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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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第一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选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造假、风评管理不公等,对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造假问题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一大难题。

一些干部通过虚报个人学历、培训情况等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核验和储存体系,确保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发现造假行为的,要严肃追责,以儆效尤。

其次,风评管理不公也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一个问题。

一些地方或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着任人唯亲、搞派系、关系户等不正当行为,致使风评不公。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公正、透明、公平的选拔任用机制,确保干部的晋升是基于能力和表现的,减少人情关系的干扰。

此外,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还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信息繁琐、审核程序复杂等。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的快速流转和共享。

同时,要简化审核程序,减少繁琐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有造假、风评管理不公和管理上的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信息核实、建立公正的选拔任用机制以及推行信息化管理等对策。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干部队伍的优秀和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选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全、审查不严等,对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信息不全的问题。

一些干部在填写档案信息时,存在着敷衍塞责、随意填写的情况,导致档案内容不全面、不准确。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问题及对策分析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问题及对策分析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于泽东来源:《兰台内外》2020年第10期摘要: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时代背景下,干部人事档案承担着重要的凭证作用,在历次的专项审核工作中发现档案造假尤其是年龄造假现象屡见不鲜,年龄造假问题存在持续久、影响广、危害大的特征,本文从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的现象入手,详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转变思维加强合作,切实营造档案造假“不愿做、不能做、不会做、不敢做”的治理氛围,以有效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的问题。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档案管理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从2018年12月起开始施行,这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重要举措。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但各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屡有发生。

如2018年7月在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通报中,湖南、宁夏、贵州三省因存在干部档案造假的问题被点名。

个别人员篡改干部人事档案以便获利肆无忌惮,如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曾篡改本人档案、河北省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个人档案信息全面造假等。

这些造假行为给组织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新时代下如何构建干部人事档案治理体系防治档案造假尤其是年龄造假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干部人事档案内涵及年龄造假情况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及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年龄造假现象普遍具备持续长、影响大、危害强的特征。

经估算,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人数占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核查人数的10%左右,但在需组织深入调查的核查人数中,因年龄造假人数占到需调查人数的80%。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现象存在着普遍性、持久性、严重性。

其一、普遍性。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多有发生,并不局限于某个地域、某类机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在全国各地的干部专项审核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多有发生的情况下,而年龄造假更是成为重灾区。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作者:谢碧瑜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05期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诚信、道德的重要依据材料,是称量干部品德的重要方面。

刘云山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档案都弄虚作假,还讲什么忠诚,对档案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惩治都不过分。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个别材料涂改或真实性存疑1.材料涂改。

如果发现涂改的,必须认真進行鉴别,确认清楚准确信息。

2.材料真实性存疑。

一些材料的造假行为比较隐蔽,从单独的某份材料上看不出来,要对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和逻辑推理,必要时结合信访、举报等情况综合研判。

3.涂改造假的识别。

①干部档案反复印证核实。

档案正本内部关联材料和信息前后印证。

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进行印证。

对正本档案中有涂改造假嫌疑的,可从单位调取档案副本,进行核实。

②文书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干部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工作中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记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进行印证核实。

③户籍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如果干部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日期涂改造假,可以通过户籍档案有关记载进行印证核实。

④技术鉴定核实。

笔迹鉴定。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不同阶段的书写风格也有差异,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笔迹,可以确认是否造假。

二、部分档案缺少重要材料1.1988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对缺少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查找、收集;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填写。

2.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

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是: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

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人事档案是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工作经历、思想政治表现、职务任免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的文件。

人事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促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组织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习情况、考核评价、思想政治表现等。

2. 档案的保管与借阅:组织部门负责对人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同时根据需要提供档案的借阅和查询服务。

3. 档案的审核与评定:组织部门在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和评定时,需根据档案信息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选拔和任用的公平和合理性。

4. 档案的更新与废弃:组织部门需定期对人事档案进行更新,及时记录干部的职务变动和工作经历等信息;而对于一些已废弃的档案,组织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归档保管。

5. 档案的保密与管理责任:组织部门负有档案保密的责任,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需明确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和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

总之,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管理纵横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广州谢碧瑜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诚信、道德的重要依据材料,是称量干部品德的重要方面。

刘云山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档案都弄虚作假,还讲什么忠诚,对档案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惩治都不过分。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个别材料涂改或真实性存疑1.材解涂改。

如果发现涂改的,必须认真进行鉴别,确认清楚准确信息。

2.材料真实性存疑。

一些材料的造假行为比较隐蔽,从单独的某份材料上看不出来,要对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和逻辑推理,必要时结合信访、举报等情况综合研判。

3.涂改造假的识别。

①干部档案反复印证核实。

档案正本内部关联材料和信息前后印证。

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进行印证。

对正本档案中有涂改造假嫌疑的,可从单位调取档案副本,进行核实。

②文书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干部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工作中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记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进行印证核实。

③户籍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如果干部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日期涂改造假,可以通过户籍档案有关记载进行印证核实。

④技术鉴定核实。

笔迹鉴定。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不同阶段的书写风格也有差异,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笔迹,可以确认是否造假。

二、部分档案缺少重要材料1.1988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对缺少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査找、收集;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填写。

2.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

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是: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査找、收集齐全。

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_定要尽量査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1996年5月20日)几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落实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不严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等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现作如下通知:一、上报拟提拔干部的材料,要认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上报的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

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二、在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工作中,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需要转递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地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待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

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审核的重点:涉及到干部任免审批表上的信息都要审核。

要注意“三龄两历一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和奖惩,审核时要重点把握。

突出对“六类问题”的严格清理。

一是涂改造假问题。

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是否存在涂改造假,干部身份、学历、奖惩等材料是否涉嫌伪造,提干、提职是否存在违规,是否出具虚假认定或认定不准等情况。

(这里要强调一下,审核中发现有涂改、造假情况的一定要详细认真记录,汇总后进行核查,确属人为的组织上要给予处分,这是各级领导特别强调的。

这点大家一定要严肃认真对待,不能含糊,不能只登记缺少材料情况里,补充几份材料或让本人说明情况材料装入档案)二是信息不一致问题。

审核档案中“三龄二历一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的记载是否前后一致,有无自相矛盾之处。

三是重要材料缺失问题。

重点审核入伍升学、入党入团、任免调动、学历学位、奖惩处分等重要依据材料是否缺失或不完整。

四是认定说明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审核档案中的认定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佐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有说服力和鉴证作用。

五是信息不准问题。

重点审核干部的重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原始依据材料记载一致。

六是错装混装问题。

审核档案材料是否与干部本人相符,是否存在“张冠李戴”现象。

二、审核方法及工作用表使用。

1、工作用表。

涉及工作用表总共4类,一是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

和原来的表有区别,这次审核登记时用的表(已印制)。

二是干部任免审批表。

是中组部要求必须填的(已印制)。

三是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

这个表和以前下发的一样。

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认定表每本档案都要填,最后要归入干部档案第五类。

2、审核方法。

第一个是《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出生时间—重点看“三张表”。

①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

一般是入团志愿书、招工表、报考登记表、入伍审批表以及体检表。

②最新任免表。

这是组织上掌握的时间。

③身份证号记载(公务员登记表或履历表)。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有以下几点:
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补充收集、原件复制、完善手续等方式进行补充和规范。

所有补充和归档的材料,要注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如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真实性存疑的,要采取实地调查、物证鉴定、专门认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不清不放过。

档案造假的,要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的,要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

除了上述提到的处理原则,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反映干部的生平经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为干部考察任用提供重要依据。

如果发现干部档案造假,将会受到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故意为他人篡改档案或者伪造相关材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档案造假中涉及的党员干部,如果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于档案造假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于档案造假的单位和部门,将会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总之,对于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必须采取严肃态度,从严查处涉及档案造假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解决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有必要制定、实施适当的处理办法。

1、收集有效证据:在初步确认存在档案造假时,应当尽快收集有效证据,例
如持有的原始档案材料、健康体检记录、学历文凭等,全面梳理可疑的档案项目,确定涉及档案条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加强管理: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调查流程和回复机制,严格规定签单程序,在提交、修改和鉴定等过程中,坚持签字确认制度,并定期检查人事档案的修改、更正以及健康体检回复情况。

3、加强监督:把不断加强个人档案管理的责任职能纳入公安机关的重要考核
指标,形成有效的部门内部遴选、职称考评等考核方式,以及各种激励措施,为正当管理人事档案提供保障和动力。

4、教育宣传:要将预防、消除档案造假行为作为涉及公安业务责任承担和重
要素质修养的重要内容,在管理层、业务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上把它做到纳入教育宣传内容中,让每一位干部都能够牢记:不可以拿虚假档案给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切不可铤而走险,玩弄公安系统。

以上为关于处理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办法,贯彻执行,将有效地解决
这一问题,为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公安机关的发展和提高员额的任务繁重责任打好基础。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及时制止、处理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行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干部人事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条例》的行为,是指违反《条例》,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情节严重案件,须向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中央组织部报告。

第五条对不按《条例》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造成档案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对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特别是处分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并责令恢复其档案原貌。

第七条对伪造学历、工资、党团、职称、转干、奖励等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出并销毁伪造的材料。

第八条对擅自或在他人指使下涂改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干部人事工作岗位,对指使(授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或行政降级处分。

第九条对擅自拍摄、抄录、复制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对擅自向他人泄露、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对擅自出卖、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或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牟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6.12•【文号】中组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

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本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

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

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

特别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06〕41号) ,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2018-01-25 06:29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中组发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作者:徐欢欢来源:《管理学家》2020年第21期[摘要]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涉及材料多且时间跨度长,同时意义又非常重大的基础性工作。

在专项审核中面临着“三龄”信息不一致、“两历”材料严重缺失甚至涉嫌造假、干部身份难以确定等比较常见的问题,需要本着对组织、对历史、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结合专项审核工作实践与经验,通过分析总结专项审核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对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存在问题;处理办法中图分类号:G275.9 文献标识码:A2017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2018年11月施行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9年3月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了新的定义、要求和规范,连同“凡提必审、凡转必审、凡进必审”要求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党的重要执政资源的地位及其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做好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1]。

而与此同时,近年来时而会发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情况,有的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和机关单位公信力,也从侧面反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还存在漏洞,亟需加强。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组部审时度势于2014年10月开始在全国部署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之后又多次要求开展专项审核“回头看”,并将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纳入必审范围,做到专项审核全覆盖。

专项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涉及材料多且时间跨度长,同时意义又非常重大的基础性工作。

实践也证明专项审核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是依据有关规定和材料从而真实、合理、辩证地核实、认定和修正干部人事信息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有效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干部为了获得提拔晋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而篡改、伪造个人档案信息或材料,从而切实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组厅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组厅字〔2006〕5号) 2003年5月,中央组织部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开展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大多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完成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并通过了中央组织部的检查验收,较好地解决了省管干部档案缺少材料、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提高了档案质量。

之后,部分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还在市、县党委组织部开展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对加强干部档案的管理,推动干部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为落实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为即将开展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和《公务员法》的实施提供档案服务,经我部领导同意,决定今年内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的范围与时间安排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范围为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管理的全部现职干部人事档案。

审核时间为2006年3月至9月,10月底前将审核工作报告报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

在此之前完成审核工作的,可及时上报。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3.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4.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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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
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
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
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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