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东棚户区改造新政策 取消货币化安置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8〕15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现就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一)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二)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
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实施房源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三)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坚持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统一落实改造资金,统一组织货币化安置。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居民自愿。
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意愿。
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公开透明。
征收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征收改造过程政策公开、房源公开、价格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棚改货币化安置
棚改货币化安置棚改是指对老旧、危险或不符合规划的棚户区进行改造,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环境和生活条件。
而棚改货币化安置是指通过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将居民从棚户区迁至其他安全、舒适的住房区域。
这一政策在中国进行了多年的实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棚改项目旨在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的质量和居民的幸福感。
很多棚户区存在着狭小的居住空间、缺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违法建筑等问题。
通过棚改,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宽敞、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同时也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货币化安置是目前棚改项目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
在货币化安置中,政府根据居民的房屋面积及其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给予居民适当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在其他地方购买到满足居住需求的房屋。
这样既减少了政府的投资成本,也提高了居民的综合生活水平和居住品质。
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实施过程需要政府、居民和开发商的共同合作。
政府需要确保补偿金的公正、透明,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指导和保障。
居民需要全面了解政策的规定,主动参与安置的计划和决策过程。
开发商则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交付房屋项目,确保居民能够顺利完成安置。
在棚改货币化安置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货币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如何确定。
政府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居民购房的成本。
同时,政府还需要考虑到居民的身份和特殊需求,对一些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支持。
其次是居民是否愿意离开原有的居住区域。
对于一些长期在原地居住的居民来说,离开可能会面临离散社区和失去社会联系的问题,他们需要得到相应的心理、社会支持和帮助。
另外,货币化安置还需要确保购房市场的透明和公平,避免出现房价的过度波动和投机行为。
虽然棚改货币化安置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这一政策,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棚改 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时,不再提供实物住房安置,而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让居民自行购买住房。
在货币化安置中,对于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如果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可得到原房屋征收补偿金额适当的奖励。
这些奖励金是由政府提供的,用于帮助居民购买新的住房。
被补偿的货币金额如果足够购买新房并且还有结余,这部分资金将归居民所有;如果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新房,不足的部分需要由居民自行补齐。
此外,购买的新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设定的最小回迁安置户型面积标准,而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一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实际情况,政府也会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例如,商品房库存不足或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可能会对货币化安置政策进行适时的调整。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
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实物和货币化安置各有利弊,不能“一刀切”
实物和货币化安置各有利弊,不能“一刀切”作者:赵展慧来源:《理财·经论版》 2018年第11期今年是新的棚改三年攻坚计划头一年。
上半年,全国棚户区改造已开工363 万套,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80 万套的62.6%。
今年,又是国家启动以棚户区改造为重要内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十年。
十年间,全国棚改累计开工3896 万套,帮助1 亿人“出棚进楼”。
棚改十年,城市面貌、个人生活都发生了哪些变化?“出棚进楼”,棚改有利于惠民生、稳增长近90 平方米的两室一厅内,光洁的瓷砖、雪白的墙面,空调徐徐送着凉风。
绿意葱茏的小区内,健身器材齐全,门口公交直达超市和医院。
这是82 岁的徐州市民邱从贵今年搬进的棚改安置房。
从前跟家人挤在小小的工厂宿舍,现在住进了现代化的宽敞房子,老人连声说很满意:“对面的商品房每平方米要1.1 万元了,我们签约时只要4000 多元,拆迁款就足够置换了,等于没掏钱就住上了大房子,国家对咱真照顾!”在徐州,像邱从贵这样“出棚进楼”的居民累计已有30 万户。
他们集体告别了“房屋低矮、道路狭窄、污水横流、燃煤取暖、家中不通自来水、数百户人家共用一个旱厕”的生活。
“怎么安置?按照被征收居民的意愿,就近、异地定销房安置,团购商品房安置或者是货币化补偿安置。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明说,对这些安置方式仍无力承担的居民,政府还有“兜底”措施:符合经适房条件的安排经适房,双特困户和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直接采取廉租房安置。
经济困难、补不起差价的,还可以实行共有产权安置,10 年内被征收居民可按房屋征收时的价格购买剩余产权。
大面积的棚户区改造,不仅改变了个体命运,也极大地改善了城市面貌。
随着棚户区改造的推进,搬迁腾出的空间,不少被建成绿地、公园,如今徐州市区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就有177个。
老百姓形象地说,老工业基地徐州从以前的“一城煤灰半城土”变为如今的“一城青山半城湖”。
棚改也在林区、垦区、国有工矿中铺开。
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更新改造的不断推进,城市中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而货币化安置作为一种新型的安置方式,逐渐成为了解决棚户区改造中居民安置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首先,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居民的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居住习惯等情况,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安置方案。
同时,也要重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选择权,确保安置方案能够真正符合居民的利益和意愿。
其次,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起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同时,也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公开和投诉渠道,让居民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且能够及时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
再次,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
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建立起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平稳进行。
同时,也要建立起合理的补偿机制,对于因货币化安置而产生的各种损失和困难给予及时的补偿和帮助,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居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货币化安置政策和相关权益,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充分考虑以上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贡献力量。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方案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方案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貌不断改善,但在这一进程中,棚户区成为了一个忧心的问题。
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我国推出了货币化安置方案,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途径。
一、货币化安置的背景和意义作为我国城市化的副产品,棚户区的存在给城市的规划和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相对落后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公共服务以及狭小的居住空间等问题,给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与不便。
因此,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货币化安置方案,能够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更为灵活和便利的解决方案,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货币化安置的实施过程货币化安置方案的实施过程需要经历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调查评估对棚户区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居民的人口规模、住房面积、基础设施的覆盖情况等,以了解改造的实际需求和可行性。
2.政策设计制定相关政策,包括资金来源、居民权益保障、改造进度等。
政策应充分考虑到棚户区居民的特殊情况,力求将改造过程与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地结合在一起。
3.信息公示对改造计划进行全面公示,主动与居民进行沟通和交流,让他们了解到改造的目的和意义,争取居民的支持和参与。
4.补偿安置根据政策规定,对涉及改造的棚户区居民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居民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将现有的住房权益转化为经济补偿,用于购买新的住房。
5.住房供应保证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拥有宽敞、明亮、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
政府加大公共住房建设力度,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三、货币化安置的优点和挑战货币化安置方案在推动棚户区改造方面具有诸多优点。
首先,使得棚户区改造更加灵活和高效,可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其次,货币化安置能够提高居民的住房选择权和自主性,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然而,货币化安置方案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资金来源的保障、政策执行的公正性等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
四、加强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货币化安置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各地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第四,棚户区改造前期需要大量的 拆迁工作。随着大面积的棚户区改 造新开工出现后,已经准备好的项 目逐渐被消耗。新的项目储备和土 地储备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准备,也 会影响今年新开工的速度。
(二)中央补助资金按时下拨,地方多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
中央财政——对棚户区补助资金继续提高,中 央棚改补助资金达到1783亿元,较上年增加 23.1%。
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预算增加了 棚改资金;积极落实税收优惠和贷 款贴息政策;地方政府积极协调棚 改项目贷款;各地还积极扩展其它 棚改项目融资渠道。
(三)政策性贷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现
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 发放计划由4000亿元调高到7000亿 元,成为成本较低、运作规范、来 源稳定的重要棚改融资方式之一。
农业发展银行——开始积极 参与涉农棚户区改造项目。 到6月底,农发行支持涉农 棚户区(含城中村)累计审 批货款735亿。
(四)各地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将一些存量房转为安置房”。 国发[2方政府做实 物建筑。
第一,今年整个的棚户区改 造任务加大,一线项目的前 期准备,土地的拆迁整理对 地方而言压力比较大。
第二,在新的预算法实行的背 景下,对棚户区改造贷款的三 统一模式的争论影响了今年整 体的推进状态。
第三,国发【2015】37号 文里提到要积极推进棚户区 的货币化安置。原来是做实 物建房,现在可以选择去市 场购买,这样也会减慢整个 建设的进度。
(四)国开行贷款模式将发生重要变化
国开行贷款模式受大家欢迎的原因:
把整个贷 款年限延 长25年
国开行拓宽了 棚改贷款资金
的使用范围
优化整个 贷款的全 额配置
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中改变 国开行贷款“三统一”模 式会直接影响项目进度。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2x‟103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2x‟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重点镇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还迁安置房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改范围。
第三条棚改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程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1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政府购买房源安置。
指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二)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
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企业或个人;(三)纯货币安置。
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棚改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购买和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5㎡范围内;(二)属于期房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交付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属于现房的,取得销售备案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三)建设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合格,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五)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信用良好;出售房屋的个人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8〕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对已腾空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应规模,主要采取出让的方式分宗供地,并优先用于偿还棚户区改造贷款,努力实现收支基本平衡。
二、明确安置政策,畅通安置渠道(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由群众自愿选择,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其调换房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二)明确货币化安置相关标准。
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房屋补偿费。
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最新)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X政〔X〕17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X政办〔X〕4号)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推行货币化安置,满足城镇居民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降低改造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加快城镇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包括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在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并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范围内的项目。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城市棚户区(包括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由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属地政府是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筹集、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
同时可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居民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有效措施,引导城镇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多策并举原则。
通过政府搭桥或集中购买的方式筹集安置房源,尽量减少新建、消化库存。
分类运作原则。
城市危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按《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意见》(X政〔X〕91号)文件执行,适当控制实物安置数量,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
山东取消货币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山东取消货币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市场调控协同推进,结合各地房价上涨压力、商品房库存情况、维护棚改居民权益等实际,调整政府征收拆迁奖励政策,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鼓励支持实物安置,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职员在被用人单位解聘之后,若不是由于职员的过错所致,则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但这种补偿称为经济补偿。
针对经济市场上存在着很多的租赁纠纷,故而我国各地的相关国家部门,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取消货币补偿的规定,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山东取消货币补偿的相关信息。
▲山东取消货币补偿的规定:▲1、鼓励开发商自持一定比例用于租赁此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在此次会议上也提到,将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建设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培育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企业,支持首批32家国有企业开展长期租赁业务。
在增加供给上,一方面支持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中自持一定比例用于租赁,另一方面,支持将商业用房、写字楼、工业厂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此外,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2、上涨压力大的县市可限制住房转让推行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居住证、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鼓励新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
会议还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结合实际,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在房地产调控方面,保持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会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因城施策、精准调控,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
坚持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严格执行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购房资格审核制度,落实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设区市主城区和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县市限制住房转让,并适时采取认房认贷、限贷、限购等措施。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201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201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摘要: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拟定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荆房征委〔20**〕1号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行为,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设文〔20**〕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20**年10月**日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规范安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设文〔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棚改和货币化安置的那些事儿
棚改和货币化安置的那些事儿2018-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以此兑现改造1亿人居住棚户区的承诺。
棚户区改造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
5月24日,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及未来3年棚改目标,《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对此进行梳理发现,此次会议共有三大看点:第一,定调了棚改有利于“有效投资消费”和去库存,过去8年已经完成8000万人的棚改量;第二,今年务必完成600万套棚改,并提出了2018-2020年的3年计划,再改造1500万套,相比于此前的650万套和600万套略有减少;第三,相比于1月份李克强提出的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本次增加了“在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市县”的提法。
会议提到要兑现改造1亿人居住棚户区的承诺,按照当前的进度,将在2020年完成。
居者有其屋下的必经之路棚户区是历史形成的产物。
大量棚户区房屋建于我国工业化初期。
这些简易房屋建筑密集、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很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房屋严重破损,多数已成为危房。
并且棚户区所在城市财政状况普遍不佳,依靠当地财力投入改造的能力有限;棚户区所在企业多数已破产、改制,企业无力承担房屋改造责任;棚户区居民很多是下岗职工,经济条件不允许对房屋进行翻新、改造。
2008年以来,作为提高城市化率的关键一环,棚户区改造(简称“棚改”)成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在一系列棚改政策的推动下,棚改速度从2012年的300万套/年上升到2016年的600万套/年,基本超额完成当年目标,存量棚户区下降至2200万套。
我国的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模式由之前的实物安置为主转为货币安置为主,叠加我国房地产市场在2014年之后存在库存过剩问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在随后几年大幅提升。
在长江证券分析师赵伟看来,棚户区改造的初衷在于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推进城镇化建设;近年来通过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棚改逐渐成为化解商品房库存的重要手段。
山东禹城棚户区改造房屋置换标准文件
山东禹城棚户区改造房屋置换标准文件一、山东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如何制订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二、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有哪些?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购买、政府集中采购和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
1、政府组织购买。
由区县政府从本市商品房市场组织房源,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通过发放“购房券”等形式,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2、政府集中采购。
由区县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集中购买本市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3、直接货币补偿。
区县政府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户区居民,由棚户区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按照山东省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定,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山东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得出。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周围商品房市场价格。
山东省鼓励居民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根据被征用房屋的面积来计算补偿面积。
因地制宜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2)货币政策精准调控以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一个地区的房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 商品房待售面积在 2015 年末为 7.19
亿平方米,在 2016 年末为 6.95 亿 平方米,在 2017 年末为 5.89 亿平 方米,至 2018 年 8 月末已降至 5.39 亿平方米,为 2014 年初以来最低 水平。由此可见,目前去库存任务 已基本结束,与去库存相关的政策 要开始逐渐退场,这也就意味着棚 改货币化安置政策要开始逐步退出。
中国经济报告 2018年第11期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 重大民生工程。改 造工程改善了一些 困难群众的生活环 境和居住条件,显 著提高了他们的生 活质量
差, 居 民 改 善 生 活 条 件 的 意 愿 很 强烈,但是对于大多数棚户区居民 来说,他们无力改善自身的居住条 件。因此,基于以人为本和共享经 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政府通过 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极大地改善了 这部分困难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居住 条件,显著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据统计,近年来通过棚改工程累计 已有 1 亿多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
经济全局
ECONOMY OUTLOOK
037
2015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 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 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 意 见 》, 明 确 要 求“ 要 积 极 推 进 棚 改货币化安置”,此后中国棚改货 币化快速推进。据统计显示,2015 年棚改货币化率达到 29.9%,2016 年提高至 48.5%,2017 年进一步提 升至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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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房屋新政: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16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会议涉及鼓励棚改、拆迁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支持租赁住房发展,保障随迁子女教育等热点内容。
取消货币安置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在拆迁过程中,鼓励棚改、拆迁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
坚持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严格执行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购房资格审核制度,落实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设区市主城区和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县市限制住房转让,并适时采取认房认贷、限贷、限购等措施。
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支持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中自持一定比例用于租赁,支持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支持将商业用房、写字楼、工业厂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推行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居住证、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鼓励新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