶段(尤其是庭审)、诉讼法对办案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二是价值理念有待明确,需要研究其价值目标;三是内容不完整,有待进一步充实形成基本审判方法体系。
在比较法层面,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我国更有借鉴意义。
以德国为例,该国民事法官普遍运用请求权分析法(又称归入法)裁判案件,其前提为找到准确的法律规范,确定其各个要件。
步骤如下。
第一步,总起句:需要审查什么问题/什么要件,即以原告诉请为基础,结合案件事实寻找请求权基础规范;第二步,定义:给出各个要件的定义,即确定相关法律规范的所有前提要件;第三步,比较/归入:将案件事实与定义比较,即明确法律规范中法律术语的定义;第四步,结论:说明比较的结果。
即比较与归入。
上述方法是德国法官历经审判实践发展成型并为法律职业群体所普遍运用的实践司法方法,不是立法确定的司法制度,且其基础是具有普适性特质的逻辑学原理,我国结合实际借鉴起来没有难以克服的制度性障碍。
(三)构建请求权分析法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1、在司法功能定位上,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避免用形式公平取代实质公平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对其的要求和期望。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性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
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4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
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2、在认定事实上,追求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任何法律问题无不以事实为基础,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产生纠纷往往源于事实问题上的对立,因而解决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解决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不能回避的是,由于一度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距离客观事实甚远,被裁判驳回的当事人缠诉的多了,不服判的多了,社会的不满多了,法官的威信降低了。
这样的事情和后果让法官不得不处在检讨中。
为此,法官绝不能片面强调法律事实而忽略客观事实,不能单纯强调证据规则的作用而机械理解和适用其裁判案件,尤其不能象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一样,用死板的标准来衡量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官指挥推进诉讼的作用,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运用良知,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等裁判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尽可能地与客观事实相吻合,符合通常人的正义观念,以实现程序保障和实质正义。
也只有在努力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才能最终经受住公正检验。
3、在法律适用上,追求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避免机械执法“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法官简单执法、机械判案的现象,如有的本来是一个简单案件,因为审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释明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增加当事人诉累,引起当事人不满。
除个别法官枉法裁判外,关键还是部分法官过分恪守文义解释,过于强调形式推理,机械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忽视了纠纷解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案件办出了问题甚至搞错了。
应当明确,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不是简单地就法论法,需要立足于复杂的社会背景,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原意,将普遍的法律规范恰当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中,依托法官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作出裁判,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请求权分析五定法的具体应用针对前述实践中运用裁判方法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对国内外已有做法和探索的利弊分析,将请求权分析法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紧密结合,通过流程化的顺序安排,将其分解为5个有机联系的步骤:围绕关系定案由、围绕诉辩定争点、围绕证据定事实、围绕要件定法律、围绕诉请定结论,故命名为“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一)围绕关系定案由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正确确定案由,是准确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确定案由,包括3层内涵:首先,固定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实际履行,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告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
原告诉请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的,应首先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
其次,合理确定案由。
除请求权竟合情形外,法官应依次依合同、无因管理、物权、不当得利、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次序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