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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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证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死亡证管理,确保死亡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死亡证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院将严格执行死亡证管理制度,确保死亡证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死亡证的定义与用途第四条死亡证是指证明患者已经死亡的法定文件,是患者死亡后的法定证明材料。

第五条死亡证的主要用途包括:(一)为患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依据;(二)为患者死亡后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宜提供证明;(三)为患者死亡后的医疗纠纷处理提供证据;(四)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死亡统计和疾病预防控制提供数据。

第三章死亡证的申领与审核第六条患者死亡后,由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向医院提出死亡证明申请。

第七条医院接到死亡证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患者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患者死亡原因是否明确;(三)患者死亡时间是否准确;(四)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原因,并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死亡证的填写与出具第九条死亡证明由医院指定的医生根据患者死亡情况填写,内容包括:(一)患者基本信息;(二)死亡时间;(三)死亡原因;(四)死亡诊断;(五)出具证明的医生签名。

第十条医生填写死亡证明时,应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篡改。

第十一条死亡证明一经出具,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第五章死亡证的保存与归档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对死亡证明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十三条死亡证明的保存期限为:(一)患者死亡证明,保存期限为15年;(二)患者死亡档案,保存期限为50年。

第十四条保存的死亡证明和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医院工作人员在死亡证明管理过程中,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不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二)伪造、篡改死亡证明;(三)泄露患者隐私;(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的管理,确保死亡证明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三、死亡证明报告的种类和用途1. 死亡证明报告种类根据不同情况,死亡证明报告可分为以下几种:住院死亡证明报告外院死亡证明报告入殓死亡证明报告医院临床死亡证明报告2. 死亡证明报告的用途死亡证明报告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用途:处理遗产继承和涉及财产权益的事务办理丧葬、火化等相关手续用于各类社会保险、养老金等领取四、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的管理要求1. 死亡证明报告的管理填写: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表格和格式填写死亡证明报告,并严格按照事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盖章:填写完成后,需要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并盖上医疗机构的公章。

公章需确保清晰可辨,并加盖日期。

归档:死亡证明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归档保存,确保后续查证和调取的需要。

2. 报告卡的管理填写:报告卡应在死亡证明报告填写完毕后,由医务人员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等,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分发:填写完成后,报告卡应根据规定程序及时分发到相关部门,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日常管理:报告卡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定期盘点、记录及时性、妥善保管等。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自实施之日起有效。

以上为《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供参考使用。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和补充。

医院死亡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开具工作,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开具、审核、登记、存档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临床科室:负责患者的诊疗工作,对患者死亡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领取、审核、登记、存档及上报工作。

3. 财务科:负责患者死亡证明费用的收取和结算。

4. 院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四、开具程序1. 临床科室在患者死亡后,由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签字确认。

2. 临床科室将填写好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第2联、第3联交由家属。

3. 临床科室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式两份)交由防保科进行审核、登记、存档。

4. 防保科在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后,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 防保科将审核后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上传至国家死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月汇总上报。

6. 防保科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存档,并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

五、审核要求1.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遗漏、涂改。

2. 死亡原因诊断必须准确,符合临床实际。

3. 证明书填写人、审核人、签字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六、存档与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档期限为永久。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管,确保资料安全、完整。

3. 防保科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开具、审核、登记、存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患者家属或医院利益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的出具、登记、保存、上报等工作。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患,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 诊治医师应在患者死亡后7日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认真如实填写。

3.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地点、家属联系方式等。

4. 《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得缺项、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四、死亡证明的登记与管理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登记管理工作,空白证明书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

2. 临床医师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及时填写完整,并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家属。

3. 第一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进行登记,并网络直报。

4. 第二联、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持有,用于办理相关事宜。

5. 第四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保存,作为统计和上报的依据。

五、死亡证明的保存与上报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工作,定期进行自查,确保证明书完整无缺。

2. 防保科每月汇总《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上报区疾控中心。

3. 遇有死亡病例漏报、迟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与奖惩1.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死亡证明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者的死亡证明书开具工作。

三、死亡证明书开具程序1. 患者死亡后,经治医师应立即向患者家属告知死亡情况,并做好死亡告知书的相关工作。

2. 经治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详细记录患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至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证明书》。

4. 《死亡证明书》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开具日期等。

5. 《死亡证明书》填写完毕后,经治医师和《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6. 将《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分别交付患者家属、医疗机构、户籍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

四、死亡证明书的管理1. 《死亡证明书》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借或损坏。

2.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签发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3. 《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死亡证明书》进行清点,确保其完整、准确。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书的,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死亡证明书》内容失实、不准确,给患者家属造成损失的,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规范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确保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诊断和死亡原因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死亡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出具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证明前,应当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填写《死亡证明书》应当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二)死亡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三)死亡证明书应当载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出具死亡证明后的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死亡证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二)死亡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审核不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退回医疗机构,并要求其重新出具。

第四章死亡证明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死亡证明,不得遗失、毁损、伪造。

第十四条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30年,自出具死亡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死亡证明进行非法活动。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1-死亡证明报告的目的1-1 为了准确记录和证明一个人的死亡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1-2 为公共利益、社会管理和个人权益提供指导和支持。

2-死亡证明报告的主体2-1 死亡证明报告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核团队负责填写和审核。

2-2 填写报告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医学和审批程序的基本知识。

3-死亡证明报告的程序3-1 家属或相关人员向医疗机构报告死亡事件。

3-2 医疗机构确认死亡事实,并收集相关材料。

3-3 医疗机构填写死亡证明报告。

3-4 医疗机构将填写完整的死亡证明报告提交给审核团队。

3-5 审核团队审核死亡证明报告,并签发证明。

4-死亡证明报告的内容4-1 逝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等。

4-2 死亡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4-3 报告填写人员和审核人员的姓名和。

4-4 相关附件的清单和。

5-死亡证明报告的保存与管理5-1 死亡证明报告应妥善保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

5-2 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和电子档案系统,确保死亡证明报告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5-3 报告涉及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有权机构和部门使用。

附件:2-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从事医疗卫生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公安机关: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3-民政部门:指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居民户口、婚姻登记、社会救助等事务。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1、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院《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2、《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3、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一式四联的《民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论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5、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由诊治医师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第一联由医院保管,并把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到望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6、我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医院统一在夷陵区疾控中心领取,由医务科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的审核、收集、登记、盖章工作,并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7、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死因、论断、死亡时间,诊治医师姓名。

8、补发(死亡证明书》时,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第一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9、开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按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处理。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审核、归档和报送。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名和盖章。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1. 《死亡证明》的填写(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2)填写日期必须准确,不得超过死亡时间。

(3)填写疾病诊断依据必须充分,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 《死亡证明》的签发(1)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 《死亡证明》的归档(1)临床科室负责将《死亡证明》归档,妥善保管。

(2)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死亡证明》进行整理、归档。

4. 《死亡证明》的报送(1)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公安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发、归档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死亡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考核,对填写不规范、错误率高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标准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标准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科室经治医生或科主任填写,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认真填写存根联,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以防重复开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经医务科审核盖章。

第一联作为存根,并将该联送交公共卫生科网络直报员进行网络直报,第二、三、四联交给病人家属。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认真、详细、准确。

字迹清晰,不得缺项、错项。

四、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核查,将死亡病例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数进行对比,以防死亡病例的漏报错报,凡死亡病例与证明书数目不符者,需查清原因。

五、公共卫生科对各科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六、凡出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者,按相关制度给予处罚,涉及法律与其它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1)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1)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1. 简介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是对死者死因进行科学鉴定和记录的重要文件。

为了规范管理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院、卫生部门、殡仪馆等单位,涉及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的存储、传递、使用等环节。

3. 管理体系3.1 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机构,负责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3.2 管理人员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医学知识及信息管理方面的专业背景,定期接受培训,并具备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3.3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进行质量控制。

4. 报告填写要求4.1 填写人员由具备医学知识且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填写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

4.2 基本内容•死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死亡原因:详细描述死者的死因。

•鉴定方法:说明鉴定所依据的医学检查手段和方法。

•鉴定结果:对死者死因进行准确、详细的结论。

•鉴定人信息:填写鉴定人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证号等。

•填写日期:填写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的日期。

4.3 填写要求•要准确无误地填写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对死亡原因和鉴定结果要进行科学分析,避免主观臆断。

•对鉴定所依据的医学检查手段和方法进行详细描述,确保可追溯性。

•鉴定人填写时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填写结果的准确性。

5. 报告卡管理5.1 颁发与使用死亡证明报告卡应由规定机构颁发,并在死者死亡后的24小时内发放给相关单位或家属,以用于办理殡葬、退休金、保险等手续。

5.2 存储与传递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报告卡,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存档。

在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加密、传输安全等措施,确保信息的机密性。

5.3 报告卡备份死亡证明报告卡应进行电子备份以防数据丢失,备份存储的地点和方式应定期检查和更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部门在开具、使用和管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三、开具要求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负责开具,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医生在开具证明书前,应仔细核实死者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并详细询问家属或知情者关于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信息。

3. 证明书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内容应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地点等,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四、使用规定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公民死亡后的重要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2. 证明书主要用于办理死者户籍注销、遗体火化、保险理赔等手续,相关部门应认真查验证明书的真伪及内容。

3. 严禁伪造、变造或盗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管理流程1.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证明书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证明书的开具、发放和管理工作。

2. 证明书的开具、发放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开具时间、编号、领取人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3.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证明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监督与责任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生开具证明书行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生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3.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通过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使用和管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的管理,确保死亡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的病例。

第三条医学死亡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信息的官方记录,对于死亡原因的确定、保险理赔、户籍注销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填写与签发第四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1. 由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根据病历资料、尸检报告、死亡诊断证明等,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 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诊断依据、死者家属信息等。

3.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1. 经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签字后,由医疗机构盖章确认。

2. 签发人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对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时间不得超过患者死亡后24小时。

第三章保存与报送第六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保存:1.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由医疗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2. 保存期间,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七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报送:1. 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 报送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诊断依据等。

3. 报送时间不得超过患者死亡后7天。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工作,确保其真实、准确、及时。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医疗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

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死亡证明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死亡事件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死亡证明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不仅涉及遗产继承、保险理赔等方面,还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死亡证明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死亡证明的定义及意义死亡证明是由医院或医生出具的一份文件,用于确认一个人的死亡事实和原因。

其意义在于确认死亡事实,便于个人遗产继承、保险公司理赔等各方面的权益保障。

二、死亡证明的办理流程办理死亡证明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登记信息:家属或相关人员前往医院或公安机关登记相关信息,包括死者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

2. 医师确认:由医生进行现场确认,通过检查、观察和相关检验等手段明确死亡事实和原因。

3. 死亡证明书发放: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书,包括死者的个人信息、死因、证明机构和医师签字等。

4. 相关登记:家属或相关人员需要将死亡证明书提供给相关部门,如殡葬服务机构、保险公司等,便于后续的后事处理和权益维护。

三、死亡证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法律依据:死亡证明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遗产继承、保险理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社会秩序:死亡证明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办理流程和加强监管,可以防止虚假死亡证明的出现,避免死者身份被冒用。

3. 个人权益: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保护个人权益,避免死亡信息被滥用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个人遗产的继承和保险理赔等方面,死亡证明是确保权益合法性的重要凭证。

四、完善死亡证明管理制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死亡证明,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规范: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规范死亡证明的办理流程、内容要求和责任分工。

2. 加强监管:加大对医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提升医师水平:加强医生的业务培训和专业素养,提高其对死亡证明的准确判断和出具能力。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信息统计的准确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

2. 医疗机构内各科室设有专人负责本科室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归档等工作。

3.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归档等工作负总责。

三、死亡证明的填写1. 死亡证明应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填写,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2. 死亡证明的填写内容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治疗经过、抢救措施等。

3. 死亡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描述。

四、死亡证明的报送1. 死亡证明填写完毕后,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加盖科室公章。

2. 各科室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至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

3. 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收到死亡证明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登记、归档。

五、死亡证明的归档1. 死亡证明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实行一户一档。

2. 死亡证明归档后,不得随意借阅、复制、篡改。

3. 死亡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

六、死亡证明的查询与使用1.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死亡证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询。

2. 死亡证明仅限于办理相关手续、统计工作、科学研究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3. 查询、使用死亡证明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死者隐私。

七、责任追究1. 医师或科主任未按规定填写、报送死亡证明,导致信息失真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追究其责任。

2. 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管理、归档死亡证明,导致档案丢失、损坏的,由医院追究其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使用死亡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人民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院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包括空白死亡证明的保管、发放、回收及登记。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审核和报送。

3. 医院信息科负责死亡证明信息的录入、统计和分析。

4. 医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确保死亡证明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死亡证明的填写与报送1. 临床科室在患者死亡后,应由负责诊治的医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3. 填写完成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预防保健科。

4. 预防保健科对报送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 预防保健科将审核后的死亡证明报送医院信息科,由信息科录入死亡证明信息。

四、死亡证明的保管与使用1. 空白死亡证明由预防保健科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

2. 预防保健科在发放空白死亡证明时,应登记领出科室、医师和日期。

3. 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5年,期满后由预防保健科负责销毁。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拍、传播死亡证明。

五、死亡证明的报送与统计1. 预防保健科每月汇总死亡证明信息,报送医院信息科。

2. 信息科定期将死亡证明信息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医院每年对死亡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六、责任与奖惩1.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修订。

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社区医院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保障公民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医院内发生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1. 死亡报告(1)发现死亡个案后,立即上报社区医院防保科。

(2)防保科接到死亡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死者身份、死亡原因等信息。

2. 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1)防保科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诊断、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3. 死亡证明的签发(1)防保科完成《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后,由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审核签字。

(2)审核无误后,由防保科盖章,视为正式生效。

4. 死亡证明的发放(1)死者家属凭《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防保科领取。

(2)防保科应确保《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四、特殊情况的死亡证明开具1.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2. 在家死亡对象可直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死亡证明。

3. 死亡证明分为三类: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可直接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到所属社区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则前往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五、责任与监督1. 社区医院应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防保科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审核、签发和发放工作,对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卫生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卫生院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死亡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使用。

三、死亡证明的发放1. 凡在卫生院内死亡的病人,应由负责治疗的医生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单》。

2. 《死亡报告单》填写完毕后,由负责治疗的医生将报告单送至卫生院医务科。

3. 医务科对《死亡报告单》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医务科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

4. 医务科将签署意见的《死亡报告单》送至卫生院财务科。

5. 财务科根据《死亡报告单》开具死亡证明,并加盖卫生院公章。

6. 死亡证明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交由死者家属领取。

四、死亡证明的管理1. 死亡证明由财务科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借阅、复制。

2. 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10年,到期后,由医务科负责销毁。

3. 死亡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环节,应严格登记,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4. 死亡证明遗失,应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核实无误后,由财务科重新开具。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死亡证明管理混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故意泄露死亡证明内容,侵犯患者隐私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确保卫生院死亡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同时保障卫生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医院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发放、保管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行政科室,涉及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审核、发放、保管和使用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医疗科: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死亡证明书的格式设计和印刷;负责对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上报。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审核、发放和保管;负责及时、准确地将死亡证明书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3. 医技科室:负责对死亡证明书相关检验、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

4. 行政科室:负责对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管理制度1.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1)死亡证明书应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2)死亡证明书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涂改。

(3)死亡证明书填写完毕后,应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确认。

2. 死亡证明书的审核(1)临床科室填写完毕的死亡证明书,应由科主任或指定人员审核。

(2)医技科室对死亡证明书相关检验、检查结果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3. 死亡证明书的发放(1)审核通过的死亡证明书,由临床科室负责发放给患者家属。

(2)死亡证明书发放时,应告知家属其法律效力。

4. 死亡证明书的保管(1)死亡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

(2)临床科室应设立专门的死亡证明书存放柜,由专人负责管理。

(3)死亡证明书存放柜应加锁,定期进行清理、整理。

5. 死亡证明书的信息录入(1)临床科室应将死亡证明书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2)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五、监督与处罚1. 医疗科对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1. 引言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是用于记录和确认一个人的死亡事实的重要文件,对于遗产继承、社会保障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用于管理这些文件。

本文将介绍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以保证相关文件的有效管理。

2. 管理制度2.1 死亡证明报告死亡证明报告是一份由医生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一个人已经死亡的文件。

为了确保这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步骤在管理制度中被采纳:所有的死亡证明报告必须经过核实,确认其来源和真实性。

各级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死亡证明报告的查证和审核的准确性。

对于疑似虚假的死亡证明报告,应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

2.2 报告卡管理报告卡是记录死亡证明报告的重要文件,也是证明死亡事实的有效证据。

步骤应被纳入管理制度:报告卡必须在死亡证明报告被确认后立即制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号和归档。

报告卡的归档应该按照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分类,以便于快速查找和管理。

报告卡的保管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

3. 管理流程3.1 死亡证明报告管理流程1. 每个地区的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死亡证明报告的流程可以被准确跟踪。

2. 卫生机构接到死亡报告后,立即进行确认。

3. 经过确认的死亡证明报告必须尽快上报给公安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4. 公安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证明文件。

5. 死亡证明报告的审核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

3.2 报告卡管理流程1. 死亡证明报告的编号和归档工作由专人负责。

2. 所有的报告卡必须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以确保快速查找和管理。

3. 报告卡的借用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核准和登记,并在归还后及时更新记录。

4. 报告卡的保管期限到期前,应有负责人提前通知并进行相应的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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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
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死因统计点<死亡医学证明书> 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卫办秘[2006]610号)文件要求,特将我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修改如下: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详细填写第一至四联,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由填写者到医务科加盖公章(一至四联均要盖章)后,第二联交给医务科,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

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接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三、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四、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

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
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六、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在三天内把死者的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给医务科并进行登记,医务科报卡人员必须在七天内网报。

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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