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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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1-04-12 10:42:32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 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根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 土资发〔2000〕316 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 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 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 地开垦费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 法施工的。 (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 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
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 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 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 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四条 更后报批。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 准。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五条 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 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 1. 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 调整地块 面积不超过 13.33 公顷(200 亩)。 2.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 耕地面积的 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 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
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 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3%。 (二)较大变更 1. 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 调整地块 面积大于 13.33 公顷 (200 亩) 但不超过 33.33 公顷 (500 亩)。 2. 新增耕地面积减少大于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 积的 5%但不超过 10%。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 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 算调整大于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3% 但不超过 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 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预 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5%。 (三)重大变更 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2. 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 调整地块 面积超过 33.33 公顷(500 亩)。 3. 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 积的 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 程、其他工程等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
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10%。 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 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 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5%。 6.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 体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第六条 第七条 每个项目的单体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 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 过一次,超过一次的变更视为重大变更。 的,由地方自筹解决;资金结余的,按原拨款渠道返 回。变更后的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该类型项目申报要 求的最低控制指标。 第八条 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 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报项目所在地 县(市、区)土地整理机构审查后,向县(市、区) 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 现场踏勘核实,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变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 对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应及时上报省 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较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州)
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 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 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 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应及时上报省国 土资源厅备案。 (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 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 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国土资 源局的项目变更,按照重大变更程序进行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备案资料采取不定期抽查的 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越权审批及审批不实的内容一 律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变更,省国土资源厅在 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 重大变更实行网上申报制度。由项目所 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 统,按照规定内容完整填报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信息。 同时将变更申报纸质资料一份送省厅政务大厅。 第十条 重大变更申请批准的,县(市、区)国 土资源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变更请示;
(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项目变 更审批表(附件 7.1); (三)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准文件; (四)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的一 般变更和较大变更批准文件; (五)项目变更说明; (六) 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附 件 7.2); (六)建设任务变更统计表(附件 7.3) (七)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规划与预算; (八)项目变更前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变更后 规划图、 规划变更对比图 (图中附工程量变更统计表) ; (九)项目单体工程设计标准发生变更及新增加 的单体工程,应附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图; (十)项目变更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意见和公众参 与意见; (十一)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规划调整占原规划 30%以上的,需重新编制项目 规划设计文本、预算书及图册。 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资料参照上述规定编制。县 (市、区)国土资源局将重大变更申报资料纸质材料 一份送省厅,同时在远程报件系统中申报电子报件。 第十一条 变更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