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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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国有化

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同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不同社会的地租,总是与该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无论是封建地租,资本主义地租,还是社会主义地租,都是地租的共性和个性的统一。

1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1.1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马克思在考察地租时,特别注重对土地所有权的考察。马克思指出:为了科学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独立的特有的经济形式,摆脱一切使地租歪曲和混杂的附属物,纯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1]。一方面,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地租的共性。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不同,地租的社会性质也就不同,这是地租的特性。马克思指出: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1]。可见,地租是剩余劳动的特殊转化形式。地租在自然经济中的本质是剩余产品,表现为实物地租;地租在商品经济中的本质是剩余价值,表现为货币地租。使用土地可以产生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把这种超额利润从商品经营者手中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中而成为地租。

1.2土地所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2]。土地所有权及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属于社会生产关系一般。地租的特殊是由特殊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它是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历史范畴。地租一般反映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一般范畴,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地租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地租特殊表现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土地占有的特殊社会性质。因此,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经营对象的垄断,它同土地所有权无关。资本主义农业中存在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的真正原因。

2社会主义地租存在的必然性

2.1土地公有制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仍然是地租

新中国成立之后,结束了旧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度,将土地收归国有,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把地租与资本主义的剥削等同起来,否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地租,其结果严重阻碍了我国土地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上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2]。十分明显,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但土地公有制仍然存在,因而土地公有制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仍然是地租。

2.2在经济上体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是绝对地租

马克思当年在预示社会主义社会时认为,社会主义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绝对地租也就不复存在,从而也就不会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问题。但是,由于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土地所有权,而且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承认级差地租是不够的,还必须承认绝对地租。作为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是由使用土地为条件的自然生产力的差别所带来的。缴纳了级差地租只是解决了中、优级土地的有偿使用问题,还没有解决使用劣等地时对土地所有权的支付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而在经济上体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正是绝对地租。

2.3社会主义地租的本质是土地公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社会主义地租就是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参加公共必要价值的分配,即社会通过土地公有权占有公共必要价值的一种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地租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是市场价格

中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这种超额利润,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者作为地租缴给国家和集体。所以,社会主义地租归根结底是公共必要价值的转化形式,是与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但是,土地公有权不是超额利润产生的原因,而是这个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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