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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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管理。

3 引用法规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年、《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

4 事故分类

4.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4.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6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7 人身事故:除上述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5 事故等级划分

为了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特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

5.1 小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下同)

(1)一次轻伤1-2 人;

(2)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下/次;

(3)严重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超负荷,误送水、电、汽及严重的跑料,经及时处理不使事故扩大的。

(4)由于操作处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已达到火灾、爆炸和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

5.2 一般事故

(1)一次轻伤3-5 人;

(2)直接经济损失1-3 万元以下;

(3)一次事故造成一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以上,或二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25%以上。

(4)一次操作失误造成合格产品受污染在50 吨以上者。

5.3 大事故

(1)一次轻伤在6-10 人;

(2)重伤1-2 人;

(3)直接经济损失3-5 万元以下;

(4)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1 天以上,或2 个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均在50%以上。

5.4 重大事故

(1)一次轻伤10 人以上;

(2)重伤3-10 人;

(3)死亡1-2 人;

(4)直接经济损失10-50 万元。

5.5 特大事故

(1)一次重伤10 人以上;

(2)死亡3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

5.6 未遂事故

(1)由于偶然的情况没有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

(2)由于违章作业或误操作,或偶然的原因未引起事故,亦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是事故发生了,则后果不堪设想。

6 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6.1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

6.2 产品质量事故品管科负责管理。

6.3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

6.4 交通事故由保卫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6.5 设备事故由公用组部门负责管理。

6.6 火灾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7 人身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8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处理、存档。

6.9 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研究、处理情况报送安全科。

7 事故报告

7.1 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各类大、小事故,都应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责任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检查交公司安全科。

7.2 微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报告,班长应及时向科长报告。

7.3 一般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或科长,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7.4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首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援助;接着向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组织进行灭火救灾。

7.5 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科长报告,科长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7.6 凡是发生重特大以上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科长,科长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在抢救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快速向主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7.7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损失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总工会、检察院;破坏性事故应迅速报公安部门;中毒事故应报卫生部门。

7.8 凡发生重伤事故,在报告期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超过报告期死亡,不再补报死亡,年底不予更正。

8 事故调查

8.1 发生小事故,由科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派人员参加,三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8.2 发生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时,由公司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领导,交公司安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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