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某送达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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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式有哪些在现今的⽣活中,很容易会发⽣⼀些⼝⾓等⼀些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对于⼀些时候,如果协商不⾏,⾃⼰的⾃⾝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们就会选取民事诉讼的⽅式来维护⾃⾝的权益,但对于很多⼈来说民事诉讼的问题并不了解,那么店铺⼩编为⼤家说明⼀下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式有哪些?⼀、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称交付送达,是指⼈民法院派专⼈将诉讼⽂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签收的送达⽅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式中最基本的⽅式,即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
在⼀般情况下,受送达⼈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当事⼈的,不宜采⽤由对⽅当事⼈签收的⽅法,因为双⽅有利害关系;受送达⼈是法⼈的交由其法定代表⼈或者该法⼈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已向⼈民法院指定代收⼈的,由代收⼈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不得由别⼈代收。
因为调解书⼀经接受,即发⽣法律效⼒;当事⼈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原裁判在内容上确有错误,⽽且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理拒收诉讼⽂书时,送达⼈依法将诉讼⽂书放置在受送达⼈的住所并产⽣送达的法律效⼒的送达⽅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书的。
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929845b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c8.png)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种,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式,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的,公告期间是60⽇。
那么,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的⼀种特殊的送达⽅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在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四⼗条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帮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4ffec387375a417866f8fdb.png)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
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
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二)应诉通知书;(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四)开庭传票;(五)听证通知书;(六)举证通知书;(七)执行通知书;(八)限期履行通知书;(九)缴费、缴款通知书;(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37c2311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e4.png)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现就公告送达传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公告送达是指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时,法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传票内容公布于众,以达到送达法律文书的目的。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 被告下落不明,即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等无法查明的;2. 被告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接收传票的;3. 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或者故意逃避送达的;4. 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5. 法院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提交申请:原告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作出公告送达的决定。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诉讼请求和理由;(4)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5)公告送达的期限;(6)法院的联系方式。
4. 公告方式: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2)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在被告住所地、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4)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公告。
5.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6. 送达证明: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制作送达证明,证明公告送达的事实。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 公告送达的,视为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传票,被告应当依法应诉。
2.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应诉的,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3.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传票,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五、违反公告送达的法律责任1. 被告故意逃避公告送达,或者未在公告期满后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53cc2f011ca300a6c390ac.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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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一、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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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关于进⼀步加强民事送达⼯作的若⼲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
为此,各级⼈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作机制和⽅法,全⾯推进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范围和变更⽅式等内容。
⼆、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书的传真号、电⼦信箱、微信号等电⼦送达地址。
当事⼈委托诉讼代理⼈的,诉讼代理⼈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确认。
当事⼈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已知晓⼈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书等,并由当事⼈或者诉讼代理⼈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民法院应当在登记⽴案时要求当事⼈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民法院《关于登记⽴案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于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执⾏程序。
当事⼈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式告知⼈民法院。
当事⼈未书⾯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f10b36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120edc70ddccda38376baf3b.png)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
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0006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d0.png)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本规定就在各类诉讼中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问题做了统一规范,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省法院将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审判工作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虽不构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程序违法事由,但应视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工作的瑕疵。
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为在审判实践中统一实行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完善送达制度,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5次会议讨论决定,就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涉及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裁判文书正本除向当事人送达外,也应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互为代收裁判文书,最先签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日期。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拒绝互为代收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送达。
但是拒绝代当事人签收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向送达人员说明拒绝代收的事由,并记入送达笔录。
收到法院传票法律规定(3篇)
![收到法院传票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69a4238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64.png)
第1篇在我国,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给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文书,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当您收到法院传票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以下将从法院传票的定义、送达方式、法律效力、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院传票的定义法院传票,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给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履行法律义务的文书。
传票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法院传票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直接送达: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人签收。
2. 间接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不在住所地,或者送达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3.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4. 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三、法院传票的法律效力1.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参加诉讼。
2. 诉讼程序:受送达人收到传票后,应当按照传票的要求参加诉讼或者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证据效力:传票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收到法院传票后的处理方法1. 认真阅读传票内容:收到传票后,首先要仔细阅读传票内容,了解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2. 确认受送达人身份:核对传票上的受送达人身份信息,确保无误。
3. 确定诉讼程序:根据传票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4.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案件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使用。
5. 按时参加诉讼:根据传票要求,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
6. 遵循法庭判决:在诉讼过程中,遵循法庭判决,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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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18〕108号2018年5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送达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效提高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遵循合法、便捷、有效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规范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合法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行为之间的关系。
2.全面推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制度。
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为重要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3.市高法院信息技术、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送达管理系统,努力实现送达事务流转顺畅、管理便捷,推进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通讯方式及下落不明证明材料等信息共享。
4.人民法院可根据送达工作实际需要,配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集约行使送达事务,并承担送达工作考核、送达系统管理、送达队伍培训等职责。
没有配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统一负责送达工作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内负责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对外负责与邮政机构沟通协调,保障法院专递邮件规范、有效送达。
5.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下列情形确定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1)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诉讼所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也未在诉讼所涉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以受送达人在重庆法院参与的尚未审结的其他诉讼案件中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
6.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时,立案人员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拒绝确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处理。
域外司法文书送达相关法条
![域外司法文书送达相关法条](https://img.taocdn.com/s3/m/5550888d71fe910ef12df84d.png)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一、关于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人民法院对在我国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如下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1;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2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31《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四、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
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
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
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五、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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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2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2004年9月29日)一、《规定》的目的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答: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根据我们对某市法院系统的调查统计,在某市超审限的3000多件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为送达问题而超审限的,占整个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多。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我们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我们认为,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为了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召开了由法官和邮递人员参加的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听取了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意见。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26d3fd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7a.png)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对送达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范。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以下是有关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一、送达的概念和作用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法院决定等传递给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其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了解诉讼进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相应的答辩或申诉。
同时,送达也可以作为证据的基础,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
二、送达的方式和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 书面送达:通过邮递、快递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等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当事人。
该方式具有稳定可靠、证据确凿等特点。
2.口头送达:当事人在法庭上或者法官指定的地点,亲自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信息。
3.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公告,将诉讼文书等告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且在一定期限后方可生效。
对于送达的时限,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送达需要在送达起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禁制令等,送达时限可能会有所缩短。
三、送达的原则和要求在进行送达时,人民法院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1. 送达必须依法进行,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文书不具有效力。
2. 送达必须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必要的诉讼信息。
3. 送达必须便于当事人接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送达方式,确保文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送达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含有错误、模糊等使当事人无法理解的内容。
5. 送达回证必须妥善保存,作为送达的证明,并在必要时进行呈报。
四、送达的效力和无效送达根据法律规定,送达自始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送达内容时发生效力。
如果送达未能依法进行,或者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被送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无效送达的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cfa328c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07.png)
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规定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集约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地区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送达中心,负责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中需要送达的事项。
第二条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利用送达平台开展电子送达、窗口预约送达、邮寄送达、外出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工作,实现送达方式线上操作全覆盖和送达过程全留痕。
第三条送达中心应与审判团队建立送达业务对接机制,组建送达专职团队,承接审判团队申请的送达工作,并及时向审判团队反馈送达结果,由法官对送达效力进行确认。
第四条诉讼服务部门通过设立送达窗口、成立集中送达组、引入第三方驻点、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完成送达事务。
第五条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全市两级法院送达诉讼文书,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七条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影响重大、新类型、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等不宜由送达中心人员送达的案件,由审判团队人员自行送达。
第二章电子送达第八条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自愿选择吉林移动微法院、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吉林电子法院网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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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
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留置送达的,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邮寄送达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十四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七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留置送达第十八条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送达人员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第十九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这里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送达第二十二条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除在法院的公告栏、报纸上刊登公告外,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需拍照附卷);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在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报刊上刊登。
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
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告送达上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五、委托送达第二十六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转交送达第二十七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十八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二十九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涉外送达第三十条受送达人是外国自然人的,法院可以向其在我国领域内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亦视为有效送达。
但同住成年家属为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依照受送达人本国法律禁止这种签收方式的除外。
法院向外国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直接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第三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院可以向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该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外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照登记国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包括且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第三十二条外国受送达人或其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法院的送达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