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学生管理条例

学生管理条例

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服务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当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身份的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冒用。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批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的;(二)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三)不按时完成作业,一学期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20学时以上的;(二)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三)不按时完成作业,一学期内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30学时以上的;(二)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5次以上的;(三)不按时完成作业,一学期内累计达到7次以上的。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节约用水用电,保持宿舍卫生。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食堂就餐秩序,文明用餐,不得浪费粮食。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期间,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西南大学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学生手册西南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目录西南大学概况 (1)西南大学精神 (4)西南大学校训 (6)西南大学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2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40)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41)西南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 (51)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56)西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61)西南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62)西南大学基层就业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64)西南大学侯光炯奖学金评选条例(修订稿) (67)西南大学先正达农业科技教育奖学金评选办法 (69)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70)西南大学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 (76)西南大学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8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8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87)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91)西南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95)“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西南大学学生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97)西南大学“明德奖”实施办法(试行) (100)浙商银行西南大学助学公益金管理办法 (106)西南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109)西南大学何康农业教育助学金评选办法 (112)西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113)西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118)西南大学关于减免困难学生学费的办法 (122)西南大学关于毕业生鉴定工作的意见 (124)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26)西南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136)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140)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43)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145)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证管理暂行办法 (150)西南大学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152)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155)西南大学国防生选拔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167)西南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177)西南大学国防生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 (188)西南大学国防生军政素质考核办法 (194)西南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 (197)西南大学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试行)200 西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204)西南大学“含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208)西南大学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 (213)西南大学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217)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暂行) (223)西南大学概况西南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位于重庆市北碚区。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有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国际本科生等。

第三条学籍是本科生在学校注册的正式学习身份和学习记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注册。

第五条本科生入学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高中毕业证、户口本等。

第六条学生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如逾期未注册者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向其发放学生证。

第三章学籍动态管理第八条学籍动态管理包括学籍状态变更、学籍信息更新等。

第九条学生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学校报备。

第十条学籍状态变更包括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学生需根据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生须按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相关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需参加学业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若未通过学业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补考者将被视为不合格学生。

第十五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如实验、实习等。

第五章奖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学生良好学习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有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毕业与学位授予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全部课程及学分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九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第七章违纪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违纪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出勤规定:学生需要按时参加课程和考试,不得迟到早退或者缺席。

出勤情况会计入学生的综合评价。

2. 行为规范:学生应遵守学院的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作弊、抄袭、涂鸦等。

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不得有侮辱、诋毁、歧视他人的言行。

3. 学术规范: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按照学术诚信原则进行研究和写作,不得抄袭他人作品、篡改数据等。

同时,学生应遵守学院制定的学术规范,按时完成学术任务,并按要求提交作业和报告。

4. 宿舍管理:学生宿舍是学生的居住和学习空间,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不得随意挪动宿舍内的物品,不得损坏宿舍设施。

在宿舍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5. 校园秩序:学生应尊重校园秩序,遵守有关校园通行规定,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或大声喧哗。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6. 违纪处分:对于违反学院规定的学生,将按照学校制定的纪律处分措施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分记录等。

严重违纪行为还可能导致学籍被注销或者停学处分。

学生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做到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努力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同时,学校也会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氛围。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西南大学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网教)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网教招生及学习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南大学招收的网教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网教高中起点专科层次(以下简称“高起专”)、专科起点本科层次(以下简称“专升本”)学制为两年半。

第四条网教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学习年限,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半,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证件按时到所属学习中心报到,缴纳学习费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新生,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习中心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

各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提交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继院”)备案。

从报到之日起,30天内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因正当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经网继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半年至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入学资格保留期内不得随时申请入学,必须在我校下学期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继院申请入学。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对本人提供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教育部是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最终判定机构)。

因提供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对于此类学生将无条件取消其学籍,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学生须按规定和要求缴纳学费,每学期按时到所属学习中心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选课、考核与成绩第十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程。

各专业所开课程由网继院在网上公布。

西南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规定修订版

西南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规定修订版

西南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西校〔2006〕349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为了配合和促进我校学分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5级本科学生开始,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促进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将《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为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附件:1.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评定标准表2.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二○○六年十月十二日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

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自主创新学习》“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准则:
1.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尊重师长和他人、遵守学术诚信原则等。

2.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迟到、早退或者旷课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学生必须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从事一些与课程无关的活动,如使用手机、上网等,可能会受到教师警告或纪律处分。

4.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考试规定。

作弊行为严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可能包括考试作弊记过、留校察看等。

5. 学生有权向教师和学校咨询和申诉相关问题,并且学校有责任及时回应和处理学生的问题。

6. 学生必须保护学校的设施和财产,不得损坏或盗窃。

如有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并遵守组织活动的规定和安排。

8.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安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或滋扰他人。

9.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检查,并保持身体健康。

10.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和防火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细节可能因学校而异,应以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西校〔2005〕49号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间:(一)警告,3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9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66第六条受处分者,在影响期间内被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专业奖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

第七条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查;学校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学院的审查意见,做出延长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3〕346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学院(部):《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3年11月12日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条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

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条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

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

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每位本科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包括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

2. 学籍资料管理:学生入学后,学校会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籍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入学成绩、学习进度、奖惩情况等。

3.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状态随着学生的学习情况而变动,如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

学校对学生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学生需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 学籍审核:学校定期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符合相关规定。

如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5. 学籍成绩管理:学校按照规定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管理,包括考试成绩、实践表现、实验报告等。

学生需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缺考或作弊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

6. 毕业资格管理:学生毕业前需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并符合相关毕业资格条件。

学校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享受本科毕业。

7. 学籍保留:学校规定一定的学习年限,超过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资格。

以上是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能还会有一些补充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需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时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由于身体、精神等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饮酒后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一、入学须知1. 学生应按时参加入学教育和相关培训,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管理要求。

2. 学生应准确填写入学材料,如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等,并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进行体检,并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学校入学标准。

二、学籍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籍注册,如未按时注册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学籍信息,将面临相应处罚。

2.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持准确,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3. 学生不得冒用他人学籍或伪造学籍证明文件,如有违反将面临学校纪律处分。

三、学习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科课程的学习,并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实验。

2. 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和讲座,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学术诚信原则,如有抄袭、作弊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行为规范1.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 学生应尊重他人,遵循公序良俗,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歧视或暴力行为。

3. 学生应保持校园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破坏公共设施。

五、宿舍管理1. 学生应按时入住宿舍,且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或出租宿舍。

2. 学生应保持宿舍内环境整洁,不得损坏或污损宿舍设施。

3. 学生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扰乱他人休息。

六、纪律处分1. 学生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2. 学生纪律处分记录将被保留至学生毕业,有可能影响学生的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评定。

七、申诉与监督1. 学生对学校对自己的处分有异议,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 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相关渠道向学校提出,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2. 学生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包括本科一、二、三、四年级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发展的基础,本科生学籍管理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本科生实行学籍注册制度,学生入学后必须按时完成学籍注册。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本科生学籍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籍的录入、维护和更新等。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维护第六条学生凡入学后,在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内,修满相应的学分,取得规定的学位条件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并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籍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培养计划、课程考核记录等内容。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科生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学生学籍以个人身份证件为准,一人一册。

第九条学生学籍信息如有变动,学生应当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生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在学籍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第三章课程学习的管理第十一条学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安排,选课、修读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进行选课,不得擅自更改选课结果。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及退课申请,应当通过学校指定的系统进行操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

超过选课、退课时间节点的申请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课堂学习,按时完成课程作业。

第十五条学生在选课过程中,不得添加非学制内的课程。

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非学制内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学位评定和毕业要求第十六条学生修完规定的学分和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方可获得相应专业的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毕业设计或论文,并参加答辩。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的管理,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本科生的学习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建档第二条学籍是学生的重要身份证明,学校在学生入学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建档。

第三条学籍材料包括学生入学申请表、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学籍档案存放在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五条每年新生入学时需要进行学籍注册,凡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者,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籍注册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学校有权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因转专业、留级、退学、休学等情况需要进行学籍变更的,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专业申请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作废,新专业重新建立学籍。

第九条学生因留级、退学等原因造成学籍变更的,学校有权作出相应决定,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处理。

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本科生学籍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学生的学籍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与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有权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学校应提供相应服务并保证资料的完整与准确。

第十三条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与监控,发现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籍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将学籍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育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科学的学籍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保障学生的学籍权益,并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的培训和交流。

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学籍管理和名誉的行为。

西南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

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四条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

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照《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申请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因特殊原因(身体等状况)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二)家住北碚城区的。

第六条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同意该生在校外居住的意见书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书面申请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校外居住理由、联系方式、日常学习生活的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因校外居住产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租房居住的学生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租房详细地址、门牌号码;(二)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学生须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三)学生应当将校外居住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和备案表一式四份报所在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报后勤集团社区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生可以持手续完备的备案表到后勤集团办理退宿手续。

原则上按学期为单位进行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

第八条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二)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三)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四)主动与所在学院(部)和委托联系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校〔2005〕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勤俭建校、质量兴校、学术强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民主管理与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所)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各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优秀或者A、良好或者B、中等或者C、及格或者D和不及格或者E)评分。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构成。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本科学生学期应修学分数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

考核不合格课程应当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在校期间重修不得超过两次,成绩合格后记载为60分或者及格。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与其他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辅修专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修读课程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或者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确有符合转专业的情形,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考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

学生转专业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一)博士研究生为3~6年;(二)硕士研究生为2~5年;(三)本科学生为3~6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疾病、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因应征入伍休学者,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第三十条学生学业情况低于常规水平,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或者15学分,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下同)达到8门或者24学分的,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本科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者亲属负责领回。

第三十四条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8门或者24学分,但未超过12门或者36学分的;(二)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但超期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三十五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

试读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

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恢复学籍。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

第六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两年时间内,可以进行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